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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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09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4
页码: 626-639
摘要: 本章介绍了蒲城县民国到1988年全县物价管理发展情况。
关键词: 物价管理 统计 蒲城县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29年(1940)10月30日,县成立物品平价委员会。随后第四区、第二区、第三区、第一区先后成立分会。
  解放初期,物价由县商业科和工商联合会兼管。1957年7月,县政府授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物价。1958年4月,县商业局设商业物价股,各商业公司设物价员。1963年5月,县成立物价委员会(简称物委),管理全县物价。1966年物委并入县计委。1979年10月,恢复县物委建制,同县计委合署办公。1984年3月,县物委下设物价检查所。1987年,县物委与县计委分开办公。同年9月,设立县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1988年,县物委配备干部4人,县物价检查所配备干部5人,全县国营、供销商业企业配备物价员51人。
  第二节 物价变动
  解放前,市场物价大都受政局和农作物收成影响,跟随粮食价格变动而升降。民国21年(1932)后,政局动乱,粮食价格上涨,以民国22年底指数为100,民国23年、民国24年底指数分别为105.9和113.1。民国25年底,物价有所下降,民国26~28年,有所上涨,民国29年起物价全面上涨,以民国25年6月指数为100,民国25~30年每年底的总指数分别为97、103.2、118.6、204.8、476.6、859.2。其中食品类指数分别为95.7、100.7、96.9、174.3、428.5、159,衣着类指数分别为96.9、119.7、200.2、263.5、528、7047.4,燃料类分别为88.9、94.3、109.7、252.9、575.3、713.8,杂类为106.9、101.5、139.1、224、522.2、1098.8。民国29年前,物价全凭市场调节。民国29年起,国家对部分影响国计民生的紧缺商品实行限价,实际上物价仍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民国31年,日军侵入浙赣,引起浦城物价飞涨。至民国33年,市场物价与民国30年相比,上涨几十倍乃至几百倍。民国34年初,政府大量发行关金券,再次刺激物价上涨,据当年县政府年度工作报告称:“本县近年来物价以西药价最涨,约为战前(抗日战争前)1200倍,其次布匹,约为战前1000倍,增价最少者土纸,为战前600倍。”民国34年8月抗战胜利,人心振奋,商户积极筹办冬货,物资较充足,浦城物价一度稳定。民国36年,国民党政府发布“戡乱”命令,政局动乱。随后面额为一千万元、五千万元、一万元的法币大量发行,致使物价暴涨。由于物价每日数涨,币值下跌,市场中交换商品,只好以大米比值为准。同年8月,再次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仍无法抑制通货膨胀,物价持续暴涨。
  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采取平抑物价措施,物价由波动到稳定。1953年冬,对粮、棉、油国家以统一牌价实行统购统销,计划价格开始主导市场贸易,保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稳定。1956年10月自由市场开放后,农贸市场物资增多,市场物价从涨起到下降。1960年,粮食紧张,市场商品少,货币投放多,物价上涨。1963年,国民经济好转,集市价格大幅度下降。1966~1976年,工业消费品价格、劳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收费冻结不变,农产品价格微提。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中央的物价改革政策,大部分商品和非商品收费逐步从计划价转为市场调节价。至1985年,除钢材、石油、水泥、橡胶、汽车、拖拉机等30多种二类物资外,其他工业品均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农产品除征购粮、木材、油料等几种外,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1984年以来多次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工业品同农副产品之间的交换比价缩小,渐趋合理,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发育。同时国家多次调整职工工资、实行价格补贴制度,人民生活也显著改善。但也因此出现一些物价上涨,以1988年9月份为高潮,零售物价总水平比上年同期上升35%。伴随物价上涨,在7~9月份刮起抢购风,10月起国家提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对物价采取严格控制措施,物价停止上涨,部分商品价格开始下落。
  一、农、副产品收购价
  民国34年秋,农副产品收购价每50公斤计关金券:晚白谷2700元,桐油8000元,莲子20000元,薏米5500元,茶油18000元,瓜子12000元,泽泻800元,松香2400元,笋干2000元,香菇500元。
  1953~1957年,中等晚白谷收购价稳定在每50公斤5~5.15元之间,并以粮食为中心比价,制定其他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58年,国家提高粮食、生猪的收购价,每50公斤中等晚白谷由5.15元升为5.7元,生猪由0.7元升为0.76元。1961年,国家提高粮油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中等白谷8.2元,提高幅度54.4%,粮油供应价格不变,形成购销价格倒挂。国家同步提高对其他农副产品收购价格,9种主要农副产品与1957年相比,收购价平均提高17.6%。其中生猪每公斤价升为0.98元。1962年,完成统购、派购外的农副产品实行议价购销。1963年4月,县人委执行国家调整木材收购价格通知,由1959年全省统一山价每立方米杉木9元、松木6元,分别提高到23.52元和20.5元。1966~1976年,农副产品中生猪、柴炭、厚朴、顺泰纸收购价格不变,其他微提。
  1979年,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油料、生猪、鲜蛋、水产等11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平均幅度22.1%,其中:每50公斤中等晚白谷11.9元,提21.4%,超购部分再加价50%;小麦15.7元,提20.77%;生猪60元,提25%;绿茶131元,提14%;桐油100元,提22%。同时大幅度提高木材收购价,与1973年比,每立方米标准品:杉原木由27.73元提为41.84元,松原木由25.13元提为33.35元,中杂木由26.43元提为33.93元。1981年木材收购价格再次调整,每立方米杉木提为65元,松木提为45.4元。1985年开放木材市场,实行议价,至1988年议价涨至1981年的5倍多。1985年4月,粮食、油料改为合同定购价,稻谷定购价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仍分三等五级收购,其中每50公斤中等晚白谷调为13.3元;食油、油料(籽)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每50公斤油菜籽定购价为35元。1986年元月起,除粮油外农副产品全部实行议购议销。1986、1987年,粮、油定购价均有调整,1988年6月再次提高粮油收购价格,其中每50公斤中等晚稻谷18.3元,油菜籽49元。
  二、生活消费品销售价
  民国初期,生活消费品销售价格波动不大。民国29年起,受战争影响,物资生产和商品流通受到破坏,政府滥发法币,引起粮价大幅度上涨,牵动其他生活用品价格上升。同年11月,县平价委员会对主要消费品作出限价规定。民国30年初与民国25年末相比,以每50公斤零售价计,白米从5.13元(法币,下同)升到23元,上涨348.34%;猪肉从26.8元升到104元,上涨288.06%,食盐从13.33元升到70元,上涨425.13%。民国31年起,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愈猛。为此,民国33年10月17日,县物品平价委员会颁布限、议价物品价格调整表(见表18—1)。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物价曾稳定一时。民国36年起,消费品价又逐日暴涨,民国37年1月5日,稻谷每50公斤30万元,鸭蛋每只0.18万元,溪鱼0.5公斤2万元;4月20日稻谷价110万元,鸭蛋价0.45万元,溪鱼价6万元;8月5日,稻谷价1000万元,鸭蛋价5万元,溪鱼价50万元。同年8月19日改行金圆券,10月县物价评议会限价每50公斤中白米价9.5元(金圆券,下同),每0.5公斤猪肉售价0.8元,鸭蛋每只0.15元,溪鱼每0.5公斤1元,至民国38年1月5日分别涨至60元、4.5元、0.4元、6元;4月5日又涨至1.8万元、0.4万元、0.02万元、0.5万元。
  解放初期,物价由波动到稳定。1950年每50公斤晚白米8.2、大豆13.3元、茶油63.6元,1953年分别为7.7元、13.3元、63.6元,平均下降11.2%。同时降低工业消费品销售价格。商品市场消费品物价指数以1950年为100,1951年为104.54,1952年为97.72。1957年,禽、鱼、食盐等食品及纺织品、小百货等1000余种商品零售价降低,全县消费品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52年微升2%。1960年,市场物价上涨,县人委按国家规定稳定18类生活必需品价格,平价供应;对糖果、糕点、白酒等10多类副食品实行高价供应,提价幅度高于平价3~4倍;对自行车、手表、针织品等10种工业品和一些小商品也实行高价供应。6月,县人委调整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表,规定购销价格幅度为15~20%左右。但农副产品和饮食品集市贸易价格高于计划价格5倍以上。
  1963年起,国民经济开始好转,集市价格大幅度下降。1964年,据城市计划市场7192种消费商品统计,与1957年相比,零售价格总指数下降3.92%,其中:降价商品(主要是工业消费品)2222种,平均下降6.51%,提价商品(主要是农副产品)672种,平均提高29.5%;百货公司4大类235种工业品平均下降1.27%;五交化公司4大类1841种工业品平均下降3.12%;医药公司6大类1522种,平均下降23.3%;食杂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料的7类245种商品平均提高20.06%;食品公司19种商品平均提高39.27%。1965年,90%以上市场高价商品先后恢复平价水平,农贸市场上22种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比国家牌价平均高出8.7%。1966年,提高粮食收购价每50公斤中晚白谷为9.8元,同时相应提高粮食销售价每50公斤中等白米为11.65元。为不影响职工生活,国家每月发给每个职工粮价补贴4元。1973年,22种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国家销售牌价比1965年平均提高7.11%;贸易市场价格比当年牌价高出29.6%,比1965年市价提高20.9%。
  1979年,较大幅度提高11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的同时,相应提高8种主要副食品的零售价格,平均幅度25%,其中猪肉每公斤1.92元,提37%。国家给职工每人5元的副食品补贴。是年粮食供应价不变,仍保持1974年调价中白米每50公斤14.2元,形成第二次粮油购销价倒挂。1980年12月,国务院文件宣布商品零售价只准降低,不准提高,物价稳定。
  1982年,全县相继放开百货、针棉织品、文化用品、五金、交电、日用杂品等6类500余种商品零售价格。统购商品只保持一类的粮油2种,二类的生猪等13种,三类18种由国家统一定价,其余均实行议价议销。贸易市场上每公斤中白米约0.7元,猪肉约2.4元。1983年,工业消费品实行浮动价,纯棉及针纺织品的价格提高。9月,县工商局、物委对农贸市场的价格动态进行分析研究,对主要品种予以限价交易,划定其最高售价,如有违反,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没收等处理。限定每0.5公斤最高售价为:猪统肉1.32元(食品公司价1.22元)、瘦肉1.6元、板油1.5元、鸡蛋(每元)8个、鸭蛋1.2元、母鸡2元、母番鸭2.9元、草鸭1.1元、鹅0.9元;小白菜0.06元、地瓜0.1元、芋头0.14元、青辣椒0.35元、红辣椒0.5元、冬瓜0.07元、豆腐0.2元、绿豆芽0.18元;草鱼1.2元、鲢鱼0.9元、鳝皮1.2元、溪鱼1.1元、泥鳅0.8元;水果一律按主管单位(果品公司)价格出售;木炭每50公斤7.5元。1985年4月,开始放开缝纫机、手
  表、自行车等商品价格。5月,猪、禽、蛋、菜等放开经营,猪、蛋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县食品公司最初出台的猪肉价格,平均每公斤生猪收购价1.76元,猪肉零售价2.7元,为保证城镇居民生活不受影响,国家给每人每月2元的生活补贴。1986年1月,县物委拟定粮食、淡水鱼、猪肉、禽蛋、蔬菜、柴炭等6类32种商品指导性议销价格,其中每0.5公斤中晚米0.26元、糯米0.37元、黄豆0.5元、草鱼1.55元、猪统肉1.4元、番鸭2元、母鸡2.4元、大白菜0.08元、冬笋0.6元;每50公斤木炭7.5元、木柴2元。是年,先后提高自行车、铝制品等25种工业品,降低黑白电视机、洗衣机、收录机价格。1987年,提高部分中西药、粮食复制品、毛纺织品、日用工业品价格。1988年4月,放开彩电、名烟、名酒、火柴零售价格。5月,进一步放开猪肉、蛋、鱼、菜价格,提高食糖价格。6月,提高粮油供应价和食盐销售价。7月,扩大针棉织品浮动价,放开烟酒价格。9月,全县对435种生活消费商品调查,物价上升的有420种,上涨面达96.9%。其中中白米每100公斤供应价由29元提到54元,上升86.21%;猪肉每公斤指导价由4.4元提到5.6元,上升27.27%。同月,对集市贸易市场调查,9月份与6月份对比:每公斤晚白米由0.7元升到1.3元,猪肉由4.4元升到6.6元,番鸭由6元升到7.6元,鸭蛋由4.6元升到5元,草鱼由3.8元升到6元,每百公斤木炭由30元升到50元;据对商品日常消费品调查,以高档家用电器上涨最快,其中日立牌18吋彩电由2500元升到3200元、荷花牌台式电风扇由150元升到190元。10月,部分消费品价格下降:市场上每公斤白米降为0.64元、猪肉降为5.6元、鸭蛋降为4.8元、日立牌18吋彩电降为3000元。
  三、地方工业品出厂价
  民国时期,地方工业品价格由私营厂主自定。解放后,主要地方工业产品长期实行计划生产和分配,其价格均属省、地统一管理,县只管理部分手工业产品。1960年5月起,贯彻执行省人委《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浦城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由省订价管理32种,专署订价管理27种,县订价管理31种,县定价格由县人委统一制定。1978年前,地方初级产品长期实行低价政策,价格偏低。1979年起进行调整,实行多种价格形式,对国家定价偏低,因所需原材料价格上涨而执行定价有困难的,在不超过定价20%的幅度内,制定临时价格;对计划内产品的企业留成部分,允许企业加价销售。1984年起,对部分产品实行双轨制价格,属于计划统配的执行国家定价,属于超计划生产或组织计划外原料生产的,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由企业自行定价或供需双方协商定价。1985年1月,取消20%的限制,按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出售,参与市场调节,平抑价格。地方主要工业产品价格变化为:
  电力 照明电(每1000千瓦时)解放初600元,1953~1959年550元,1960~1962年480元,1963~1965年250元,1966~1977年200元。1987年起出厂价:一般照明256元,农村灌溉150元,动力206.4元。
  松香 中等品每吨出厂价,解放初至1965年200~300元,1966~1975年300~500元,1976~1983年500~600元,1984年起提为691元,1987年起提为1282元。
  活性炭 每吨出厂价1975年3300元,1984年3677元,1987年起3720元。
  井岗霉素、金霉素 5万单位井岗霉素每吨出厂价1975~1980年6月3300元,1980年7月起3600元。15万单位饲料金霉素1985~1988年每吨出厂价1.2万元。
  过磷酸钙 每吨出厂价,1976年121元,1977年130元,1978~1979年138元,1980年130元,1981~1982年119元,1983~1984年110元,1985年163元,1986年158元,1987年146元,1988年170元。
  樟脑粉 1980年每公斤出厂价17元,后逐年升价至1988年达30元。
  香料油 1980年每公斤出厂价芳樟醇34元,芳樟脂70元,桉叶油20元。后逐年提价,至1988年分别为55元、75元、40元。
  喷粉器 每台出厂价1970~1980年6月17.5元,1980年7月至1985年25元,1986~1988年34元。
  脱谷机 每台出厂价1975~1979年40~50元,1980~1987年50~60元,1988年104元。
  机制纸 茶板纸每吨出厂价1982年600元,1987年起1050元,1988年1100元。砂管纸每吨出厂价1988年1300元。
  白水酒 12度白水酒(冬白酒)每吨出厂价1956~1965年230元,1966年起289.6元,1987年起330元。
  被单布 一等品每米出厂价1956~1965年1.2~1.3元,1966~1974年1.3~1.4元,1975~1985年1.6~1.7元,1986年起2.7~2.8元,1988年3.27元。
  锦乐缎 1986~1988年一等品每米出厂价6.7元。
  四、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
  解放后,对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本着微利保本的原则,多次降低化肥、农药、农机销售价格。1952~1978年,年均递减1.5%。对农机、农械产品销售发生亏损由国家补贴。1980年后,随着成本上升,以及减少或取消国家补贴而相应提高销售价格。以1978年为基期,1988年指数为134,年均递升3.6%。
  化肥 硫酸铵每吨销售价,1952年平均609.5元,至1959年逐步降为365元。1965年,对氮磷钾8个品种平均降价22.4元,取消城乡差价,平均每吨23元。1966~1971年,各类化肥经3次调低,各次降低幅度为10.3%(4个品种)、13.8%(12个品种)、7.9%(11个品种)。1982年起,提高部分地产化肥价格,由1972年的每吨130元提为1982年的170元,1987年的195元。
  农药 1954年起多次降低价格,每吨敌百虫从1960年的14800元降为1988年的3500元。
  中小农具 1956年锄头每把3.3元,棕衣每件5.2元,谷箩筐每担2.5元,秧桶每个0.8元。1965年分别为3.5元、3.5元、1.5元。1970年后,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为保持铁制农具销售价基本稳定,给于专业生产单位适当财政补贴。木、竹制农具渐转私营,价格随行就市。1982年,取消补贴,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农机 12匹马力柴油机每台销售价,1957年为2500元,后经10次调低,至1981年为567元,1982年起经5次提高,至1987年为901.9元。100—18型农用泵每台销售价1966年208元,1976年降为192.6元,1987年提为322.6元。东风12匹手扶拖拉机每台销售价,1971
  年为2346元,经多次调整,1983年降为1798元,之后逐年提高至1987年为2437元。
  五、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
  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分为供应价和零售价两种。解放初至1979年前,遵循收费从低、不计税利、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分别执行全国全省统一价格和区域价格。进货价由国拨价或省统一供应价加成的费率构成,供应价等于出厂价加上出厂价乘以综合费率的积,零售价等于供应价与批零差之和,盈亏均由国家负责。1979~1980年执行收支平衡、保本经营的原则,主要为工农业生产服务。1981年起实行“合理收费,合理盈利”的作价原则。随着工业生产资料作为商品进入市场,1984年5月开始,实行双轨制的价格形式:国家计划统配的执行国家定价;计划外的在不超过国家定价20%的幅度内,由企业自行定价。1985年改按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参与市场调节,平抑价格。
  生铁 218—组锰,每吨价格1958~1960年为180元,后经7次调高,至1988年最高价为750元。
  线材 直径6.5A12—4,每吨价格1958年为760元,1961年降为600元。1962年按全省统一价612元。1967年降为572元。1972年起经4次提高,至1988年最高价为2350元。
  普通水泥 425号每吨价格,1958年起为140元,1963~1967年降为70元。1982年起经4次调整,至1988年最低价为150元,最高价为250元。
  六、非商品收费标准
  (一)经营性收费
  非商品收费中经营性收费有交通运输、文化教育卫生业、邮电、饮食服务业等类,解放后长期执行国家统一标准,项目繁多,标准多变。1979年后,随着市场商品价格的逐步开放,成本提高,经营性非商品收费出现在国家标准外增收各种附加费现象,附加费须经县物委批准。1985年和1987年各进行一次非商品收费标准清理活动,使经营性非商品收费标准正常化。
  客运收费 以人公里收费计:1951年起0.07元,后经多次降低,至1966年1月为0.025元,1982年2月调为0.0215元。1986年调为0.025元,1987年4月调高为0.035元。
  货运收费 以吨公里收费计,1954年整车5等品基价为0.6元,零担增加10%。1957年整车5等品基价减为0.25元,货品每上一个等级,基价增加0.01元;零担减为0.26元。1964年后经2次调价,1967~1988年,长途整车货不分等均为0.18元,零担为0.2元。
  医疗卫生收费 1965年起公立医疗单位执行国家统一价:门诊挂号费0.1元;住院床位费医院为0.4元,公社卫生院为0.2元;手术费小手术1~10元,中手术10~25元,大手术25~40元。1984年起,门诊挂号费提为0.2元,其他各类收费均略有提高,集体、个体医疗单位(除药品费外)执行10~20%上下浮动价。1987年起住院床费提高,分等收费,县级医院分别为2元、1.7元、1元,乡镇医院分别为1.5元、1.2元、1元。
  学校收费 每学期每人学杂费,1952年起小学收1~2元,中学收2~4元,对贫困学生减免学杂费。1956年后经2次提高,至1962年高中6元,初中5.5元,小学2.5~3元。1966年高中7元,初中6元,小学3~3.5元。1974年起,改为按“地区较高、县镇次之,农村较低”原则收费,县内幅度为高中2~4元,初中2~3.5元,小学1~2.5元。1984~1988年学杂费调整为高中5.5~10元,初中4.5~8元,小学2~2.5元。以上均不含讲议费等临时性收费。
  旅店收费 解放前,旅店收费分高、中、低三档,价格时有变动。解放初至1956年,一般旅社收费标准为:单人房1.5元,双人房每床0.8元,三人房每床0.7元,四人房每床0.65元,统铺每床0.5元。1956年后分别为2元、1.6元、0.8元、0.7元、0.6元。1973~1982年分别为1.2~2.2元、1.8~2元,0.8~1.8元,0.7~0.8元。1983年后,由于旅店更新、设备添置、物价上升,收费标准逐年提高。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1984年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少,主要是由管理部门收取的证、照工本费以及少数管理费,属代办性质。1984年起,收费项目渐多,且较混乱。1987年9月4日《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颁布,从此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正规化。同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至1988年共清理整顿78个收费单位208项收费标准,核发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64本,撤销部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农林水收费 1987年起征收水电水利工程费,标准为受监工程造价2.5%。1988年起,征收:(1)杂交稻、玉米制种种子检验费,抽样每个样品15元,室内纯度检验每个样品10元,专项检验每个样品1~30元;(2)茶叶改进费为收购价的1%;(3)农机检验费、号牌费均每台1~4元,手扶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培训费分别为250元和560元;(4)植物检疫费按货值农作物收0.4~0.8%,森林植物收2%;(5)每立方米木材、每百根毛竹的林政管理费均为3元,森林资源补偿费按销价,杉、松木收5%,杂木收3%。
  工业收费 1988年规定集体工业联社管理费收销售总额的0.5~1%;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含砂石、粘土)缴纳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收销售总额的3%。
  交通收费 1988年规定:汽车养路费每月每吨计,客车160元,货车140元;交通建设基金费每月每吨40元;车辆购置工本费按销售价国产收10%,进口收15%;内河航道养护费,专业运输收总运费的3%,机动船每月马力吨收0.6元,非机动船每月吨收0.4元;交通监理收费,牌照每面收费2~7元,手扶拖拉机检验费每台次2元,各类汽车检验费每辆次4元;大货车驾驶员培训费理论教学300元、驾驶训练2500~2700元,小型车分别为300元、1700~1900元。
  建设收费 1988年规定:征用地管理费按地价收2~3%;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平房每宗10元,共用楼单元户每户2元,个体工商户20元,单位30~50元;房产交易管理签证费按价值收1.5%,单位建设委托拆迁管理费按价值收3%以下;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私宅每起收11元,单位、个体工商户每平方米收0.1元;环境水质分析监测每个项目收费1~50元,噪声监测每个项目8~15元,大气分析每个项目15~75元。
  经济管理收费 1983年,对审计、会计查帐、咨询等工作,按实际工作小时计算收费。1987年起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发行额等为标准收费。工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收1%,超过部分收0.5%;企业变更登记收费100元。办理每份零售烟草许可证,集体12元,个体6元。计量定级、升级考核费每项160元。
  文化卫生收费 1988年规定:文艺演出管理费计划内演出收总收入的1%,计划外收5%;非文化系统演出,计划内收5%,计划外10%;录像放映管理费收营业额的2%,舞厅管理
  费收3%,个体图书租赁管理费收2%;药品宣传审核收费每种30元;食品卫生审查费(4年一次)视企业大小每户收10~40元,个体摊贩收2~5元。
  七、商品比价
  民国时期,商品比价以大米(稻谷)为中心。民国29年,每百公斤中等晚谷,可换猪肉13公斤,或食盐19公斤,或煤油11公斤,或肥皂41.5条,或白细布14.3米。至民国33年10月分别可换3公斤、5.4公斤、13.3公斤、44.4条、9.87米。
  解放后,政府以粮食价格为中心,合理安排粮食与其他主要商品的比价,有计划地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同时稳定工业品零售价格和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以及适当放开工农业产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使工农产品交换比价逐步趋向合理,工农业品剪刀差逐步缩小。50公斤中等晚稻谷,1950年可换购肥皂35.2条,或煤油6.56公斤,或火柴64.2包(每包10盒),或食盐18.3公斤,或白细布27.1米;1960年可分别换购38条、15.6公斤、72.2包、34.5公斤、52.97米;1970年可分别换购53条、20.4公斤、98包、65.3公斤、64.3米。1980年,50公斤中等晚稻谷可换购肥皂29.7条,或煤油16.1公斤,或火柴59.5包,或食盐39.6公斤,或白细布64.3米,分别是1950年的0.84倍、2.45倍、0.93倍、2.16倍、2.37倍。1988年可换购肥皂65.4条,或煤油49.5公斤,或火柴91.6包,或食盐91.5公斤,或白细布73.2米,分别是1980年的2.2倍、3.07倍、1.54倍、2.31倍、1.14倍。
  第三节 监督管理
  一、限价定价
  民国早期,市场主要农副产品、副食品价格和劳务收费标准,由各同业公会评议,报县商会核定;对粮、油、布、煤油、肥皂、猪肉、鲜鱼、鸭蛋、食糖、白酒等主要消费品,由商会报县政府审核批准。民国29年(1940)10月后,物价由县物品平价委员会统一管理。民国30年2月,根据国民政府行政院《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的规定:县政府对粮食、食油、肉、鱼、盐、棉、布等15种商品价格进行评定,其余商品价格仍由商会评定。民国32年1月8日,县政府召开限价宣传大会,发布《浦城县实施限价法大纲》,对粮、棉、油、盐、食糖、纸等10种重要商品实行限价,对其他55种主要农副产品和日用品实行议价,对木工、泥工、理发、裁缝等6种工资实行管制。同时对限价商品规定定期登记,逾期未遵照者以囤积居奇论处。由于政局混乱、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限价政策未能实施。民国37年10月,县物价评议会议议决:对米、豆、麦、食油、柴、炭等6种商品采取报价标售办法,其余商品实行随行就市,实际上取消限价。
  解放初,制定部分物资的国家牌价,来稳定市场价格。1952年,根据国家规定,开始对国营日用工业品销售推行地区差价政策。1953年冬起,农副产品中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物资的价格由省统一管理,三类由地区掌握中准价,其余由县制定价格;日用工业品和邮资、学杂费等非商品收费,由国家统一定价。1958年,物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定价格由县人委制定,有关部门协同管理。1962年,开始对农副产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查,对不合理购销价格进行适当调整,重新定价。同时,允许农村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多余农副产品进入集贸市场,实行议价购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家实行物价冻结政策,县供销合作社对竹、柴、炭等农副产品实行以山定价,造成经营亏损。1975年,物价逐步解冻。1977年,竹、柴、炭等农副产品恢复按规格、质量、等级论价收购。
  1979年,物价工作开始调整和改革,价格管理体制开始由单一计划价格改为国家统一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多种价格形式,县物价部门管理的价格品类逐年减少。1980年12月,对商品零售价格实行暂时冻结。农副产品价格开始实行计划价格(包括浮动价格)和议购议销价格两种形式。1982年8月,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外的工农业产品和非商品收费,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允许工商企业自行协商定价。同年9月起,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1984年,试行浮动价,扩大企业订价权,幅度在上下浮5~15%之间。对国计民生中重要的71种一、二类工业品和副食品仍继续执行国家计划价和指导价,其中中央统管的有棉布、卷烟、食盐、火柴、福日彩色电视机、自行车(永久、凤凰牌)、缝纫机(蜜蜂、飞人、蝴蝶牌)等19种;省定最高限价,价格只许下浮的有化纤布、毛线、肥皂、铁钉、手表、收音机、收录机、奶粉等31种;省定中准价,控制上浮、允许下浮的有胶鞋、保温瓶、脸盆、铝锅、台风扇、名优酒、啤酒等21种。其余工业品由经营企业与工业部门或供货单位协商订价,派购任务外副食品和三类副食品及其复制品允许企业议购议销,随行就市。1985年,一部分国家统管的计划价格商品,下放到县级管理,如木材、食油、饮食、旅社业等均由县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定价,钢材、石油、棉花、卷烟、水泥、化肥等30多种一、二类物资仍由国家定价;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摩托车、自行车、缝纫机等日用工业品一律实行国家指导价,其他工业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农产品除征购粮、木材、油料等几种外,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1986年,价格管理采取“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方针,对工商业用粮、油实行议价供应。放开黑白电视机、自行车、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等高档消费品价格。饮食、服务、修理等劳务价格,下放由经营企业自定。1987年,适当调整粮、油和主要副食品的定购价格,扩大议购比重,提高运输价格和劳务收费标准。同年9月,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的管理条例》,加强放开商品价格的管理,强调定价原则要按照合理的流向、环节、进价、差价制定批发和零售价格。同时,加强行政事业收费的管理。1988年,价格管理受价格改革的“超前”、“闯关”思想的引导,形成“大放”和“严检”两阶段;第一阶段是1~9月,价格以放为主,特别是6~8月集中提价商品较多、幅度较大,推动物价上涨;10~12月为第二阶段,执行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治理经济环境秩序、稳定市场物价的方针,严格控制价格总水平。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物价管理逐渐由管理型转变为管理服务型,物价管理部门提供市场物价资料,给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同时为生产经营企业服务。
  二、物价检查
  民国29年12月11日,县政府公布平价委员会平价表,规定“盖邑买卖人等一体遵照,违则军法惩办”,并责成所有商店对商品明码标价。城关由警察局,乡区由警察所配合平价委员会进行物价检查。此后虽每月平价委员会都公布物品限价表,并进行检查,但均无法抑止物价上涨。
  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在严厉打击投机倒把的同时,进行物价检查,市场物价混乱局面很快得到制止。1952年3月县工商业联合会下设工商业监察委员会,对工商界物价采取自查、协查和监察相结合的办法。同年11月起,市场管理委员会对集市贸易市场进行不定期的物价检查。1957年起,物价检查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每年进行1~3次的全县物价检查或抽查。1963年后,物价检查由县物委主管,每年在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中秋节前后各进行一次物价大检查,每次3~5天。同时进行不定期的正常的物价检查和监督工作。1966~1976年,对计划价格商品作价,采取逐级上报、下达的办法,进行书面检查监督。1973年8月至9月,全县普遍开展审价,商业系统审价单位458个,商品帐目138611笔,重新下达商品价格。对建筑材料预算单价、运输搬运价格、地方工业和手工业产品出厂价等也进行整顿,做到“有价必审,有费必整,有错必纠”。1977年9月,根据省计委《关于开展物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对全县商品价格及地方产品价格进行重点抽查,共检查15个单位上万种商品,查处混等作价商品500多种。1982年8月起,物价检查依据《物价管理暂行条例》。1983年5月,县商业局制订《零售部门物价管理奖惩制度》在系统内部施行。是年,全县进行3次物价检查,共检查437个商店3000多种商品,查处混等作价商品账目200多笔。1984年3月成立县物价检查所,主管物价检查工作,建立物价统计月报、年报制度,进行物价监督,规定每年在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共进行三次定期物价检查。当年查处销售伪劣商品行为113起,案件11起,罚没款3.41万元。1985年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检查视察工作。当年10月,执行国家物价局颁发的《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当年11月填报主要农副产品购销价格报表定为10天报1次。同月进行非商品收费项目清理,当年查处违例行为97起,案件13起,罚没款3.46万元。1986~1987年共查处违例行为165起,案件7起,罚没款3.34万元。1987年7月,县物委颁发《关于部分放开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规定》,规定生产和经营企业如要提价,必须向县物委书面申报,否则按违反物价纪律论处。同年10月17日县政府召开1987年财务、税务、物价大检查动员大会,贯彻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条例,成立县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布置1987年全县物价大检查工作。1988年由于适应价格改革的管理措施跟不上、不配套,有些部门、行业和企业趁机乱涨价、乱收费,推动市场波动和物价上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协监督下,工商、工会、财政、税务、银行、审计、计量、消费者委员会等监督部门组织力量,全年组织6次规模较大的物价检查,参加检查的共计320人次,以工农业生产资料、紧俏高档消费品、日用工业消费品、蔬菜价格及行政事业性、公用事业收费为重点,物价检查面在90%以上,重点检查面在30%以上,共查处价格违法行为361起,案件17起,共计违法金额43.93万元,实行经济制裁4.8万元,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价格的总水平。
  三、边区农副产品价格协调
  1962年,允许完成任务外农副产品进入集贸市场议购议销,县内价格即受邻县价格影响,同时引起物资流动。如笋干、棕片、木材、烟叶等牌价,浙江龙泉、江山和江西广丰等邻县均比浦城高出80%以上,引起物资外流和农贸市场价格提高;同样,禽类、鱼类的牌价,浦城又比邻县较高,使这类物资流入,而使农贸市场价格相对降低。对此浦城与邻县工商部门协商,采取相应调整价格和适当控制物资流动的措施,但因不符合商品流通的经济规律,价格控制成效不大。1973年7月,国家计委和商业部在杭州召开闽、浙、赣三省边区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衔接会议,对白笋干、薏米、岩草、棕片、橡子仁、晒烟等6个品种,协商划定衔接价格,共35个等级标准。由于统一衔接价格,加上当时对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限制,边区农副产品价格较稳定。1980年12月后,浦城对农副产品价格实行计划价格和议购议销价格相结合,毗邻地区价格差异问题又突出出来。龙泉、广丰等邻县主要农副产品实际上采用浮动价与平议相结合形式,如龙泉桐油牌价每担130元,议价200元,奖售粮票100公斤、食油2.5公斤、化肥50公斤,而浦城县执行省定每担桐油收购价180元,只奖售尿素20公斤,使桐油大量流向浙江。又如兔毛、兽皮、尿素等历年流进浦城,1984年后流出。浦城边境地区的木材外流到广丰、江山等木材紧缺县,已是历史传统性问题。1984年起由于价格差异更大,浦城杉木每立方米计划价120元、市价300多元,而广丰市价500多元;浦城松木每立方米市价42元,广丰县按重量计价每50公斤8元至10元。因此,木材外流情况日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仅古楼公社流入浙江省的木材每年达1000立方米左右。类此问题县人民政府力求解决,但成效不大。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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