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婚姻与家庭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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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54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婚姻与家庭习俗
分类号: K892.1
页数: 3
页码: 1206-1208
摘要: 本篇记述了蒲城县习俗、婚姻与家庭习俗的情况。
关键词: 蒲城县 婚姻 家庭习俗

内容

一、婚姻
  解放前的婚姻制度,囿于封建礼教,男尊女卑。妇女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不能与男子平等。妇女不能用自己的名字,李家女嫁王家郎,只能称“王门李氏”。男子可以一夫多妻,寡妇再嫁备受歧视。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由恋爱被视为“大逆不道”。选择配偶,讲究门当户对。丈夫认为妻子不守妇道,即可用休书将妻子休掉,也有的将妻子出租、出典、出卖。而女方要求离婚的则受种种责难,即使回到娘家,也受父母责怪、兄弟不容,要从一而终。男子18岁、女子16岁开始提亲,早婚现象普遍。男子娶亲,俗称“讨老婆”;女子出嫁,俗称“嫁人”、“做新娘”。旧的婚姻形式有:
  童养媳 俗称“新妇子”。贫苦人家,为生活所迫,将幼女送给男方扶养,成年结婚为媳妇,不须办理迎娶手续,就在男家宴请宾客,俗称“配亲”。
  娃娃亲 浦城为数不多。官宦富户,给娃娃定亲或指腹为婚,以结成姻亲,有的以此在政治上拉势力或经济上找靠山。
  入赘 没有儿子只有女孩,为使年老有依靠和传宗接代,经媒人说合,族人和亲友认可,男方到女方落户,遵守女方家规、族规,立字为凭,亲戚间的称谓改变。如女方的姐妹称入赘的男子为哥(弟),招赘的姐(妹)称嫂(弟媳)。所生子女,长子跟母姓,次子跟父姓,入赘的男子有财产继承权,也要承担女方全家赡养义务。
  填房 男子死了原配,娶继室,也称续弦,这种习俗,历代沿袭。
  纳妾 俗称讨小老婆、讨小。解放前有纳一至几个妾不等。由于多妻,造成家庭矛盾,俗语有“家庭不和,讨坏大小婆”。
  上门 女子死了丈夫,招男子到家为夫。俗称上门郎,即“招夫养子”。再婚所生子女跟父姓。上门郎要承担全家赡养义务。上门郎受女方亲友族人歧视,谓之“上门郎下门客,若不好,摸起扫帚就革(赶)”。在家庭中没有支配权。
  上半架门 有极个别妇女,因丈夫残疾,缺乏劳力,经原夫许可,再招一个男人到家,成为一妇二夫同居。此后所生子女归属、经济收支,三方议定。
  租、典、卖妻 因负债无力偿还,将妻子出租或出典、出卖,在浦城系极个别现象。典妻到期,按原价赎回。租(典)期限可以延长也可缩短或改作出卖。在出租(典)期间所生子女和所积累财产归受租(典)入男方所有。
  寡妇改嫁 俗称“二婚亲”,受人歧视。死了丈夫,被人责“吃夫精”、“扫帚星”。寡妇要改嫁,前夫公婆向再夫索取“身价钱”,本村要索“出社钱”。带去的前夫子女,受人歧视,被称作“拖油瓶”或“带轿尾”。
  冲喜、守节 从封建社会一直沿袭到浦城解放前夕。一经订婚,即为夫家人。婚期未到,未婚夫或公婆病重,要提前完婚,谓之“闹喜事”、“冲邪气”,称冲喜。如未婚夫病重不能出来拜堂,用公鸡代替新郎,有的冲喜之日女子即成寡妇。有的订婚后,未婚夫已亡,仍要按原定婚期捧亡夫灵牌拜天地,举行结婚仪式,在夫家守节而终。
  五四运动以来,提倡婚姻制度改革。城区逐渐兴起自由恋爱,文明结婚,多妻制日趋减少。但封建婚姻制度和旧的婚姻习俗仍占主要地位。
  1950年5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妇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制、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新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改嫁,禁止租妻、典妻、卖妻。1952年冬,全县开展宣传新《婚姻法》,严惩贩卖、拐骗、强占、迫害、虐待妇女的犯罪分子。对虐待童养媳致死的盘亭村邹某判处死刑。1957年,对虐待其夫前妻之子致死的九牧黄碧洋村连某判处无期徒刑。1983年;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斗争。
  二、家庭
  封建社会的家庭,家长有支配一切权利,族长有一族的支配权,其他人均处于被支配地位。族有族规,家有家规,谁违犯族规、家规,要受到处罚。特别是妇女,必须恪守“三从”、“四德”,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如果发表意见,会被视为“女作男权”、“前锅(水)未滚,后锅(水)先滚”。家庭以多代同堂为荣。父母去世,由长兄当家,即所谓“长哥为父,长嫂为母”,长兄既有掌管家庭权利,也有承担家庭一切生产生活义务。父母在世,儿子提出分家视为“不孝”。分家时要请舅父主持,当众立约(称分关契),长孙先抽一份,未娶亲兄弟先留下“老婆本”,分房时长子不出屋,居左边大房。女儿只有出嫁时所带的妆奁,被视为“嫁出女泼出去汤”,没有财产继承权。无嗣的可以过继或领养儿子,以兄弟之子为嗣,称“过继”,领养他人之子称“螟蛉子”。继子、养子(改姓后)有继承权,也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养子受人歧视,遭宗族排挤。
  五四运动以后,大家庭逐渐解体。
  解放后,废除旧的封建家族的统治规范,逐渐建立起民主的新型的家庭,男女平等,女儿有同样继承权,养子不受歧视。
  附 一户大家庭简介
  莲塘乡洞头村是邹氏单居独户的村。邹祖籍是汀州府的编户齐民。大约于清代中期,因务农破产,迁到浦城古楼乡偏僻的西坑村定居,后又举家迁到洞头村,公社化时划为一个生产队。
  迁入洞头的始祖是邹荣祥,他除女儿出嫁,在家7个儿子,至1972年共繁衍到97口,五代同堂,家庭有一套严格管理制度。全家由邹荣祥主持,邹死后由其妻陈水英主持,陈水英年事高时,由长子邹秀松协助具体处理和安排全家各项事务,重要事项、重大经费开支,由7位兄弟商议,再报陈水英裁决。在长兄领导下,各兄弟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男劳力主要从事外业生产劳动;妇女主要从事家内劳动,备办伙食则采取七房依次轮流执勤。遇到脏、重、难的农事都抢
  着干。兄弟、叔侄、妯娌、姑嫂和睦相处。对来客都以礼相待,外族求助,经家长同意,尽力支持。对国家、集体任务都按期完成。
  邹氏经济主体是家族公有制,基本消费品分配以平均主义为原则。吃饭同厨房,饭菜一致,绝少特殊照顾,婚嫁、生育、衣被、丧葬等费用公共支出。分配消费品分三类:一是衣饰,按人分配,分老、中、幼三等,购买不同花色布料,各等同一尺寸、同一布料,由各房自行调剂缝制。二是住房,七个儿子各住一套茅屋,瓦房落成后,先供新婚夫妇居住。三是零用钱,凡年15岁以上至70岁以下,每人一份“份子钱”,每年约有二三元。家族首长陈水英则可直接提取少量“体己钱”,用于农忙慰劳成年男子的聚餐及过年发给儿童的“压岁钱”。邹氏家族也有半公开的小私有经济,主要是媳妇带来的陪嫁物和各房自己饲养的鸡、鸭、鹅等小家禽,以及为大家庭出售挑运山货时扁担头捎带些小山货的售款等,归己私有。
  接客待人的规定是区别来客,由专人接待,妇女和儿童一律回避,凡属族内共有的亲戚,一般由第一代尊长或第二代长兄负责接待,男客男陪,女客妇陪。私家的亲戚,则由尊长接见后,由各房自己接待。除家常便饭外,酌情添酒加菜。客人相赠礼物,一律上缴尊长处理,而后给予适当回赠。
  1972年,陈水英年事已高,无力维持家族。是年8月新稻登场时,分为14户,各起炉灶,自立门户。至此大家庭解体。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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