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朱熹对法家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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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学年鉴-2011-2012》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0408
颗粒名称: (二)朱熹对法家的评判
分类号: B244.7
页数: 3
页码: 114-116
摘要: 朱熹对法家学说进行了批评,认为其学问浅陋、刻板严峻、擅用阴谋、急功近利,不讲仁义。然而,他也肯定了法家对诚信的重视,并认可了部分法家的理论在维护社会稳定、富国强兵方面的积极作用。朱熹提出了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
关键词: 法家学说 朱熹 批评

内容

法家学说的核心是“法治”,提倡以严刑峻法治民,这与先秦儒家所倡导的“礼治”、“德政”堪称相对,因此儒家历来批判法家都是不遗余力的。但到了南宋时期,法家学说经过上千年时光的检验,证明其学说并非一无是处,事实上,法家的很多理论在维护社会稳定、富国强兵方面确实起到积极的作用。所以,朱熹在评判法家时,一方面固然站在理学家的立场,以批评为主,另一方面,又给予法家之学以适当的肯定并有所吸收。
  朱熹对法家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只见刑名,学问浅陋。他说:“盖老氏之学浅于佛,而其失亦浅。正如申韩之学浅于杨墨,而其害亦浅。”[24]朱熹在《孟子精义》中又说:“如申韩只见刑名,便谓可以治国,此目不见大道,如坐井观天井蛙,不可以语东海之乐。”[25]并引程颢的话加以批评:“杨墨之害甚于申韩,佛老之害甚于杨墨,杨氏为我疑于仁,墨氏兼爱疑于义,申韩则浅陋易见。”[26]法家之学偏向功利性和实用性,以富国强兵为主要目的,较偏向政治学说,在哲学思辨方面则显不足,朱熹就是针对这一点,批评申韩之学关于治道的途径过于简单化,认为只见刑名是不足以治天下的;第二,刻板严峻,惨刻无恩。朱熹认同对法家人物“韩子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极惨核少恩,皆原于道德之意。……东坡谓商鞅、韩非得老子,所以轻天下者,是以敢为残忍而无疑”[27]的评论,更将其斥为“误人主之术”。他说:“韩非、李斯惨刻无恩,诖误人主之术,非仁人之所忍言也。”[28]朱熹认为法家实施严刑峻法、重赋税,是残忍、无恩的表现,是误主的行为,非仁人所为;第三,擅用阴谋机心。他说:“而其实必用机心,扶阴谋然后可,……彼管仲、商君、吴起、申不害非无一切之功,而所以卒得罪于圣人之门者,正在于此。”[29]朱熹认为申不害等用“机心”、“阴谋”之道治理国家,虽然也有一定的功效,但是却违背了圣人治国之道,所以要求人们加以熟察;第四,急功近利,不讲仁义。“‘如李悝尽地力之类,不过欲教民而已,孟子何以谓任土地者亦次于刑?’曰:‘只为他是欲富国,不是欲为民。但强占土地开垦将去,欲为己物耳,皆为君聚敛之徒也……如李悝尽地力,商鞅开阡陌,他欲致富强而已,无教化仁爱之本,所以为可罪也。’”[30]儒家最重仁义道德,而法家则倾向功利,两家在价值观上有着根本的区别。朱熹认为,法家虽然有时也做一些看似有益于人民的事,但他们的出发点却并不是真的爱民、为民着想,而只是为了富国,替君主敛财而已。因此朱熹站在以儒家仁义教化为治国之本的立场,批评法家追求富国强兵而不重视教化。他说:“彼非以仁义为不美也,但急于近功,谓仁义为迂阔,不切时务,不若进富国强兵之术也。若其诚然,商鞅之徒为之,孟子不为也。”[31]一句“商鞅之徒为之,孟子不为也”,充分表现出儒、法两家思想的差异。
  朱熹对法家思想虽有诸多批评,但同时也有所肯定和吸取。他在批评商鞅重利轻义的同时,也承认商鞅开阡陌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他说:“商鞅开之,乃是当时井田既不存,便以此物为无用,一切破荡了。”[323朱熹也肯定法家对于诚信的重视。“无信,如何做事。如朝更夕改,虽商鞅之徒亦不可为政。”[33]同时朱熹也认可法家所说的治国要“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34],肯定法家“辟以止辟”的法价值观念。他说:“法家者流,往往常患其过于惨刻。今之士大夫耻为法官,更相循袭,以宽大为事,于法之当死者,反求以生之。殊不知‘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虽舜亦不免。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戒,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乎中。今非法以求其生,则人无所惩惧,陷于法者愈众,虽曰仁之,适以害之。”[35]朱熹认为士大夫们以“宽大为事”的立法、执法准则虽是出于一片善意,是由于对他人怀有的一份慈悲、怜悯之心而起,但若犯法者不能受到相应的惩罚,就会使他们因为无所畏惧而更加的肆无忌惮,从而令更多的无辜者受难,这片善心的结果就会导致反而害了更多人。从这个层面来讲,法家所提倡的对犯罪者所实施的严刑峻法,实际上也是对更多无辜百姓的一种保护,也算是另一种仁爱。因此他建议天子不讳于“深于用法,而果于杀人”[36],“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刑”[37]。朱熹还融合了法家法无等级的观念,确立了公天下的法律价值观。认为法的公正性,是韩非法治思想的精华所在。朱熹对此是赞同的:“盖谓法者,天下之大公,……舜不敢禁者,不以私恩废天下之公法也。……盖以法者先王之制,与天下公共。为之士者受法于先王,非可为一人而私之。”[38]朱熹对法家思想既批判又吸取,形成了一套人治与法治相结合,以正君心、严吏治、举贤才、公平慎刑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思想体系,力图为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服务。

知识出处

朱子学年鉴-2011-2012

《朱子学年鉴-2011-2012》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为2011-2012年朱子学年鉴。内容包括本刊特稿2篇、朱子学研究新视野7篇、全球朱子学研究述评6篇、朱子学研究新著38篇、朱子学书评3篇、朱子学研究优秀硕博士论文82篇、朱子学研究论文荟萃54篇、朱子学研究重大课题4篇、朱子学国内外学术动态6篇、朱子学研究机构介绍3篇、朱子学研究学者介绍13篇、2011-2012年朱子学新书索引、2011-2012年朱子学论文索引556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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