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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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22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7
页码: 842-848
摘要: 本篇记述了蒲城县司法、检察的情况。
关键词: 蒲城县 司法 检察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民国元年(1912)县设审检厅,合审判、检察两署,由知县兼检察官,未设专职的检察人员。其后至解放,均由县长兼理,形式上审判与检察分立,实际仍系审判官包揽。
  1955年4月14日,县人民检察院成立。12月,任命临时检察员4人。1956年,在各区、乡、镇和企业单位发展检察通讯员147名。1957年检察通讯员增至172名。1958年3月,检察通讯员工作停止。6月,成立县人民检察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机构处于瘫痪状况。1967年5月,检察业务职能由公安局军管小组行使。1968年10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政治组人民保卫组,县检察院建制撤销。1975年1月,检察机关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1978年6月,重新筹建检察机关。1979年1月1日,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1月,成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1988年,为适应打击经济犯罪和治安综合治理需要,分别在富岭镇和仙阳镇成立检察室。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批捕
  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承担公安机关报捕案件的审批工作。1957年批捕人数163人,其中反革命人犯108人,占66.26%,刑事人犯55人。刑事人犯中,其犯罪类型所占比例是盗窃占29%,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和凶杀、伤害各占5.4%,破坏统购统销占20%,其它占34.8%。1958年,受理公安报捕469人,审查批捕408人,不批捕61人。是年,公、检、法联合办案,就地处理。由于缺乏制约,小部分案件定性不准。1959年检察人员携卷深入田间、工地,就地查证批捕。1961年携卷下乡查证核实办案的占报捕总数的45.85%。是年,批捕人犯118人中,反革命人犯10人,占批捕人犯的8.47%。批捕的刑事案件中,投毒案件7起,人犯9人。投毒原因均为婚姻和家庭纠纷,主要发生在偏远山村。1955年至1962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中,不予批捕占受理案件的15.8%。1963~1965年不予批捕占34%。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杀人案件数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53%。其中“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下来的杀人案占42.5%,恋爱问题和家庭纠纷杀人占25%,谋财害命杀人的占12%。1983年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简称“严打”)中,审查批捕的盗窃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审查批捕总数的37.8%。1985年在“严打”第二战役中,批捕的盗窃犯罪案件占当年批捕刑事案件的61%。1985年1月至3月统计,盗窃案件作案成员中青少年(25岁以下)的犯罪占盗窃案件人数的75%。1979~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的各类刑事罪犯中,盗窃犯占30%,诈骗犯占16.1%,流氓犯占15.3%,强奸犯占12.2%,杀人犯占5.7%,抢劫犯占5.8%,故意伤害犯占3.4%,赌博犯占2%,敲诈犯、毁坏公私财物犯各占1.7%,其他占6.1%。1988年受理公安部门报捕案件140件225人,审查决定逮捕137件214人,重点是杀人、强奸、重大盗窃及流氓团伙等刑事犯。
  二、起诉
  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初期,选择案情简明的一般刑事案件或反革命案件进行起诉。1955年4~11月,起诉案件占同期批捕数的44%,公安代行检察院进行起诉的占批捕的41%。1956年,县检察院承担审查起诉的全部工作。是年至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起诉案件1055件,经审查决定起诉1015件,占96.21%。1979年,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占审查案件的94%,其中起诉强奸、轮奸、抢劫、杀人、爆炸等重大刑事案件占起诉总数的66.6%。1983年,起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占84.3%。1985年,起诉盗窃和团伙作案的案件占起诉案件的55%。同时,起诉强奸精神病妇和奸淫幼女案件占起诉强奸案件总数的54.5%。起诉案件均作有罪判决。1988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25件240人,审查决定起诉115件214人。
  三、支持公诉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956年,出庭支持公诉占当年起诉案件的
  8.03%。1957年全面开展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出庭支持公诉占法院开庭数的94%。1963年出庭支持公诉占法院开庭数的72%,对重大案件发表公诉词3篇。1964~1965年出庭支持公诉达100%。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选择典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1980年,对法院开庭受理的案件全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是年至1981年,县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对法院的审判结论,提出书面抗诉2件2人,督促法院进行改判1件1人,自行撤销1件1人,提出口头建议13件14人。1986年,对法院一审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提出抗诉的3件9人,发表公诉词44篇。1988年经抗诉,法院改判1件1人,发表公诉词52篇。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6年,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一般监督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是年6月,对不按法律手续关押捆绑群众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检察,并报请中共浦城县委给予当事者以法纪、行政、党纪处分。1958年,在动员群众献售金银工作中,少数工作人员采用强迫命令等违法手段逼交金银,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查处有逼供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逮捕1名。1962年5月,县人民检察院检查1958年以来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情况,检察院依法逮捕3名严重违法乱纪人员,并分别给一些违法乱纪人员以开除、停职、调离等处分。
  1980年后,县检察院的法纪检察工作转向以经常办案为主,严肃查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关押、侮辱案件以及重大责任事故案件、重婚案件、玩忽职守案件等。1987年,查处法纪案件10起,审查决定立案侦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1件2人。1988年受理法纪案件15起,立案侦查4件4人,起诉2件2人,免诉2件2人。
  第四节 经济检察
  1955年4月开始,县人民检察院对贪污、偷税、漏税、抗税经济案件实行自行侦查,对贪污国家和集体公款1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侦查。1957年,全县开展打击贪污犯罪活动。5月召开处理犯罪分子大会,县检察院宣布逮捕法办3名,对主动坦白交待积极退赃的3名犯罪分子,县检察院免予起诉。1955年至1962年8月,县检察院自行侦查决定逮捕的经济案犯20余名,贪污犯罪占经济案件总数的83.7%。
  1980年在经济检察办案过程中,协同有关部门,深挖罪犯。1982年,严惩经济犯罪活动,当年查办万元以上大案4件,要案1件。1985年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案件占70%,其中会计人员占经济犯罪人员的57%。是年,查办大案4起,贪污案件占经济案件的70%。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经济案件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事业单位整顿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6次,口头建议12次,对发案较多的农村信用社,发出检察建议,协同整顿乡镇信用社11个,调整不称职工作人员7名,协同制定《现金管理审批制度》、《贷款管理审批制度》等。1986年,特大案件比1985年增长50%。九牧乡黎处村信用站一名工作人员利用职便,采取冒名贷款、偷支存款、存款不入帐等手段,贪污公款5.3万余元。县
  人民检察院移送建阳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此案是全县批捕的最大贪污案件。是年,通过办理经济案件挽回经济损失42.5万余元。
  1980~1986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济案件60余件,其中贪污案件38件45人。逮捕经济犯罪人员30余名,提起公诉27件32人,免予起诉19件11人。1987年,接受经济案件19件24人,已侦结17件,挽回经济损失8万余元。1988年把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放在首位,深入实际,主动出击,与有关部门和邻县进行横向联系,联合打击经济犯罪。立案侦查9件11人,免诉4件5人,作其他处理9件9人,继续调查2件2人,挽回经济损失16.15万元。
  第五节 林业检察
  1979年前,林业案件由公安机关办理,其间林业案件多为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即办理林业案件。1980年、1981年批捕起诉林业案件3起3人。1982年1月,成立林业检察科。1985年,实施《森林法》,抓紧林业案件的侦破,共受理林业案件25件52人,立案侦查9件13人,占受理数的36%,提起公诉的案件8件9人,占立案数的88.89%,县人民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免诉1件4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16件39人,没收、罚款2.76万元,追缴木材1296立方米。犯罪成员中村民占82.3%。是年,林业案件占1982~1985年林业案件总数的53.8%。1986年审查批捕3件5人,起诉5件7人(其中追诉2人)。1987年受理公安报捕林业案件11件17人,批捕7件13人,不批准逮捕2件2人,退查2件2人。受理审查起诉林业案件8件14人,经审查起诉8件13人,免诉1人。1988年受理公安报捕林业案件10件16人,审查批捕9件1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0件13人,审查起诉6件7人,免诉2件2人,未结2件4人。
  第六节 监所检察
  1955年4月至1967年,县先后对城关劳改队、永平劳改农场和看守所进行检察监督。1979年后,劳改农场迁走,只对县看守所进行检察监督。
  一、监所案件
  1958~1961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报请在监所劳改队中重新犯罪人员起诉加刑案犯34人,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加刑29人,其中,脱逃案件加刑占加刑案件总数的54.8%。1962~1965年,起诉加刑16人,主要为脱逃案件。
  二、监所检查
  1956年6月,县检察院与公安、法院成立检查小组,对城关劳改队和看守所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958~1961年,对城关劳改队、永平农场和看守所检查19次、巡视38次。1979年对县公安局看守所进行32次检查,与公安、法院联合检查2次。1981年,监所检查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查案犯伙食及号内环境卫生,建立人犯档案制度,制定监
  规8条。1983年,县看守所关押人犯骤增,各类刑事犯罪人员参杂关押,县成立监所管理领导小组以加强领导。在看守所增设电网、探照灯、报警铃等安全设施,同时,生活管理上抓环境卫生、伙食管理,配备医师,对病号进行医疗,使在押人犯无一发生流行病症。1980~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对县看守所联合检查85次。1987年,检察、公安、法院对监所联合检查15次,不定期检查40次。1988年,监所检查60次,纠正违法情况24人次,提出安全防范建议20次。
  三、教育案犯
  1956~1957年,对案犯的教育,主要是在监所内进行政策、法律教育,教育案犯遵守监规法规。1958年,监内开展宽严教育,敦促案犯争取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县监所有2名案犯补充交代罪行,检举揭发材料1328件。1981年,动员案犯家属规劝30多人次。1982年,贯彻执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改造方针。1984年.在监所播放县领导及司法部门对案犯教育的录音讲话,播放县人民政府召开惩罚犯罪的宽严大会录音等,张贴《关于开展坦白从宽、立功赎罪的决定的通知》。7名在押犯坦白交代犯罪事实22件,11名在押犯检举揭发29人76条问题。1986年,在县看守所上法制课11次,受教育人犯达350人次,促使案犯补充交待问题87条,检举揭发案件线索178条。1987年,对案犯个别谈话、政策教育50多人次,上法制课9场,受教育人犯200人次,播放法制电视录相7场。检察院、公安局在看守所内开展“文明监室”活动。1988年对案犯教育谈话60人次,上法制课、监规教育课13次,从严惩处3名“牢头狱霸”,严肃处理20名违反监规、欺压人犯的罪犯。
  第七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群众来信74件,自行办理43%。1956年受理111件。1957年,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控告申诉工作。3月,实行每月1日、11日、21日检察长接见群众制度。当年受理266件,对控告案件采取转有关部门查处或结合办案深入调查或派员调查的办法处理,对申诉案件配合公安、法院统一组织力量查处。1961年,对来信来访的处理原则是多办少转。是年,自办信件占同年信件总数的51%,合办占17%。1965年,采取定期检察、定期总结,专人负责、大家动手的办法处理来信来访,还结合下乡办案,调查研究。1957~1967年,县人民检察院共收到控告申诉信件2178件,控告信件占54%,控告干部违法乱纪的信件占有较大比例,1957年占受理的15%,1958年占15.6%,1959年占18%,1963年占15%,1966年占40%。申诉信件占17%,主要性质是对判决、逮捕、被划为“四类分子”、行政处理的不服。这些信件,基本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处理有结果。
  “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较多冤假错案,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初期,申诉案件比例较大。1979年,申诉信件占同期信访件的40%,其中重复信访占40%。1980年占36%,1981年占30%。申诉人中,有部分确有违法犯罪行为,而乘落实政策之机无理申诉。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经正、副检察长亲自审批或面示处理的来信达200件,接见来访人员80多人次。1982年后,申诉案件有较大的下降,检举控告经济领域犯罪的信件增加,是年占44.7%。1985
  年,申诉信件只占5%。是年有的案件是有关部门已着手查处,但控告人却不断往上层层控告,有的案件是控告人提出新的问题要求解决,形成重复信访增加。1~9月,共受理群众控告申诉信访231件次,其中重复件91件,占同期总数的39.39%。1986年,检举控告经济领域和其他刑事犯罪的案件占总数的42%。1987年6月7~8日,首次在浦城县举行地区、县两级检察长接待日,接待来访群众159人次,反映各类案件线索及申诉不服处理等问题126件,接受法律咨询46人次,提供法律解答58件。是年共受理来信来访236件次,其中首次的168件。1988年10月1日,成立贪污贿赂罪举报室,至年底,接待群众举报23人次,收到举报信56封,提供违法线索40条,初查举报案9件。
  第八节 案件复查
  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即检查办案质量,纠正判处不当的案件。1956年8月开始,对1955年以来逮捕、判刑的案件再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冤错案件和判处不当的案件,分别给予纠正。1961年10月,县检察院对1958年定为“破坏密植、破坏大炼钢铁、破坏人民公社、瞒产私分、造谣破坏、涂写反动标语、盗杀耕牛、盗窃粮食”等8种类型案件复查,复查出5件13人属于错误定案。1962年4~6月,公安、检察、法院抽调人员,组成复查小组,对1958年1月至1961年12月所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同年8月,还就1958年以来至1961年底处理干部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的案件类型有反革命、盗窃、贪污、严重违法乱纪、瞒产私分、投毒、强奸等犯罪案件。经过这次复查,县人民检察院总结经验教训,纠正一些错判案件。自这年以后,经常对自身所办案件进行复查,以提高办案质量。
  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1979年3月开始把平反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作为拨乱反正的首要任务,协同法院对1966~1976年已判案件进行复查,历时半年复查出所办的案件属于冤假错案的占15%,量刑畸轻畸重的占5.3%,并进行纠正,维护公民的权益。1981年2月,县检察院为全面检查办案质量,总结教训,对1980年度已审结的批捕、起诉、不批捕、免予起诉的案件,全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表明,在有些案件上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方法而批捕的占复查数2.5%,定性不准的占复查数7.5%,该抗诉而未抗诉的占复查数5%。其后,县人民检察院“办一案,回头看”,采取领导把关,复查案件落实到人,交叉阅卷,提出问题,集体讨论,做到逐件复查,逐件评议通过的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对于造成冤狱的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均及时以大会和通知本人的形式予以纠正平反,恢复名誉,对于原来有工作单位的则敦促其主管单位将其恢复原职,对量刑过重、过轻的人员,协同法院一同予以改正。
  第九节 回访考察
  1955~1966年,县人民检察院对监外执行人员的考察主要通过办案以及在各种运动中调查了解监外执行人员的思想动态、表现状况。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落实帮教措施,积极预防和打击犯罪分子的再犯罪活动。1982年,县检察院派员下乡,对14名监外执行改造的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开座谈会,进行家访谈心,并协助所在单位和亲属组成帮教小组。通过帮
  教,表现好或比较好的占93%。1984年,县人民检察院对免诉、不诉、不捕、缓刑、免刑和管制对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回访考察。县粮食局对曾劳改和教养过的8名职工大胆安置,妥善使用,解决其实际问题,促进转化,均没有再发现违法行为,其中有2名被评为先进工作者。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对22名免诉、缓刑及监外执行人员进行2次回访考察,做到派出所、亲友、单位、本人“四见面”。1987年,县人民检察院配合工厂、街道、乡、镇等基层单位对22名免诉、缓刑、监外执行等人员进行回访考察,落实帮教措施,促使他们改过自新,其中有6名成为专业户。还对31名释放、解教人员进行3次回访考察,其中只有2名重新作案被逮捕判刑。县造纸厂、酒厂还先后派人到劳改、劳教单位探望本单位犯罪人员。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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