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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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22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2
页码: 843-844
摘要: 本篇记述了蒲城县检察、刑事检察的情况。
关键词: 蒲城县 检察 刑事检察

内容

一、批捕
  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承担公安机关报捕案件的审批工作。1957年批捕人数163人,其中反革命人犯108人,占66.26%,刑事人犯55人。刑事人犯中,其犯罪类型所占比例是盗窃占29%,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和凶杀、伤害各占5.4%,破坏统购统销占20%,其它占34.8%。1958年,受理公安报捕469人,审查批捕408人,不批捕61人。是年,公、检、法联合办案,就地处理。由于缺乏制约,小部分案件定性不准。1959年检察人员携卷深入田间、工地,就地查证批捕。1961年携卷下乡查证核实办案的占报捕总数的45.85%。是年,批捕人犯118人中,反革命人犯10人,占批捕人犯的8.47%。批捕的刑事案件中,投毒案件7起,人犯9人。投毒原因均为婚姻和家庭纠纷,主要发生在偏远山村。1955年至1962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中,不予批捕占受理案件的15.8%。1963~1965年不予批捕占34%。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杀人案件数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53%。其中“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下来的杀人案占42.5%,恋爱问题和家庭纠纷杀人占25%,谋财害命杀人的占12%。1983年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简称“严打”)中,审查批捕的盗窃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审查批捕总数的37.8%。1985年在“严打”第二战役中,批捕的盗窃犯罪案件占当年批捕刑事案件的61%。1985年1月至3月统计,盗窃案件作案成员中青少年(25岁以下)的犯罪占盗窃案件人数的75%。1979~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的各类刑事罪犯中,盗窃犯占30%,诈骗犯占16.1%,流氓犯占15.3%,强奸犯占12.2%,杀人犯占5.7%,抢劫犯占5.8%,故意伤害犯占3.4%,赌博犯占2%,敲诈犯、毁坏公私财物犯各占1.7%,其他占6.1%。1988年受理公安部门报捕案件140件225人,审查决定逮捕137件214人,重点是杀人、强奸、重大盗窃及流氓团伙等刑事犯。
  二、起诉
  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初期,选择案情简明的一般刑事案件或反革命案件进行起诉。1955年4~11月,起诉案件占同期批捕数的44%,公安代行检察院进行起诉的占批捕的41%。1956年,县检察院承担审查起诉的全部工作。是年至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起诉案件1055件,经审查决定起诉1015件,占96.21%。1979年,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占审查案件的94%,其中起诉强奸、轮奸、抢劫、杀人、爆炸等重大刑事案件占起诉总数的66.6%。1983年,起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占84.3%。1985年,起诉盗窃和团伙作案的案件占起诉案件的55%。同时,起诉强奸精神病妇和奸淫幼女案件占起诉强奸案件总数的54.5%。起诉案件均作有罪判决。1988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25件240人,审查决定起诉115件214人。
  三、支持公诉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956年,出庭支持公诉占当年起诉案件的
  8.03%。1957年全面开展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出庭支持公诉占法院开庭数的94%。1963年出庭支持公诉占法院开庭数的72%,对重大案件发表公诉词3篇。1964~1965年出庭支持公诉达100%。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选择典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1980年,对法院开庭受理的案件全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是年至1981年,县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对法院的审判结论,提出书面抗诉2件2人,督促法院进行改判1件1人,自行撤销1件1人,提出口头建议13件14人。1986年,对法院一审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提出抗诉的3件9人,发表公诉词44篇。1988年经抗诉,法院改判1件1人,发表公诉词52篇。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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