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监督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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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09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监督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6
页码: 634-639
摘要: 本节介绍了蒲城县民国到1988年全县市场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关键词: 物价管理 监督管理 蒲城县

内容

一、限价定价
  民国早期,市场主要农副产品、副食品价格和劳务收费标准,由各同业公会评议,报县商会核定;对粮、油、布、煤油、肥皂、猪肉、鲜鱼、鸭蛋、食糖、白酒等主要消费品,由商会报县政府审核批准。民国29年(1940)10月后,物价由县物品平价委员会统一管理。民国30年2月,根据国民政府行政院《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的规定:县政府对粮食、食油、肉、鱼、盐、棉、布等15种商品价格进行评定,其余商品价格仍由商会评定。民国32年1月8日,县政府召开限价宣传大会,发布《浦城县实施限价法大纲》,对粮、棉、油、盐、食糖、纸等10种重要商品实行限价,对其他55种主要农副产品和日用品实行议价,对木工、泥工、理发、裁缝等6种工资实行管制。同时对限价商品规定定期登记,逾期未遵照者以囤积居奇论处。由于政局混乱、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限价政策未能实施。民国37年10月,县物价评议会议议决:对米、豆、麦、食油、柴、炭等6种商品采取报价标售办法,其余商品实行随行就市,实际上取消限价。
  解放初,制定部分物资的国家牌价,来稳定市场价格。1952年,根据国家规定,开始对国营日用工业品销售推行地区差价政策。1953年冬起,农副产品中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物资的价格由省统一管理,三类由地区掌握中准价,其余由县制定价格;日用工业品和邮资、学杂费等非商品收费,由国家统一定价。1958年,物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定价格由县人委制定,有关部门协同管理。1962年,开始对农副产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查,对不合理购销价格进行适当调整,重新定价。同时,允许农村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多余农副产品进入集贸市场,实行议价购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家实行物价冻结政策,县供销合作社对竹、柴、炭等农副产品实行以山定价,造成经营亏损。1975年,物价逐步解冻。1977年,竹、柴、炭等农副产品恢复按规格、质量、等级论价收购。
  1979年,物价工作开始调整和改革,价格管理体制开始由单一计划价格改为国家统一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多种价格形式,县物价部门管理的价格品类逐年减少。1980年12月,对商品零售价格实行暂时冻结。农副产品价格开始实行计划价格(包括浮动价格)和议购议销价格两种形式。1982年8月,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外的工农业产品和非商品收费,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允许工商企业自行协商定价。同年9月起,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1984年,试行浮动价,扩大企业订价权,幅度在上下浮5~15%之间。对国计民生中重要的71种一、二类工业品和副食品仍继续执行国家计划价和指导价,其中中央统管的有棉布、卷烟、食盐、火柴、福日彩色电视机、自行车(永久、凤凰牌)、缝纫机(蜜蜂、飞人、蝴蝶牌)等19种;省定最高限价,价格只许下浮的有化纤布、毛线、肥皂、铁钉、手表、收音机、收录机、奶粉等31种;省定中准价,控制上浮、允许下浮的有胶鞋、保温瓶、脸盆、铝锅、台风扇、名优酒、啤酒等21种。其余工业品由经营企业与工业部门或供货单位协商订价,派购任务外副食品和三类副食品及其复制品允许企业议购议销,随行就市。1985年,一部分国家统管的计划价格商品,下放到县级管理,如木材、食油、饮食、旅社业等均由县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定价,钢材、石油、棉花、卷烟、水泥、化肥等30多种一、二类物资仍由国家定价;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摩托车、自行车、缝纫机等日用工业品一律实行国家指导价,其他工业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农产品除征购粮、木材、油料等几种外,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1986年,价格管理采取“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方针,对工商业用粮、油实行议价供应。放开黑白电视机、自行车、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等高档消费品价格。饮食、服务、修理等劳务价格,下放由经营企业自定。1987年,适当调整粮、油和主要副食品的定购价格,扩大议购比重,提高运输价格和劳务收费标准。同年9月,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的管理条例》,加强放开商品价格的管理,强调定价原则要按照合理的流向、环节、进价、差价制定批发和零售价格。同时,加强行政事业收费的管理。1988年,价格管理受价格改革的“超前”、“闯关”思想的引导,形成“大放”和“严检”两阶段;第一阶段是1~9月,价格以放为主,特别是6~8月集中提价商品较多、幅度较大,推动物价上涨;10~12月为第二阶段,执行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治理经济环境秩序、稳定市场物价的方针,严格控制价格总水平。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物价管理逐渐由管理型转变为管理服务型,物价管理部门提供市场物价资料,给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同时为生产经营企业服务。
  二、物价检查
  民国29年12月11日,县政府公布平价委员会平价表,规定“盖邑买卖人等一体遵照,违则军法惩办”,并责成所有商店对商品明码标价。城关由警察局,乡区由警察所配合平价委员会进行物价检查。此后虽每月平价委员会都公布物品限价表,并进行检查,但均无法抑止物价上涨。
  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在严厉打击投机倒把的同时,进行物价检查,市场物价混乱局面很快得到制止。1952年3月县工商业联合会下设工商业监察委员会,对工商界物价采取自查、协查和监察相结合的办法。同年11月起,市场管理委员会对集市贸易市场进行不定期的物价检查。1957年起,物价检查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每年进行1~3次的全县物价检查或抽查。1963年后,物价检查由县物委主管,每年在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中秋节前后各进行一次物价大检查,每次3~5天。同时进行不定期的正常的物价检查和监督工作。1966~1976年,对计划价格商品作价,采取逐级上报、下达的办法,进行书面检查监督。1973年8月至9月,全县普遍开展审价,商业系统审价单位458个,商品帐目138611笔,重新下达商品价格。对建筑材料预算单价、运输搬运价格、地方工业和手工业产品出厂价等也进行整顿,做到“有价必审,有费必整,有错必纠”。1977年9月,根据省计委《关于开展物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对全县商品价格及地方产品价格进行重点抽查,共检查15个单位上万种商品,查处混等作价商品500多种。1982年8月起,物价检查依据《物价管理暂行条例》。1983年5月,县商业局制订《零售部门物价管理奖惩制度》在系统内部施行。是年,全县进行3次物价检查,共检查437个商店3000多种商品,查处混等作价商品账目200多笔。1984年3月成立县物价检查所,主管物价检查工作,建立物价统计月报、年报制度,进行物价监督,规定每年在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共进行三次定期物价检查。当年查处销售伪劣商品行为113起,案件11起,罚没款3.41万元。1985年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检查视察工作。当年10月,执行国家物价局颁发的《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当年11月填报主要农副产品购销价格报表定为10天报1次。同月进行非商品收费项目清理,当年查处违例行为97起,案件13起,罚没款3.46万元。1986~1987年共查处违例行为165起,案件7起,罚没款3.34万元。1987年7月,县物委颁发《关于部分放开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规定》,规定生产和经营企业如要提价,必须向县物委书面申报,否则按违反物价纪律论处。同年10月17日县政府召开1987年财务、税务、物价大检查动员大会,贯彻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条例,成立县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布置1987年全县物价大检查工作。1988年由于适应价格改革的管理措施跟不上、不配套,有些部门、行业和企业趁机乱涨价、乱收费,推动市场波动和物价上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协监督下,工商、工会、财政、税务、银行、审计、计量、消费者委员会等监督部门组织力量,全年组织6次规模较大的物价检查,参加检查的共计320人次,以工农业生产资料、紧俏高档消费品、日用工业消费品、蔬菜价格及行政事业性、公用事业收费为重点,物价检查面在90%以上,重点检查面在30%以上,共查处价格违法行为361起,案件17起,共计违法金额43.93万元,实行经济制裁4.8万元,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价格的总水平。
  三、边区农副产品价格协调
  1962年,允许完成任务外农副产品进入集贸市场议购议销,县内价格即受邻县价格影响,同时引起物资流动。如笋干、棕片、木材、烟叶等牌价,浙江龙泉、江山和江西广丰等邻县均比浦城高出80%以上,引起物资外流和农贸市场价格提高;同样,禽类、鱼类的牌价,浦城又比邻县较高,使这类物资流入,而使农贸市场价格相对降低。对此浦城与邻县工商部门协商,采取相应调整价格和适当控制物资流动的措施,但因不符合商品流通的经济规律,价格控制成效不大。1973年7月,国家计委和商业部在杭州召开闽、浙、赣三省边区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衔接会议,对白笋干、薏米、岩草、棕片、橡子仁、晒烟等6个品种,协商划定衔接价格,共35个等级标准。由于统一衔接价格,加上当时对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限制,边区农副产品价格较稳定。1980年12月后,浦城对农副产品价格实行计划价格和议购议销价格相结合,毗邻地区价格差异问题又突出出来。龙泉、广丰等邻县主要农副产品实际上采用浮动价与平议相结合形式,如龙泉桐油牌价每担130元,议价200元,奖售粮票100公斤、食油2.5公斤、化肥50公斤,而浦城县执行省定每担桐油收购价180元,只奖售尿素20公斤,使桐油大量流向浙江。又如兔毛、兽皮、尿素等历年流进浦城,1984年后流出。浦城边境地区的木材外流到广丰、江山等木材紧缺县,已是历史传统性问题。1984年起由于价格差异更大,浦城杉木每立方米计划价120元、市价300多元,而广丰市价500多元;浦城松木每立方米市价42元,广丰县按重量计价每50公斤8元至10元。因此,木材外流情况日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仅古楼公社流入浙江省的木材每年达1000立方米左右。类此问题县人民政府力求解决,但成效不大。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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