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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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23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判制度
分类号: D925.02
页数: 2
页码: 849-850
摘要: 本篇记述了蒲城县审判审判制度的情况。
关键词: 蒲城县 审判 审判制度

内容

明、清时期,司法与行政合一。知县坐堂审判,实体法和程序法混杂,民刑不分,诸法合体。
  民国期间,全县不设地方法院,实行审检合署的制度。民国元年(1912),知事下设帮审员分理民、刑事案件。民国3年5月,枪决闹平粜的首领徐德胜(又名大弟弟),这是县处决死犯由杀头改枪决的开始。民国3年,帮审改为承审。知事负责地方厅案件。承审负责初级厅案件,并主管民事案件的审讯、制判、检验、调查,而以县知事名义行文。遇军法案件,则由县长及承审员组织临时法庭审讯。民国23年,专设军法承审员禀呈专员进行处理。凡属情节重大的军法案件,随时电请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核定。抗日战争期间,由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案件,抗日战争胜利后,此制度撤销。上诉须由县司法处向县政府办理递解手续,将人犯递解到上诉法院(建瓯地方法院即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应讯。县未设法院,县长兼理检察,但刑事案件的侦查、告诉、告发等实体职权仍由承审员执行,起诉在形式上虽已分立,实际上仍系于承审员1人,且弊端百出。在民国36年召开的第一届参议会第九次大会上,就有多位参议员指出:“县司法机关对于处理人民民刑诉讼事件时有稽延,或有经年累月不予终结,甚且诉讼案件亦累月不见传讯,以致当事人实感讼累经年废时伤财之苦。且予讼棍居间苛勒,一经中饱,诉讼时间拖延,往往弊窦丛生,致误人民权利难于取得法律之保障。就刑事事件言之,或有冤狱久累,或有法外逍遥。”
  1950年6月,县司法科成立,刑事案件中的匪特、潜匪、武装土匪等一类反革命案件由县公安局直接处理。地主恶霸案件、破坏土改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由县司法科处理。是年,由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司法科长及农民代表组成审判委员会。土地改革时期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庭、各区分庭办理,报县人民政府审判委员会定案,判决书由县长署名。县人民法庭判决的案件,由县长以审判长的名义署名。受理刑事案件应呈专员公署司法科审批。同年12月20日,在城区第一次召开宣判大会,枪决2名贪污犯。至1951年底,县庭和分庭开庭64次,全县10个区97个乡都开过公审或宣判大会,参加大会的有17.5万人次。1952年上半年集中力量进行“三反”,积案达347件。“三反”结束后,县人民法院与县公安局、妇联、总工会等单位,组成清理积案委员会,推动审判业务,建立包审包结的制度,在处理上克服单独过堂审讯,传一件办一件的旧司法作风,深入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了解案情,采用大规模集体调解和宣判的方式,结合中心工作,进行法纪宣传。9月,以城区为重点,开展司法改革,将不适应司法工作的人员调整、转业。同时批判旧法观念与坐堂问案、孤立办案的旧衙门作风。发动群众,对司法机关存在的旧的法制观点和旧的司法作风提出意见,同时,设立密告箱,收集到群众检举讼棍、黑律师等的意见175条。12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属福建省人民法院建阳分院管辖(1954年后改称为建阳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1954年,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每乡结合普选,选出人民陪审员2人,全县共有人民陪审员119人,参加轮值陪审33人。1955年4月1日,第一次在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理,由法院指定辩护人参加辩护。1956年,实行公开审理、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审判制度。同年,县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审判员等7人组成,将过去自行侦察办理的刑事案件,改由公安局侦察、预审,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并受理重婚、破坏军婚、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轻微伤害、诬告、侮辱及其他婚姻犯罪的自诉案件。
  1957年全县有人民陪审员193人。1958年有90人,城关镇8名,其他乡(镇)各2名。1959年6月,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合署办公,对外仍按各自机关行文,设政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侦察保卫、刑侦治安、批捕起诉、预审、审判、劳改及收容审查等工作,削弱公、检、法三家各司职责、互相制约的职能,使建立起的诉讼程序、制度受到冲击。1960年3月恢复各自办公。因“文化大革命”动乱,1967年8月,法院中断审判活动,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公、检、法机构撤销,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受理刑事案件,停止民事案件的处理。1972年10月,随县人民法院重建而恢复民事审判。1978年5月,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选出人民陪审员160名。10月,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重新建立,由正、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刑事审判庭庭长、民事审判庭庭长5人组成。1980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外,其余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1986年7月25日,对执行枪决的死刑罪犯取消插签游街的制度。1988年有人民陪审员114名。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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