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主要税收管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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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02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主要税收管征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
页码: 561
摘要: 本篇记述了蒲城县管理与监督、主要税收管征的情况。
关键词: 蒲城县 管理与监督 主要税收管征

内容

产品税解放后,取消认额和承包制度。1956年前,浦城应税货物的主要税源是原木、土糖、酒、烟丝、土纸、植物油、松香、砖瓦等。税源大部分在农村,对规模较大的产制工厂,由税务机关派员驻征;对规模较小的产制商,由税务机关查定产量,定期征收;对生产分散的应税货物,采用起运征收。1956年后,国营、集体经济力量扩大,农副产品绝大部分归国营和供销合作社收购,大批产品实行集体生产,组织机构健全,财务制度和帐证完整,纳税手续逐步简化,实行查证征收,农副产品由收购单位在收购环节征收。1986年对茶叶生产经营实行源头控制、起运征收、途中检查的办法。砖瓦生产按窑查实征收。对林业其他经营部门及集体木材经销单位的税金,委托林业站代征。当年代征原木产品税6.72万元,营业税3.63万元。
  营业税解放初期,征收地区仅限城关,由税务机关将应缴营业税定额给县工商联合会,再分别核额到各同业公会,由公会分派,到户集中上交。1950年后,对会计制度健全户进行查帐征收,其次采用评议征收,较小业户在民主评议基础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1951年全县工商业户2633户,采用查帐办法的203户,民主评议的629户,定期定额1801户。对摊贩也是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用定期定额办法征收。1954年,对摊贩进销货必须使用购销登记簿与统一发票。固定摊贩交税采用储税方式集体纳税,对应缴税的单位和个人的开业和停业,以及变更名称、改变经营范围等都应办理手续。1956年前由县工商业联合会办理转报县税务局备案,1956年后,由纳税人持工商登记证向税务机关办理。这年后,纳税基本由企业按期申报,按时交税。对会计制度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业务的县酒厂、林业化工厂、化工机械厂等国营企业,实行自行结算、自填缴款书、自行入库的三自纳税办法。个体户基本上还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1982年,全面办理税务登记,对个体工商户所需原料和货源,享受批发价格,规定必须使用进销登记簿进行登记。1983年6月,实行由批发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按批发额扣交3.3%的营业税,未持有效证明的应扣交8.8%的临时商业税。至1986年,全县已登记的工商业户2153户。至是年,批发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税款167.02万元。这年规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建帐建证。1987年,县税务局建城关会计服务站,协助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证。这年2月开始,由供货单位代扣税款扩大到部分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
  所得税 解放初期,按行业、乡镇分配任务,然后分到户。1950年下半年改为民主评议。1956年后,采用企业申报,税务机关核实,按季估征,年终汇算清交的制度,企业在季度和年度结束将企业成本利润情况报送税务局由专管员分别进行审核确定应征税款。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执行所得税定率办法,每月和营业税同时缴交。
  屠宰税 解放初至1951年,部分采取税务人员直接征收和包征两个办法。1951年底,直接征收的有134个村,包征的有84个村。1952年开始取消包征办法,城关凡宰杀猪、牛、羊,一律集中屠宰场宰杀,税务机关驻场过秤征收。乡区委托乡、村干部代征。1964年4月开始,规定宰杀牲畜必须先向生产大队取得准宰证后方可宰杀,并且须先报税后出卖。1978年9月规定,自宰毛猪凭准宰证、完税证销售,同时必须由税务机关盖查验印后才能上市。1988年,建立起屠宰税代征点318个。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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