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人事劳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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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269
颗粒名称: 卷二十七 人事劳动管理
分类号: F249.27
页数: 25
页码: 877-901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浦城县人事劳动管理情况包括解放前人事管理、解放后人事劳动管理等。
关键词: 人事管理 干部管理 工人管理

内容

县内人事管理发端于东汉建县之初。直至清代,县级官员均由朝廷委任,定员定俸,县级职员及乡官则由县长官录用调配。民国初期,因军阀混战,人事管理混乱。民国16年(1927),县长由省政府委派,县、乡两级机关定编定员。民国24年起,建立公务员录用资格送审制度。民国29年开始实行干部训练和官长成绩考核。民国31年,开始招考乡镇公务员和备用干部。民国32年,县政府设人事管理员。民国33年,财政预算提取退休、抚恤资金。民国时期,公务员多由主管长官选配,但需上报审查铨叙。解放以前,工人自谋职业,政府未实行劳动管理。
  解放后,中共浦城县委、县人民政府把干部队伍建设和劳动就业管理列为重要工作。管理机构,县委有组织部(组),政府先后有劳动科(局)、人事科(局)、编制委员会、“四个面向”办公室、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科技干部局、老干部局。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干部、工人队伍不断壮大,人事劳动管理不断完善,其间经过曲折的历程。1958年,由于“大炼钢铁”,地方工业畸形发展,一度大批调用农村劳动力,企业私自招工,次年起陆续纠正。“文化大革命”初期,大批干部和工人下放农村,编制管理混乱。1971年后逐步收回下放人员,逐渐恢复正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事劳动管理制度逐步实行改革,干部队伍提倡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工人队伍实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文化和专业技术素质。1982年后,改变过去“统包统配”的就业方针,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1984年,用工制度开始实行合同制。1985年,干部录用开始试行招聘制,技术干部实行人才交流。随着经济发展,干部、工人经济待遇不断提高,对部分工人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1988年全县干部总数3555人,其中录用3506人,聘用49人;全民、集体单位就业工人总数2939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15426人,全民合同制1778人,集体所有制10771人,集体合同制273人,临时工1151人。另有有证个体劳动者1497人。
  第一章 解放前人事管理
  第一节 清及其以前的管理
  一、编制
  本县自东汉建安初始设官分职,额定官员,以县令为主官,县丞为佐官,县尉主兵事,各设1人。汉以后,增设主簿1人,掌文书。唐开元(713~741)始,分县为7等,浦城为紧县编制,设官有县令、县丞、主簿各1人,县尉2人(分置于县城和仙阳),司户佐、司法佐各1人,博士、助教各1人。宋,浦城为望县编制,设知县事、县丞、主簿、县尉各1人,巡检寨指挥无定员。宋庆历(1041~1048)初,立教谕1人。综稽诸志,宋职官可考者有知县事68人,县丞5人,主簿7人,县尉3人。元制,县主事称县尹;另置监县称达鲁花赤(位在县尹之上),增设典史掌狱囚。编制设达鲁花赤、县尹、县丞、主簿、县尉、典史各1人,教谕1人,巡检、税司无定员。明制,浦城额设知县(知县缺即设代理知县称署县)、县丞、主簿(万历末年裁)各1人,典史、儒学教谕各1人,训导2人,巡检3人,税课局大使1人,柘浦驿驿丞、小关驿驿丞各1人,河泊所所官(天顺元年即1457年裁)1员,阴阳学训术、医学训科、僧会司僧会、道会司道会各1人。清代,设知县(或署县)、县丞、主簿。儒学有教谕、训导。杂职有典史、巡检、驿丞。浦城有知县、县丞、典史、教谕、训导(康熙四年裁,二十三年复)各1人,巡检3人(道光十三年即1833年减为2人),柘浦驿驿丞(康熙三十九年即1700年裁)、小关驿驿丞(乾隆二十一年即1756年裁)各1人,阴阳学训术、医学训科、僧会司僧会、道会司道会各1人。清及其以前,县以下有乡官之组织,虽受县令指导,但不在职官之内,无编制。
  二、录用
  东汉,县令及其属官主要由高级官吏辟除(即自行征聘,后向朝廷推荐)。魏、晋时,官吏实行九品中正制,县丞、县尉、主簿多用本部之人,县令可自行辟除。隋以后,实行进士科举制度,分科取士,及第者,由吏部授于官职,乡官可由县令自行调配录用。唐代,进士出身者多先授县主簿、县尉,经历民事锻炼后,方能升为县令或为朝官。县令也有由被贬朝官任职,南朝吴兴令江淹即是。此外还有荫子、荐辟等官吏录用途径。未入流以下的少吏,由地方官荐选录用。宋代,知县事用京朝官充任。宋开宝三年(970),宋太祖规定,凡参加过15次以上考试而不第的举人,实行特奏名,特赐本科出身,这些人多录用为县职。元制,达鲁花赤专用蒙古人。明代,科举制度增加贡生制度,万历十三年(1585)起,选贡生任主簿。明以后,若知县缺,多数由本府官代理,称署县。据清嘉庆《新修浦城县志·职官表》载,明可考知县(或署县)85人中,以科举任用的55人,占64.7%,其中进士36人,举人19人;其余出身不可考。清代,科举制度有五种贡生即恩贡、拔贡、副贡、岁贡和优贡,都算正途出身资格。还有国子肄业、未得科名者,也可以监生作为出身入仕。因此,以贡生或监生出任知县及其属官的人数很多。据民国《浦城县志·职官表》(稿)载,知县(或署县)164人中:进士24人,占14.6%;举人44人,占26.8%;贡生31人,占18.9%;监生26人,占15.9%;生员7人,占4.3%;荫袭4人,占2.4%;其他28人,占17.1%。
  三、俸禄
  官吏俸禄的标准根据官秩(又称品秩)而定。东汉,邑县令、县丞、县尉为长吏,品秩200~400石者,月实俸钱1000~2500文,米9~15斛;县署办事职员为少吏,斗食、佐吏之秩,月实俸米8~11斛。唐浦城为紧县,县令从六品上,岁俸85石,月料钱10600文;县丞从八品下,岁俸59.5石,月料钱5100文;县尉正九品下,岁俸49.5石,月料钱2700文。宋代,知县事从八品,月粟4~5石;主簿、县尉从九品,月粟3~4石。元代官吏俸禄除有钱、米外,还有职田:达鲁花赤、县尹各4顷,县丞3顷,主簿、县尉各2顷。明初,官俸全给米,知县月俸米6石,主簿、典史月俸米各5石,教谕、训导月俸米各2石。明成化(1465~1487)间,又定官员俸禄为本色、折色。其本色又分为月米、折绢米、折银3种,其折色分为本色钞和绢布折钞2种。清初,官吏俸禄有俸银、俸米2种,俸米照俸银定数。知县岁俸米40石,主簿、典史31~33石。乾隆二年(1737)起,地方官俸养廉银,各官养廉银多少,因差务繁简而定,虽同一官而数有等差,知县养廉银约千两,知县下县官约有数十两不等。清嘉庆《新修浦城县志》载:县属官养廉银,知县1200两正,县丞、巡检、典史各40两正;职员、士兵年发工食银,门子6两,皂隶5.2两,仵作6.2两,马夫、民壮、库子、斗级各6两,禁卒7两,轿夫、伞夫、扇夫各6.2两,弓兵2两,教谕、训导俸银各40两。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管理
  一、编制
  民国初期,县公署设知事1人,科长2人,科员2人,会计、庶务、承审员各1人,雇员10人,正役16人,护勇6人;县警队设队长、事务员各1人,什长6人,正兵48人,伙夫6人。至民国16年(1927)前,因军阀混战,无正规编制管理,编制人数凭需要而变化。民国16年,结束军阀统治,县公署改县政府,民国20年,全县分为8个区,定区编制区长、区员各1人,雇员2人,区丁2人。民国23年8月至民国26年12月,第十(后改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在浦城,定浦城为一等县,由专员兼县长,所有县政府工作一律归并专员公署办理,不另设编制。专员公署中专员以下设秘书1人,科长4人,科员7人,军法承审员、司法承审员、自治指导员、度量衡检定员各1人,办事员10人,录事13人。公署保安司令部司令由专员兼任,下设副司令1人,参谋2人,副官2人,侦探9人。监狱看守所设所长兼管狱员、司书各1人。保安大队官佐5人,士兵9人,警察队队长、巡官、司务各1人,侦探2人,巡长3人,警士30人,勤务1人,伙夫2人。民国28年,福建省政府颁布《县政人员管理规程》,规定机构员额编制制度。民国31年11月,县属机关法定职员674人、公役154人。民国32年度,县政府设5科(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3室(秘书、军法、会计),员额编制96人。县政府编定各乡镇公所员额:甲等乡镇10所,编制各17人;乙等乡镇19所,编制各14人;丙等乡镇4所,编制各11人。全县33个乡镇实有职员757人,公役156人。是年,县政府在秘书室设人事科员1人,负责人事管理业务。民国33年,县政府增设社会科、地政科。同年8月,县政府奉令办理公职人事登记,建立人事档案。民国34年,县政府编制员额为59人。9月份,增设军事科编制员额11人,共70人;附属机关定员警察局18人,卫生院16人,民众教育馆7人,税捐经征处50人,电话室20人。年底《浦城县卅四年度县政总检讨报告》说:“本府计有7科3室,编制员额不敷分配,各科室均感员额缺少。”民国35年2月,调整机构,县政府裁减2人,税捐征收处裁减2人,6月军法室裁撤,人员裁遣。这年,县政府编制70人,实际员额75人,超编7.14%;附属机关基本保持上年员额,卫生院定为甲等二级设员20人,共计编制131人,实际员额196人,超编49.62%。公务员271人中:男性253人,女性18人;未满25岁27人,26~30岁69人,31~45岁164人,46~60岁11人。文化程度:大学4人,专修科2人,旧制中学17人,高中50人,初中116人,小学29人,军官学校3人,警官学校14人,训练班训练12人,自修24人。按机关分县政府75人,警察局18人,卫生院20人,税捐稽征处52人,田粮处88人,训练所6人,农业推广所7人,民众教育馆5人。外实有差役86人,警卫、士兵228人。民国36年1月,拟定乡镇等级,6个乡镇为甲等乡镇,17个乡镇为乙等乡镇;甲等乡镇设置职员8人、公役3人,乙等乡镇设置职员6人、公役2人。10月,浦城奉令按二等县标准调整机构,缩编人员。县政府机构改为4科2室,减员15人,加上警察局归还保安股建制3人,员额编制共63人;附属机关裁减20人,其中卫生院裁3人,税捐稽征处裁7人,公役裁10人、乡级人员裁减47人。裁后编制共180人,其中大乡镇6个各设乡镇长、主任干事、户籍主任、户籍干事、队附各1人,一般干事、事务员各2人;小乡镇17个,不设户籍主任,设一般干事1人,其余与大乡镇同。是年11月有职员数682人,其中公务人员313人(超编61%),教职员369人;实有公役人数564人,其中普通公役71人,长警351人,技工19人,团丁54人,其他69人。民国37年,中央政府规定各机关应裁减25%员额,福建各县因上年已裁而不再减员。是年编制为县政府共设6科3室,即第一科(民政)、第二科(财政)、第三科(教育)、第四科(建设)、第五科(军事)、第六科(田粮)、秘书室、会计室、特种秘书室,编制63人;附属机关警察局、田粮处、税捐稽征处、卫生院、农业推广所、自治人员讲习班、民众教育馆等编制员额143人。民国38年2月,县政府设六科未变,设3室即秘书室、会计室、统计室。核定县政府县长(1人)以下编制员额74人,其中经省铨定35人,报省未铨17人,未报22人;附属机关编制员额105人,其中经省铨定66人,未报39人。国民党县党部有官佐7人、公役2人;县直属机关15所,有官佐148人、公役46人;6镇18乡,有官佐174人、公役54人;中学教师71人、公役15人,中心小学教师201人,保学教师154人。民国初至民国38年止,县属各机关除田粮处曾经专设人事管理员外,其他各单位均未设专职人事管理人员。
  二、录用 考核
  民国初年到民国16年,军阀混战,县知事多由军阀委派。民国16年结束军阀统治后,县长由省政府委任。民国20年,浦城筹办自治,乡(镇)长及监察、调解委员由乡(镇)公民选举产生。民国24年,省政府先后建立委任公务员审查委员会、县政人员训练所考试委员会及铨叙部,对县级公务员实行依法任用。规定县政府公务员要上报送审,经甄审核实后才定职级。浦城历年均因公务员证明不全、观望拖拉等,未能普遍实施送审手续。县政府科室及附属机关长官多数由县长保荐,再报上级加委;一般公务员多数由私人物色入岗,不合标准仍照旧工作。民国29年,县政府成立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县长兼所长,分期训练行政干部。同时设自治人员讲习班,培养备用人员。是年起,县政府成立公务员考绩委员会,设委员9人,对科室、附属机关及乡镇公务员进行一年一度的政绩考核,逐个写出评语,报省铨叙部备案,并由省核定晋级加薪或留级留薪或降级降薪等处理。民国31年5月,县政府招考乡镇经济干事,应考73人,录取33人。考取者经县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集训2个月,合格24人分配各乡镇任职。同年7月,又招考乡镇公所民政干事、会计员及户籍助理员等。民国32年4月,县政府奉令发布人才登记布告,对初、高中毕业生或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登记,发行登记表,建立备用人员档案。同年5月,县政府奉令组设县乡镇长资历审查委员会,规定凡乡镇长在任用前,应填写申请书、保证书,连同资历证件交该会严格考选,经认为合格后再予任用;乡镇其他人员任用概须按规定资格办理录用手续,由该会兼查。同年,县政府置备乡镇人员名牌、名簿及卡片等,遇人事变动时随即登记,以便查考。民国33年4月5日,成立县各级干部人员考试委员会,凡乡镇干部人员均需委员会考试。这月招考经济股主任,8人参加考试,录取5名。这年,还举办公职候选人资格检核。22个乡镇审查结果,甲种公职候选人合格的209人,乙者合格的769人。民国34年,县政府进行乡镇干部受训情况调查,查得民国29~34年经训练所训练人数294人,其中录用为乡镇干部的190人。民国35年1月,县政府对乡、保职员34年度政绩进行总考核,考核结果,乡镇公所职员记功者6人,传令嘉奖者27人,记过者9人,申诫者2人;保长中报省核奖者21人。传令嘉奖者28人,报省核惩者15人,记过者12人。民国36年1月,省铨叙机关核定县政府机关晋级加薪者9人。民国37年3月,为储备乡级人员,招考初中以上毕业或经省训练团、县训练所学习结业有证明文件者,应考者23人,经县自治人员讲习班考试,及格5人;及格者听候录用。民国时期,公务员录用、提拔,多数任人唯亲,考试、考核、报审常有弄虚作假现象。工人由私营老板雇用或个体自由作业。
  三、待遇
  民国4年,县知事月俸260元(银元,下同),科长50元,科员30元,会计20元,庶务20元,承审员41.3元,县警队队长30元,雇员一等30元、二等12元、三等5元,什长8元、正兵6元,护勇4元,杂役、正役各3元,最高月俸为最低月俸的86.7倍。民国24年,县长月薪800元,科长150元,承审员140元,保安大队附100元,自治指导员80元,科员56元,警察队队长50元,巡官30元,巡长、侦探12元,警士、勤务兵、伙夫均8元,教员多数35~45元,最低8元(可购大米85公斤),最高月薪为最低月薪100倍。民国26年抗日战争开始后,县政府公务员的月薪除40元以下者外,一律折扣支付,发放折率7~9折不等。至民国28年,公务员按原薪支付。民国32年,县政府公务员俸薪:县长300元,秘书200元,指导员90元,科长110元,科员65元,事务员50元。县政府核定乡镇公所职员月薪为:乡镇长(含副职)60元,股主任50元,干事、会计员均40元,户籍员、事务员各35元,所丁15元。因物价飞涨、货币贬值,为稳定公(务)教(育)人员生活,其薪金改发“糙米券”。民国33年起,省定县财政从生津公粮划开后实余县乡款收入数中抽2%作为退休及抚恤支出,当年支出预算数2.06万元,对裁减公务员发给2个月薪津,不给食米。民国34年起,因物价暴涨,奉令提高公(务)教(育)人员待遇。至民国35年12月,月薪总额79304元,人均292.6元(关金券,可购米51公斤)。民国36年4月,公教人员人均工资,县级为8万元(法币,下同),乡级为6万元(可购米38公斤)。同年5月20日起,又给公教人员在工资外每月配发公粮45公斤。同年9月起,县内公教人员待遇由原第二级提高为第一级支给,人均基本数20万元(可购米66公斤)。尽管如此,公教人员待遇仍不足以应付物价上涨。民国37年6月27日,县参议会审查意见认为:“查物价步涨无已,公教人员待遇不足以应付实际。”同年9月20日,县长交参议会议决:自9月起,县乡公教人员工资由法币改为金圆券发给,并依照福建区标准的7折发给公教人员,6折发给警士、公役,定公教人员月薪50元,公役10元,上士14元,二等兵6元。同年11月起,依照9月份标准加一倍半发给县内公教人员,规定每人底薪40元以实物发给稻谷3担,其余十分之二照八折再加一倍半计算发现金。民国38年4月,县长交议会议决:4月份公教人员待遇除以60元基薪以实物发糙米150公斤外,余数定1万倍发给现金;长警、夫役工饷提高为150倍支给食米22.5公斤,副食费按上半月每天10元、下半月每天50元发给。民国时期雇佣劳动者工资由私营老板决定,个体劳动者收入低微,低于公役工资,政府未订管理制度。
  第二章 解放后人事劳动管理
  第一节 干部管理
  一、干部队伍
  干部数量浦城解放初,全县脱产干部126人,此后随着人民政权的建设和各项事业兴办和发展,干部逐渐增加。1956年,全县干部1361人,比1949年增加9.8倍。1958年,全县共有机构93个,各类干部1791人(未包括中小学教职员426人),其中县级干部27人,科、区级干部229人,一般干部1535人。1965年干部增加到2121人,比1956年又增加55.8%。“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至1970年,干部人数无大变动。其间虽然下放一批干部,但仍属干部编制,此后又陆续调回安排。1978年全县干部增加到2851人,比1965年增加34.4%。1988年全县干部3555人,比1978年增加24.7%。
  干部分布 随各项事业的发展,以及各个阶段工作重心的变化,干部分布有较大变化。1950年全县干部367人中,县行政机关干部占45.2%,财贸干部占26.9%,其余为区乡干部。
  干部年龄结构 1950年全县干部年轻化,25岁以下占63.76%,36~45岁占35.69%,56岁以上全县仅2人。
  干部文化程度 1950年,全县干部大专程度占3.26%,高中程度占30.5%,初中程度占25.61%,小学以下程度占40.63%。
  干部中女性所占比例 1950年,全县女性干部仅占干部总数的6.26%。
  1958年,进行精简机构.3月25日结束。这次.中小学教师列入干部编制。精简前,县党政机构中行政编制416人.比原编多51人.企事业编制中317人,比原编多1人。企业机构1374人,事业机构708人.共2815人。精简后,县党政机构中,行政编制331人,实减85人,企事业编制254人,实减63人。企业机构921人,实减453人。事业机构933人,增加225人,其中中小学教员由483人增到585人,技术人员由125人增到198人。
  二、编制管理
  1950年6月,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浦城属丙等编制,全县行政编制576人,实际人员540人,占编制的93.75%。1953年,县人民政府设人事科,主管人事编制工作。1957年编制增为1153人,比1950年增加1倍;实有1274人,超编121人,实有人员比1950年增加1.36倍。1958年,成立县编制委员会,负责人事编制工作。人民公社成立后,在全县9个公社中,共配备脱产干部238人,其中从县直机关内调入干部38人。1962年,开展精简工作。有干部291人退职,其中行政32人,企业163人,事业96人。县级机关还有16人自愿要求回乡。1963年,省编制委员会核定浦城县行政编制853人,比1957年减少26.02%;实有人员738人,占编制数86.52%,比1957年减少42.07%。1968年12月,由于机构合并,行政人员由647人减为258人。1981年复设县编制委员会,与人事局合署办公。是年根据省人民政府文件将司法机构纳入行政机关编制管理,以1979年底司法机构人数为编制数,以1981年1月后调配人员为超编,进行控制,共计超编29人。是年,省定全县干部编制1435人,其中行政985人,事业218人,企业232人;实有人员1496人,超编4.25%。其中行政超编87人,事业余编7人,企业余编19人。1984年省核定全县干部编制1636人,其中县党政群团机关631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局)335人(控制数),乡镇670人。1987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制止党政机关擅自增设机构,随意扩大编制。同年12月,据省通知,核定乡镇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标准,以乡镇人口5000人编制24人为基数,每增2000人口增配1名干部。1988年,实有人员1616人,占定编98.78%,其中党政群团机关超编83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余编5人,乡镇余编98人。
  三、选拔录用
  浦城解放之初,干部来自中共中央华东局派遣的长江支队第二大队四中队(简称南下干部)108人(其中干部91人,其他工作人员17人),中共地下党干部3人,南下服务团6人,革命大学分配10人,军队转业7人,闽北干部学校分配4人.建阳专署分配11人,留用原职员29人,吸收部分青年学生。
  1951年从农民积极分子中选拔152人,培训为土地改革临时工作队员。这批人员经过土地改革的锻炼和考验,对表现好、有工作能力的选一批为国家干部。随后,从基层不脱产或半脱产干部中提拔123名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为国家干部。此后根据工作需要,陆续录用、提拔不脱产的基层干部和脱产的试用干部、勤杂人员为正式国家干部。1963年又在农村中选拔青年积极分子210人为社会主义教育助手,作为培养干部的一种方法。“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停止,不再使用助手。1980年又从基层选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25周岁以下的青年,由基层推荐,组织审查,经文化考试,择优录取163人。1981~1986年,从外地引进技术干部117人。1983年经过政治考核和文化考试合格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以工代干”人员368人转为国家干部。1985年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向社会青年、待业青年公开招聘合同制干部,经过自愿报名,统一文化考试,张榜公布,择优聘用56人。1987年6月,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共中央文件,制定贯彻意见,规定:除上级下文通知可以转干的对象外,一律不办理“以工代干”的转干手续;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所需干部,除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外,都应采取选举制或聘用制的办法解决,凡选任、聘用的干部卸任或解聘后回原单位,享受原所在岗位的待遇。至1988年先后为工商行政、税务、银行选聘49人。
  四、领导干部任免
  解放初期,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经过基层锻炼的干部到领导岗位,注重选拔工农干部。解放初至1953年,县、区、科局主要领导由地委任命,村政权由村民大会直接选举村长。1954年县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正县级领导由县委考核、推荐,报地委审批确定候选人,提交县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再由省任免;副县级、正科局级由地区任免,副科局级由县委任免,股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任免。1959年后,股级干部归口(分党政、宣传、工业、农业、财贸等口)任免。
  1964~1965年,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培养革命事业接班人的指示,按革命事业接班人的条件考核和任免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选拔领导干部的标准重在“阶级斗争”、“路线斗争”中的觉悟和表现。县革委会领导成员报经地区、省领导机关任免。正科局长、公社书记、公社革委会主任由地区任免。股级领导干部由县革委会政治组任免。1974年,恢复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制度,按“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选拔领导干部。1977年后,重视文化程度,注重选拔大中专文化水平的知识分子到领导岗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领导干部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进行选拔,注重考察干部在经济建设工作中的能力和贡献。干部考核和审批的程序更加正规化、法制化。1982年3月,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指示,中共浦城县委制订《关于干部任免审批程序的意见》:(1)公社(镇)管委会正副主任、正副镇长,凡属选举产生的,选前应上报县委审批,选举结果由社、镇人代会公布,分别报县、地区备案,不必办理任命手续;如特殊情况需要调动,其代理人选经县委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在下次人代会予以追认。(2)县人民政府委、办正职,经县委研究,报地委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报请行署任免;县人民政府委、办副职经县委研究,报地委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上报行署批准任免;县人民政府科、局长,经县委研究后,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县人民政府上报行署批准任免;副科局长、委办秘书,经县委研究后,由县人民政府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经县委研究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3)县人民政府局二层正副股(科)长、县直企事业单位正副职负责人,经县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部研究同意后,由县人事局报请县人民政府任免公布。(4)县直各企事业下属单位正副职,经人民政府各主管局任免,报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备案。(5)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干部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或县委组织部审批后,分别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办理任免手续。(6)党委、群团部门的干部和担任党内职务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研究审批任免。1982年后,有大批专业技术干部提拔到行政领导岗位上来,一批接近离退休年龄的老干部退居二线,任调研员,辅助新上岗位的领导工作。1983年,县人民政府委、办、局正职领导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副职由县人民政府任免。1984年7~8月,县人民政府分别招聘乡镇企业局局长、浦城一中校长,是为招聘局级领导干部的首次尝试。是年起,下放对股级干部的任免、管理权限,除宣传口由宣传部任免管理外,其余均由各局级单位任免,报组织部、人事局备案。此后直至1988年,领导干部任免管理制度无大变动。
  五、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解放初至1960年前,分配到浦城的大中专毕业生数量很少,仅农业、林业、教育等专业131人,其中大专22人,中专109人。1961~1966年略有增加,共317人,其中大专以上131人,中专186人。这些大中专毕业生,按照“统一分配,集中使用,重点配备”的方针,安排在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专业对口配置。1973~1979年,接收分配毕业的工农兵学员626人,按照“哪里来,哪里去”和“特殊人才调剂分配”的原则予以分配。1977年恢复招生考试录取制度后,大中专毕业生逐年增多。1977~1979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77人,其中大专以上的53人,中专124人;1980~1988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2636人,其中大专以上660人,中专1976人,国家统一计划,分级安排,按行业对口分配。
  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解放初期,军队转业干部多数分配到党政机关或基层担任领导职务。1956年后,则充实森工、财贸等部门或基层的领导班子。1958年后,军队团职干部转业,安排在县行政机关,营职以下安置在基层。1966年前,全县共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28人,其中团职2人、营职3人、连职54人、排职69人。1966~1975年,军队连职及连职以下干部转到地方均作复员回乡处理,按工人安排,重新定级。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58人,其中营职2人、连职38人、排职18人。1980年,连职及连职以下干部改办转业干部手续,恢复干部待遇。此后军队转业干部逐年增加。1976~1988年,共接收转业干部172人,其中团职6人,营职49人、连职73人、排职29人、技术干部15人,对行政干部根据特长分配到行政或事业机关;对技术干部,分别对口安置在医院、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单位;随军配偶则随同安排相应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1953年,全县技术人员只有30人。1978年,经县人事局全面调查,全县共有各类技术人员994人。这年,开始在医药、卫生系统、农业系统进行职称评定工作,此后其它系统也陆续开展。1983年9月,评定工作暂定。至1985年,全县获得技术职称的有12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367人,农林技术人员298人,卫生技术人员218人,会计人员223人,统计人员53人,编辑、播音2人,教练员2人,经济员4人,文艺人员48人。
  1987年全县进行职称改革,至1988年底,通过职称评审的共有专业技术人员5182人,分工程、农业、卫生、统计、经济、会计、新闻、艺术、档案、教育、出版、图书、文艺、律师、公证、体育、工艺、美术、计划生育、社会科学研究、播音等21个专业。高级职称90人,中级职称997人,初级职称4095人。高级技术职务由省人事局管理,中级技术职务由地区人事局管理,初级技术职务由县人事局管理。行政领导兼任技术职务的由上级行政部门聘任,其余均由本单位领导聘任。每年考核一次,根据工作成绩决定续聘或解聘。
  八、干部参加劳动与下放
  解放后,为密切干群关系,克服和防止官僚主义,强调干部参加体力劳动.在春耕、夏收、夏种、秋收,特别是抗御水旱等自然灾害时,各机关普遍组织干部参加劳动,支援农业。1959年,中共浦城县委规定县直机关干部带薪到农村当社员一个月,“三门”(从家门到校门再进机关门)的干部当社员一年,带薪下放劳动锻炼,与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以增强同劳动人民的感情。每人一本劳动手册。劳动情况由社员评议记分,不参加分红,其劳动所得归生产队公共积累,劳动期满,经群众评议,写出鉴定,取得社员资格后调回单位工作。在机关工作的干部每人亦有一本劳动手册,记录参加劳动时间和劳动种类,作为年终考绩的内容。1969年,县革委会规定县属单位干部每人每年劳动100天,公社干部每人每年劳动200天,大队干部每人每年劳动300天,虽然实际很难达到,但干部参加劳动已成风尚。
  1968年9月,县革委会成立,接着县直机关进行“斗、批、改”,机构大撤并,亦由于其他一些因素,部分机关干部下放农村。1969~1971年,全县共下放干部225人;并接收省直机关下放干部390人,福州市134人,厦门市8人,地直机关84人,省、地、县共计841人。这些干部带薪下放,部分家属随之迁移农村,保留居民户口,未明确规定下放期限。1969~1975年,国家财政为下放农村干部支付劳动锻炼经费(搬迁、工具费)214.68万元。1972年起至1979年,省、地、县陆续收回安置。
  九、考核 奖惩 监察
  考核、奖惩 1949年起对干部每年考核一次,年终作自我鉴定,经群众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分别进行奖励或惩处。1950年起,党、政、群机关单位对干部职工实行奖惩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考核奖励制度被废除。1980年后,提升干部,事先进行考核,对在职领导干部政绩进行一年一度考核、记录在案。1983年对6名成绩优异干部各奖励一级工资。1984年度有17名干部各奖励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时间二年。1988年起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是年3月,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分别与县直各部门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签订本届3年任期目标责任书,并按年度提出岗位责任制目标,随后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人,年终按责任目标考核评分。是年全县评出49个单位为岗位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265人为先进工作者。
  监察工作 1952年10月成立县监察委员会,1960年5月撤销。1988年6月16日,成立县监察局,监察局设立举报中心,县直局级单位和乡镇设监察室,配备(专、兼)监察员。至是年12月止,共接收举报65件75人,处理结案7件7人(其中纪律处分4人,尚待查处3人)。
  第二节 工人管理
  一、工人队伍
  全民所有制工人1953年1581人,至1957年达到4119人,比1953年增加1.61倍。1958年“大跃进”中,提倡全民办工业,全民工人数量增至7942人,是上年的1.93倍。因连续“大跃进”至1960年又增加到10220人。次年减为8654人。1962年,工业企业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精简全民所有制工人2309人,完成地委分配应精减数的122.3%。其中,领取生产补助费的1670人,退职的134人,退休2人,转为集体所有制的503人。经过整顿精简,是年全民工人6336人。1967年工矿企业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生产停顿,有的工人自动离退,实有全民工5006人,比上年减少15.28%。1970年恢复到6378人。至1977年工人数量无甚变动,但1971~1974年,建设兵团系统工人数不在县统计之列,故在册工人数减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业生产逐步发展,工人相应增加,1980年达到10350人,比1970年增加62.28%。1988年达到12951人,比1980年增加25.13%。
  集体所有制工人 1953年全县有1384人。嗣后集体企业有增有减,工人几经变动,至1966年达4596人。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动乱,生产停滞,集体工人下降为3421人。1970年撤销和合并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下放农村597人,工人数降至3076人。1972年,因下放人员回归单位,工人数又开始回升到3922人,比1970年增加27.5%。1980年7713人,比1972年增加96.66%。1988年9782人,比1980年增加26.82%。
  二、就业与调配
  解放后,劳动就业由政府劳动部门办理。1953年,经调查城镇失业人员共860人,其中工人350人,知识分子150人,旧职员100人,小业主100人,贫民160人。是年介绍到机关和工矿企业就业119人,到南平、永安修建公路18人,其余723人分别安排秋征助手、工矿企业临时工和小商贩等。此后随工矿企业的逐步发展,每年安置劳动就业300~500人。1958年,掀起大办工业热潮,全年劳动力调配任务达15881人,劳动部门将任务分配给各公社,从农村抽调劳动力7730人,向省、专属单位输送4491人,调给县内工矿企业3239人。此外,县属工矿企业还有私自招工现象,全年未经批准招收的工人中有农村劳力339人、家属121人。至1959年,工业、基建、交通(含修建浦赛公路民工)、运输、水利、林业等在场劳力31740人,占农村劳力总数的53.12%,向省、专企业输送劳力共4997人。1960年春,贯彻中央以工业为主导,农业为基础,工农并举的方针,压缩劳力18422人回乡务农,并规定今后任何单位不准招收农业劳力,以保证农业的稳定。城镇的劳动力则实行“统包统配”安排在国营企事业和集体企事业单位。
  1968~1978年,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县内及福州市在浦城插队的知识青年共达8015人,待业人员多,劳动就业和安置压力增加。1970年招工640人。1971年起招工由地区下达指标,是年招工指标150人,实际招收220人。此后每年招工指标都仅100~200人,逐渐形成待业人多,就业机会少的局面。1974年除福州和其他地区在浦城招收238人外,建阳地区下达招工指标仅207人,县内自然减员补充141人。是年,开始实行离退休职工子女补员制度。至1986年制度取消止,共补员1287人。1975年县手工业、交通、水电、基建、粮食、商业、供销、工业、卫生等系统,共需要集体职工600人,除吸收已在单位作临时工的418人外,仅向社会招收182人。
  1980年,全县待业人员已达7107人,相当于是年全县在业人员的59.5%。劳动部门遵照中央指示,解放思想,广开就业门路,经各部门共同配合,全民单位招工184人,退休补员580人,自然减员补充71人,落实政策安排17人;集体单位招工1963人,补员138人,共计就业2953人,是待业人员安置最多的一年。1982年5月起,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简称“三结合”)的方针,多渠道解决待业问题。1983年把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作为扩大就业的主要方向,全民单位招工补员132人,集体单位招工补员190人,从事个体劳动173人,共计就业495人,15个单位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安置本系统待业人员1158人,尚有待业人员2629人。1984年通过各种渠道就业2061人。至此,1968~1978年下放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除3人自愿留在农村外,全部安排完毕。1985年劳动就业1984人。年底,尚有待业人员2234人。1987年组织劳务输出,至1988年,分批输向福州、厦门、石狮、泉州、武夷山、杭州、上海、深圳、东石、顺德、东莞等地工人1010人。1988年11月6日开办劳务市场,29个单位需招工351人,同要求就业的600多人直接洽谈,双方同意后,办理录用手续。是年,自谋出路、持证个体劳动者1497人。
  三、劳动管理
  用工管理 解放后,县内用工制度以固定工为主,合同工、临时工为辅。解放初,人民政府接管民国政府遗留的官僚资本主义企业,建立自己的国营企业,这些企业的职工成为首批全民所有制职工。1952年起,创建群众集资入股的供销合作商业,出现首批集体所有制职工。1955年起安置到企业的复员退伍军人,均为固定职工,他们成为固定工来源之一。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公私合营企业的大部分职工成为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小部分成为集体所有制固定工。1957年,开始实行学徒工转正为固定工的制度。同年末,全县固定工达4787人。
  1958年,工业畸形发展,城区劳动力不足,开始从农村招工,招工无计划,各单位根据需要招收,并多数定为固定工,少数为临时工。当年工人总数11857人,其中固定工8479人。1959年开始控制从农村招工,并试行合同工制度,招收合同工17人。1960年,对1958年后从农村招收的职工进行精简,至1962年末,从工人中退回农村共5207人。
  1968年前,工矿企业单位使用临时工、合同工,多由各单位自行招雇。其转正定级由各使用主管部门办理,涉及熟练期、复退军人的工资标准等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与民政、劳动部门协商办理。1969年开始遵照中央规定,需用临时工,报县革委会审批后,由劳动部门统一招收,各单位不得自行招收。同年暂缓进行临时工、合同工的转正定级工作。1970年9月,县成立临时工、合同工转正定级办公室,统一办理转正定级工作。全县有88个单位进行临时工、合同工转正工作,转正对象为:在企业单位工资基金计划内、工龄一年以上、有主管科(局)以上正式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包括财贸系统的长期助手、文教系统的小学公办代课教员)。是年,全县计有临时工、合同工1339人,其中符合转正条件、办理转正的972人,不符合转正条件的367人,予以辞退。嗣后,各单位不再吸收计划内的临时工、合同工。对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经县革委会批准临时雇用,期满辞退。
  1979年进行招工制度改革。是年招工指标336名,公布招工条件,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者3403人,经统一文化考试,张榜公布,从高分到低分录用310人。另退伍军人安置8人,内招18人。招工录用人数中,下乡知青50%,留城历届学生30%,应届毕业生20%。1982年起,规定凡生产建设需要使用临时工,一律编制计划经劳动部门审批,由县劳动服务公司从城镇待业青年中调配或推荐,企业不得自行招用。对计划内按招工手续招收的工人,熟练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单位审查,报劳动部门审批,办理转正定级。1984年试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改革过去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当年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457人。对合同制工人管理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合同制工人管理条例进行。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在用工单位的生产、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续订合同;对终止合同或被辞退者,可持劳动手册到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手续。至1988年底,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12951人,其中固定工人7644人,合同制工人1778人,临时工人439人,计划外用工3090人(其中全民带集体2376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9782人,其中固定工人7608人,合同制工人333人,临时和计划外用工1841人。
  职业培训 1979年前,采用岗位培训或带班的办法。1980年9月,成立建阳地区技工学校浦城分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并担负在职职工技术培训和待业青年就业前的技术培训。1981年2月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除负责管理和输送社会劳动力就业安置外,也担负职业培训工作。以上两单位从1982~1988年,共举办职业培训班261期,培训缝纫、钟表修理、无线电修理、油漆、电工、丝织、工业会计、造纸、制刷、自行车修理、机械、营林、烹调、茶果、食品、经济核算等专业8424人。
  工人调动 工人调动需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劳动部门办理手续。1976年1月,福建省劳动局制订《全民所有制工人调动试行办法》,控制工人从山区往沿海,小城镇往大、中城市调动,同时照顾工作调动的干部和部队转业干部、夫妻长期分居两地,以及多病体弱老人身边无人照顾等等。工人要求调动时,必须向所在单位申请,经组织审查同意后,按工人调配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办理。对学徒工、合同工一般不予调动。1976~1988年,全县全民固定工调动967人,其中外县调入481人,调至外县486人;集体职工调动328人,其中外县调入134人,调至外县194人;解决464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
  劳动纪律与劳动争议仲裁 职工劳动纪律由l职工所在单位管理。处分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报有关单位批准。1982年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后,职工有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报县劳动局备案。1986年10月,成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局、总工会、县经委的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局),并在101个企业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贯彻“预防为主,仲裁为辅,基层调解为主”的原则,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1986~1988年,全县全民职工中,因违纪处分的共72人,其中开除5人,留厂察看2人,除名27人,行政记过4人,经济罚款20人,取消调级14人。在接待要求仲裁的70多人中,经调查处理后,没有再发生争议纠纷。
  四、安全管理
  解放后,安全生产由劳动部门管理为主。1958年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1959年召开全县20个重点单位、65个有关负责人的会议,贯彻省安全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推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方针。是年,组织公安、卫生、劳动、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进行6次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463件,及时改进442件。对21个单位24台锅炉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44名司炉工进行技术培训。嗣后,每年进行几次安全大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1978年冬,抽调83名干部,分成9个小组,对258个工矿企事业单位以及9652户城镇居民、农村社员住房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445处,及时改进119处。
  1980年,国务院定5月为“安全月”。自此,全县每年均开展“安全月”宣传活动,进行安全大检查,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导。1981年5月,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劳动局、公安局、经委、卫生局、交通局、基本建设委员会、总工会、水电局等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组成,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任主任,下设办公室,配备两名专职干部。是年,对45个锅炉工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发给操作证书,并培训水质化验员23人。1983年在“安全月”活动中,召开职工大小会议114场,放映安全影片、幻灯,出安全简报,贴安全标语以及安全图片巡回展览等形式,受教育达1.4万人次。1985年对安全生产进行9次检查,组织229人检查72个单位,发现隐患96处,当年整改68处。同时对全县54台锅炉进行检查,停止使用不合规格质量的4台,培训司炉工45人。
  1988年,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对9个国营企业单位继续进行监察,查出隐患61条,整改43条,同时举办56名司炉工培训班,经考试合格52人,还对83台锅炉全部进行年检。
  附 重大工伤事故
  县人民大会堂工伤事故 该会堂于1958年设计动工兴建,观众厅高22米,跨度24米,有1960个座位。横梁皆用原木衔接,既无吊装设备又无安全措施。由于赶进度,昼夜施工,采用满脚手架高空拼装;于1960年1月间一天晚上8时,发生蚂蟥钉松脱,脚手架倒塌,当场压死4人,重伤4人。
  县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经理部仓库爆炸事故 1962年11月9日,该仓库在移交盘点引爆物时,不慎引起爆炸,当场炸死4人,损失物资17870元。
  团结水库工伤事故 1969年8月,浙江东阳与平阳两个工程队在同一隧道从东西两面同时相对开凿,差一米未通时,东阳队未通知平阳队,即擅自开炮,当场炸死3人,炸伤5人。
  九牧公社富源大队社员下地窖取番薯死亡事故 1973年4月6日上午11时,该大队社员下地窖(窖深3米)取番薯,先后下窖4人,均被毒气窒息昏倒在地窖里,约两小时后,群众把窖口挖大,将4人抬上抢救,有3人已死。
  临江公社樟山大队大会堂屋架倒塌伤亡事故 1981年11月间,樟山大队大会堂建设施工中,由于缺乏技术指导和安全措施,木工冒险拼架,屋架墙壁互相排挤而倒塌,伤残7人,轻伤多人。
  石陂化工厂锅炉爆炸伤亡事故 该锅炉由南浦镇综合厂生产,设计不符合要求,质量低劣,操作又不按照规程。1983年开始使用,同年6月8日检查时,严令停止使用,未引起单位重视。7月7日14时发生爆炸,当场炸死4人,重伤2人,轻伤4人,经济损失8785元。
  县油毛毡厂油锅爆炸伤亡事故 1988年9月22日,油毛毡厂油锅点火,进行煎沥青作业。油锅系本厂自行制造的夹层锅,夹层内装水,有进、出水阀门。该厂厂长为加快油锅升温,亲自将进、出水阀门关闭,让烧火工猛烧3个多小时,结果因夹层内蒸汽压力过高,油锅爆炸,厂长当场被炸死,烧火工被飞出的沥青烫成重伤。
  第三节 工资 福利
  一、工资
  全民职工工资 解放初,南下干部、南下服务团、原地下党工作干部及部分新参加工作的青年,实行供给制,即给干部伙食(每人每日大米0.5公斤,蔬菜0.5公斤,柴草1.5公斤,油15克,肉10克),发给被服、鞋帽及生活口用品,另每人每月4两黄烟,约0.5公斤猪肉价值的津贴(零用钱)。女干部另加卫生费。1949年全县供给制干部338人,留用原职人员29人及中小学教职人员则发给生活维持费,分五级每月发给大米40~140公斤。中学校长月薪米125公斤,中学教师90公斤,小学校长120公斤,小学教员80~90公斤,试用教员70公斤。1950年4月,伙食分中灶、大灶,正副县级及轻伤病员享受中灶,中灶菜金为大灶菜金2.5倍;区科级及以下干部一律享受大灶,大灶每天菜金大约值0.5公斤大米。粮食每天均为0.75公斤大米,如有节余可转作菜金。
  1951年1月起,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即不再发给被服日用品等,改为每月按市场价格折算货币发给个人。1952年5月,对实行包干制的供给标准改为伙食费,津贴费一律以人民币计发给个人,不再折成工资分。根据现任职务计发每月津贴标准为:县长28元,副县长24元,科、区长各15.6元,副科长、副区长各12.6元,科员、区助理员各6.6元,办事员5.6元,勤杂4.1元。同年7月,对教师全面评级调薪,改发粮食为人民币,工资以工资分计算发放,是时每工资分0.25元(折新币,下同)。中学教师工资分120~240分,月发工资30~60元;小学教员33~27级,工资分90~150分,工资25~38.5元;小学校长29~25级,工资分130~170分,工资32.5~43.67元;中学校长按行政机关工资标准发给。1953年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仍均以工资分计算。供给制包干发给个人生活费和津贴费;生活费每人每月大灶71分,中灶96分,小灶121分,乡干部70分,镇干部81分;津贴费,干部在29~14级间,津贴工资分15~132分。1954年6月,供给制加津贴的伙食费、服装费、津贴全由个人自由支配。
  1955年7月起,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取消供给制和工资分,实行全国统一货币工资。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在14~30级间,标准依次分别为106、96、86、77、68、62、56、50、45、40、35、30、26、24、22、20、18元,另按标准工资15%享受物价补贴。同时在企业中,贯彻“按劳取酬”和“同工同酬”原则,实行八级工资制。1956年4月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取消物价补贴。新标准将全国分为11种类区,浦城县按4类区工资标准执行,级别在14~29级之间,依次分别为131、117.5、104.5、93.5、83、74、66.5、59、53、47、41、35.5、31、28.5、26、24元。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比为5.46∶1。全县行政、党团、司法、检察、警察实有530人,14~29级依次分级人数为:2、3、13、13、15、24、38、32、74、100、102、76、20、3、13、2人。是年秋,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工资改革,根据学历、文化、教龄、工作量,重新评议定级:完全小学校长、教导1~6级,初级小学校长4~8级;中学教师中大学专科毕业者评中教7级,大学本科毕业者评中教6级;全县小学教师最高3级,工资74元,最低10级,工资25元。这次改革,全县教育系统升工资面达80%,平均增资12.87元。1960年10月,降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等级在17级以下党员干部工资标准,均按原标准降低1%。196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国家干部以德、才为主,适当照顾资历,工人以技术(业务)熟练程度和工作成绩、劳动态度,进行工资调整工作。全县调资职工4042人,调整后平均每人月工资由原35.5元提高到38.4元;干部提级966人,每人月工资增加4.97元。1966年8月,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县属四类工资地区,每人每月随工资发给补贴4元。
  1971年调整低工资人员的工资,给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每人升一级工资。1977年进行第二次低工资调整,给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每人提高一级工资。
  1979年10月底在册职工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包括计划内临时工)9511人中的40%调升一级。是年共调资4005人,其中干部2059人,占参加调资干部总数的47.06%;工人升级1946人,占参加调资工人总数的37.89%。同年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后,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1980年,工资由四类地区改为五类地区,每人每月增资1.1元。1981年10月起,全县教师有2820人参加调资,每人平均月增资7.19元。1982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凡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升一级工资。同年7月起,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由5元增为10元。1983年1月,执行全省粮食差价补贴3元,五类地区另补4元,合计每人每月7元。同年企业调资除4个单位缓调外,有3703名全民职工参加调资,占应调资总人数的90.02%。其中升二级的80人,占2.16%,平均每人增加7元,由于各种原因缓调20人,不予调资141人。
  1985年7月起,进行工资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分为标准工资、各类津贴和奖励工资三部分,其标准工资又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教师另加教龄补贴,护士另加护龄补贴),基础工资一律按40元标准执行。参加工改的246个单位、6427人,工改前月工资总额39.7万元,工改后月工资总额55.87万元,增长40.73%,人均增资25.16元。全民企业单位人员工资分为标准工资和各类津贴两部分,其标准工资即为级别工资,级别工资按照五类工资区第二种和第三种标准执行。1986年7月,县由五类工资区改为六类工资区,调整后抵销低类区补贴及部分粮价补贴,人均减少0.29元。是年,对正、副局(科)级干部执行本职务第五档工资计90人(其中正局级29人,副局级61人),人均增资4.06元。同年对政策落实后干部工资偏低的102人调升一级96人,调升二级6人,人均增资8元。同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调升工资共2798人,占总人数的35.39%,每人平均月增2.3元。1988年,对企事业单位已评为专业技术人员受聘的5120人,享受技术职务工资。
  从1957年开始到1988年31年间,每人平均年工资由473元增加到1582元,增加2.34倍。
  集体职工工资 在历次工资调整中,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参考全民所有制企业调整方案,自行制定工资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半脱产工作人员工资 1951年,各乡镇配备乡镇长、财粮、通信员3人为半脱产人员。乡镇长每人每月大米60~70公斤,乡干部每人每月大米40公斤,镇干部50公斤。1954年起,随着共产党组织的壮大,有设党支部的乡镇增加党支部书记1人,每人每月由县财政补贴13.5元。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政社合一”,半脱产乡镇干部改为生产大队干部,实行按中等劳力固定补贴工分,加误工补贴工分,合并参加分红,其工分补贴加劳动收入达中等劳力收入水平。1970年3月,县财政对部分贫困大队的党支部书记、革命领导小组长(大队长)、秘书、民兵营长等,每人每月发给30元。1971年取消财政补贴,仍改为补贴工分。1982年1月起,县财政对大队干部实行固定补贴,根据大队规模确定补贴人数,200户以下补贴3人,201~500户补贴4人,501户以上补贴5人,每人每月30元。大队再从公益金中提取适当补贴,其标准由各公社自定,使大队干部的固定补贴收入和劳动收入达到中等劳力水平。
  二、奖金
  1952年,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邮电局、运输公司浦城站等实行年终双薪制(即春节所在月份多发一个月工资)的单位改年终双薪为年终奖金和考核奖金,从每月工资总额中提取8%作为奖励基金,未实行双薪制的企业,则从每月工资总额中提取5%作为红旗竞赛奖。
  1958年,工业企业取消计件工资制度,改发单项综合奖。1959年,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各企业中普遍执行综合性奖励制度。1963年,全县80多个单位获奖职工2400人,共发奖金8万余元。1964年工矿企业恢复计件工资制,改进奖励制度。取消企事业单位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年度、季度综合奖金和物质奖励。1966年12月,全县取消综合奖,改为临时附加工资。1978年,企业恢复奖金制度,开始逐步取消附加工资,发放奖金总额全年控制在不超过企业职工标准工资二个月。
  1980年,实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节约奖,每人每月5元,年终一次按实际出勤月数计发。1984年1月,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节余改为每人月10元,按实际出勤月数年终计发,直到1988年未变。
  三、福利
  职工福利费 1953年实行老年优待金、家属招待费、病号补贴及干部家属补助和家属医药费补助。同时机关成立互助会,救济生活困难同志,救济款在以后一次或分次归还。1955年,干部福利费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由县统一掌握使用。1956年起,企业从工人工资总额中提取2%作为工人福利费,其60%留给基层工会,供工人福利开支。机关按1%提取。1957年9月后,按工资额3%提取。对子女多、收入少、家庭无劳力、生活困难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干部实行固定补助,每人每月县级干部补助30元,区级干部补助25元,一般干部20元(至1959年8月停发)。夫妇双方参加工作、子女不足4周岁确需雇褓母的,每个孩子每月补助16元。企业对贫困职工实行年终补助。企业工会亦成立互助会,接济生活困难同志,以后归还(这种补助制度大部分企业延用至1988年)。1958年,行政机关福利费开支0.82万元。1965年为1.28万元。1972年,干部福利费每人每年17元。1973年改为每人每月1.4元,按单位调剂使用。1980年7月起,福利费每人每月2元,由单位包干。除用于个人困难补助外,提取30~4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这年行政机关福利费为5.38万元。1985年为16.02万元,1986年为21.49万元。
  公费医疗 1950年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费按单位包干,每人每月大米4公斤。1952年6月,改为每人每月1.5元。1953年,实行公费医疗单位26个,职工2218人。1954年,每人每年15.6元。1955年享受公费医疗职工2263人。1957年提为20.4元。1961年修改住院费(床位费与公杂费),自第16天起病员自己负担20%;慢性病的住院费3个月内自己负担10%,煎药费、重病出诊费自行负担的规定。1963年,医疗费每人每年16.8元,门诊包干,重病号报批另行追加。1964年改为每人每年19.2元。1976年改为每人每年20.5元。1978年每人每年30元。1979年,县财政支出公费医疗费20.42万元,比1978年增支3.28万元,每人平均开支50.25元。1980年,又增加到59.35元。1981年,实行公费医疗定额包干适当奖赔,每人每年按30元包干,节约结余奖给个人60%,超支自负30%,但这年每人平均开支仍增支达65.51元。1982年3月,改为仅对门诊部分实行定额包干。1983年4月1日起,改为每人每年按45元拨给单位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单位对个人按工龄实行定额包干办法,行政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龄不满10周年的每人每年20.4元,超支部分报销50%;工龄满10周年不满20周年的每人每年26.4元,超支部分报销60%,节余奖励20%;工龄满20周年不满30周年每人每年36元,超支部分报销70%,节余不奖;工龄满30周年的每人每年45元,超支部分报销80%,节余不奖。门诊在包干内自理,住院费实报实销。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门诊与住院费实报实销。1983年县财政开支医疗费25.2万元,1984年开支28万元,比1982年31.28万元有明显下降。全民、集体企业按企业经济效益亦确定包干办法。
  其他福利干部、工人的探亲假车旅费(从1955年起)、防暑降温费(从1980年起)、洗澡、理发费(从1983年)、丧葬费(从1950年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从1979年起)、休假(1953年开始实行,年底停止。1985年恢复婚丧假、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离)休、退职
  退休 解放后,对职工实行退休制度。退休的具体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至1988年,国家干部退休1102人,全民所有制工人退休1981人,集体所有制工人退休805人。1987年5月成立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保险。1984~1987年由原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77个单位897人养老保险金10.78万元,转入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至1988年,共办理全县使用合同制工人的117个单位1831人,全年共收养老保险金40.54万元,按20%交建阳地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调剂金8.11万元,留县32.43万元。1988年全民企业固定工退休基金统筹工作由财政局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全县共有28单位,全民固定职工3420人,按年工资总额523.62万元的16%,提取退休养老金83.78万元。同年支付1130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120.37万元,差额36.59万元由地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筹解决。
  离休 1978年6月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达到离休年龄的给予离职休养,已退休的符合条件亦改为离休。离休干部具体待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1980年9月,县设老干部工作局。至1988年,全县共批准离休226人,其中县级职务10人,行政18级以上干部享受县级待遇的102人。1988年8月15日,在县北门新区动工兴建老干部活动中心,占地面积6.5亩,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1982~1988年,共有15批离休干部155人到北京、福州等地疗养。
  退职 解放后,对干部、工人要求退职的给予办理退职手续,其退职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1978年开始,改为每月发给原工资的40%,其金额不足25元的按25元发给,1983年改为30元。1950~1988年全县共退职631人(其中1961~1965年559人)。1983年,县民政局对1957年以前入伍于1961~1965年期间退职、精简退职的职工,进行全面调查,对其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患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或无依无靠的共193人,列为救济对象,每月享受原工资40%,每月补助医疗费2元,直到1988年未变。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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