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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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079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建设管理
分类号: TU984.257
页数: 4
页码: 617-6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蒲城县城乡建设管理发展情况。
关键词: 蒲城县 城乡建设 建设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期间,县政府设建设科,称第四科,负责全县建设事务,清道由县警察局管辖。
  解放后,城乡建设由人民政府建设科、民政科管理,公房由财政科管理。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乡村建设由公社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1968年9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撤销建设、民政、财政科。房屋由财税工作站管理。1974年县成立基本建设局,管理全县建设事务。1980年11月,设县环境卫生所,属卫生局管理。1981年6月成立基本建设委员会,同年9月下设园林管理处,管理城区公园、风景区和绿化工作。1983年,环境卫生归基本建设委员会管辖。1984年,基本建设委员会改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统管全县基本建设的规划及管理工作。下辖市政工程公司(管理城市的建筑物和通路、下水道的工程维修)、自来水厂、公房管理所、园林管理处、城市管理中队、建筑管理监督站、城镇规划办公室、勘察设计室、规划设计室、环境卫生所、环境保护办公室。1986年9月公房管理所改为房屋管理所。
  第二节 规划管理
  一、城区规划管理
  1981年7月,成立县城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县政府规定凡在城关、水南、三里亭、下莲塘、五里塘等范围内用地基建项目,必须服从城区建设规划;五一三路、跃进路及原有旧街两侧新建项目,由县建设委员会按城镇规划统一安排;规定五一三路、跃进路、沿街建筑物一层一律安排为门市部。1982年2月,成立县城镇规划办公室,规定五一三路、跃进路两旁扩建、新建工程,必须离下水道外人行道5米以上,建筑物必须四层以上,第一层一律为营业门市部;凡在胜利、爱民、劳英、民主、和平、交通等旧街道两旁扩建、新建工程,为拓宽街道,缩进2米以上;和平路南侧靠南浦溪建筑,下层必须是框架结构,以利河水畅通,建筑物要三层以上;凡在弄巷两旁扩建、新建工程,要从原房基缩进1米以上。
  1985年6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则批准浦城县城区总体规划,规划区面积为13.3平方公里,其范围:东至溪下桥南浦溪为界,南至水南新亭止和九秋村为界,西至玉树林后面鹧鸪亭、莲花垄、藠止园,北至横山山脚为界。城区总体规划对工业、商业、文化体育、居民住区等布局作合理安排,嗣后不论单位或个人建设均须服从总体规划。
  二、农村规划管理
  1972年,县规定农村新建房屋须建在村庄附近的山坡地,不能占用稻田。1986年,对农村4个镇、14个乡276个村委会驻地进行总体规划:规定集镇建设的原则是有利于工农结合、城乡结合,使集镇发展成为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的中心;开发新区结合旧区改造,完善各项公共设施,使道路绿化、供水、排水系统化,文化教育、卫生环境配套建设;乡村建设,有利于交通、环境美化。按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由所在乡村负责管理。
  第三节 工程质量管理
  民国时期,政府及其附属机关建筑质量由县政府建设科监督和验收。
  解放后,建筑质量由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1982年上半年,健全“四定三保”(即定任务、定质量、定工期、定成本,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经济责任制,开展创全优工程活动。二轻展销门市部大楼、民主小学教学楼和县招待所六号楼定为是年全优工程。1984年起,建筑业改过去行政分配任务为招标、投标制,全面推行工程承包责任制,包工期、包质量,经济奖赔责任到人。同年11月5日,成立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第三方认证。1984~1985年春,对乡镇387处公共建筑进行检查,其中无证设计、无照或越级施工、粗制滥造有严重质量隐患,需要拆除的有26处。在这26处中,属外来施工队伍承建的23处,县内承建的3处。1985年9月,检查1984年以来在竣工或在建的房屋建筑83幢,其中优良工程7幢,合格工程32幢,不合格工程36幢,有严重质量问题需要返工的8幢。监督工程项目70多个,总面积5.5万平方米。1986年底对全县29个施工建筑企业进行技术资格审查,批准三级5家,四级1家,暂定五级3家,六级8家,暂不定级12家。1986年共验收鉴定单位工程20个,竣工面积2.1万平方米,其中优良的7个,优良竣工面积0.85万平方米。按单位工程个数计算,优良品率占35%,按房屋竣工面积计算占40.48%。1987年监管工程65个,建筑面积6.3万平方米。1981~1987年.有全优工程12处。
  第四节 建筑市场管理
  民国36年,办理营建业登记发证。当年,申请勘发营建执照23家,核发土木作商登记证28家,其中甲等2家,乙等9家,丙等17家。次年继续办理。
  1959年4月,县人民委员会规定:县内凡投资5000元以上或在城关交通沿线的建筑工程,须事先报告城市建设局审核,发给执照后方能施工,建筑任务主要由县建筑公司承包;各人民公社建筑组织主要承担本公社范围内的建筑任务,向公社外承包工程应通过建设局统一安排。1965年6月,县人委规定:凡计划内、外工程,任何建设单位不得直接联系施工单位,应由县建筑联社(建设科)统一安排;建设单位拨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须委托县建筑联社审核,符合施工程序的才能拨款,否则银行可以拒付;基建单位应将工程施工说明书、合同、预算书等文报县建筑联社、安全委员会、计委审核通过后,建筑联社才能发给建筑许可证,计委才能拨给材料;一律不得把工程包给黑包头或单干建筑工人及外来建筑队施工。
  1984年,开放建筑市场,提倡对条件具备的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允许建设单位优选施工单位后,再经县建设局审批进入施工。招标、投标打破部门和地区的封锁、分割,以质量优劣、工期长短和造价高低为选择施工队伍的主要依据。1985年5月调查发现,开放建筑市场后,一些无证设计、无照或越级施工、外地建筑队伍不办理入境手续擅自承包工程,本地施工队伍不办理开工报告擅自开工等;有些建设单位不按标底,以造价来搞“招标”,对所选择的施工单位未经调查,造成工程质量差、工程款多支先付,施工包头携款逃跑的情况。山下乡杨村小学由于无证设计、无证施工,主体结构设计错误,山墙用断砖砌筑,所建的校舍基础下沉陷落,墙体裂缝,需推倒重建。同月,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严肃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至年底,基本消除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的现象。1986年4月17日,成立县整顿建筑市场领导小组,整顿建筑市场,规定城区的所有工程,乡村2层以上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均须办理开工报告;对外来施工队伍,进行技术质量复核审查;凡承担2层以下建筑施工任务须有施工员,承担3层至4层要有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副经理负责工程质量。
  第五节 房产管理
  一、公房管理
  民国时期,对公房进行租赁、收租、修理等管理。民国32年(1943)全县公房房租年金514元。
  土地改革中,对没收或征收的房屋,除按政策分配部分外,余下的留作公房,以及新建的公房,均用租赁办法,租给缺房户和单位使用,收取适当租金。公房产权属县财政科(局),并由其设公房组实行管理,公房组配3~5人,下设修缮队。1963年,县人委发《关于加强管理和安排城关公房的通知》,规定公房安排对象、手续和管理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对公房管理削弱,出现租户自行转租,单位占用公房等现象。修缮队被取消,改临时请用建筑工人修理,公房失修现象严重。1978年,公房划归建设局管理,设公房组,配置5人至6人。1981年公房进行清理,对承租户住房面积过大或租而不用的,由房管部门收回部分或全部,另行调整。1984年对住房超面积的47户实行累进交租,调整给缺房的知识分子84户219人。
  解放初期,平均每平方米租金0.07元,同时对100多户贫苦居民和鳏、寡、孤、独户的“照顾房”免收房租。1960年困难时期,公房房租降低至平均每平方米0.05元。1981年3月规定,对逾期不缴租金的,每月加收滞纳金5%。1985年调整房租,每平方米提为0.08元,但由于房租仍然过低,不足“以租养房”,是年公房出租6.58万平方米,房租收入6.22万元,全年管理、修理经费支出13.45万元。是年,居住公房中拥挤不便户843户,申请要求居住公房户665户。1988年公房出租6.79万平方米,房租收入6.52万元,支出11.76万元。不足部分,由房管所自行调整解决。
  二、私房代管
  1969~1970年,动员城镇居民下乡插队落户,对他们在城区的房产,采取代管办法,共代管313户922间,先后租给585户居住。1973年2月,将代管房退给原房主管业,有80%的代管房由原房主向住户收取房租。1975年11月,又恢复代管房,由房管部门统一安排。1978年7月,开始解决代管房的遗留问题。至1986年底,代管房全部退还原房主。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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