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解放前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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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27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解放前人事管理
分类号: F249.27
页数: 7
页码: 878-884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浦城县解放前人事管理情况包括清及其以前的管理、民国时期的管理。
关键词: 人事管理 解放时期 浦城县

内容

第一节 清及其以前的管理
  一、编制
  本县自东汉建安初始设官分职,额定官员,以县令为主官,县丞为佐官,县尉主兵事,各设1人。汉以后,增设主簿1人,掌文书。唐开元(713~741)始,分县为7等,浦城为紧县编制,设官有县令、县丞、主簿各1人,县尉2人(分置于县城和仙阳),司户佐、司法佐各1人,博士、助教各1人。宋,浦城为望县编制,设知县事、县丞、主簿、县尉各1人,巡检寨指挥无定员。宋庆历(1041~1048)初,立教谕1人。综稽诸志,宋职官可考者有知县事68人,县丞5人,主簿7人,县尉3人。元制,县主事称县尹;另置监县称达鲁花赤(位在县尹之上),增设典史掌狱囚。编制设达鲁花赤、县尹、县丞、主簿、县尉、典史各1人,教谕1人,巡检、税司无定员。明制,浦城额设知县(知县缺即设代理知县称署县)、县丞、主簿(万历末年裁)各1人,典史、儒学教谕各1人,训导2人,巡检3人,税课局大使1人,柘浦驿驿丞、小关驿驿丞各1人,河泊所所官(天顺元年即1457年裁)1员,阴阳学训术、医学训科、僧会司僧会、道会司道会各1人。清代,设知县(或署县)、县丞、主簿。儒学有教谕、训导。杂职有典史、巡检、驿丞。浦城有知县、县丞、典史、教谕、训导(康熙四年裁,二十三年复)各1人,巡检3人(道光十三年即1833年减为2人),柘浦驿驿丞(康熙三十九年即1700年裁)、小关驿驿丞(乾隆二十一年即1756年裁)各1人,阴阳学训术、医学训科、僧会司僧会、道会司道会各1人。清及其以前,县以下有乡官之组织,虽受县令指导,但不在职官之内,无编制。
  二、录用
  东汉,县令及其属官主要由高级官吏辟除(即自行征聘,后向朝廷推荐)。魏、晋时,官吏实行九品中正制,县丞、县尉、主簿多用本部之人,县令可自行辟除。隋以后,实行进士科举制度,分科取士,及第者,由吏部授于官职,乡官可由县令自行调配录用。唐代,进士出身者多先授县主簿、县尉,经历民事锻炼后,方能升为县令或为朝官。县令也有由被贬朝官任职,南朝吴兴令江淹即是。此外还有荫子、荐辟等官吏录用途径。未入流以下的少吏,由地方官荐选录用。宋代,知县事用京朝官充任。宋开宝三年(970),宋太祖规定,凡参加过15次以上考试而不第的举人,实行特奏名,特赐本科出身,这些人多录用为县职。元制,达鲁花赤专用蒙古人。明代,科举制度增加贡生制度,万历十三年(1585)起,选贡生任主簿。明以后,若知县缺,多数由本府官代理,称署县。据清嘉庆《新修浦城县志·职官表》载,明可考知县(或署县)85人中,以科举任用的55人,占64.7%,其中进士36人,举人19人;其余出身不可考。清代,科举制度有五种贡生即恩贡、拔贡、副贡、岁贡和优贡,都算正途出身资格。还有国子肄业、未得科名者,也可以监生作为出身入仕。因此,以贡生或监生出任知县及其属官的人数很多。据民国《浦城县志·职官表》(稿)载,知县(或署县)164人中:进士24人,占14.6%;举人44人,占26.8%;贡生31人,占18.9%;监生26人,占15.9%;生员7人,占4.3%;荫袭4人,占2.4%;其他28人,占17.1%。
  三、俸禄
  官吏俸禄的标准根据官秩(又称品秩)而定。东汉,邑县令、县丞、县尉为长吏,品秩200~400石者,月实俸钱1000~2500文,米9~15斛;县署办事职员为少吏,斗食、佐吏之秩,月实俸米8~11斛。唐浦城为紧县,县令从六品上,岁俸85石,月料钱10600文;县丞从八品下,岁俸59.5石,月料钱5100文;县尉正九品下,岁俸49.5石,月料钱2700文。宋代,知县事从八品,月粟4~5石;主簿、县尉从九品,月粟3~4石。元代官吏俸禄除有钱、米外,还有职田:达鲁花赤、县尹各4顷,县丞3顷,主簿、县尉各2顷。明初,官俸全给米,知县月俸米6石,主簿、典史月俸米各5石,教谕、训导月俸米各2石。明成化(1465~1487)间,又定官员俸禄为本色、折色。其本色又分为月米、折绢米、折银3种,其折色分为本色钞和绢布折钞2种。清初,官吏俸禄有俸银、俸米2种,俸米照俸银定数。知县岁俸米40石,主簿、典史31~33石。乾隆二年(1737)起,地方官俸养廉银,各官养廉银多少,因差务繁简而定,虽同一官而数有等差,知县养廉银约千两,知县下县官约有数十两不等。清嘉庆《新修浦城县志》载:县属官养廉银,知县1200两正,县丞、巡检、典史各40两正;职员、士兵年发工食银,门子6两,皂隶5.2两,仵作6.2两,马夫、民壮、库子、斗级各6两,禁卒7两,轿夫、伞夫、扇夫各6.2两,弓兵2两,教谕、训导俸银各40两。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管理
  一、编制
  民国初期,县公署设知事1人,科长2人,科员2人,会计、庶务、承审员各1人,雇员10人,正役16人,护勇6人;县警队设队长、事务员各1人,什长6人,正兵48人,伙夫6人。至民国16年(1927)前,因军阀混战,无正规编制管理,编制人数凭需要而变化。民国16年,结束军阀统治,县公署改县政府,民国20年,全县分为8个区,定区编制区长、区员各1人,雇员2人,区丁2人。民国23年8月至民国26年12月,第十(后改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在浦城,定浦城为一等县,由专员兼县长,所有县政府工作一律归并专员公署办理,不另设编制。专员公署中专员以下设秘书1人,科长4人,科员7人,军法承审员、司法承审员、自治指导员、度量衡检定员各1人,办事员10人,录事13人。公署保安司令部司令由专员兼任,下设副司令1人,参谋2人,副官2人,侦探9人。监狱看守所设所长兼管狱员、司书各1人。保安大队官佐5人,士兵9人,警察队队长、巡官、司务各1人,侦探2人,巡长3人,警士30人,勤务1人,伙夫2人。民国28年,福建省政府颁布《县政人员管理规程》,规定机构员额编制制度。民国31年11月,县属机关法定职员674人、公役154人。民国32年度,县政府设5科(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3室(秘书、军法、会计),员额编制96人。县政府编定各乡镇公所员额:甲等乡镇10所,编制各17人;乙等乡镇19所,编制各14人;丙等乡镇4所,编制各11人。全县33个乡镇实有职员757人,公役156人。是年,县政府在秘书室设人事科员1人,负责人事管理业务。民国33年,县政府增设社会科、地政科。同年8月,县政府奉令办理公职人事登记,建立人事档案。民国34年,县政府编制员额为59人。9月份,增设军事科编制员额11人,共70人;附属机关定员警察局18人,卫生院16人,民众教育馆7人,税捐经征处50人,电话室20人。年底《浦城县卅四年度县政总检讨报告》说:“本府计有7科3室,编制员额不敷分配,各科室均感员额缺少。”民国35年2月,调整机构,县政府裁减2人,税捐征收处裁减2人,6月军法室裁撤,人员裁遣。这年,县政府编制70人,实际员额75人,超编7.14%;附属机关基本保持上年员额,卫生院定为甲等二级设员20人,共计编制131人,实际员额196人,超编49.62%。公务员271人中:男性253人,女性18人;未满25岁27人,26~30岁69人,31~45岁164人,46~60岁11人。文化程度:大学4人,专修科2人,旧制中学17人,高中50人,初中116人,小学29人,军官学校3人,警官学校14人,训练班训练12人,自修24人。按机关分县政府75人,警察局18人,卫生院20人,税捐稽征处52人,田粮处88人,训练所6人,农业推广所7人,民众教育馆5人。外实有差役86人,警卫、士兵228人。民国36年1月,拟定乡镇等级,6个乡镇为甲等乡镇,17个乡镇为乙等乡镇;甲等乡镇设置职员8人、公役3人,乙等乡镇设置职员6人、公役2人。10月,浦城奉令按二等县标准调整机构,缩编人员。县政府机构改为4科2室,减员15人,加上警察局归还保安股建制3人,员额编制共63人;附属机关裁减20人,其中卫生院裁3人,税捐稽征处裁7人,公役裁10人、乡级人员裁减47人。裁后编制共180人,其中大乡镇6个各设乡镇长、主任干事、户籍主任、户籍干事、队附各1人,一般干事、事务员各2人;小乡镇17个,不设户籍主任,设一般干事1人,其余与大乡镇同。是年11月有职员数682人,其中公务人员313人(超编61%),教职员369人;实有公役人数564人,其中普通公役71人,长警351人,技工19人,团丁54人,其他69人。民国37年,中央政府规定各机关应裁减25%员额,福建各县因上年已裁而不再减员。是年编制为县政府共设6科3室,即第一科(民政)、第二科(财政)、第三科(教育)、第四科(建设)、第五科(军事)、第六科(田粮)、秘书室、会计室、特种秘书室,编制63人;附属机关警察局、田粮处、税捐稽征处、卫生院、农业推广所、自治人员讲习班、民众教育馆等编制员额143人。民国38年2月,县政府设六科未变,设3室即秘书室、会计室、统计室。核定县政府县长(1人)以下编制员额74人,其中经省铨定35人,报省未铨17人,未报22人;附属机关编制员额105人,其中经省铨定66人,未报39人。国民党县党部有官佐7人、公役2人;县直属机关15所,有官佐148人、公役46人;6镇18乡,有官佐174人、公役54人;中学教师71人、公役15人,中心小学教师201人,保学教师154人。民国初至民国38年止,县属各机关除田粮处曾经专设人事管理员外,其他各单位均未设专职人事管理人员。
  二、录用 考核
  民国初年到民国16年,军阀混战,县知事多由军阀委派。民国16年结束军阀统治后,县长由省政府委任。民国20年,浦城筹办自治,乡(镇)长及监察、调解委员由乡(镇)公民选举产生。民国24年,省政府先后建立委任公务员审查委员会、县政人员训练所考试委员会及铨叙部,对县级公务员实行依法任用。规定县政府公务员要上报送审,经甄审核实后才定职级。浦城历年均因公务员证明不全、观望拖拉等,未能普遍实施送审手续。县政府科室及附属机关长官多数由县长保荐,再报上级加委;一般公务员多数由私人物色入岗,不合标准仍照旧工作。民国29年,县政府成立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县长兼所长,分期训练行政干部。同时设自治人员讲习班,培养备用人员。是年起,县政府成立公务员考绩委员会,设委员9人,对科室、附属机关及乡镇公务员进行一年一度的政绩考核,逐个写出评语,报省铨叙部备案,并由省核定晋级加薪或留级留薪或降级降薪等处理。民国31年5月,县政府招考乡镇经济干事,应考73人,录取33人。考取者经县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集训2个月,合格24人分配各乡镇任职。同年7月,又招考乡镇公所民政干事、会计员及户籍助理员等。民国32年4月,县政府奉令发布人才登记布告,对初、高中毕业生或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登记,发行登记表,建立备用人员档案。同年5月,县政府奉令组设县乡镇长资历审查委员会,规定凡乡镇长在任用前,应填写申请书、保证书,连同资历证件交该会严格考选,经认为合格后再予任用;乡镇其他人员任用概须按规定资格办理录用手续,由该会兼查。同年,县政府置备乡镇人员名牌、名簿及卡片等,遇人事变动时随即登记,以便查考。民国33年4月5日,成立县各级干部人员考试委员会,凡乡镇干部人员均需委员会考试。这月招考经济股主任,8人参加考试,录取5名。这年,还举办公职候选人资格检核。22个乡镇审查结果,甲种公职候选人合格的209人,乙者合格的769人。民国34年,县政府进行乡镇干部受训情况调查,查得民国29~34年经训练所训练人数294人,其中录用为乡镇干部的190人。民国35年1月,县政府对乡、保职员34年度政绩进行总考核,考核结果,乡镇公所职员记功者6人,传令嘉奖者27人,记过者9人,申诫者2人;保长中报省核奖者21人。传令嘉奖者28人,报省核惩者15人,记过者12人。民国36年1月,省铨叙机关核定县政府机关晋级加薪者9人。民国37年3月,为储备乡级人员,招考初中以上毕业或经省训练团、县训练所学习结业有证明文件者,应考者23人,经县自治人员讲习班考试,及格5人;及格者听候录用。民国时期,公务员录用、提拔,多数任人唯亲,考试、考核、报审常有弄虚作假现象。工人由私营老板雇用或个体自由作业。
  三、待遇
  民国4年,县知事月俸260元(银元,下同),科长50元,科员30元,会计20元,庶务20元,承审员41.3元,县警队队长30元,雇员一等30元、二等12元、三等5元,什长8元、正兵6元,护勇4元,杂役、正役各3元,最高月俸为最低月俸的86.7倍。民国24年,县长月薪800元,科长150元,承审员140元,保安大队附100元,自治指导员80元,科员56元,警察队队长50元,巡官30元,巡长、侦探12元,警士、勤务兵、伙夫均8元,教员多数35~45元,最低8元(可购大米85公斤),最高月薪为最低月薪100倍。民国26年抗日战争开始后,县政府公务员的月薪除40元以下者外,一律折扣支付,发放折率7~9折不等。至民国28年,公务员按原薪支付。民国32年,县政府公务员俸薪:县长300元,秘书200元,指导员90元,科长110元,科员65元,事务员50元。县政府核定乡镇公所职员月薪为:乡镇长(含副职)60元,股主任50元,干事、会计员均40元,户籍员、事务员各35元,所丁15元。因物价飞涨、货币贬值,为稳定公(务)教(育)人员生活,其薪金改发“糙米券”。民国33年起,省定县财政从生津公粮划开后实余县乡款收入数中抽2%作为退休及抚恤支出,当年支出预算数2.06万元,对裁减公务员发给2个月薪津,不给食米。民国34年起,因物价暴涨,奉令提高公(务)教(育)人员待遇。至民国35年12月,月薪总额79304元,人均292.6元(关金券,可购米51公斤)。民国36年4月,公教人员人均工资,县级为8万元(法币,下同),乡级为6万元(可购米38公斤)。同年5月20日起,又给公教人员在工资外每月配发公粮45公斤。同年9月起,县内公教人员待遇由原第二级提高为第一级支给,人均基本数20万元(可购米66公斤)。尽管如此,公教人员待遇仍不足以应付物价上涨。民国37年6月27日,县参议会审查意见认为:“查物价步涨无已,公教人员待遇不足以应付实际。”同年9月20日,县长交参议会议决:自9月起,县乡公教人员工资由法币改为金圆券发给,并依照福建区标准的7折发给公教人员,6折发给警士、公役,定公教人员月薪50元,公役10元,上士14元,二等兵6元。同年11月起,依照9月份标准加一倍半发给县内公教人员,规定每人底薪40元以实物发给稻谷3担,其余十分之二照八折再加一倍半计算发现金。民国38年4月,县长交议会议决:4月份公教人员待遇除以60元基薪以实物发糙米150公斤外,余数定1万倍发给现金;长警、夫役工饷提高为150倍支给食米22.5公斤,副食费按上半月每天10元、下半月每天50元发给。民国时期雇佣劳动者工资由私营老板决定,个体劳动者收入低微,低于公役工资,政府未订管理制度。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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