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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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27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资 福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6
页码: 896-901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浦城县工资、福利、1988年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工资表、1957~1988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人均年工资情况表等。
关键词: 人事管理 工资 福利

内容

一、工资
  全民职工工资 解放初,南下干部、南下服务团、原地下党工作干部及部分新参加工作的青年,实行供给制,即给干部伙食(每人每日大米0.5公斤,蔬菜0.5公斤,柴草1.5公斤,油15克,肉10克),发给被服、鞋帽及生活口用品,另每人每月4两黄烟,约0.5公斤猪肉价值的津贴(零用钱)。女干部另加卫生费。1949年全县供给制干部338人,留用原职人员29人及中小学教职人员则发给生活维持费,分五级每月发给大米40~140公斤。中学校长月薪米125公斤,中学教师90公斤,小学校长120公斤,小学教员80~90公斤,试用教员70公斤。1950年4月,伙食分中灶、大灶,正副县级及轻伤病员享受中灶,中灶菜金为大灶菜金2.5倍;区科级及以下干部一律享受大灶,大灶每天菜金大约值0.5公斤大米。粮食每天均为0.75公斤大米,如有节余可转作菜金。
  1951年1月起,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即不再发给被服日用品等,改为每月按市场价格折算货币发给个人。1952年5月,对实行包干制的供给标准改为伙食费,津贴费一律以人民币计发给个人,不再折成工资分。根据现任职务计发每月津贴标准为:县长28元,副县长24元,科、区长各15.6元,副科长、副区长各12.6元,科员、区助理员各6.6元,办事员5.6元,勤杂4.1元。同年7月,对教师全面评级调薪,改发粮食为人民币,工资以工资分计算发放,是时每工资分0.25元(折新币,下同)。中学教师工资分120~240分,月发工资30~60元;小学教员33~27级,工资分90~150分,工资25~38.5元;小学校长29~25级,工资分130~170分,工资32.5~43.67元;中学校长按行政机关工资标准发给。1953年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仍均以工资分计算。供给制包干发给个人生活费和津贴费;生活费每人每月大灶71分,中灶96分,小灶121分,乡干部70分,镇干部81分;津贴费,干部在29~14级间,津贴工资分15~132分。1954年6月,供给制加津贴的伙食费、服装费、津贴全由个人自由支配。
  1955年7月起,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取消供给制和工资分,实行全国统一货币工资。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在14~30级间,标准依次分别为106、96、86、77、68、62、56、50、45、40、35、30、26、24、22、20、18元,另按标准工资15%享受物价补贴。同时在企业中,贯彻“按劳取酬”和“同工同酬”原则,实行八级工资制。1956年4月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取消物价补贴。新标准将全国分为11种类区,浦城县按4类区工资标准执行,级别在14~29级之间,依次分别为131、117.5、104.5、93.5、83、74、66.5、59、53、47、41、35.5、31、28.5、26、24元。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比为5.46∶1。全县行政、党团、司法、检察、警察实有530人,14~29级依次分级人数为:2、3、13、13、15、24、38、32、74、100、102、76、20、3、13、2人。是年秋,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工资改革,根据学历、文化、教龄、工作量,重新评议定级:完全小学校长、教导1~6级,初级小学校长4~8级;中学教师中大学专科毕业者评中教7级,大学本科毕业者评中教6级;全县小学教师最高3级,工资74元,最低10级,工资25元。这次改革,全县教育系统升工资面达80%,平均增资12.87元。1960年10月,降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等级在17级以下党员干部工资标准,均按原标准降低1%。196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国家干部以德、才为主,适当照顾资历,工人以技术(业务)熟练程度和工作成绩、劳动态度,进行工资调整工作。全县调资职工4042人,调整后平均每人月工资由原35.5元提高到38.4元;干部提级966人,每人月工资增加4.97元。1966年8月,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县属四类工资地区,每人每月随工资发给补贴4元。
  1971年调整低工资人员的工资,给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每人升一级工资。1977年进行第二次低工资调整,给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每人提高一级工资。
  1979年10月底在册职工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包括计划内临时工)9511人中的40%调升一级。是年共调资4005人,其中干部2059人,占参加调资干部总数的47.06%;工人升级1946人,占参加调资工人总数的37.89%。同年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后,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1980年,工资由四类地区改为五类地区,每人每月增资1.1元。1981年10月起,全县教师有2820人参加调资,每人平均月增资7.19元。1982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凡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升一级工资。同年7月起,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由5元增为10元。1983年1月,执行全省粮食差价补贴3元,五类地区另补4元,合计每人每月7元。同年企业调资除4个单位缓调外,有3703名全民职工参加调资,占应调资总人数的90.02%。其中升二级的80人,占2.16%,平均每人增加7元,由于各种原因缓调20人,不予调资141人。
  1985年7月起,进行工资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分为标准工资、各类津贴和奖励工资三部分,其标准工资又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教师另加教龄补贴,护士另加护龄补贴),基础工资一律按40元标准执行。参加工改的246个单位、6427人,工改前月工资总额39.7万元,工改后月工资总额55.87万元,增长40.73%,人均增资25.16元。全民企业单位人员工资分为标准工资和各类津贴两部分,其标准工资即为级别工资,级别工资按照五类工资区第二种和第三种标准执行。1986年7月,县由五类工资区改为六类工资区,调整后抵销低类区补贴及部分粮价补贴,人均减少0.29元。是年,对正、副局(科)级干部执行本职务第五档工资计90人(其中正局级29人,副局级61人),人均增资4.06元。同年对政策落实后干部工资偏低的102人调升一级96人,调升二级6人,人均增资8元。同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调升工资共2798人,占总人数的35.39%,每人平均月增2.3元。1988年,对企事业单位已评为专业技术人员受聘的5120人,享受技术职务工资。
  从1957年开始到1988年31年间,每人平均年工资由473元增加到1582元,增加2.34倍。
  集体职工工资 在历次工资调整中,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参考全民所有制企业调整方案,自行制定工资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半脱产工作人员工资 1951年,各乡镇配备乡镇长、财粮、通信员3人为半脱产人员。乡镇长每人每月大米60~70公斤,乡干部每人每月大米40公斤,镇干部50公斤。1954年起,随着共产党组织的壮大,有设党支部的乡镇增加党支部书记1人,每人每月由县财政补贴13.5元。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政社合一”,半脱产乡镇干部改为生产大队干部,实行按中等劳力固定补贴工分,加误工补贴工分,合并参加分红,其工分补贴加劳动收入达中等劳力收入水平。1970年3月,县财政对部分贫困大队的党支部书记、革命领导小组长(大队长)、秘书、民兵营长等,每人每月发给30元。1971年取消财政补贴,仍改为补贴工分。1982年1月起,县财政对大队干部实行固定补贴,根据大队规模确定补贴人数,200户以下补贴3人,201~500户补贴4人,501户以上补贴5人,每人每月30元。大队再从公益金中提取适当补贴,其标准由各公社自定,使大队干部的固定补贴收入和劳动收入达到中等劳力水平。
  二、奖金
  1952年,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邮电局、运输公司浦城站等实行年终双薪制(即春节所在月份多发一个月工资)的单位改年终双薪为年终奖金和考核奖金,从每月工资总额中提取8%作为奖励基金,未实行双薪制的企业,则从每月工资总额中提取5%作为红旗竞赛奖。
  1958年,工业企业取消计件工资制度,改发单项综合奖。1959年,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各企业中普遍执行综合性奖励制度。1963年,全县80多个单位获奖职工2400人,共发奖金8万余元。1964年工矿企业恢复计件工资制,改进奖励制度。取消企事业单位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年度、季度综合奖金和物质奖励。1966年12月,全县取消综合奖,改为临时附加工资。1978年,企业恢复奖金制度,开始逐步取消附加工资,发放奖金总额全年控制在不超过企业职工标准工资二个月。
  1980年,实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节约奖,每人每月5元,年终一次按实际出勤月数计发。1984年1月,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节余改为每人月10元,按实际出勤月数年终计发,直到1988年未变。
  三、福利
  职工福利费 1953年实行老年优待金、家属招待费、病号补贴及干部家属补助和家属医药费补助。同时机关成立互助会,救济生活困难同志,救济款在以后一次或分次归还。1955年,干部福利费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由县统一掌握使用。1956年起,企业从工人工资总额中提取2%作为工人福利费,其60%留给基层工会,供工人福利开支。机关按1%提取。1957年9月后,按工资额3%提取。对子女多、收入少、家庭无劳力、生活困难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干部实行固定补助,每人每月县级干部补助30元,区级干部补助25元,一般干部20元(至1959年8月停发)。夫妇双方参加工作、子女不足4周岁确需雇褓母的,每个孩子每月补助16元。企业对贫困职工实行年终补助。企业工会亦成立互助会,接济生活困难同志,以后归还(这种补助制度大部分企业延用至1988年)。1958年,行政机关福利费开支0.82万元。1965年为1.28万元。1972年,干部福利费每人每年17元。1973年改为每人每月1.4元,按单位调剂使用。1980年7月起,福利费每人每月2元,由单位包干。除用于个人困难补助外,提取30~4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这年行政机关福利费为5.38万元。1985年为16.02万元,1986年为21.49万元。
  公费医疗 1950年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费按单位包干,每人每月大米4公斤。1952年6月,改为每人每月1.5元。1953年,实行公费医疗单位26个,职工2218人。1954年,每人每年15.6元。1955年享受公费医疗职工2263人。1957年提为20.4元。1961年修改住院费(床位费与公杂费),自第16天起病员自己负担20%;慢性病的住院费3个月内自己负担10%,煎药费、重病出诊费自行负担的规定。1963年,医疗费每人每年16.8元,门诊包干,重病号报批另行追加。1964年改为每人每年19.2元。1976年改为每人每年20.5元。1978年每人每年30元。1979年,县财政支出公费医疗费20.42万元,比1978年增支3.28万元,每人平均开支50.25元。1980年,又增加到59.35元。1981年,实行公费医疗定额包干适当奖赔,每人每年按30元包干,节约结余奖给个人60%,超支自负30%,但这年每人平均开支仍增支达65.51元。1982年3月,改为仅对门诊部分实行定额包干。1983年4月1日起,改为每人每年按45元拨给单位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单位对个人按工龄实行定额包干办法,行政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龄不满10周年的每人每年20.4元,超支部分报销50%;工龄满10周年不满20周年的每人每年26.4元,超支部分报销60%,节余奖励20%;工龄满20周年不满30周年每人每年36元,超支部分报销70%,节余不奖;工龄满30周年的每人每年45元,超支部分报销80%,节余不奖。门诊在包干内自理,住院费实报实销。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门诊与住院费实报实销。1983年县财政开支医疗费25.2万元,1984年开支28万元,比1982年31.28万元有明显下降。全民、集体企业按企业经济效益亦确定包干办法。
  其他福利干部、工人的探亲假车旅费(从1955年起)、防暑降温费(从1980年起)、洗澡、理发费(从1983年)、丧葬费(从1950年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从1979年起)、休假(1953年开始实行,年底停止。1985年恢复婚丧假、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离)休、退职
  退休 解放后,对职工实行退休制度。退休的具体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至1988年,国家干部退休1102人,全民所有制工人退休1981人,集体所有制工人退休805人。1987年5月成立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保险。1984~1987年由原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77个单位897人养老保险金10.78万元,转入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至1988年,共办理全县使用合同制工人的117个单位1831人,全年共收养老保险金40.54万元,按20%交建阳地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调剂金8.11万元,留县32.43万元。1988年全民企业固定工退休基金统筹工作由财政局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全县共有28单位,全民固定职工3420人,按年工资总额523.62万元的16%,提取退休养老金83.78万元。同年支付1130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120.37万元,差额36.59万元由地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筹解决。
  离休 1978年6月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达到离休年龄的给予离职休养,已退休的符合条件亦改为离休。离休干部具体待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1980年9月,县设老干部工作局。至1988年,全县共批准离休226人,其中县级职务10人,行政18级以上干部享受县级待遇的102人。1988年8月15日,在县北门新区动工兴建老干部活动中心,占地面积6.5亩,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1982~1988年,共有15批离休干部155人到北京、福州等地疗养。
  退职 解放后,对干部、工人要求退职的给予办理退职手续,其退职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1978年开始,改为每月发给原工资的40%,其金额不足25元的按25元发给,1983年改为30元。1950~1988年全县共退职631人(其中1961~1965年559人)。1983年,县民政局对1957年以前入伍于1961~1965年期间退职、精简退职的职工,进行全面调查,对其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患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或无依无靠的共193人,列为救济对象,每月享受原工资40%,每月补助医疗费2元,直到1988年未变。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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