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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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246
颗粒名称: 卷二十六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7
页码: 860-8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浦城县民政工作的情况,包含了支前,抚恤,表扬,安置,扶持,救济,福利等。
关键词: 民政 工作 浦城县

内容

卷二十六 民政
  浦城在封建时代有过“恤政”做法,遇重大灾害减免赋税。隋唐时,民间有义仓,宋代又办社仓、举子仓、居养院,施行赈灾济贫。明洪武年间开设惠民药局、养济院。清代先后办普济堂、同善堂、孤贫院、育婴局(堂)、义埋会等机构,施行慈善事业。
  民国元年(1912),县公署设科兼管民政。民国16年设民政科,民国33年社会科亦分掌民政事务。在灾荒年份,有些赈灾救荒的措施。在抗日期间也有过优待征属、支前劳军的活动。
  浦城解放后,民政事业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949年6月,县人民民主政府设立民政科,担负起支援前线、拥军优属、救荒抚贫任务。1952年11月2日,成立革命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扶持苏区建设。1954年,开始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工作。1955年,设移民科安置移民。1956年,农业实现合作化后,对鳏寡孤独者,实行“五保”制度;1960年成立城关社会福利生产委员会,安排残疾孤贫人员就业。“文化大革命”前期,民政工作机构一度瘫痪,但拥军、优属、安置等工作照常进行。1973年,恢复福利院。1977年建火葬场,开始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民政事业有新的发展。当年创办福利厂,组织残疾人生产。1980年开始以复退军人中伤、病、残、孤、立功人员为重点的扶贫扶优工作,扶持他们生产致富,从根本上脱贫。同年成立县地名领导小组(1986年改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加强地名管理。1984年6月,县人民政府设侨务办公室。浦城解放以来,在支前、优抚、安置、救济、福利、少数民族事务、华侨事务、婚姻、殡葬等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根据1956~1988年的不完全统计,全县向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发放优待金115.48万元,优待劳动日121万工日;安置复退军人共8012人,其中复员军人875人、退伍义务兵7137人,安置在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1578人,安排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6434人;在救济、扶持(含扶持老区)、救灾工作中,共发放抚恤补助费234.41万元、社会救济费402.94万元、自然灾害救济202.15万元。
  第一章 支前 优抚 褒扬
  第一节 支前
  一、抗日战争期间支前
  民国26年(1937)7月7日“芦沟桥事变”后,国共两党联合抗日,县成立抗敌后援会,开展征募、宣传、慰劳活动。次年7月,抗战周年纪念时,县上解慰劳捐246146元、节约献金40370元、“七七献金”及素食节约23131元、代鞋袜金50000元,寒衣代价金47028元。当时福建省上解慰劳等捐的只有5个县,故省抗敌后援会拨还浦城三分之一款额,作为地方办理慰劳征人家属及救济之用。
  民国29年1月,奉国民党军第二十五集团军兵站分监部电令,成立县军运代办所,县长兼任所长,另设专职副队长1名,下设船队和手拉车队,县内筹集约300艘木船、400辆手拉车供随时调用,负责运输支援抗日前线的物资。民国30年县境内军队云集,前方粮草输送,过往军队辎重运输,多由民工担任。至次年4月,全县总计出工30余万工日。民国30年11月4日县成立“一元献机运动”劝募委员会,各乡镇成立劝募队,区设聘募员。到次年9月,共募得63935.7元,先后汇给中国航空建设协会40305元,余数暂存浦城的中央银行和农民银行,至民国35年,全部上缴省航空建设分会。民国31年,县奉第三战区长官司令部命令成立铁肩大队,负责挑运抗战支前物资,所属民工称铁肩夫,计1000名,由壮丁轮换服役,每次时间三五日或十余日不等,至抗日战争结束为止。民国32年8月,奉第三战区命令,成立县军民合作指导处,撤销军运代办所,负责支援抗战事务。县长兼任处长,另设专职副处长1名,指导员办事处主任1名。在公路沿线的石陂、临江、山路、九牧等地各设指导站,至抗日战争胜利时撤销。民国33年,奉命成立县节约献金运动委员会,动员民众献金劳军。当年全县献金146393元,除依法提取九分之一留作地方慰劳金外,余数为国民节约劳军献金,交省社会处转给前线军队。
  自抗日战争爆发后,常有捐赠实物慰劳前线军士活动,民国29年10月,保民郭宗仪自愿捐草鞋百双、雨笠百顶转送前线。民国34年3月,开展劝募劳军布鞋活动,全县各乡镇每甲募1双,共3135双,另向富户劝募346双、商户劝募519双,共计完成4000双。
  二、支援全省解放
  浦城是福建省较早解放的县城。为支援全省解放,迅速抽调民工抢修公路、桥梁,县成立粮秣委员会,下设军米组、柴草组,为南下解放军筹备给养。同年秋,采用借粮办法,以户为借粮单位,以田赋额为借粮、柴、草标准,每户赋额不足0.4元的免借,每赋元借粮,不低于10公斤,最高不超过50公斤。每借粮0.5公斤,并借柴(草)10.5公斤,每户10亩以下免借,20亩以上者,其超出部分,每亩借5~10公斤。所借的粮、柴草,秋征开始,折抵农业税,这年共借粮1260吨,柴98.6吨,柴草201吨。
  1950年8月,成立县支前民工支队,组织民工2000人,由民政科长率领修建建阳赤岸、〓瑶,建瓯丰乐、徐墩、水吉等段公路,同年底完成修建任务,获得建阳专区修建指挥部“支前优胜”红旗。
  三、抗美援朝支前
  1951年7月,发动全县人民共捐献15万元(折人民币),购买战斗机1架,定名“浦城农民号”;工商界捐献8.66万元,购买高射炮1门,定名“浦城工商号”,支援抗美援朝。
  四、战备支前
  1955年春,贯彻战备支前会议精神,动员民工支前。1955年8月25日,奉建阳专区通知,抽调民工1063名,组成1个中队,下划5个分队。修建鹰(潭)厦(门)铁路邵(武)光(泽)段4公里,1956年8月完成任务回县。1958年4月,抽调民工880人组成工程队,新建浦(城)赛(岐)公路,浦城负责自溪下桥头起至与松溪县交界处41.48公里,同年11月完工。1962年6月10日,成立支前委员会,下设交通部、民力动员部、物资部、供应部、卫生部和办公室。同年10月8日又成立县支前公路修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两个工程队,负责修建龙(泉)浦(城)公路,于年底撤销。1963年后,支前任务列为正常工作,日常事务由民政科办理,支前物资则由各有关部门供应。1966年4月22日,组织268名民工参加在本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后勤部第27仓库工地建设,一年余完成。1969年,根据上级战备会议布置,完成上调战备生猪466头,落实到户的4899头;储备战备木柴12.58万担、马草3万担(分社队存放随时调用)等任务,还有战备蔬菜地3150亩。1971年7月4日,组织115名民工(其中技工6人)参加在崇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8512工程建设,约三年结束。
  1976年8月,“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的县支前委员会再次成立,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贸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支前日常工作。
  第二节 优抚
  民国期间,开展优待应征抗日军人家属活动,但优待钱物甚少。民国31年(1942),全县出征军人6000人左右,其家属生活极端困苦,政府拨给优待金44192元(法币),无济于事。县政府决定设置出征军人家属手工业生产管理处,各乡镇普设分处,将这笔优待金作为生产经费,其结果仍然未能解决实际困难。民国32年,福建省政府颁发修正《福建省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后,县成立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各乡镇设立分会。按省优待实施细则精神,优待金及物品,向土地业主和商人摊派,土地业主每元赋额交1公斤谷,商人照营业额每千元交4元,行商照纳战时消费税,税额带征十分之一。优待经费靠摊派办法难于筹集。
  抗日战争胜利后,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大量征集兵员。民国36年6月24日,县参议员向县参议会提出修改优待金,优待谷数额,土地业主按赋额5元以上者每元交干谷2公斤,商人按营业额50万元按月交5000元,规定各乡镇保督促办理。县政府对征人家属分为赤贫、自给、小康三种。民国37年统计,全县征人家属3050户,只有自给87户,小康4户,确定享受优待赤贫2959户。这些确定享受优待的家属,大多得不到优待金,其优待费被层层侵吞。据民国档案记载:民国37年9月8日,县政府“迅予饬追永兴镇镇长侵吞应征军人安家费及优待金谷一并如数补发,俾得救济苦寒征属”。
  解放后,抚恤分为国家抚恤和群众优抚两种。
  一、国家抚恤
  对革命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牺牲病故和伤残的,国家颁布条例进行抚恤。抚恤标准从1950年开始,于1952、1953、1955、1979、1980、1984、1988年进行过7次调整。1950年实行粮食实物抚恤,1955年改发抚恤金。1950~1988年,对牺牲、病故的全县共抚恤191人,其中师级1人,团营级2人,连、排、班及区(科)级74人,战士110人,参战民兵、民工4人。对伤残的,1988年全县共抚恤254人(其中特等1人,一等19人,二等甲级54人,二等乙级106人,三等甲级36人,三等乙级38人),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除享受公费医疗外,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51元,二等伤残享受公费医疗,三等伤残人员因旧伤复发的给予公费医疗,因病治疗有困难给予适当补助。
  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1978年起,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6~15元。1986年改为固定抚恤,标准每人每月农村籍者20~35元,城镇籍者20~45元。1988年全县共有固定抚恤对象89人,抚恤金21538元,每人年平均242元。
  对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1978年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8年共定补460人,金额72910元;对红军失散人员,1987年开始定补27人,全年共补6765元。
  国家对健在的老红军(游击队员)、老党员、老接头户、老苏区干部、老交通员(简称“五老”)共253人,1984年起,享受定额补助,每人每月8~20元。1986年提高到每人每月12~25元,1988年共发放4.95万元。
  上述各种优抚对象遇到灾害或临时性困难者,给予适当临时性补助。
  二、群众优抚
  1950~1955年,群众对烈属、军人家属、残废军人实行土地代耕优待,农村凡年龄18~50岁的男劳力均有为烈军属代耕的责任。同时乡村还给予修房、赠送农具、免收入社股金等多种形式优待。1955年,享受代耕的烈军属429户,为烈军属购置耕牛34头、大小农具1115件,修房18间,免收入社股金655元。1956年合作化后,实行优待劳动日的办法,根据烈军属的困难程度,分别优待,年终参加分红。1956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全县共125户,优待劳动日0.64万个。1959年优待144户、4.02万个劳动日。1962年优待624户、6万个劳动日。1966年优待902户、9.62万个劳动日。1976年改以优待工分计算。1976~1982年,年均优待1326户、111.47万工分。1983年起,实行优待金办法,以公社为单位,统一优待,统筹负担。当年优待924户,优待款23.9万元。1984~1987年,年均优待544户、优待款18.62万元。1988年享受群众优待的烈军属528户、优待款19.3万元,人均365元,其中军属418户17.1万元。
  第三节 褒扬
  清及其以前,官府对县内抵抗外族侵略而捐躯的将士2人,以给予追赠封号、入祠、立传、荫子等形式褒扬;对镇压人民反抗而阵亡的人员也给于各种形式褒扬。据明万历《浦城县志》载,为褒扬历史人物立庙的有:粤王庙,在县南清湖里,祀东越王馀善;冯中郎庙,在北乡茗坑,祀汉将冯中郎;镇安庙,在仙阳镇,祀唐仙阳尉文昭;安边庙,在县南隅大荆山,祀唐末五代在战乱中立功的黄宠、范滔;三孔庙,在南乡孝悌里,祀五代末乱离中捍卫县境之三将领。清光绪《续修浦城县志》载:清咸丰八年(1858),太平军攻克浦城,清军及地方武装战死人员和因战乱死亡的百姓甚多,闽浙总督左宗棠、李鹤年先后向朝廷提请旌恤。同治四年(1865),县署奉旨建昭忠祠,在东隅花园衕(光绪二十五年移建于学宫之右),祀咸丰八年所谓阵亡殉难诸忠节。吏部于同治五年十一月、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两次复奏,奉旨恤赠战死官绅将士180人予云骑世职,县志为其中61人立传,列死者名单5158人,列合门死者148户。光绪二年(1876),县署奉旨建双忠祠,在北隅后坊,祀咸丰八年所谓殉难的署县韩湛、知县刘芳云。
  民国时期,当局对在抗日战争中阵亡人员给予追恤褒扬。民国21年(1932)淞沪“一·二八”战役中,九牧村人、国民革命军十九路军连长张笃初编入“敢死队”,身捆炸药包,在炸日本坦克时牺牲。国民政府军政部授予烈士称号。民国30年3月,浦城人、陆军预备第九师连长胡邦元参加江西上高会战棠浦对日战斗,英勇杀敌阵亡。民国31年8月,石陂人、陆军暂编三十三师排长叶景文在反攻被日军占领的浙江永嘉战斗中,力竭被俘,坚贞就义。胡、叶先后经政府批准为烈士。民国33年12月、民国36年12月,县政府召集党、政、军各机关团体代表,先后将胡、叶两烈士牌位送置县忠烈祠入祀。
  解放后,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组织慰问团,主要领导亲自慰问驻军和烈军属。向烈军属赠送年画、春联、“光荣之家”匾额和慰问品,并召开烈军属、复退军人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他们意见。烈军属、复退军人代表会,每隔二三年开一次,每次会期3天,参加人数在200~400人。第一次,召开于1954年12月1日,代表200人,到1981年3月,共开过13次代表会,每次会议均表彰一批在各条战线的烈军属、复退军人先进模范人物。至1988年,全县已批准烈士195人,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96人,抗日战争期间37人,解放战争期间12人,抗美援朝21人,解放后各个时期因公殉难烈士29人(内对越自卫反击战5人),均发给烈士光荣证书。中共浦城县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印《浦城英烈》一书,县民政局编印《浦城烈士英名录》,使他们的光辉业绩永留史册。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在仙楼山建立“烈士纪念碑”、纪念红十军解放浦城的“曙光阁”及“红十军解放浦城纪念碑”。
  第二章 安置
  第一节 复退军人安置
  解放后,复退军人安置工作,根据“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办理。1952年5月,县、区两级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至是年,共接收转业建设军人500人,他们大多数是解放前和解放初入伍的志愿兵,转业后绝大多数回乡从事农业生产,少部分到企事业单位,都得到妥善安置。1955年颁布《兵役法》,全国实行义务兵役制,每年均有一批新兵入伍和老兵退伍。对复员退伍的义务兵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办理。1955~1956年,共接收复员军人387人;安置解放以来复员军人963人,其中:安置农业494人,机关、企业377人,升学6人,其他86人。1957年9月,县成立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来自农村回到农村”和“归口统一安排”的原则,进行安置。1957~1969年,复退军人2025人,退伍最多的1969年369人,其次是1958年301人;最少的是1967年8人,其次是1962年27人。1970~1988年退伍5026人,最多的是1981年534人,其次是1973年436人;1972年没有退伍兵,最少的1979年退伍69人。1949~1988年全县共接收转业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8012人,其中复员875人,退伍7137人。据1979~1988年统计,共接收复退军人2545人,安置在城镇工矿企业1050人,回农村1495人。
  1986年,县和乡镇都成立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村设联络员,对1980年以来有技术的退伍军人,建立人才档案和人头卡片。是年,向有关单位推荐使用18人。1987年6月1日,县成立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与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1949~1988年共安置回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老兵6人(其中营级3人,连、排级和老兵各1人)。
  第二节 移民安置
  1955年,县成立移民委员会,下设移民科,负责移民安置工作。是年,由福清迁来两批移民,第一批福清县第四区的后安、东陈、东盛、江度4个乡移来233户351人(其中男263人、女88人),第二批福清县第七区的钟处、坑边2个乡移来100户168人(其中男117人、女51人),安置在浦城的8个区14个乡。这两批移民因气候条件与生活习惯不同,以及不适应水田劳动等原因,不久大多陆续返回原籍。1957年11月移民科撤销,日常工作由民政科办理。
  1961年,因经济困难,为压缩城区和人口密集地区的人口,向地多人少的地区移民,浦城是省、地重点安置区。是年3月,从山东移来两批职工和家属共959人(其中职工741人,家属218人),分别安置到榆坞、靖坑、洋溪、铁场、桥亭、际岭、大路等7个伐木场。
  1966年1月30日,县成立建设山区精简安置办公室。是年,接收从惠安县移来的两批移民计1228户5221人,分别安置在莲塘、富岭、临江、永兴、石陂、仙阳、忠信、盘亭等8个公社76个大队。对移民与本地群众一视同仁,劳动上同工同酬,生产、生活上有困难给予支持帮助。是年,移民因生产、生活条件不习惯,又因“文化大革命”动乱,部分移民陆续返回原籍。至1968年倒流回惠安的计547户2660人。
  1970年2月,从移民中委任1名原籍干部为民政科副科长,负责移民的思想和安置工作。1988年,全县有移民700户4285人。
  第三节 知识青年安置
  1966年春,惠安县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212人(其中男131人,女81人)分配到浦城,分别安置在仙阳、临江、莲塘、永兴、富岭等5个公社11个大队的农村茶场。
  1968年冬,开始贯彻执行毛泽东关于“知识青年到农村去”的指示,对1966年以来历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知青”),除父母身边允许留一个并发给留城证外,其余均属于动员上山下乡对象。至1978年底,除符合留城条件的1130人外,共动员上山下乡4628人,并接收福州市的3387人,共8015人(其中女2432人),县派出89名国家干部建立20个知青点,组织8个知青队,还以插队、插场等形式,把他们分别安置在17个公社。国家、集体共拨款1400632元(其中国家1001081元,集体399551元),建知青房401幢4223间88397平方米。
  这些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经过两年以上劳动锻炼,由劳动部门陆续招收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安置,至1984年底,除3人自愿申请定居农村外,其余均由劳动部门上调回城安置完毕。
  第四节 下放居民安置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于1969年开始,动员一批城镇居民到农村插队落户。1969~1970年共动员、接收和安置下放城镇居民2491户8205人,其中浦城2179户6773人,福州市下放312户1432人。分别安置在16个公社,县人民政府拨给每个下放居民130元安置费,统一解决其住房问题和生产、生活工具的购置。嗣后这些下放居民因落实政策和疾病等原因,陆续收回城镇。1988年末,仍然留在农村的下放居民仅212户,占总下放户数的8.51%;656人,占总下放人数的8%。其中浦城县居民194户621人,福州居民18户35人。
  第三章 扶持
  第一节 扶持老区
  一、老区分布
  民国16年(1927)至民国38年5月,县境边缘1324平方公里地区为革命根据地,占县总面积39.14%,先后建立中共组织和苏维埃政权。国民党反动派为消灭共产党,对革命根据地人民残酷镇压,采取烧、杀、抢“三光”政策,烧毁村庄320个,烧拆房屋5112座17998间,杀害百姓1165人,捕捉6664人,有4453人外逃,使1809户灭绝。解放后,革命根据地称为老苏区(简称老区),1988年行政区划中有枫溪、水北街、古楼、管厝、濠村等5个老区乡。确定枫溪乡的枫溪、黄坛、杜畲、福禄、岱后、池家、胡推,水北街乡的双墩、新桥、罗源、洙溪、岩鼻、东路、际岭、蓬尾、上山桥、桥亭、翁村、石埠后、朱墩、水尾丘,古楼乡的古楼、岗里、中潭、大路、坑口、里山、石村,管厝乡的管厝、上村、党溪、河源、榆双、庆元、流村、里林、洙墩、楮林、叶坞,濠村乡的濠村、樟源、后濠、北坑,石陂镇的梅坑,永兴乡的肖家、凹头,忠信乡的坑尾、毛洋、寨门、海溪、溪源,盘亭乡的均溪、刘田,富岭镇的双同、双坑,九牧乡的中垄等56个村为老区村委会,共有731个老区自然村(其中基点村135个,附点村332个,游击区村264个)。有老区群众18576户,占全县总户数的20.84%,人口83823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2.12%。
  二、扶持老区
  1951年,县人民政府发放老区补助粮10.5吨。1952年,县成立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扶持老区的经济文化建设。1953~1954年拨给老区救济款13.381万元,救济粮150余吨,减免公粮430吨,银行发放低息贷款17.014万元,帮助809户1195人新建房屋471座2318间,修建1063间。发放棉被946床,棉衣3099件,购买耕牛953头,添置各种农具1989件,修建水利23处,道路12条,恢复笋厂、砖瓦厂26个,开垦荒田1411亩,垦复毛竹、茶山1972亩。
  1958~1962年,发放老区补助款28979.09元,棉衣58件、棉被42床、布票2860尺,帮助建房2户9间。1963年,发放革命基点村救济棉花450公斤,棉布1543.33米,救济款900元。1965年对老区基点村、附点村进行调查访问,给生活困难的群众发放棉被196床、棉衣749件。
  1966~1980年,未设老区建设机构,其扶持事项由民劳局办理。1981年省人民政府通知,恢复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负责扶持老区建设工作。1981~1988年,扶持54个村委会、407个自然村、12798户、60150人。国家共拨出扶持老区经费271.2万元,其中有偿43.07万元,无偿228.13万元。扶持336个项目,其中种植业项目116个,投资40.6万元;加工业项目12个,投资7.2万元;水产养殖业项目24个,投资5.5万元;机械设备项目13个,投资7.4万元;修建公路23条34.5公里,投资25.7万元;机耕道18条52.5公里,投资17.8万元;建石拱桥70座839米,投资27.86万元;兴建小水电站19座,装机容量440千瓦,投资39万元;架输电线路8条15.5公里,投资3.8万元;兴建中、小学校33所,建筑面积9997平方米,投资21.6万元;扶持养殖专业户55户,投资2.5万元。并举办老区各类科技训练班21期,培训781人次,投资1.5万元。
  1988年,已有339个老区自然村8509户通公路,占老区自然村总数46.37%,占老区总户数45.81%;有477个自然村11986户用上电灯,占老区自然村总数的65.25%。老区的教育普及率96.9%。1949~1988年浦城老区共培养大学生51人、中专生96人。中小学生8298人。
  第二节 扶贫扶优
  1980年,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家庭缺乏主要劳力及人多劳力少,缺乏资金和生产技术,因而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列为扶贫对象;将凡有条件勤劳致富,但尚未达到或超过当地群众中等生活水平的农村复退军人、烈军属、残废军人列为扶优对象。这两种对象简称“双扶”对象,并将复退军人中伤、病、残、孤和参战立功人员作为扶持重点。1980年,以水南、山下、盘亭3个公社为“双扶”试点。是年,这3个公社共扶持226户1297人,国家拨给扶持资金3.6万元、棉被136床、棉衣87件。
  1984年2月,县成立“双扶”工作领导小组,县长兼任组长,成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确定在全县范围内采取点面结合方法,重点扶持管厝、水北街、山下等3个公社,其余公社各扶贫5户、扶优2户作为试点。是年,全县共扶持贫困户485户、扶优95户,扶持资金共180435元(其中民政部门拨款80000元,农行贷款62485元,乡镇筹集资金36950元,部门支持1000元)。1985年,增加忠信、古楼、永兴、石陂、濠村等5个乡镇,共扶贫1013户、扶优159户,“双扶”资金17.5万元。是年,重点扶持的水北街乡“双扶”200户(其中扶贫168户,扶优32户),拨扶持资金19540元,扶持饲养业和加工业等项目,当年脱贫85户,占扶贫总户50.6%。
  1986年,县以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乡、村、户作为扶持重点。枫溪乡列为省定点贫困乡,枫溪乡的枫溪、福禄、池家、黄坛、杜畲、岱后和忠信乡的毛洋、坑尾共8个村为贫困村。全县共有4394户贫困户(占全县总农户6.41%)、20330人(占全县总人口5.41%)。县加强对贫困乡、村的领导,制定特殊扶持政策,枫溪乡定为地、县两级重点扶持乡,每年由地、县主要党政领导率领有关科局负责人到枫溪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商讨扶贫措施,县民政局和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各派一名副局级干部长驻该乡扶贫,农业部门、科技部门将其作为重点科技扶持乡,教育、卫生部门派出教员、医师到该乡,在费用方面给以优惠照顾,该乡学生升学分数线比其他乡镇降低20分,银行给予低息贷款。
  1984~1986年,全县共拨“双扶”资金216705元,免息周转金13万元,农业贷款12.82万元。经过几年“双扶”工作,扶优对象普遍增加收入,至1988年扶贫对象已脱贫4043户,占应脱贫户92%;18902人,占应脱贫人口92.98%。得到重点扶持的枫溪乡,1985年人均纯收入160元,经过3年扶持工作,1988年人均纯收入达321元,比1985年增加1倍以上。
  第三节 扶持少数民族
  全县有畲、回、满、壮、高山、布依、藏、黎、蒙古、苗、侗等11个少数民族,其中以畲族居多,主要居住在富岭镇圳边、高坊、前洋、余塘和管厝乡的河源等5个村,其中圳边的花墩村,与浙江省交界,地处偏僻,全村46户178人,其中畲族28户,占全村户数60.87%;人口94人,占全村人口52.81%,交通不便,人均口粮不足200公斤,年人均收入不足80元,作为重点扶持。1984年县人民政府给少数民族赊销絮棉202公斤、纯棉布629米,共值人民币2105.42元。是年投资2.55万元(其中国家支持1.5万元).开通3.8公里乡村公路,与龙浦公路线连接。管厝乡河源的乌头岩村,有畲族16户77人,因为距离村委员会驻地小学远达4公里,20名适龄儿童不能入学,1986年国家补助2000元,在该村创办小学。
  第四章 救济福利
  第一节 社会救济
  一、社仓义仓
  北宋,在仙阳镇设永利社仓1所,在仁风等里设社仓数所。南宋,效朱子之法,又在北乡增设盘亭社仓,在南乡增设东礼社仓,由民间捐奉稻谷储存,以赈贫乏。宋绍兴五年(1135),建举子仓12所,逐乡捐谷,就近存储。贫家妇女受孕5个月以上者,报明注册,按日给米赡养,至免乳日为止。明初,在东、南、西、北4乡各设预备仓1所,以备灾年赈济,贷给灾民不取利息。崇祯间(1628~1644),在县北设义仓2所,遇歉岁分上、中、下户,或借贷免息,或赈给免还。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在天心胜果禅寺房址改建义仓1所。光绪十五年(1889)后,在北、东两乡重兴社仓,至光绪二十五年共建27所。社仓允许有业贫民春夏借贷,秋冬还仓,丰年加一取息,中岁减半,歉岁免息,无业者不贷。
  民国24年(1935),全县尚有义仓48所,积谷15365石。同年贷放264市担,实存834市担。至民国37年,全县共有积谷9320担。解放后,人民政府对贫困户进行社会救济和扶持,义仓不复存在。
  二、灾害救济
  解放前,遇到灾害,政府虽有救济工作,但数量很少,有的灾民无以为生,只好流离失所,沦为乞丐。民国9年,前街轿行失火,沿街两边烧毁数百家,灾民大多流离失所、求乞谋生。民国29年,县政府开始建立救灾准备金,每年储存3500元。民国34年改储2400元。至民国35年6月止,本利共收入40588元,火灾救济3次,仅用去9000元。民国35年冬,古楼乡前排村失火,烧毁30余户,全村有四分之三户受灾,粮食、衣服、农具等物件皆被焚尽,政府无人过问。直至半年后,于次年3月县参议员才向县政府提出“古楼乡前排村上年冬失火,灾民饥寒交迫,住无定所,苦不堪言,现时届春耕,种子与农具更无着落,应迅速救济,以免流离,”而县政府答复是:“同本县冬令救济委员会酌情配发冬赈物资,妥予救济矣。”并没有解决受灾户维持生活、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实际困难。民国36年,规定应依县总预算划出千分之五为救灾准备金,这年追加到570万元,并提解半数汇省府社会处,作为省协赈基金。
  解放后,凡遇到较大的灾害,无论是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各级党和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都亲临灾区慰问灾民和指导救灾工作,并及时拨出救灾物资,动员各方支援。灾民得到安置,均能很快恢复生产。
  水灾救济 1960年5月,全县有5个公社38个大队受灾,冲毁房子510间,伤亡2人,县拨款1万元使受灾的197户621人得到安置。1975年5月,全县受水灾死亡10人、重伤17人,房屋倒塌591间,县拨出迁村专款3万元、救济款3万元,帮助修建房屋和购买生产工具、肥料、恢复生产。1982年6月12~20日,水灾,死亡7人、伤8人,重灾258户,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分别于6月16日、19日召开两次紧急会议,从县直各局抽调73人和驻军、社队共870人组成救灾队,每30人配1辆汽车,奔赴灾区抢救,并及时调运救灾物资,县发放救济款14万元,大米17.5吨,原粮35吨,衣服800套,白糖3吨,水泥300吨,钢材35吨,棉布1万米,化肥1034吨。1983年6月2日,水灾,冲毁房屋121座,伤29人、死亡1人。县拨放救灾款27.5万元,水泥3000吨,钢材100吨,柴油20吨。1988年5月19日,县境南部水灾,县民政局发放救济款2.22万元。全县捐献救济款68490元,粮食5.8吨,衣服784件,物资1060吨,抢修危房333幢,安置无家可归灾民152户。其中帮助建灾民新村2座,分别为石陂镇祝源村35户、濠村乡半路亭村13户。
  风灾救济 1963年9月中旬,遭暴风袭击,受灾1280户5640人,毁房屋10座333间,重灾24户78人,县拨放救济款2.5万元修建房屋。1967年5月1日,遭受罕见暴风,房屋倒塌24座,伤21人、死亡4人,农作物损失惨重,县拨给救济款8000元,帮助灾民修建房屋、医治伤员。1983年4月9日,受暴风袭击,有14个公社受灾,房屋倒塌36座106间,县拨给救济款5.5万元,帮助灾民修建房屋。
  火灾救济1961年,全县火灾11起,受灾234户362人,烧毁房屋135间,死亡3人、伤18人。县发放救济款2.6万元,棉布6000余米,棉花430公斤,帮助修建房屋346间。1968年发生火灾22起,重灾77户322人,烧毁房屋298间,县拨救济款7600元,棉布1500米,棉被103床,棉衣300件。1973年1月4日,水北公社电站失火,受灾75户186人,死亡1人,伤4人,烧毁拆损房屋240间。县拨救济款1.5万元,布票2000尺,棉被20床,棉衣10件。1979年全县发生火灾24起,受灾240户、1298人。县拨救济款26478元,棉被64床,棉衣104件,布票4330尺。驻军支援棉被200床,衣裤1049件。1983年有7个公社发生火灾15起,受灾40户194人,烧毁房屋126间。县拨救济款8370元,棉衣59件,棉被34床,布票510尺。1988年4月29日,石陂街道失火,受灾72户266人,烧毁房屋4553平方米,烧毁粮食30吨,火灾损失总额达110.76万元。县拨救济款4.16万元,棉被40床,保险公司给33户有保险的灾民赔偿费43367元,县、镇无偿发放给每个灾民3个月口粮,并发动全县干部职工捐赠钱、粮、衣服等。
  三、其他困难救济
  难民救济 民国26年11月,成立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福建省浦城县支会。民国28年5月改为县赈济会。民国30年,过境难民1074人,发给赈济款6164元。民国31年5月,县赈救会兼办侨民救济及浙、赣难民救济事务,由县政府筹募救济准备基金39500元,每月支经常费200元,救济费无定额。民国32年救济战区难民128人。民国33年3月赈济会业务移并社会科办理。民国34年募金3.24万元,救济贫苦征属、孤寡300人。
  解放前,广大劳苦大众的困难得不到根本解决,不少人沦为乞丐,县内出现乞丐行会组织“练子行”。解放后对乞丐中有劳力者安排就业,无劳力的给予救济,练子行自行消失。
  空袭救济 民国29年7月开始,浦城数次遭日机轰炸,城区被炸416户,乡区被炸123户,赈救会发给赈济款8698元。
  临时社会救济 解放初,农村遇春荒、夏荒、冬寒等困难,人民政府除发动群众互助互济、银行贷款组织生产自救外,并发放救济粮、救济款。1950年,全县发放救济粮2.85吨,救济18个保190户409人,每户多者25公斤,少者10公斤,并拨冬种贷粮58吨,救济6个区48个村。1951~1952年,为解决新分得土地的贫雇农生产上的困难,减免公粮1093.72吨。1952年,发放春荒紧急救济款0.6万元,夏荒救济款5.64万元,粮47.5吨,并发春、夏荒贷款9.64万元,给2.44万户农民购置种子、农具、肥料。1956年合作化后,春、夏荒依靠集体力量解决。1960年发生水肿病,国家和集体拨出救济款6.6万元,专用物资有红糖3.58吨,上等酒9吨,薏米2.54吨,组织医务人员下乡巡回医疗,拨出8万元的药品给予免费医疗。1961年,对困难户实行困难补助,农村由人民公社发放,城关由各企事业单位筹集补助。当年享受困难补助4610户,补助现金1.53万元。1963年起农村困难补助有现金和粮食两种。1963~1965年年均补助4625户、补助款18.35万元、粮63.06吨。1972年对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811元。1977~1986年春、夏荒救济款共54.04万元,寒冬救济棉被8206床、棉衣17829件、卫生衣裤5282件、棉背心1561件、布票1000米、蚊帐71床。救济对象为农村贫困户。城镇企业职工的困难补助实行救急不救贫的原则,对患病危重、双亲死亡、天灾人祸等紧急困难实行补助,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第二节 社会福利
  一、慈善事业
  明洪武年间(1368~1398),县办惠民药局为穷苦病人施药。清光绪《续修浦城县志》载,宋设居养院。元代因袭,明洪武十四年(1381)居养院更名养济院,后废。
  清代设有普济堂、孤贫院、同善堂、育婴局(堂)等。
  清乾隆三年(1738),建普济堂于万安桥头,后废。孤贫院有2所,一所建在水南校场,另一所于乾隆七年由官田里,季邦辅捐资在殿基周家塘建屋30楹、捐苗390余石,收养无依靠孤独者60人。后废。
  同治十一年(1872),署县事程廷耀罚充季姓房屋一所改建同善堂,后更名同善局,有捐田产74.5亩,后废。
  乾隆三年知县杨允玺在东隅里陂头建育婴堂,后废。光绪九年(1883),邑人季忠怀捐置田租330余石,充育婴经费,光绪十六年知县熊汝梅、盐局官运委员宋尊望带头倡捐,于双忠祠建育婴局,光绪十七年更名育婴堂,共捐田租年收入1355石;另一所于光绪二十二年建于石陂街,有田11.78亩和鱼塘一口,后废。
  民国期间,有育婴局与孤贫院两种慈善机构,育婴局沿袭清代,年收养弃婴140~180人。民国4年(1915),石陂叶村陈丹楷独立创办保婴局,捐苗租230石为育婴经费。民国7年停办。孤贫院沿用清代修建的水南校场房屋6排5直平房,约150平方米,收养残疾人员10名。民国20年8月,育婴局改为县育婴管理委员会。在抗战前收养婴孩常为150名以上。民国28年又改为县儿童保育所,有职员3人。民国32年6月1日,由政府改为救济院,设有育幼所和施药
  所,当年收容婴孩36人。民国33~35年,收容婴孩在50名左右,雇乳娘6人左右,年开支约4万元。民国35年,县佛教支会设安老所,经费出自庙产,至民国37年,收容征属贫老无靠者数十人。民国37年,救济院增设残废所。。
  二、救济院 福利院 敬老院
  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育婴局与孤贫院,合并后迁至城东金鸡岭,改名救济院。1955年改为残老教养院,国家派3名工作人员负责教养护理工作。1960年改名养老院,1963年更名福利院。1968年底,福利院撤销,所收养的院民回原籍,给予社会救济。自1949~1968年,先后共收养婴儿417人,残疾、孤独者205人。
  1973年恢复福利院,院址从金鸡岭迁到城郊西山下,配备干部2人、职工9人。国家拨款兴建砖木结构院民宿舍、娱乐室、厨房、膳厅和办公室等共1678平方米,购置和赠送有24英寸黑白电视机和20英寸彩色电视机各1台、电风扇3台、洗衣机等。还购置有手扶拖拉机、电动粉碎机、电动抽水泵各1台。开辟果园5亩,种植桃、梨600株,茶山2亩,绿化山30亩,经济林、风景林树3000多株。每年春节,县级领导干部及县直机关部分干部、城关居民,前往拜年,慰问院民。1973~1988年,共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人69名,负责其一切生活和医疗费用。1988年有院民39人。
  1959年由公社、大队创办17个敬老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人员125人。1960年,敬老院撤销,院民陆续回原住地按“五保”供养。1980年官路公社创办敬老院,新建砖木结构房屋1座360平方米,另辟花圃、空坪350平方米,配有院长、护理、炊事员、种菜各1人,共收养“五保”户19人。至1988年,有管厝、万安、忠信、山下、水北街、临江、濠村、九牧、永兴、富岭、古楼等11个乡镇创建的12所敬老院(忠信乡2所),共有房屋13座130余间,院民137人。
  三、“五保”户供养
  解放后至1955年,人民政府对无依无靠鳏寡孤独老人及残疾者实行国家定额救济。1956年合作化后,由集体公益金中实行“五保”(保障衣、食、住、医、葬),使每个“五保”对象达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国家每年发给每人10元补助款,春节每人另给补贴10元。据1965年统计,全县有“五保”户1006户,全年供给75880元,每人平均75.4元。1986年全县有“五保”户1302户1349人。是年,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对“五保”户供养的通知》,规定每人每年供给200元,口粮300公斤。是年发给冬装1349套。1988年底,全县有“五保”户1052户1202人。
  四、福利企业
  “工合”社浦城事务所 民国28年7月,成立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简称“工合”,亦称“工合”社)赣闽粤区浦城事务所。“工合”是抗战初期(1937年冬)宋庆龄和国际友人埃德加·斯诺(美国人)、路易·艾黎(新西兰人)等在上海发起组织的,在福建成立永安、浦城两个事务所。浦城“工合”规模较小,列为丙等。毛贤友(湖南人)、林涧青(连江人,共产党员)先后担任浦城事务所指导员,有工作人员2~6人,基金3000元(法币)。“工合”采用合作社的办法,把沿海沦陷区流浪到内地的难民、失业知识分子、失业技术人员和战线退下的伤残人员组织起来,在浦城成立7个合作社,生产前线和解放区的军需民用物资,如鞋袜、毛巾、竹笠、药棉、纸张、卷烟以至腌菜等。其生产收入除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外,余皆分配给各个合作社,事务所纯属非商业的经营机构。民国29年夏,艾黎到浦城指导“工合”工作。
  城关社会福利生产委员会 解放初期,为解决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就业问题,开展社会福利生产,组织缝衣、洗衣、蔬菜、雨笠、鞋革等厂组。1960年4月14日,正式成立城关社会福利生产委员会,有委员21人,共组织生产服务单位(厂、组)38个、477人,其中盲、聋、哑13人,残废4人,年老孤幼35人,此外还安排无职业或无条件就业的社会贫民。
  福利厂 1978年4月1日,西山下(福利院附近)的聋哑少年学习班改为聋哑福利工厂,派干部1人,职工5人。福利厂主要为加工冬令救济物资、棉衣、棉被等。1984年增加10人,扩大生产范围,增设骨灰盒车间和缝纫、弹棉车间。1980~1985年,总产值278913元,利润1.56万元。1986年9月,改为县民政福利服务公司,当年产值19.24万元,1988年14多万元,利润1万余元。
  第五章 其他民政事务
  第一节 少数民族事务
  1978年后,县人民政府逐步加强少数民族事务工作,落实对少数民族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聚居村落的生产、建设、教育、卫生、交通等方面予以扶持;对少数民族公民在升学、就业、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在加入中国共产党、提拔干部等方面给于重视。1984年,民政局开始设专人主办少数民族事务,对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富岭镇余塘村、圳边村及古楼乡的大洋村,每年向省、地民族事务委员会申报一次扶持发展计划,填报一次《少数民族占总人口30%以上行政村社会经济情况调查表》,并负责扶持款项到位和监督使用工作。1986年,根据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问题的补充通知》,开始恢复或改正少数民族公民的民族成份工作,1986~1988年共恢复、改正民族成份2465人,其中畲族2152人,回族313人。
  第二节 社团登记
  民国时期,社会团体(简称社团)登记业务由县政府民政科办理,国民党县党部对其实行指导和监督。民国29年(1940),国民党福建省党部社会处令各县办理人民团体登记,至民国31年底,全县登记社团39个。民国34年再次调查登记,至次年春完成,共登记团体45个。民国37~38年春,实行第三次登记,共登记社团65个。登记的社团比较混乱,有重复成立和性质类似的情况。
  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民政部门为社团登记的主管机关。县民政科根据中央颁发的办法,对解放前遗留下来各种社团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反动社团、封建行会,对合法社团和新成立的社团依法登记,共取缔社团27个,登记社团17个。1954年民劳科对社团依法登记。三年后,登记工作中断,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类社团陆续成立。至1988年,各部门先后审批成立社团41个,其中科技20个,文化5个,宗教2个,归侨1个,其他团体13个。
  第三节 婚姻登记
  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凡男性20岁、女性18岁的才予登记结婚,由区乡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经过登记才算合法婚姻关系。同时实行离婚、复婚登记制度。
  1952~1958年,全县登记结婚的10689对,离婚2627对,复婚136对;平均每年结婚1527对,离婚375对,复婚19.4对。
  1981年国家颁新的《婚姻法》,规定婚龄男性提高到22周岁,女性20周岁。全县自1981~1988年登记结婚22329对,离婚583对,复婚20对;平均每年结婚2791对,离婚72.8对,复婚2.5对。
  附 爱民街婚姻介绍所
  1987年4月,南浦镇爱民街在街道居委会内创办全县第一家婚姻介绍所,雇用工作人员2人,对前往登记的人收取手续费并介绍双方情况,促使其相互认识。自成立至1988年底,前往登记的共有167人,结为夫妻的12对。
  第四节 殡葬管理
  解放前,山地私有,不能任人土葬,城乡有行善之人捐置义冢山(俗称棺山),供无地死者埋葬。明代全县有27处,清代有19处。浦城殡葬尚厚殓,有停棺数年不葬的陋俗,清代梁章钜三子恭辰为此曾著《劝戒近录》,提出戒停葬、戒厚殓。族谱定家族规训,停葬超过60天的,由本家族长辈出面责成入葬。民国沿用清代义冢山。
  解放后,浦城沿袭用棺材土葬的习俗。1977年,国家投资46万元,在城西北义冢山建火葬场,占地面积70余亩,建筑面积1750平方米。1979年,开始殡葬改革,实行火化,当年火化尸体33具。1981年7月1日,成立福建省浦城县殡葬管理所,管辖浦城、松溪、政和3县殡葬事宜。1985年4月,改为县殡仪馆,配有干部2人,职工18人。1979~1985年共火化2220具尸体,占全县死亡16604人的13.37%。1986~1988年共火化2676人,占这三年死亡7249人的36.92%,城关火化率达100%。1984~1988年,殡仪馆多次被省、地、县三级分别授予文明单位、殡葬改革先进集体称号。
  第五节地名管理
  清及其以前,境内地名大部分以所在方位、地形地貌、居民姓氏、一方典故命名,小部分带有封建色彩,而且重复地名颇多,无专门管理。民国初,沿袭旧地名。民国32年(1943),县政府将城关12条主要街道分别更名为中山、中正、复兴、建国、林森、恢先、西山、体仁、民族、民生、民权、中华路。
  1951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更改县内一些带有封建迷信、民族歧视、违背国家方针政策、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的地名,城关9条主要街道分别更名为解放、劳英、爱民、胜利、幸福、民主、和平、新华、建设街。“文化大革命”期间,红卫兵破“四旧”,随意更改地名,管理混乱,城关10条街道分别更名为灭资、兴无、红卫、东方红、工农兵、东风、红旗、大庆、战斗、红浦路(弄)。
  1979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年,成立县地名领导小组。根据《全国地名普查若干规定》(试行)精神,5月,以莲塘公社为全县地名普查试点,进行社会性的实地调查、审定,与1.5万地形图原标相符205条,新增地名33条。通过试点,于同年6月培训各公社民政助理员为骨干,在全县开展地名普查工作。至1981年春季结束。逐条逐项核实,整理普查成果,填入地名普查一览表。对地名的标图位置、经纬度、规范字、含义、来历、汉语拼音等项审查无误,同时查明浦城政区地名、重名和地名沿革。并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街道各称。县地名委员会编辑《浦城地名录》,确定全县标准化、规范化地名4260条。经过普查确定标准地名后,凡更改地名必须经地名委员会办理手续。有新建村庄、新的建筑物、新辟的街道均要经过地名委员会办理地名命名手续。1981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公社、大队、生产队的名称一般以驻地命名,解决一个地区内公社重名、县内大队重名、社内的自然村重名问题,对建阳地区内重名的3个公社(镇)、县内重名的11个大队、公社范围内重名的10个自然村进行改名。1986年改为地名委员会,由县长兼主任,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由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详见《建置》卷)
  1981~1988年,新辟城区街巷和农村集镇及新建居民点,经县地名委员会批准命名的73条,通过普查建立地名卡片633张。
  附 航空测绘点
  1955年,参加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苏联专家一行16人到浦城,县即成立经济建设保卫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下设保卫、供应、运输3个组,专家分4个小组,在县派工作人员配合下,自同年2月7日至5月13日,在境内的福罗山、腾云尖、匡山、棉山、观音尖、千家山等地测绘。并在腾云尖建立测绘点,设置钢筋水泥墩于山巅,“文化大革命”期间测绘点被毁,今址为县电视差转台。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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