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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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055
颗粒名称: 第七章 金融管理
分类号: F832.215.7
页数: 4
页码: 588-591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浦城县金融管理情况包括现金管理、金银管理、基本建设拨款及预算决算管理等。
关键词: 浦城县 金融管理 现金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现金管理
  民国11年(1922),浦城钱庄倒闭,各商发行花票以救济,以坤记、汇安、亦雅居、亦雅后、胡顺泰等发行的面额1元的花票流通最广。民国25年,县政府取缔私钞,限定年底收清。7月,全县发行私钞商店有105家,发行额20万元左右,只收回销毁4.15万元。9月,陆续收兑,但发行额还有1.48万元。民国26年年终结帐时,银行停止信贷,市面金融紧涩,部分商店又发行类似私钞的票据,有1元、2元、5元、10元4种流通市面。民国27年3月13日,县政会议议决,私钞收兑销毁,限3月底肃清。4月1日发现仍有私钞流通市面,即由区署及城区警察所严厉取缔。其后,私钞才予杜绝。民国28年8月,浦城各家银行执行国民政府财政部门《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控制现金提取,活期存款每户每星期只准按余额支取5%,最多以支取150元为限;定期存款未到期,不准通融提取。民国36年3月,对军政机关及国营事业单位支付存款时,一律使用抬头支票,提前取现金,应说明用途。
  1950年4月,对14个机关团体、8个公营企业和其他10个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其中16个单位规定现金保留数(即库存现金核定限额),除发放工资、收购农产品及零星支付外,不得使用现金,一律转帐结算。签发转帐或现金支票,使用记名式,不得流通转让,支票签发起点为10元。这年,32个单位中,转帐付出一般占75%,高的达88%。1951年针对机关现金管理及收支计划缺乏计划性,组织现金管理审核小组,规定每月15~18日集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发现有不符规定、不合实际之处,提出改正。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现金管理推广到农村,扩展到公私合营企业。自1958年后,有些单位任意携带大量现金到处采购;有的单位利用储蓄代办所套用现金;有的单位销货回笼款拉长不缴存银行,坐支用于基建和非生产性设备购置;有的单位现金库存超过核定限额,挪借于企业之间,产生不正常的商业信用。1959年6月制定《浦城县现金管理规定》,规定各单位之间交付款项,在50元以上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手续,单位通过邮电部门汇给个人,不得超过100元。1960年6月在全县试行《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公私合营企业支付工资,都必须在季度前20天编制季度劳动工资计划,分送县劳动科和银行,由直属主管部门监督执行。但至1961年,现金使用混乱的情况仍然没得到根本好转。是年12月20日,县人委会作出《关于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希认真贯彻执行的指示》: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以及供销合作社都必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同城结算起点为30元,异地带现金,一般以300元为限,销货回笼款和营收现金,当天缴存银行。
  1967年,现金管理制度废弛,部分商业单位出现坐支营业收入。1972年3月,制定《关于现金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8月发出《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自9月起,各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应报经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核定后,送县财政科、人民银行监督支付。1977年,贯彻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决定》,加强现金管理。1978年,同城结算金额起点提高到50元。
  1980年,调查城乡120个集团单位库存现金,调查结果,1979年为16665元,1980年提高到22654元。是年规定原则上同城结算金额起点为50元,但在100元以内,有特殊情况,可以支付现金。使用现金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应按季、月向银行编送现金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1984年7月1日起,放宽现金管理,对单位使用现金,取消《现金领用证》和审批手续,有权签章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即可领取现金。企业外出采购,需要现金,只要写明用途,本企业厂长、经理批准,可支取现金。农副产品收购付现金,不予限制。1985年,加强现金管理,控制单位现金使用数量与范围。当年,工商银行核定184个单位现金库存限额,除储蓄所外,现金库存按单位情况分别限定最高限额为500元,最低为50元。1986年7月开始,对进行工资改革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属于工资部分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都纳入管理,由县人事局进行核定和审批。同年工商银行核定223个单位现金库存限额,最高额为600元。1988年10月1日起同期结算起点定为100元,各专业银行对现金管理上的混乱现象进行清查,先后两次由县内4家银行,组成40个小组106人次,对全县城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进行现金管理普查或抽查,共检查320个单位,占开户数的54.6%。发现现金库存超限额的138个单位,占开户数43.13%,超限额现金13.48万元;有白条抵库的76个单位,占开户数23.75%,白条抵库额13.36万元;坐支现金93个单位,占开户数29.06%,坐支额56.87万元。
  第二节 金银管理
  民国24年(1935)11月发行法币,同时规定银币必须缴存银行,银两不准流通。民国26年3月,中央银行浦城办事处运往杭州的银币达11万元。同年9月,福建省政府训令:银楼金银买卖以1两为限。民国28年9月,中央银行浦城办事处公告,凡未受其委托,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收金,对银楼业所存金料及制品分别查点封存,照牌价加费奖全部收兑。民国29年3月,批准6家银楼代兑黄金类。12月23日,取消3家兑黄金类。民国37年8月19日发行金圆券,黄金、白银、银币及外国币券在境内禁止流通买卖或持有,统一由银行收兑。纯金1两兑金圆券200元,纯银1两兑3元,银币兑2元。同年11月19日,复准许私人持有黄金、白银、银币及外国币券,但除银币外,禁止流通买卖。
  1950年4月,人民银行宣布禁止外币、黄金、白银、银币流通,设立金银收兑专柜,收兑银币和金、银及饰品。7月开展打击金银黑市活动。1954年开始,根据申请有控制少量配售金银,多用于医院镶补牙齿和工业使用。1958年,为自筹资金,支援工业,开展献售金银。9月桥头大队献售黄金52两、白银2871两。在发动献售金银时,浮流、太平、巽源、仙阳、前洋、石陂、祝甲市、马西8个地方,发生工作组人员强逼群众献售,有关人员受到处理,其中逮捕1人。1960年,对个人停止配售金银。1961年,城关、永兴、石陂等地金银黑市买卖活动猖獗,永兴的山头村黄金黑市价每钱(重3.125克)120~140元(当时银行收兑每克3.04元),下墩村银元每枚13元(当时银行收兑每枚1元)。9月,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打击。“文化大革命”中,金银饰品被视为旧风俗,为群众深藏。
  1983年开始为回笼货币及适应人民购买金饰品的习惯,浦城金融机构出售金项链、金戒指。1984年县百货公司两家门市部,经人民银行同意首先经营金银首饰。此后县外贸公司、县供销贸易中心及部分乡镇供销合作社也亦开始经销、代销金银首饰。金银交易亦随之发生。1988年,城关加工金银首饰的集体、个体户共12户,从业人员21人。其中有临时工商执照经营3户、无证经营9户。
  第三节 基本建设拨款及预算决算管理
  解放初,全县基本建设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1952年开始,由银行根据财政和主管部门下达给建设单位的限额,实行专户管理。1958年,基本建设投资包干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盲目追求高速度,乱上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项目,计划外工程失控,导致基建摊子大、投资多。1958~1960年,基本建设完成投资额达835.36万元,比1951~1957年增长7.61倍。拨款工作亦片面强调服务,放松管理监督,造成资金使用效果差。1960年恢复建设银行机构,对建设安装企业财务实行监督,但1961年基本建设仍然庞大,达219.34万元。其后,在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中,压缩基本建设规模,加强按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度、按批准的支出预算、按工程进度的原则进行监督,投资效益提高。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基本建设管理与监督被视为陈规陋习而被否定,建设银行机构被撤并。1970年开始,基本建设的拨款由人民银行办理。这年,基本建设规模增大,但各种物资和施工力量严重不足,工程工期长,投资效益差。屏峰铁厂、城关电站、杉坊煤矿、化工厂、七一电站和合成氨厂等重点项目均不能按期完成。1972年,工业基本建设拨款工作执行保重点、保投产的原则,主要抓当年见效的扫尾配套工程,新建项目一律不拨款,并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
  1976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浦城办事处再度成立,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对基本建设单位预、决算进行审核。是年,审核决算25份,总值117万元。其中漏项少算的项目核增3.46万元,高估多算项目核减8.53万元。1979年起,拨款工作以服务调整、促进改革为中心,拨款工作从控制基建规模、节约资金使用、提高效益出发,改进和加强管理监督。1980年,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搞好资金供应,做到拨款有据,监督有理。这年,经审查共剔除不符合基本建设资金15万元,制止不符合支款29.2万元。审核决算22份,总值98万元,净核减7.22万元,占审核总值7.37%。年底,对47个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存款结余128万元,应控制的资金占31.7%。1983年,继续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清理,压缩计划外项目4个,缓建项目2个,同时推行按审定的平方米造价,按施工图预算或加系统包干的工程预算包干。是年,工程预算包干14个项目,建筑面积11849平方米,包干金额134万元,平均每平方米造价113.09元。1984年,预算包干工程项目41个,建筑面积22997平方米,包干金额286万元,平均每平方米造价124.36元。同年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试点,对建筑面积15826平方米的8个项目进行招标、投标,中标金额109.64万元,比标底减0.36万元。1985年,建筑材料由国家供应为主,转向以市场调剂为主,全年预算包干工程项目23个,建筑面积33628平方米,包干金额542万元,平均每平方米造价161.18元。自1970~1985年基本建设拨款共拨付475个单位(次)、11605万元。其中农田水利20个单位(次)、876万元,电力建设10个单位(次)、810万元,地质勘探经费80个单位(次)、5322万元,林业森工61个单位(次)、1084万元,工矿企业技术改造61个单位(次)、2243万元,文化教育卫生75个单位(次)、390万元,商业、粮食、供销合作社部门兴建商业网点、仓库65个单位(次)、403万元,农业、农机、畜牧46个单位(次)、177万元,行政事业57个单位(次)、300万元。拨款20万元以上的工程有19个,其中拨款最多的单位为华南地质勘探局294大队,1972~1985年共拨款为4886万元,用于探矿;其次是铜矿,1973~1978年共拨款800万元;再次为旧馆电站,1971~1978年共拨款629万元。
  1988年,新开工项目19个,价值450万元,全部实行预算包干或招标、投标。1976~1988年,审核决算工程587份,总值5083.36万元,经审核仲裁核增127.9万元,核减344.38万元,净核减216.48万元,占审核总值4.26%。
  第四节 专业银行管理
  198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浦城县支行对全县金融机构行使管理职能。
  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置 1986~1988年批准各专业银行及邮电局增设储蓄所31个,1987年对59个金融机构全部重新审查并换发《许可证》。
  外汇管理 1988年对有外汇额度和有现汇收入的13个单位进行调查,对解冻外汇额度9.58万美元进行结汇、用汇。帮助返乡探亲的台胞将700美元、4080元港币兑换为人民币。
  管理金融市场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县内、外同业资金拆借市场,促进资金横向流通和余缺调剂。1987年2月参加闽、浙、赣3省建阳、衢州、上饶3地、市所属浦城、江山、常山、开化、玉山、广丰、婺源7县金融业边际区域性短期资金拆借市场成立大会,并首次开市。是年3月和8月,县建设银行先后拆借给江山农业银行资金2笔600万元。县内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中心,专业银行为中介的专业性资金拆借市场。工商银行1987年向同业拆出120笔7255万元;1988年向同业拆出4笔500万元,拆入15笔1665万元;由当地人民银行拆入17笔1120万元,杭州市工商银行拆入1笔500万元。农业银行1988年向同业拆出3笔600万元;由当地工商、建设银行拆入25笔410万元,由信用社拆入15笔270万元。建设银行1988年向同业银行拆出6笔660万元,拆入4笔350万元。1988年人民银行累计拆借给专业银行临时性贷款5550万元(其中,日拆性1650万元,季节性3040万元,年度性860万元)和专项贷款103万元。
  完善金融的宏观调控机制 主要是建立专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按国家规定交存率由原10%升为13%。1988年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缴交存款准备金达1503.4万元;对专业银行实行差别的存、贷款利率,通过特种存款手段,促进信贷结构的调整。当年农村信用社交存人民银行特种存款4S万元。
  建立同城金融业票据交换中心 1987年4月,由县人民银行牵头,协同工商、农业、建设银行、水南营业所等多家金融机构建立同城金融业票据交换中心,定时、定点、定人每日上、下午各派专人进行一次票据直接交换,集中清算,并改全额清算为差额清算,先付后收,当时轧平,收妥抵用。强化凭证传递,减少清算环节,缩短在途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是年,共交换票据56234笔95119万元,资金抵用率达82.5%;1988年共交换票据30528笔7340万元,资金平均抵用率82%。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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