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支前 优抚 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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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24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支前 优抚 褒扬
分类号: D632
页数: 4
页码: 861-8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浦城县民政工作支前,优抚,褒扬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民政 支前 优抚 褒扬

内容

第一节 支前
  一、抗日战争期间支前
  民国26年(1937)7月7日“芦沟桥事变”后,国共两党联合抗日,县成立抗敌后援会,开展征募、宣传、慰劳活动。次年7月,抗战周年纪念时,县上解慰劳捐246146元、节约献金40370元、“七七献金”及素食节约23131元、代鞋袜金50000元,寒衣代价金47028元。当时福建省上解慰劳等捐的只有5个县,故省抗敌后援会拨还浦城三分之一款额,作为地方办理慰劳征人家属及救济之用。
  民国29年1月,奉国民党军第二十五集团军兵站分监部电令,成立县军运代办所,县长兼任所长,另设专职副队长1名,下设船队和手拉车队,县内筹集约300艘木船、400辆手拉车供随时调用,负责运输支援抗日前线的物资。民国30年县境内军队云集,前方粮草输送,过往军队辎重运输,多由民工担任。至次年4月,全县总计出工30余万工日。民国30年11月4日县成立“一元献机运动”劝募委员会,各乡镇成立劝募队,区设聘募员。到次年9月,共募得63935.7元,先后汇给中国航空建设协会40305元,余数暂存浦城的中央银行和农民银行,至民国35年,全部上缴省航空建设分会。民国31年,县奉第三战区长官司令部命令成立铁肩大队,负责挑运抗战支前物资,所属民工称铁肩夫,计1000名,由壮丁轮换服役,每次时间三五日或十余日不等,至抗日战争结束为止。民国32年8月,奉第三战区命令,成立县军民合作指导处,撤销军运代办所,负责支援抗战事务。县长兼任处长,另设专职副处长1名,指导员办事处主任1名。在公路沿线的石陂、临江、山路、九牧等地各设指导站,至抗日战争胜利时撤销。民国33年,奉命成立县节约献金运动委员会,动员民众献金劳军。当年全县献金146393元,除依法提取九分之一留作地方慰劳金外,余数为国民节约劳军献金,交省社会处转给前线军队。
  自抗日战争爆发后,常有捐赠实物慰劳前线军士活动,民国29年10月,保民郭宗仪自愿捐草鞋百双、雨笠百顶转送前线。民国34年3月,开展劝募劳军布鞋活动,全县各乡镇每甲募1双,共3135双,另向富户劝募346双、商户劝募519双,共计完成4000双。
  二、支援全省解放
  浦城是福建省较早解放的县城。为支援全省解放,迅速抽调民工抢修公路、桥梁,县成立粮秣委员会,下设军米组、柴草组,为南下解放军筹备给养。同年秋,采用借粮办法,以户为借粮单位,以田赋额为借粮、柴、草标准,每户赋额不足0.4元的免借,每赋元借粮,不低于10公斤,最高不超过50公斤。每借粮0.5公斤,并借柴(草)10.5公斤,每户10亩以下免借,20亩以上者,其超出部分,每亩借5~10公斤。所借的粮、柴草,秋征开始,折抵农业税,这年共借粮1260吨,柴98.6吨,柴草201吨。
  1950年8月,成立县支前民工支队,组织民工2000人,由民政科长率领修建建阳赤岸、〓瑶,建瓯丰乐、徐墩、水吉等段公路,同年底完成修建任务,获得建阳专区修建指挥部“支前优胜”红旗。
  三、抗美援朝支前
  1951年7月,发动全县人民共捐献15万元(折人民币),购买战斗机1架,定名“浦城农民号”;工商界捐献8.66万元,购买高射炮1门,定名“浦城工商号”,支援抗美援朝。
  四、战备支前
  1955年春,贯彻战备支前会议精神,动员民工支前。1955年8月25日,奉建阳专区通知,抽调民工1063名,组成1个中队,下划5个分队。修建鹰(潭)厦(门)铁路邵(武)光(泽)段4公里,1956年8月完成任务回县。1958年4月,抽调民工880人组成工程队,新建浦(城)赛(岐)公路,浦城负责自溪下桥头起至与松溪县交界处41.48公里,同年11月完工。1962年6月10日,成立支前委员会,下设交通部、民力动员部、物资部、供应部、卫生部和办公室。同年10月8日又成立县支前公路修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两个工程队,负责修建龙(泉)浦(城)公路,于年底撤销。1963年后,支前任务列为正常工作,日常事务由民政科办理,支前物资则由各有关部门供应。1966年4月22日,组织268名民工参加在本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后勤部第27仓库工地建设,一年余完成。1969年,根据上级战备会议布置,完成上调战备生猪466头,落实到户的4899头;储备战备木柴12.58万担、马草3万担(分社队存放随时调用)等任务,还有战备蔬菜地3150亩。1971年7月4日,组织115名民工(其中技工6人)参加在崇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8512工程建设,约三年结束。
  1976年8月,“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的县支前委员会再次成立,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贸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支前日常工作。
  第二节 优抚
  民国期间,开展优待应征抗日军人家属活动,但优待钱物甚少。民国31年(1942),全县出征军人6000人左右,其家属生活极端困苦,政府拨给优待金44192元(法币),无济于事。县政府决定设置出征军人家属手工业生产管理处,各乡镇普设分处,将这笔优待金作为生产经费,其结果仍然未能解决实际困难。民国32年,福建省政府颁发修正《福建省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后,县成立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各乡镇设立分会。按省优待实施细则精神,优待金及物品,向土地业主和商人摊派,土地业主每元赋额交1公斤谷,商人照营业额每千元交4元,行商照纳战时消费税,税额带征十分之一。优待经费靠摊派办法难于筹集。
  抗日战争胜利后,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大量征集兵员。民国36年6月24日,县参议员向县参议会提出修改优待金,优待谷数额,土地业主按赋额5元以上者每元交干谷2公斤,商人按营业额50万元按月交5000元,规定各乡镇保督促办理。县政府对征人家属分为赤贫、自给、小康三种。民国37年统计,全县征人家属3050户,只有自给87户,小康4户,确定享受优待赤贫2959户。这些确定享受优待的家属,大多得不到优待金,其优待费被层层侵吞。据民国档案记载:民国37年9月8日,县政府“迅予饬追永兴镇镇长侵吞应征军人安家费及优待金谷一并如数补发,俾得救济苦寒征属”。
  解放后,抚恤分为国家抚恤和群众优抚两种。
  一、国家抚恤
  对革命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牺牲病故和伤残的,国家颁布条例进行抚恤。抚恤标准从1950年开始,于1952、1953、1955、1979、1980、1984、1988年进行过7次调整。1950年实行粮食实物抚恤,1955年改发抚恤金。1950~1988年,对牺牲、病故的全县共抚恤191人,其中师级1人,团营级2人,连、排、班及区(科)级74人,战士110人,参战民兵、民工4人。对伤残的,1988年全县共抚恤254人(其中特等1人,一等19人,二等甲级54人,二等乙级106人,三等甲级36人,三等乙级38人),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除享受公费医疗外,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51元,二等伤残享受公费医疗,三等伤残人员因旧伤复发的给予公费医疗,因病治疗有困难给予适当补助。
  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1978年起,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6~15元。1986年改为固定抚恤,标准每人每月农村籍者20~35元,城镇籍者20~45元。1988年全县共有固定抚恤对象89人,抚恤金21538元,每人年平均242元。
  对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1978年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8年共定补460人,金额72910元;对红军失散人员,1987年开始定补27人,全年共补6765元。
  国家对健在的老红军(游击队员)、老党员、老接头户、老苏区干部、老交通员(简称“五老”)共253人,1984年起,享受定额补助,每人每月8~20元。1986年提高到每人每月12~25元,1988年共发放4.95万元。
  上述各种优抚对象遇到灾害或临时性困难者,给予适当临时性补助。
  二、群众优抚
  1950~1955年,群众对烈属、军人家属、残废军人实行土地代耕优待,农村凡年龄18~50岁的男劳力均有为烈军属代耕的责任。同时乡村还给予修房、赠送农具、免收入社股金等多种形式优待。1955年,享受代耕的烈军属429户,为烈军属购置耕牛34头、大小农具1115件,修房18间,免收入社股金655元。1956年合作化后,实行优待劳动日的办法,根据烈军属的困难程度,分别优待,年终参加分红。1956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全县共125户,优待劳动日0.64万个。1959年优待144户、4.02万个劳动日。1962年优待624户、6万个劳动日。1966年优待902户、9.62万个劳动日。1976年改以优待工分计算。1976~1982年,年均优待1326户、111.47万工分。1983年起,实行优待金办法,以公社为单位,统一优待,统筹负担。当年优待924户,优待款23.9万元。1984~1987年,年均优待544户、优待款18.62万元。1988年享受群众优待的烈军属528户、优待款19.3万元,人均365元,其中军属418户17.1万元。
  第三节 褒扬
  清及其以前,官府对县内抵抗外族侵略而捐躯的将士2人,以给予追赠封号、入祠、立传、荫子等形式褒扬;对镇压人民反抗而阵亡的人员也给于各种形式褒扬。据明万历《浦城县志》载,为褒扬历史人物立庙的有:粤王庙,在县南清湖里,祀东越王馀善;冯中郎庙,在北乡茗坑,祀汉将冯中郎;镇安庙,在仙阳镇,祀唐仙阳尉文昭;安边庙,在县南隅大荆山,祀唐末五代在战乱中立功的黄宠、范滔;三孔庙,在南乡孝悌里,祀五代末乱离中捍卫县境之三将领。清光绪《续修浦城县志》载:清咸丰八年(1858),太平军攻克浦城,清军及地方武装战死人员和因战乱死亡的百姓甚多,闽浙总督左宗棠、李鹤年先后向朝廷提请旌恤。同治四年(1865),县署奉旨建昭忠祠,在东隅花园衕(光绪二十五年移建于学宫之右),祀咸丰八年所谓阵亡殉难诸忠节。吏部于同治五年十一月、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两次复奏,奉旨恤赠战死官绅将士180人予云骑世职,县志为其中61人立传,列死者名单5158人,列合门死者148户。光绪二年(1876),县署奉旨建双忠祠,在北隅后坊,祀咸丰八年所谓殉难的署县韩湛、知县刘芳云。
  民国时期,当局对在抗日战争中阵亡人员给予追恤褒扬。民国21年(1932)淞沪“一·二八”战役中,九牧村人、国民革命军十九路军连长张笃初编入“敢死队”,身捆炸药包,在炸日本坦克时牺牲。国民政府军政部授予烈士称号。民国30年3月,浦城人、陆军预备第九师连长胡邦元参加江西上高会战棠浦对日战斗,英勇杀敌阵亡。民国31年8月,石陂人、陆军暂编三十三师排长叶景文在反攻被日军占领的浙江永嘉战斗中,力竭被俘,坚贞就义。胡、叶先后经政府批准为烈士。民国33年12月、民国36年12月,县政府召集党、政、军各机关团体代表,先后将胡、叶两烈士牌位送置县忠烈祠入祀。
  解放后,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组织慰问团,主要领导亲自慰问驻军和烈军属。向烈军属赠送年画、春联、“光荣之家”匾额和慰问品,并召开烈军属、复退军人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他们意见。烈军属、复退军人代表会,每隔二三年开一次,每次会期3天,参加人数在200~400人。第一次,召开于1954年12月1日,代表200人,到1981年3月,共开过13次代表会,每次会议均表彰一批在各条战线的烈军属、复退军人先进模范人物。至1988年,全县已批准烈士195人,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96人,抗日战争期间37人,解放战争期间12人,抗美援朝21人,解放后各个时期因公殉难烈士29人(内对越自卫反击战5人),均发给烈士光荣证书。中共浦城县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印《浦城英烈》一书,县民政局编印《浦城烈士英名录》,使他们的光辉业绩永留史册。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在仙楼山建立“烈士纪念碑”、纪念红十军解放浦城的“曙光阁”及“红十军解放浦城纪念碑”。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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