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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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219
颗粒名称: 卷二十五 司法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18
页码: 842-859
摘要: 本篇记述了蒲城县司法的情况。
关键词: 蒲城县 司法

内容

浦城在清及清以前,知县坐堂办案,掌管一县的司法权力。民国初,检察职务由县知事或县长兼理,另设承审员。后设军法及司法承审员各1人。民国23年(1934)后,设司法处,检察与审判形式上分立,实际上仍取决于审判官,民间纠纷一经诉讼,就深受讼师之害。
  1949年8月起至1951年1月,先后成立县司法教育所、司法科、人民法庭。1952年成立县人民法院,同时在城乡设调解组织,就地解决民事纠纷。1955年4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审判制度分立,互相制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政法机关受到冲击,不能执行正常法律职能。1972年,县人民法院恢复,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法院与检察院对“文化大革命”及1957年以来的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平反冤假错案。1981年,县司法局成立。是年开始,在中共浦城县委领导下,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发挥各自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司法机构和调解组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
  第一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民国元年(1912)县设审检厅,合审判、检察两署,由知县兼检察官,未设专职的检察人员。其后至解放,均由县长兼理,形式上审判与检察分立,实际仍系审判官包揽。
  1955年4月14日,县人民检察院成立。12月,任命临时检察员4人。1956年,在各区、乡、镇和企业单位发展检察通讯员147名。1957年检察通讯员增至172名。1958年3月,检察通讯员工作停止。6月,成立县人民检察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机构处于瘫痪状况。1967年5月,检察业务职能由公安局军管小组行使。1968年10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政治组人民保卫组,县检察院建制撤销。1975年1月,检察机关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1978年6月,重新筹建检察机关。1979年1月1日,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1月,成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1988年,为适应打击经济犯罪和治安综合治理需要,分别在富岭镇和仙阳镇成立检察室。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批捕
  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承担公安机关报捕案件的审批工作。1957年批捕人数163人,其中反革命人犯108人,占66.26%,刑事人犯55人。刑事人犯中,其犯罪类型所占比例是盗窃占29%,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和凶杀、伤害各占5.4%,破坏统购统销占20%,其它占34.8%。1958年,受理公安报捕469人,审查批捕408人,不批捕61人。是年,公、检、法联合办案,就地处理。由于缺乏制约,小部分案件定性不准。1959年检察人员携卷深入田间、工地,就地查证批捕。1961年携卷下乡查证核实办案的占报捕总数的45.85%。是年,批捕人犯118人中,反革命人犯10人,占批捕人犯的8.47%。批捕的刑事案件中,投毒案件7起,人犯9人。投毒原因均为婚姻和家庭纠纷,主要发生在偏远山村。1955年至1962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中,不予批捕占受理案件的15.8%。1963~1965年不予批捕占34%。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杀人案件数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53%。其中“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下来的杀人案占42.5%,恋爱问题和家庭纠纷杀人占25%,谋财害命杀人的占12%。1983年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简称“严打”)中,审查批捕的盗窃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审查批捕总数的37.8%。1985年在“严打”第二战役中,批捕的盗窃犯罪案件占当年批捕刑事案件的61%。1985年1月至3月统计,盗窃案件作案成员中青少年(25岁以下)的犯罪占盗窃案件人数的75%。1979~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的各类刑事罪犯中,盗窃犯占30%,诈骗犯占16.1%,流氓犯占15.3%,强奸犯占12.2%,杀人犯占5.7%,抢劫犯占5.8%,故意伤害犯占3.4%,赌博犯占2%,敲诈犯、毁坏公私财物犯各占1.7%,其他占6.1%。1988年受理公安部门报捕案件140件225人,审查决定逮捕137件214人,重点是杀人、强奸、重大盗窃及流氓团伙等刑事犯。
  二、起诉
  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初期,选择案情简明的一般刑事案件或反革命案件进行起诉。1955年4~11月,起诉案件占同期批捕数的44%,公安代行检察院进行起诉的占批捕的41%。1956年,县检察院承担审查起诉的全部工作。是年至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起诉案件1055件,经审查决定起诉1015件,占96.21%。1979年,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占审查案件的94%,其中起诉强奸、轮奸、抢劫、杀人、爆炸等重大刑事案件占起诉总数的66.6%。1983年,起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占84.3%。1985年,起诉盗窃和团伙作案的案件占起诉案件的55%。同时,起诉强奸精神病妇和奸淫幼女案件占起诉强奸案件总数的54.5%。起诉案件均作有罪判决。1988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25件240人,审查决定起诉115件214人。
  三、支持公诉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956年,出庭支持公诉占当年起诉案件的
  8.03%。1957年全面开展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出庭支持公诉占法院开庭数的94%。1963年出庭支持公诉占法院开庭数的72%,对重大案件发表公诉词3篇。1964~1965年出庭支持公诉达100%。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选择典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1980年,对法院开庭受理的案件全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是年至1981年,县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对法院的审判结论,提出书面抗诉2件2人,督促法院进行改判1件1人,自行撤销1件1人,提出口头建议13件14人。1986年,对法院一审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提出抗诉的3件9人,发表公诉词44篇。1988年经抗诉,法院改判1件1人,发表公诉词52篇。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6年,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一般监督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是年6月,对不按法律手续关押捆绑群众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检察,并报请中共浦城县委给予当事者以法纪、行政、党纪处分。1958年,在动员群众献售金银工作中,少数工作人员采用强迫命令等违法手段逼交金银,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查处有逼供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逮捕1名。1962年5月,县人民检察院检查1958年以来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情况,检察院依法逮捕3名严重违法乱纪人员,并分别给一些违法乱纪人员以开除、停职、调离等处分。
  1980年后,县检察院的法纪检察工作转向以经常办案为主,严肃查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关押、侮辱案件以及重大责任事故案件、重婚案件、玩忽职守案件等。1987年,查处法纪案件10起,审查决定立案侦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1件2人。1988年受理法纪案件15起,立案侦查4件4人,起诉2件2人,免诉2件2人。
  第四节 经济检察
  1955年4月开始,县人民检察院对贪污、偷税、漏税、抗税经济案件实行自行侦查,对贪污国家和集体公款1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侦查。1957年,全县开展打击贪污犯罪活动。5月召开处理犯罪分子大会,县检察院宣布逮捕法办3名,对主动坦白交待积极退赃的3名犯罪分子,县检察院免予起诉。1955年至1962年8月,县检察院自行侦查决定逮捕的经济案犯20余名,贪污犯罪占经济案件总数的83.7%。
  1980年在经济检察办案过程中,协同有关部门,深挖罪犯。1982年,严惩经济犯罪活动,当年查办万元以上大案4件,要案1件。1985年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案件占70%,其中会计人员占经济犯罪人员的57%。是年,查办大案4起,贪污案件占经济案件的70%。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经济案件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事业单位整顿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6次,口头建议12次,对发案较多的农村信用社,发出检察建议,协同整顿乡镇信用社11个,调整不称职工作人员7名,协同制定《现金管理审批制度》、《贷款管理审批制度》等。1986年,特大案件比1985年增长50%。九牧乡黎处村信用站一名工作人员利用职便,采取冒名贷款、偷支存款、存款不入帐等手段,贪污公款5.3万余元。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建阳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此案是全县批捕的最大贪污案件。是年,通过办理经济案件挽回经济损失42.5万余元。
  1980~1986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济案件60余件,其中贪污案件38件45人。逮捕经济犯罪人员30余名,提起公诉27件32人,免予起诉19件11人。1987年,接受经济案件19件24人,已侦结17件,挽回经济损失8万余元。1988年把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放在首位,深入实际,主动出击,与有关部门和邻县进行横向联系,联合打击经济犯罪。立案侦查9件11人,免诉4件5人,作其他处理9件9人,继续调查2件2人,挽回经济损失16.15万元。
  第五节 林业检察
  1979年前,林业案件由公安机关办理,其间林业案件多为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即办理林业案件。1980年、1981年批捕起诉林业案件3起3人。1982年1月,成立林业检察科。1985年,实施《森林法》,抓紧林业案件的侦破,共受理林业案件25件52人,立案侦查9件13人,占受理数的36%,提起公诉的案件8件9人,占立案数的88.89%,县人民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免诉1件4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16件39人,没收、罚款2.76万元,追缴木材1296立方米。犯罪成员中村民占82.3%。是年,林业案件占1982~1985年林业案件总数的53.8%。1986年审查批捕3件5人,起诉5件7人(其中追诉2人)。1987年受理公安报捕林业案件11件17人,批捕7件13人,不批准逮捕2件2人,退查2件2人。受理审查起诉林业案件8件14人,经审查起诉8件13人,免诉1人。1988年受理公安报捕林业案件10件16人,审查批捕9件1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0件13人,审查起诉6件7人,免诉2件2人,未结2件4人。
  第六节 监所检察
  1955年4月至1967年,县先后对城关劳改队、永平劳改农场和看守所进行检察监督。1979年后,劳改农场迁走,只对县看守所进行检察监督。
  一、监所案件
  1958~1961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报请在监所劳改队中重新犯罪人员起诉加刑案犯34人,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加刑29人,其中,脱逃案件加刑占加刑案件总数的54.8%。1962~1965年,起诉加刑16人,主要为脱逃案件。
  二、监所检查
  1956年6月,县检察院与公安、法院成立检查小组,对城关劳改队和看守所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958~1961年,对城关劳改队、永平农场和看守所检查19次、巡视38次。1979年对县公安局看守所进行32次检查,与公安、法院联合检查2次。1981年,监所检查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查案犯伙食及号内环境卫生,建立人犯档案制度,制定监
  规8条。1983年,县看守所关押人犯骤增,各类刑事犯罪人员参杂关押,县成立监所管理领导小组以加强领导。在看守所增设电网、探照灯、报警铃等安全设施,同时,生活管理上抓环境卫生、伙食管理,配备医师,对病号进行医疗,使在押人犯无一发生流行病症。1980~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对县看守所联合检查85次。1987年,检察、公安、法院对监所联合检查15次,不定期检查40次。1988年,监所检查60次,纠正违法情况24人次,提出安全防范建议20次。
  三、教育案犯
  1956~1957年,对案犯的教育,主要是在监所内进行政策、法律教育,教育案犯遵守监规法规。1958年,监内开展宽严教育,敦促案犯争取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县监所有2名案犯补充交代罪行,检举揭发材料1328件。1981年,动员案犯家属规劝30多人次。1982年,贯彻执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改造方针。1984年.在监所播放县领导及司法部门对案犯教育的录音讲话,播放县人民政府召开惩罚犯罪的宽严大会录音等,张贴《关于开展坦白从宽、立功赎罪的决定的通知》。7名在押犯坦白交代犯罪事实22件,11名在押犯检举揭发29人76条问题。1986年,在县看守所上法制课11次,受教育人犯达350人次,促使案犯补充交待问题87条,检举揭发案件线索178条。1987年,对案犯个别谈话、政策教育50多人次,上法制课9场,受教育人犯200人次,播放法制电视录相7场。检察院、公安局在看守所内开展“文明监室”活动。1988年对案犯教育谈话60人次,上法制课、监规教育课13次,从严惩处3名“牢头狱霸”,严肃处理20名违反监规、欺压人犯的罪犯。
  第七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群众来信74件,自行办理43%。1956年受理111件。1957年,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控告申诉工作。3月,实行每月1日、11日、21日检察长接见群众制度。当年受理266件,对控告案件采取转有关部门查处或结合办案深入调查或派员调查的办法处理,对申诉案件配合公安、法院统一组织力量查处。1961年,对来信来访的处理原则是多办少转。是年,自办信件占同年信件总数的51%,合办占17%。1965年,采取定期检察、定期总结,专人负责、大家动手的办法处理来信来访,还结合下乡办案,调查研究。1957~1967年,县人民检察院共收到控告申诉信件2178件,控告信件占54%,控告干部违法乱纪的信件占有较大比例,1957年占受理的15%,1958年占15.6%,1959年占18%,1963年占15%,1966年占40%。申诉信件占17%,主要性质是对判决、逮捕、被划为“四类分子”、行政处理的不服。这些信件,基本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处理有结果。
  “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较多冤假错案,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初期,申诉案件比例较大。1979年,申诉信件占同期信访件的40%,其中重复信访占40%。1980年占36%,1981年占30%。申诉人中,有部分确有违法犯罪行为,而乘落实政策之机无理申诉。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经正、副检察长亲自审批或面示处理的来信达200件,接见来访人员80多人次。1982年后,申诉案件有较大的下降,检举控告经济领域犯罪的信件增加,是年占44.7%。1985
  年,申诉信件只占5%。是年有的案件是有关部门已着手查处,但控告人却不断往上层层控告,有的案件是控告人提出新的问题要求解决,形成重复信访增加。1~9月,共受理群众控告申诉信访231件次,其中重复件91件,占同期总数的39.39%。1986年,检举控告经济领域和其他刑事犯罪的案件占总数的42%。1987年6月7~8日,首次在浦城县举行地区、县两级检察长接待日,接待来访群众159人次,反映各类案件线索及申诉不服处理等问题126件,接受法律咨询46人次,提供法律解答58件。是年共受理来信来访236件次,其中首次的168件。1988年10月1日,成立贪污贿赂罪举报室,至年底,接待群众举报23人次,收到举报信56封,提供违法线索40条,初查举报案9件。
  第八节 案件复查
  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即检查办案质量,纠正判处不当的案件。1956年8月开始,对1955年以来逮捕、判刑的案件再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冤错案件和判处不当的案件,分别给予纠正。1961年10月,县检察院对1958年定为“破坏密植、破坏大炼钢铁、破坏人民公社、瞒产私分、造谣破坏、涂写反动标语、盗杀耕牛、盗窃粮食”等8种类型案件复查,复查出5件13人属于错误定案。1962年4~6月,公安、检察、法院抽调人员,组成复查小组,对1958年1月至1961年12月所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同年8月,还就1958年以来至1961年底处理干部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的案件类型有反革命、盗窃、贪污、严重违法乱纪、瞒产私分、投毒、强奸等犯罪案件。经过这次复查,县人民检察院总结经验教训,纠正一些错判案件。自这年以后,经常对自身所办案件进行复查,以提高办案质量。
  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1979年3月开始把平反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作为拨乱反正的首要任务,协同法院对1966~1976年已判案件进行复查,历时半年复查出所办的案件属于冤假错案的占15%,量刑畸轻畸重的占5.3%,并进行纠正,维护公民的权益。1981年2月,县检察院为全面检查办案质量,总结教训,对1980年度已审结的批捕、起诉、不批捕、免予起诉的案件,全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表明,在有些案件上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方法而批捕的占复查数2.5%,定性不准的占复查数7.5%,该抗诉而未抗诉的占复查数5%。其后,县人民检察院“办一案,回头看”,采取领导把关,复查案件落实到人,交叉阅卷,提出问题,集体讨论,做到逐件复查,逐件评议通过的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对于造成冤狱的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均及时以大会和通知本人的形式予以纠正平反,恢复名誉,对于原来有工作单位的则敦促其主管单位将其恢复原职,对量刑过重、过轻的人员,协同法院一同予以改正。
  第九节 回访考察
  1955~1966年,县人民检察院对监外执行人员的考察主要通过办案以及在各种运动中调查了解监外执行人员的思想动态、表现状况。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落实帮教措施,积极预防和打击犯罪分子的再犯罪活动。1982年,县检察院派员下乡,对14名监外执行改造的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开座谈会,进行家访谈心,并协助所在单位和亲属组成帮教小组。通过帮
  教,表现好或比较好的占93%。1984年,县人民检察院对免诉、不诉、不捕、缓刑、免刑和管制对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回访考察。县粮食局对曾劳改和教养过的8名职工大胆安置,妥善使用,解决其实际问题,促进转化,均没有再发现违法行为,其中有2名被评为先进工作者。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对22名免诉、缓刑及监外执行人员进行2次回访考察,做到派出所、亲友、单位、本人“四见面”。1987年,县人民检察院配合工厂、街道、乡、镇等基层单位对22名免诉、缓刑、监外执行等人员进行回访考察,落实帮教措施,促使他们改过自新,其中有6名成为专业户。还对31名释放、解教人员进行3次回访考察,其中只有2名重新作案被逮捕判刑。县造纸厂、酒厂还先后派人到劳改、劳教单位探望本单位犯罪人员。
  第二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清及清以前,知县掌管一县的司法权力,县署内设典史,协助知县执掌缉拿、囚禁、刑监等。
  民国元年(1912),设审检厅,县知事兼检察官,下设帮审员分理民、刑事件。民国3年改帮审为承审,县知事下设承审员1人,由高等法院委托,主管民、刑案件的审讯。民国23年8月,县长兼任军法官,另设军法承审员1人。并设司法处,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抗日战争开始后,县设军法室。民国35年6月,县军法室撤销,其职能移交司法处。民国36年6月,县参议会鉴于县司法处民、刑诉讼每月几乎达百起,建议从速设立县法院,但未获批准。
  1949年8月19日,县司法教育所成立。1950年6月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成立。1951年1月1日,成立县人民法庭。县庭审判长由县长兼任,副审判长由公安局长兼任。2月16日,分别在仙阳、临江成立第一、第二分庭。7月后至年底,又增设3个分庭,称第三、第四、第五分庭,并设专职干部。土地革命结束后分庭撤销。1952年上半年,“三反”运动结束阶段,成立县人民政府“三反”临时法庭。12月15日,县人民法院成立。1953年9月,全县建立8个普选法庭,普选结束后撤销。1954年4月,县人民法院分别在临江、仙阳设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在石陂、山下、永兴、水北设审判站;第二巡回法庭在仙阳、渔梁、柳墩、忠信设审判站。1956年3月27日,建立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同月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接待室。1957年2月,第一巡回法庭改建为临江人民法庭。1961年11月,第二巡回法庭改建为仙阳人民法庭。1962年1月,在忠信、九牧、永兴、石陂、观前、富岭等成立6个人民法庭,配备兼职审判员。1967年3月,造反派组织冲击政法机关。8月,县人民法院中断审判活动。1968年8月,对县人民法院实行军管。同年10月12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政治工作组人民保卫组,撤销人民法院建制,刑事案件由其办案组审理。1972年10月15日,县人民法院恢复。1978年10月,重新组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79年,恢复临江、仙阳人民法庭,新建水南人民法庭。1980年1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1月,增设林业审判庭。1985年5月,恢复富岭、九牧、石陂3个人民法庭。1987年2月,增设行政审判庭。
  第二节 审判制度
  明、清时期,司法与行政合一。知县坐堂审判,实体法和程序法混杂,民刑不分,诸法合体。
  民国期间,全县不设地方法院,实行审检合署的制度。民国元年(1912),知事下设帮审员分理民、刑事案件。民国3年5月,枪决闹平粜的首领徐德胜(又名大弟弟),这是县处决死犯由杀头改枪决的开始。民国3年,帮审改为承审。知事负责地方厅案件。承审负责初级厅案件,并主管民事案件的审讯、制判、检验、调查,而以县知事名义行文。遇军法案件,则由县长及承审员组织临时法庭审讯。民国23年,专设军法承审员禀呈专员进行处理。凡属情节重大的军法案件,随时电请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核定。抗日战争期间,由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案件,抗日战争胜利后,此制度撤销。上诉须由县司法处向县政府办理递解手续,将人犯递解到上诉法院(建瓯地方法院即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应讯。县未设法院,县长兼理检察,但刑事案件的侦查、告诉、告发等实体职权仍由承审员执行,起诉在形式上虽已分立,实际上仍系于承审员1人,且弊端百出。在民国36年召开的第一届参议会第九次大会上,就有多位参议员指出:“县司法机关对于处理人民民刑诉讼事件时有稽延,或有经年累月不予终结,甚且诉讼案件亦累月不见传讯,以致当事人实感讼累经年废时伤财之苦。且予讼棍居间苛勒,一经中饱,诉讼时间拖延,往往弊窦丛生,致误人民权利难于取得法律之保障。就刑事事件言之,或有冤狱久累,或有法外逍遥。”
  1950年6月,县司法科成立,刑事案件中的匪特、潜匪、武装土匪等一类反革命案件由县公安局直接处理。地主恶霸案件、破坏土改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由县司法科处理。是年,由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司法科长及农民代表组成审判委员会。土地改革时期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庭、各区分庭办理,报县人民政府审判委员会定案,判决书由县长署名。县人民法庭判决的案件,由县长以审判长的名义署名。受理刑事案件应呈专员公署司法科审批。同年12月20日,在城区第一次召开宣判大会,枪决2名贪污犯。至1951年底,县庭和分庭开庭64次,全县10个区97个乡都开过公审或宣判大会,参加大会的有17.5万人次。1952年上半年集中力量进行“三反”,积案达347件。“三反”结束后,县人民法院与县公安局、妇联、总工会等单位,组成清理积案委员会,推动审判业务,建立包审包结的制度,在处理上克服单独过堂审讯,传一件办一件的旧司法作风,深入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了解案情,采用大规模集体调解和宣判的方式,结合中心工作,进行法纪宣传。9月,以城区为重点,开展司法改革,将不适应司法工作的人员调整、转业。同时批判旧法观念与坐堂问案、孤立办案的旧衙门作风。发动群众,对司法机关存在的旧的法制观点和旧的司法作风提出意见,同时,设立密告箱,收集到群众检举讼棍、黑律师等的意见175条。12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属福建省人民法院建阳分院管辖(1954年后改称为建阳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1954年,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每乡结合普选,选出人民陪审员2人,全县共有人民陪审员119人,参加轮值陪审33人。1955年4月1日,第一次在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理,由法院指定辩护人参加辩护。1956年,实行公开审理、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审判制度。同年,县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审判员等7人组成,将过去自行侦察办理的刑事案件,改由公安局侦察、预审,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并受理重婚、破坏军婚、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轻微伤害、诬告、侮辱及其他婚姻犯罪的自诉案件。
  1957年全县有人民陪审员193人。1958年有90人,城关镇8名,其他乡(镇)各2名。1959年6月,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合署办公,对外仍按各自机关行文,设政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侦察保卫、刑侦治安、批捕起诉、预审、审判、劳改及收容审查等工作,削弱公、检、法三家各司职责、互相制约的职能,使建立起的诉讼程序、制度受到冲击。1960年3月恢复各自办公。因“文化大革命”动乱,1967年8月,法院中断审判活动,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公、检、法机构撤销,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受理刑事案件,停止民事案件的处理。1972年10月,随县人民法院重建而恢复民事审判。1978年5月,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选出人民陪审员160名。10月,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重新建立,由正、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刑事审判庭庭长、民事审判庭庭长5人组成。1980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外,其余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1986年7月25日,对执行枪决的死刑罪犯取消插签游街的制度。1988年有人民陪审员114名。
  第三节 刑事审判
  民国23年(1934),审结刑事案件200件,其中科刑65件,无罪64件,命令处刑5件,其他处理66件。民国24年,审结刑事案件162件,其中科刑72件,无罪41件,命令处刑8件,其他处理41件。民国36年,办理大赦案件,2月28日开释5名,但省政府认为其中4名不合大赦令规定,严令缉捕到案。
  1950年11月,全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对处死刑的案犯临时召开群众性控诉大会,诉苦后,就地执行枪决。1951年5月开始,采取大张旗鼓发动群众的办法,5月1日印发41个反革命案犯罪恶材料,提出县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后,召开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各街道群众分为数百个小组,进行讨论、诉苦。5月28日召开4000多人的群众控诉大会,由百余人组成的控诉团诉苦,而后宣判,枪决包括国民党浦城县长应泽在内的16人,判徒刑15人,释放10人。1951年办结刑事案件292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30件、侵犯私有财产案件31件、破坏经济建设与生产案件31件。盗窃、赌博、敲诈案件,上年达150件,而这年大为减少。1952年,刑事案件289件,与上年相比反革命案件减少,只有97件,而破坏经济建设案件增加,达113件。1953年,成立普选人民法庭,审理有关普选案件76件,占全部案件的49.4%。1950年至1954年,处理有关危害农村生产秩序的罪犯及影响农村工作的犯罪分子971人,其中教育释放494人。1956年3月,分设刑事审判庭,专门审理刑事案件。这年审理反革命案件134件142人。1958年,审理刑事案件431件,是解放以来刑事案件最多的一年。审理结果,刑事犯罪案件180件,占41.76%。1959年10月27日和11月14日,县人民法院召开2次特赦大会,特赦15名罪犯。1961年,因国民经济暂时困难,盗窃案件猛增,共审结盗窃案件50件,为全部刑事案件182件的27.48%,1963年9月,对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除行凶杀人外,基本一个不杀,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抓。
  1966年仅审理刑事案件12件。1967年8月,法院中断审判活动。至1972年10月,刑事审判职能先后由公检法军管组、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执行。
  198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这年起,反革命案件转送中级法院一审。1983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审理经济犯罪案件63件,占全部案件的58.8%,超过前三年的总和。是年8月15日开始,全县开展“严打”斗争,集中力量,从重从严,依法判处一批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至年底,审理刑事案件96件,判处罪犯152人。1984年继续“严打”,审理刑事案件107件、判处罪犯154人,其中强奸案件21件。1986年,刑事审判工作重点为打击盗窃犯罪,扫除社会丑恶现象。三年“严打”期间,共审理案件333件,判处罪犯489人,召开各种类型公判大会41场,就地宣判21场,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旁听宣判16场,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259条。1987年,共审结刑事案件76件,判处罪犯98人。是年还审理自诉案件5件。1988年受理并审结刑事案件134件213人,其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1件1人。连续8年无跨年度积案,连续6年无发回更审的上诉案。
  第四节 民事审判
  民国23年(1934),办理审结民事案件104件。民国24年,办理审结民事案件114件。民国期间,民事纠纷付诸诉讼,耗费甚多,以至造成倾家荡产。
  附 民国26年第一次浦城县政会议记录
  查司法手续为尊重法权,故程序森严,维民间一受讼累,则痛苦万分。兹举本县所常见者:
  (1)甲、乙双方所争者不满百金,撰状费每张至少四元(其余六元、八、九、十元不等),状纸抄录、会保各费二元余,由乡至县候讯川资旅费又二元余。计状纸一张,庭讯一次至少需九元,双方合计需十八元。倘经诉辩具状二张,开庭二次,即需耗费三十六元。一经上诉二审来往车费旅费及诉讼费等耗费尤钜,故乡民常因讼累一次而辗转至于破家荡产者。(2)如地主与农民有隙,故意向司法起诉,伸张权威,在富户所费数十百金无足重轻,而佃农一受讼累,真是苦无可诉。(3)本县状师颇多,且具挑拨包揽手段,当事者一被牵入漩涡,欲罢不能,毫无救济解脱之方。
  浦城解放的当年,调解民事纠纷168件。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通过民事审判,支持青年妇女解除封建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关系,争取婚姻自由。这年审结民事案件499件,其中债务纠纷71件,占14.23%,离婚案件53件,占10.62吧%。1951年,审理民事纠纷357件,其中离婚176件,占49.3%。1952年,审理民事纠纷521件,离婚案件268件,占51.44%。在所审结的案件中有59件通过判决结案。是年,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首次受理劳资纠纷案件39件。1954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4月,在临江和仙阳巡回法庭。在辖区内设审判站,置收案箱,以方便群众诉讼,带动和指导民间调解组织。是年,审结民事纠纷583件。1955年,审结民事纠纷案件447件。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债务纠纷,比上年增加100件,土地、宅基纠纷增加2.64倍,并出现山林水利纠纷。这年婚姻案件下降到31件,占全部案件的6.94%。1957年2月至1962年1月,先后在区乡成立7个人民法庭,由人民公社干部任法庭兼职干部。人民法庭在县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962年,全县山林水利纠纷24件,为解放以来最多的年份。1964年、1965年民事审判,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受理民事案件599件,办结531件。其中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的80%。最为普遍的是借订婚索取财物而后不愿结婚,引起追回财物的纠纷。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注重就地办案。1964年1月至6月,法院干部深入219个大队办案152件。1968~1972年,法院机构撤销,民事审判工作被取消。1973年1月,民事审判庭恢复,民事调解率达67%。1980年起,受理的房屋产权纠纷增长甚快。是年5月,开始试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准备,抓紧清理民事积案。县人民法院集中各庭、室的审判员,公社的司法助理以及县司法局干部21人,组成3个巡回法庭,深入到各公社,1个月时间内,清理积案67件,并结合清理刑事自诉的重婚、伤害13件。下半年,又进行两次集中清理,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试办一批民事案件。10月1日正式试行《民事诉讼法(试行)》。是年,共审理各种民事纠纷271件,占受理数96%,其中离婚案件114件,占42.07%,房屋纠纷87件,占32.1%。1983年,审理民事纠纷案件231件,调解处理182件。处理后未出现反悔情况,没有出现矛盾激化和转化的情况。1985年,全县在6个乡镇建立人民法庭,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占全院人员44%。人民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全县民事案件87%。1986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年审结民事案件275件,审结率达95.5%。同时实行月中汇报制度,提高办案质量。1987年,全面贯彻《民法通则》,全年审结民事案件311件,审结率达97.2%,至是年止,本县已连续5年民事结案率超95%。还受理民事申诉执行案件30件,审结13件。人民法庭办理乡镇经济纠纷案件31件,及时为乡镇企业和农村承包专业户排难解忧。是年,县人民法院组织6个巡回法庭,深入19个乡镇37个村委会协助和辅导民间纠纷的调处,把96起易于转化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1985~1987年,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处理各种纠纷939件,无一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即将激化的纠纷120起。1988年,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深入开展“假如我是一个当事人”的活动,落实岗位责任制,审理民事案件429件,其中有14件是久拖未决案件。
  第五节 经济审判
  县人民法院于1980年1月建立经济审判庭,以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当年审结经济合同纠纷和其它经济纠纷9件,审结诉讼标的金额21.63万元。1982年审理19件,审结诉讼标的金额11.6万元。1983年,在积极办案的同时,加强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调查研究,建立经济审判的各项制度,经济审判工作全面展开。审结经济案件31件,诉讼标的金额27.86万元。1984年审结案件45件,诉讼标的金额48.06万元。1985年,县人民法院采取主动出击,深入调查摸底的办法,及时掌握案源。全年审结案件77件,诉讼标的金额256.9万元,追回货款104.36万元。1986年,全年审结经济纠纷106件,诉讼标的金额90.58万元,追回货款40余万元。1987年,县人民法院17次派出办案人员到外省、外县调查,携卷深入全县19个乡镇审理经济案件104件,审结标的金额143.7万元,为企业追回长期被外地拖欠的货款52.4万元,使37.2万元的死帐、沉滞资金转活,挽回经济损失31.26万元,救活两个因被拖欠货款而濒临倒闭的乡办企业。1988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112件,审结标的金额110万元,处理非诉讼案件56件,追回货款、欠款24.6万元。
  第六节 林业审判
  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建立林业审判庭,保护林业资源,维护从事林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至1984年,林业审判主要是协助县林权办公室处理公社与公社之间、县与县之间插花山的林权纠纷。1985年,全面开展林业审判活动。全年审结林业犯罪案4件,其中盗伐林木3件,失火烧山1件,判处罪犯4人;审理林业合同纠纷18件。1986年,全年审结林业犯罪案5件,判处罪犯7名,审理林业合同纠纷14件,为国家、集体、承包经营者追回损失5.7万元。1987年,组织严厉打击毁林犯罪的专项斗争,选择典型案件,召开公判大会。这年,审理林业犯罪案件7件,判处罪犯13人。审理林业纠纷案件13件,诉讼标的金额19.47万元,调处山林面积670亩。1988年,审结林业民事案件6件,林业经济案件14件。案件诉讼标的金额20.97万元,追回欠款14.06万元,解决林权归属230起。
  第七节 申诉复查
  1956年3月,县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接待室,接受申诉。10月,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公、检、法三家成立清案组,对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案件进行复查,发现并纠正由于办案粗糙、把关不严造成的一些错案。1962年,对1958~1961年所审结的946个案件进行逐件逐个复查,其中处决正确的占94.5%,存在畸重畸轻的等问题占5.5%。对有问题的作了纠正。1978年10月至1986年,全面复查1957~196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1977~1978年判处的案件及申诉积案等1328件1490人,占总判处案件的42.02%,占总判处人数的41.83%。通过复查,改判纠正279件332人,占复查案件数的21%,占复查人数的22.28%。在改判案件中,反革命案件112件,占40.14%,人数162人;普通刑事案件167件,占59.86%,人数170人。在改判纠正人员中,宣告无罪的197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3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51人,改定性的14人,减刑的57人。1988年,受理刑事申诉案37件41人,审结35件37人,依法改判宣告无罪的12件12人,改判的4件4人,维持原判的19件21人。
  第三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民国期间,未设司法行政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负责司法行政事务。
  解放初期,司法行政由县司法科兼管。1952年,县人民法院成立,司法行政由县人民法院兼管。1976年9月,各公社均配备司法助理员。1981年1月1日,县司法局成立,从事司法行政工作。1986年,各乡、镇在司法助理员的基础上设司法办公室。1988年,全县有司法助理员20人。
  附 监狱
  解放前有仙阳临时军人监狱,解放后有永平劳改农场、下沙劳改分场,均为外县迁驻境内。
  仙阳临时军人监狱 民国27年(1938)国民党第三战区在浦城设临时军人监狱,后改称“军政部第三战区直辖浦城临时军人监狱”,狱址设在仙阳民宅内,300余人在押。其中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长谢文清、新四军驻温州通讯处主任周饮冰等8位共产党员,为“政治犯”。民国31年日军入侵浙赣时,5月将“政治犯”迁至城关、永兴和沙县,监狱迁走。
  永平劳改农场 1958年在永兴公社永平村建“福建省地方国营南平专区浦城永平劳改农场”(内称“南平专区第四劳改中队”)。有劳改犯1289人,种植水果、茶叶等。设3个管区,配备干警20余人。1973年劳改农场撤销,其场地改为地方农场。
  下沙劳改分场 1961年春,上海市劳改局在城郊的下沙山坡建“上海地方国营农场浦城下沙分场”,设8个工区,配备干警30余人,在押犯1001人,种植茶叶892亩。1962年6月迁往安徽,其场地移交县公安局接管,后划归仙阳茶场。
  第二节 律师
  民国5年(1916),闽侯人季鹤友在浦城开办律师业务,此后,有2家开业,还有20余名未挂牌的讼师。民国期间律师均为个人开业,以代理人身份到庭参加诉讼,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
  1957年12月15日,县律师顾问处成立,开展刑事案件辩护、民事案件代理、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律师业务。1958年底,律师业务停止。
  1981年1月1日,县法律顾问处成立。1984年9月1日,法律顾问处2名律师工作者首次受县烟草专卖局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同月,法律顾问处录用12名兼职律师工作者。1985年1月,县第二律师事务所成立。同时,县律师顾问处改为县律师事务所(称第一律师事务所)。1988年2个律师事务所,有律师2人,特邀律师2人,律师工作者6人,兼职律师工作者8人。1981~1988年,参与刑事辩护250件,民事代理118件,经济案件代理101件,非诉讼案件代理18件,刑事诉讼代理12件,代书1477件,解答法律咨询3981人次,接待来信来访12734人次,避免经济损失148.76万元,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3家。
  第三节 公证
  1958年1月,县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成立。是年,办理公证业务106件,其中收养关系合同公证36件,放运竹、木合同公证10件,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公证30件,加工承揽合同公证6件,劳务合同公证3件,工矿企业产品购销合同公证6件,矿石开采合同公证9件,房屋买卖合同公证2件,蔬菜产销合同公证1件,分拆财产协议公证3件。1959年,停办公证业务。
  1981年1月1日公证处成立。1984年,聘请中国农业银行浦城支行业务干部和乡镇司法助理员37人为公证联络员。同年8月与10月,县司法局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浦城县支行及县水电工程队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凡农村各种信贷合同和各种建、修工程施工合同都必须办理公证手续。1987年,县司法局公证处登门办证达437件,占全年总办证的73.08%。1981~1988年共办理公证6120件,其中民事法律关系公证335件,经济合同公证5749件,涉外公证36
  件,收费4.56万元。
  一、调解组织
  第四节 调解
  解放前,浦城民间发生纠纷,一般由族长或村里素孚众望的人出面调解。民国23年(1934)8月,在筹办自治时,第一、二、三、四区,正式成立监察调解委员会。民国26年,第一次县政会议议决,由政府、县党务指导员办事处、法团代表、区署代表,遴选地方公正士绅组成调解委员会,凡民事及假借刑事案件均为之调解。民国36年,对乡镇调解委员会进行改组。这些调解组织为当地士绅和乡镇长把持,穷农不得参与。
  解放初期,调解工作属县司法科负责。1952年8月进行民主建政时,在1个乡和城区8个街道建立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委员85人。是年12月16日,全县召开第一次调解委员会,会期15天,正式选出调解委员75人。1954年2月,全县13个区、151个乡建立调解委员会123个,有调解委员774人。1956年,全县建立156个调解委员会,选出调解委员720人。1957年12月,鉴于在兴修农田水利和积肥运动中所发生的纠纷较多,而多数又属于轻微的情况,中共浦城县委要求各区乡党组织加强对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发挥调解委员会作用,为中心工作服务。规定一般的轻微案件,由乡调解委员会直接调处,对重大的牵涉面较广的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向公安局或法院提供材料。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后,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全县9个公社各生产大队均建立调处委员会,共有调解人员922人。1963年,在开展第五届基层选举时,调处委员会改为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各公社建立调解委员会,各大队建立调解小组,各生产队或自然村配备调解人员,各公社确定专人兼职负责调解工作。通过整顿,全县有调解人员1968人。调解组织围绕中心,开展调解活动,检查修订爱国公约,组织群众过爱国日,表扬好人好事,约束改造不良现象。1965年整顿调解组织,经调整全县有调解人员1877人。12
   8098月,在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调解工作中断。1972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后,着手重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公社、生产大队都复建调解委员会,有调解人员1853人。1977年,全县共建调解委员会314个,有调解人员1773人。1982年开始,调解工作由县司法局主管。是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318个,调解人员2232人。7月25日至8月13日,县司法局对18个厂矿企业单位的调解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表明调解组织健全,能发挥作用的占被调查单位的44.4%,调查后,在全县厂矿企业中组建调解组织。1983年,厂矿企业的调解组织达59个。1984年,县司法局在百人以上的国营厂矿单位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是年,厂矿企业调解组织达87个。1987年,结合村级整党和换届选举工作,整顿和完善调解组织,全县有调解委员会298个,调解人员1423人。
  二、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组织主要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958年,调解纠纷5982件。1963年1~9月,处理民事纠纷和一般轻微刑事案件5805件,其中有关山林、水利、土地、评工记分等直接影响生产的案件700件。1972年调解纠纷1529件,1974年调解纠纷3843件,1981年调解纠纷3674件,1982年调解纠纷2008件。1983年,县司法局推广富岭公社富岭村调解承包责任制的做法。忠信乡外洋村调解委员会坚持民间纠纷从小事抓起,预防和减少矛盾转化和激化,30多年没有刑事案件,1985年,被评为全国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县政法委员会抓住这典型在全县推广这个村经验。忠信乡27个调解委员会和155名调解人员认真学习外洋经验,1986年全乡共调处民间纠纷130件,调解成功率为98.4%。1987年,全县有80%的纠纷由调解委员会调解,是年受理民间纠纷5090件,调解5082件,调解率为99.84%,调解成功率为98.58%(其中婚姻纠纷910件占17.91%,继承纠纷127件占2.5%,赡养纠纷299件,占5.88%,家庭纠纷763件占15.01%,房屋宅基纠纷721件占14.19%,债务纠纷197件占3.88%,邻里纠纷557件占10.96%,生产经营纠纷328件占6.45%,赔偿纠纷212件占4.17%,其他纠纷968件占19.05%),制止群众性械斗2起。各乡镇司法办公室调处民间纠纷1806件,是县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540件的3.34倍,还协助村级调处的疑难纠纷934件。1988年,全县调解纠纷893件,其中经济纠纷118件,民事纠纷407件,其他纠纷368件。至是年,全县连续6年未发生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情况。
  附外洋村调解工作简介
  外洋村位于忠信乡西部,村党支部重视调解工作,历任村调解委员会主任都由村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兼任,调解委员做到“凡是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坚持做到纠纷不上交,调解不过夜,解决纠纷不徇私,并抓好法制宣传,提高群众遵纪守法观念。建国以来,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百分之百。30多年来全村无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激化、无非正常死亡。1982年2月17日《人民日报》报道这个村调解工作的先进事迹。其后民间纠纷逐年下降,1983年发生5起,1984年发生2起,1985年只发生1起。1985年被评为全国调解先进单位。
  第五节 法制宣传教育
  1951年,结合土地改革,广泛宣传婚姻法,县人民法庭通过各种会议讲解婚姻法,并放映有关婚姻法的幻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运用召开公审大会和宣判大会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1952年春,进行护林政策的宣传。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在城区进行司法改革的宣传。12月,县人民法院成立调解组织在全县普遍建立,法制宣传在全县城乡普遍开展。1955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协同法院通过公判、出庭支持公诉,选取典型案例等办法教育引导群众遵纪守法。检察院通过检察通讯员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1958年,法院、检察院协同有关单位印制宣传品分发到单位和群众,选择典型案例编写简报、绘制漫画、出灯报、拍制照片,在下乡办案中展出。1962年至1964年上半年,召开公判或宣判大会38次,结合各种会议进行法律讲演50次,印发布告及宣传材料12次,出灯报与黑板报40期。1965年春,法院与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宣传队深入偏僻山区宣传《婚姻法》,历时45天。“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制宣传工作被削弱。随着法院的重建,逐步开展法制宣传。1979年后,法制宣传得到加强,是年,政法、宣传部门组成临时办公室,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1980年上半年,全县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绘制图片88幅巡回展出。1981年,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法制宣传为主要措施。2月,县委宣传部牵头举办《婚姻法》宣传月活动,这次活动中,印发《新婚姻法问答》4000份,全县共出《婚姻法》知识宣传栏850期、黑板报986期、墙报1240期,在电影院放映《婚姻法》图解幻灯片及宣传标语120场(次)。3月,县司法局编印《学法与守法》、《司法常识》小册子。《司法常识》全国各地订购6万余册。同时还开办法制宣传员培训班4期,培训458人。1982年3月开始,县司法局编印《法制宣传》小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后,县组织宣讲团在全县城乡宣讲,听讲人数达17万多人次。通过宣传,全县有21名有经济犯罪行为的人主动到政法部门投案自首,退出赃款11849.18元。4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在中共浦城县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抽调人员,成立专门机构,县社两级培训宣讲骨干842名,组成4000多人的宣讲队伍。全县80.5%的成年人听宣讲,在讨论中提出84条修改意见。5月,在全县城乡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受教育人数达3万余人(次)。是年8月,开展“严打”斗争中,“严打”工作队采取开会、广播、办专栏、编提纲、登门上户宣讲、座谈讨论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检举揭发出嫌疑对象20名,其中2名是流窜犯。是年,针对青少年犯罪成员比例大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教育轻微违法青少年,落实帮教措施,使一半以上轻微违法青少年有明显转化或停止违法活动。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颁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认真学习、宣传、执行新宪法》的决议,会同宣传、司法部门培训宣讲队伍,再次组织宣讲团,深入厂矿和人民公社进行宣讲。1983年,各公社成立违法犯罪人员坦白自新登记站,举办违法人员法制教育学习班。11月,南浦镇、城关派出所重点帮教的30%轻微违法青少年,通过座谈会,个别谈心,察访联系进行法纪教育。是年1~8月,抓获重大案件作案成员中,青少年占60.3%。9~11月占46.6%,下降13.7%。1984年2月,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制宣传月的活动,培训300多人的宣传骨干,印发宣传提纲1万余册,出专栏3885期,还举办图片展览。6月20日,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这次活动中,组织广播稿671篇,张贴标语1147张,放幻灯136场,专栏319期,编印宣传教育材料5.3万份,召开各种会议1415场,上法制课68场,还组织巡回图片展览。6月27日,县司法局邀请建阳地区南平劳教所“向昨天告别”汇报团到浦城举行22场报告会,受教育万余人次。是年,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法制宣传网,共成立法制宣传领导小组325个,成员1260多人。1985年初,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政协联合组织综合治理社会治安视察团,分为5个视察小组,对37个单位进行10天的视察。是年,全县出宣传专栏294期,组织“法制园地”广播节目,播出宣传稿件140篇,运用幻灯宣传340场。1986年,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全县中小学结合思想品德课,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每学期进行2次法制报告会。浦城一中成立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研究会,开展“警钟”座谈会活动。浦城二中出72期的《案例分析》和法律《试题选登》。县赣剧团演出现代戏《逃犯》48场宣传法制。是年,全县组织34次法律知识竞赛,有7万多人次参加竞赛。共青团浦城县委在五四青年节和12月初举办2次全县性青年法制知识竞赛活动。9月在城区开展法制宣传周,运用录音、录像、图片深入街道、各村进行播放、展览,选择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受教育达3万多人次。是年,列入帮教对象664名,成立帮教小组552人,参加帮教人员1430人,有430名帮教对象转化和停止违法。1987年,积极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张贴《决定》1000份,印发《决定》宣传材料1.3万份,组织300多人组成25个宣传队上门宣传8943户。全县所宣讲的人数达20.8万人次。是年,全县共上法制辅导课、法律讲座1230场次,出法制宣传栏、墙报、黑板报1974期,放幻灯650场,放法制教育录像107场。全县基层单位举办各种法律知识竞赛35场,组织1000多人参加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其中获得全国优秀二级奖1人,三级奖3人,还荣获福建省“晨钟”法律知识竞赛第2名。在忠信乡外洋村兴办农民法律知识竞赛,有67个村民参赛。是年列为违法青少年帮教对象802名,组织帮教小组613个,参加帮教人员1349人,改好和停止违法活动的461名,其中有38名成为专业户、重点户,有21人成为县乡两级劳动致富先进者或精神文明积极分子。385名失足青少年转好,占失足青少年的95%。1988年,办法制宣传栏、墙报393期,法制宣传幻灯253场,放映法制宣传电视录像241场。
  第六节 普及法律常识教育
  1985年6月,开始在全县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简称“普法教育”)。县成立普法领导小组,计划用5年的时间比较系统地向全县公民普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福建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增加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称为“十法一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知识的教育。是年,主要是抓试点、抓宣传、抓队伍。开办3期普法教育骨干训练班。全县共有普法教育骨干3140多名,订购普法教育读本3.3万多册。县司法局编写学习辅导材料8种,1.3万余份,翻印各种参考资料8000多份。1986年,增订普法读本5000册,《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6万册,翻印普法辅导资料2.4万册。基本达到干部、工人、学生人手1册,农民读本2户至3户1册。是年1月,县委、县政府根据经济合同纠纷多的情况,举办3期经济合同学习班,组织经济实体单位210多名负责人和采购员学习。各单位、乡镇还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140多期,参加学习的有5000多人次。通过学习,明确经济合同法的法规作用,通过法律轨道,收回纠纷资金200多万元。是年签订的200多份经济合同,除个别外,没有发生经济合同纠纷。9月5日,县直机关召开普法动员大会,采取统一部署、统一辅导、分散自学、统一考试的作法。至年底,有2000多名干部学完《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各中小学结合政治课,进行经常性法律常识教育。全县共举办各种类型法律知识竞赛26场,还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通
  过教育有5000多对夫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87年,分层次、有重点、多形式、多渠道在全县城关全面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普法教育。农民普法教育在1986年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学习《宪法》、《刑法》、《婚姻法》、《森林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五法一例”)。县举办3期骨干培训班,3次经验交流会。县林业局自1985年至是年,共举办《森林法》培训班47期,有2000多人次参加。至1988年,全县普法对象234096人,实际参加学法人数197097人,普及面达84.19%。全县从小学3年级开始,全部开设法制课,3年级以下的学生同思想品德课结合,进行法制启蒙教育。
  第七节 司法调查研究
  1956年,县人民检察院进行6次调查。1958年,采取边办案边调查研究的办法,写出专题报告41篇。1959年,写出专题报告60篇。1963年,对社会治安形势及案件类型先后进行35次调查,并都写出专题报告。
  1981年以来,司法系统根据各自的业务,开展调查研究,写出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82年9月,县司法局与县卫生局调查1982年1月至9月调查全县服毒自杀情况,提出要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加强法制宣传,加强基层调解工作,加强农药管理的建议。1983年,县人民法院组织人员到县供销合作社、县第二轻工业局等11个单位调查研究,写出《农商合同执行情况》和《企业在改革中实行合同制》的专题调查报告,建议及时修改或变更主要条款不完备、经济责任不明确的条文,解除违反法律政策和无法履行的合同。当年签订的956份农商、购销合同,基本没有发生纠纷。是年1~4月,盗窃耕牛、拖拉机的案件较多,县人民法院对农村实行责任制后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司法建议,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对全县集体和个人饲养的1万多头耕牛及2450台拖拉机进行登记、编号、烙印,并颁发《耕牛证》,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县人民法院还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35条。10月,县政法委办公室对罪犯年龄结构进行调查,18岁以下的占12.9%,18~25岁的占45.7%,26~35岁的占30.1%,35岁以上的占11.3%。为此制定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措施。1984年2月,县供销合作社基层商店发生3起被盗案,县公安局调查后,提出加强现金管理等5点司法建议。1985年,县政法办公室到11个乡镇、32个内保单位,进行21次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是年初,县政法委办公室根据群众反映,组织人员调查少数基层公安干警和联防队的违法乱纪问题,向县委写出调查报告,公安部门严肃查处9起违法乱纪案件,教育干警,挽回影响。1986年,县人民法院发现部分农民盲目投资养殖蚯蚓,在购销蚯蚓种中受骗上当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写出司法建议,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100多万元的盲目投资,保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是年1月29日《中国法制报》头版刊登县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报告《要加强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1987年5月,县委政法委员会对1984年至1987年4月对县内发生25起杀人伤害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4条司法建议,为发挥调解组织作用,预防矛盾激化提供根据。1988年,写出法制调查研究材料26篇,对38个村社会情况进行调查,分别提出司法建议。1985~1988年,县人民法院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司法建议235条。县人民检察院重点对贪污、诈骗、盗窃、重大案件及青少年犯罪情况写出调查研究材料16份,提出检察建议书23份,口头建议40多次。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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