三、所当然与所以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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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学年鉴.2014》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0693
颗粒名称: 三、所当然与所以然
分类号: B244.7
页数: 2
页码: 098-09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子主要以"所以然"作为理论的基础。尽管他不同意将"所当然而不容已"指向人心的观点,但总体而言,他将"所当然"放在具体事物的层面上。然而,这种说法与他其他的论述并不完全一致。在其他的论述中,他强调"性是合当底"和"人只是合当做底便是体,人做处便是用"等观点,这些观点明显以当然或应然的方式阐述。这些记录在辅广的《语类》中,而这些记录时间晚于绍熙五年(1194)。
关键词: 朱子学 核心概念 天理观

内容

在理的诸义当中,朱子特别指出“所当然是要切处”。但在某些论述中,似乎又是以“所以然”为重点的:
  《或问》:“莫不有以见其所当然而不容已,与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先生问:“每常如何看?”广曰:“‘所以然而不可易者’,是指理而言;‘所当然而不容已’者,是指人心而言。”曰:“下句只是指事而言。凡事固有‘所当然而不容已者’,然又当求其所以然者何故。其所以然者,理也。理如此,固不可易。又如人见赤子入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此其事‘所当然而不容已’者也。然其所以如此者何故,必有个道理之不可易者。今之学者但止见一边。如去见人,只见得他冠冕衣裳,却原不曾识得那人。且如为忠,为孝,为仁,为义,但只据眼前理会得个皮肤便休,都不曾理会得那彻心彻髓处。以至于天地间造化,固是阳长则生,阴消则死,然其所以然者是如何?又如天下万事,一事各有一理,须是一一理会教彻。”[5]
  从这则对话看,朱子是完全以“所以然”为理的。虽然他不同意辅广以“所当然而不容已”指人心而言的观点,但总体来说,他是将“所当然”放在具体的事物这个层面上的。而这样的说法就与他的其他论述不相符合。如说“性是合当底”[6],“人只是合当做底便是体,人做处便是用”[7]。这些论述显然都是以当然或应然为理。《语类》中辅广记录的材料均在绍熙五年(1194)以后。从“今之学者但止见一边”的话看,似乎有针对当时学者的某种倾向的意味。此处朱子用来说明“所当然而不容已”的例子是人见赤子入井而自然生怵惕恻隐之心,而这又正是性理的表现。
  “所当然而不容已”在朱子那里有时也体现在无法改变的自然规律中:
  问:“《或问》云:‘天地鬼神之变,鸟兽草木之宜,莫不有以见其所当然而不容已。’所谓‘不容已’,是如何?”曰:“春生了便秋杀,他住不得。阴极了,阳便生。如人在背后,只管来相趱,如何住得!”[8]
  这里所说的春生秋杀的“不容已”与上一节见孺子将入井而生恻隐之心的“不容已”,在朱子看来完全是同构的,都属于人的主观意志无法抗拒的必然性。但春生秋杀、阴极阳生是作为必然规律,必然会在现实世界中充分实现。而恻隐之心则不会必然转化为相应的行动。
  如果“所当然”具有必然性,那也就意味着善是必然会得到实现的。这在现实的伦理实践中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从朱子讨论“不容已”的时候所举的例子看,“不容已”应该有两种含义:其一,不可抗拒的必然性;其二,义所当行的不得不为,即应理解为“不应已”。第二种含义上的“不容已”,其实就是对“所当然”的强调。因此,关键的问题仍然是:“所当然”与不可抗拒的必然性如何才能统一起来呢?

知识出处

朱子学年鉴.2014

《朱子学年鉴.2014》

出版者:商务印书馆

本书分为特稿、朱子学研究新视野、全球朱子学研究述评、朱子学书评、朱子学研究论著、朱子学研究硕博士论文荟萃、朱子学界概况等九个栏目,收录了《朱熹人性论与儒家道德哲学》、《对方东美朱熹诠释的反思》、《2014年韩国朱子学的研究概况》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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