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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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02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7
页码: 557-563
摘要: 本篇记述了蒲城县管理与监督的情况。
关键词: 蒲城县 管理与监督

内容

民国初期,制度尚待确定,虽有财政机构,实同虚设。民国6年(1917)后,军阀踞闽,财政管理更加紊乱,工商税收虽设有厘金局,执行征收业务,实际采用层层承包。由县承办员向上一级承包全年税款,在县内交通要道派员设卡征收。其他税收,有的承包,有的摊派。民国17年,明令不准承包,但大部分仍是采用承包、认额、摊派等进行征收。民国20年,税收分为中央、省、县三级,浦城属于中央税的有烟酒税、印花税等,由财政部福建区税务局建瓯分局浦城办公处征收(民国34年改称闽浙区货物税局建瓯分局浦城办公处)。属于省税的有屠宰税、牲畜营业税、大小猪牙税、契税、营业税等,由浦松政崇税务所征收。民国25年7月开始,县税由浦城经征处(后改为捐税稽征处)征收。由纳税户向征收机关申报所得额,由征收机关查定后通知限期缴交,或由征收机关逐户核定后,由纳税户按核定数缴纳。但承包、摊派等仍存在。民国23年,开始整理财政,制定若干制度法令,举办土地陈报,整理税收,但成效不大。民国31年,县政府实行自治财政,管理与监督加强,划分县、乡收支,实行税捐划一征收,废除认缴办法,税款悉归公库,并整理公款公产,推行乡镇造产,整理支出系统。民国35年后,物价日涨,为求收支平衡,多次整理财政,其范围包括整理税捐、清理公产公款、清理债务、实施造产、加强收支、健全财政机构。整理税捐中,将屠宰税征收情况定为县长及财务经征人员考绩之一。同时核定比额,委托乡镇长代征,不得转包。对营业税进行普查,稽征行商,以杜漏匿。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则督饬严密调查,编造底册。契税则订定比额,田赋及县级公粮变价亦予严密控制。经过整理,在民国35年度,收支得以平衡。其后至解放前夕,在无合法财源可开的情况下,以提高税率,开征因地制宜税捐,增设关卡,加强稽征,以应付支绌。
  解放后的管理与监督分节记叙如下。
  第一节 财务管理
  一、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解放初期,对行政事业经费采取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经费向省报销。干部实行供给制,留用的员工发给生活维持费,1951年1月起,供给制工作人员生活费改为包干制。1953年开始,逐步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经费实报实销。干部实行供给制(包干制)和工资制(薪给制)二种。1955年7月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改发货币工资。对公务费逐步取消实报实销,会议费采取规定报批,依标准计算,定额包干,超支不补。对业务费参照前年度支出水平,结合当年需要,由各职能部门编制预算,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掌握使用。1980年起,凡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公务费一律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和年终结合发奖金包干办法。公务费预算包干标准:县级行政机关,每人每年300元,公社行政机关,每人每年250元。1981年起,实行公费医疗定额包干,节余适当奖励。1982年3月,改为
  仅对门诊部分实行定额包干。1983年4月1日起,医疗费改为每人每年按45元拨给单位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单位对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按工龄制订定额包干,住院实报实支。1988年,行政经费开支的县直行政机关有51个预算单位。
  二、工商企业财务管理
  企业利润监交1957年开始由县税务局对省属企业实行利润监交。是年监交国营企业9户,公私合营企业8户。1961年国家出售高价商品和饮食品的高价利润,由商业部门单独核算,不提取留成,20%交县财政,80%交中央金库。1962年改为70%交中央财政,30%交省财政。是年,县属国营工业企业及商办国营旅社、公私合营菜点业、糕饼业、奶牛场和5个乡区食堂,财务和利润由县财政管理。1963年,饮食业的高价、平价利润统管,均以利润的73%交县财政,23%留企业,4%交企业主管部门。并停止出售高价商品和饮食品。1965年5月,县属国营企业税收、利润和财务工作由县财政办理交库,省属企业的财务由主管部门管理,利润由税务部门监交。1979年县属企业利润改由税务部门监交。1981年恢复由县财政催交。1983年,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利润监交工作结束。
  三、清产核资
  第一次清产核资 1952年进行,对新兴米厂进行清产核资,发现该厂积欠公粮120吨,后拨给80吨作为公股资金。又对印刷厂固定资产作出估价。
  第二次清产核资 1961年和1962年开展,1963年复查。对县属企业全面开展清查财产、清理资金、清理往来帐款(简称三清)。主要解决“大跃进”以来造成的家底不清、财产不明的问题。经过清理复查,核销财产、资金、往来帐款损失203.5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盘亏28.57万元,报废28.22万元,积压物资削价损失40.27万元,冲减固定资产46万元,手工业转制企业带走流动资金13.46万元,水、风灾害损失2.89万元,呆帐损失5.08万元,“技术革新”、“技术革命”和基本建设超支22.49万元,副食品基地超支1.38万元,其他损失2.68万元。清产核资后,对8个工业企业核定定额流动资金29.2万元。
  第三次清产核资 1972年开展对工业、商业、农牧、文教、物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主要解决“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和1967~1970年企业连年亏损的问题。处理遗留问题损失130.31万元,重新核定流动资金定额138.56万元,核资后增拨29.6万元。
  第四次清产核资 1980~1983年连续3年开展清产核资。1985年继续执行,帮助企业澄
  清家底,搞活资金。这次清产核资,处理流动资金和历史遗留问题损失共307.91万元。核定企业流动资金552.3万元,其中银行贷款为138.1万元、财政拨款应为414.2万元,由于财政资金不足,以银行定额借款132.61万元抵补财政拨款,实际财政拨款为281.59万元。
  四、专项资金管理
  更新改造基金 1965年以前称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交财政,企业需要在年度财务计划经批准后拨给,按项目监督使用。1966年规定留给企业作为技术革新、技术革命的资金。1969年,由县财政集中企业所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的30%,在企业之间作余缺调剂。1974年规定折旧基金实行综合折旧率,对煤矿、硫铁矿、森林采伐企业实行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1979年取消财政部门集中30%的规定。1986年实行固定资产按耐用年限提取折旧基金。
  生产发展基金 1962年,县饮食服务公司实行利润分成的基金办法。其性质类似生产发展基金,利润留成的比例为实现利润的30%。1972年提为50%。1980年,在香料厂进行工业企业扩大自主权试点,核定基数利润20万元,留成9.3%,其中生产发展基金2.5%。增长利润留给企业70%,其中发展基金不小于40%。同年,电影公司亦实行利润留成,留成比例为80%,其中生产发展基金72%,生产发展基金中,上交省电影公司集中50%,以调剂各县余缺。1982年,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盈亏包干责任制》后,全县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生产发展基金。1985年,财政让利44.43万元,主要用于生产发展基金。1983~1988年,工业企业利润1136万元,企业留利409.2万元,其中生产发展基金133万元,占留利32.5%。
  企业奖励基金 全县企业自1954年开始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根据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工资总额5~12%提取计划利润奖金,超计划完成利润可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2~20%超计划奖金。1958年,大刮“共产风”,废止企业奖金制度。1962年恢复提取企业奖金,完成指标后,可按工资总额3.5%提取企业奖金。1964年,全县国营企业实行综合奖金,每人每月按3.5元提取,其中林业企业按每人每月4元提取。1966年11月,企业奖金被批为“物质刺激”,综合奖金改为临时附加工资,每人每月3.5元,随工资发放。1978年恢复企业奖金。1979年,在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原材料节约奖。1980年,按企业不同性质,分别按标准工资的10%、11%、12%提取,超计划利润,按超计划利润的20%提取奖金。是年,香料厂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润的4%用于职工福利基金,利润的2.8%用于职工奖励基金。电影公司利润留成的11%用于奖励基金。1983年起,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企业的奖金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
  企业的专项资金还包括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固定资产复置金、后备基金和根据行业特点而设的专项资金。
  五、农垦企业财务管理
  1953年,农垦企业纳入县预算。1953~1959年,县财政对农垦企业拨基建款和流动资金8.56万元。1960年前,农垦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会计制度和企业盈亏的交拨款制度。
  1961年,国营农场开始实行全面经济核算。1964年,国营农场实行“定收定支,以收抵支,一年核定一次”的办法,但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事业费等由国家拨款,不包括在定收定支的范围内。“文化大革命”中,农垦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亏损严重。1969~1971年,共拨给农垦企
  业亏损款63.51万元,1973~1979年,拨亏损款138.17万元。
  1979年起,农垦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对暂时仍有亏损的企业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财务包干办法。规定水南农场保本;仙阳茶场盈利全留;永平农场1979年补亏4万元,1980年补亏1万元,1981年不补。仙阳茶场至1986年节余172.67万元,永平农场节余12.58万元。1979~1985年,财政仍拨专项款115.95万元。
  第二节 工商业的盈亏包干制及利改税
  一、盈亏包干制
  1982年,国营工业企业试行盈亏包干责任制,分5个类型执行。香料厂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存;林业局、林业化工厂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农业机械厂、造纸厂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酒厂、印刷厂和电力企业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分成;磷肥厂实行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成。
  二、利改税
  1983年在1982年实行盈亏包干责任制的基础上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林业化工厂、香料厂和森工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和调节税;硫铁矿征收55%的所得税、调节税和定额上交;酒厂、印刷厂、农业机械厂、交通局车队、自来水厂实行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和定额上交。百货、五交化、石油、糖烟酒公司以利润总额的55%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商办工业企业留利不超过利润总额的30%;糖烟酒公司6个零售门市部征收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和调节税;县供销合作社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但税率不得超过43%。未实行利改税的工业企业分为3种类型。磷肥厂实行定额补贴,减亏分成;造纸厂、针织厂、化工机械厂、制药厂、线毯厂、丝织厂全额还贷;电力工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1984年为基础,年利润在30万元以上和固定资产超过300万元的为大中型企业,在这标准以下为小型企业。经核定,电力公司、森工企业、林业汽车保修厂、医药公司列为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和以15%的税率征收调节税。小型企业有林业化工厂、硫铁矿、制药厂、香料厂、酒厂、印刷厂、农业机械厂、医药公司加工厂和3个零售商店、糖烟酒公司的6个门市部、百货公司的3个门市部、五交化公司的2个门市部征收超额累进所得税。不实行利改税的企业有8个,其中实行利润分成的有磷肥厂、林业贺村贮木场,实行全额还贷的企业有化工机械厂、针织厂、造纸厂、线毯厂、丝织厂,实行盈利全留的有涂塑厂,对粮油商业实行“定额补贴”。对工业企业财政让利29.6万元,国家对商业三级批发企业让利14.83万元,对食品公司实际补贴52.34万元。其中食品亏损22.59万元,生猪收购补贴29.75万元。1986年工业企业实行工商税法,工资套改和增强企业活力,财政又让利24.8万元,抵交房产税16万元,统配材减利4.8万元。
  1979年县工业企业净拨亏57.63万元,1987年净上交利润168.4万元,1983~1988年,连续4年全县无亏损工业企业。
  第三节 主要税收管征
  产品税解放后,取消认额和承包制度。1956年前,浦城应税货物的主要税源是原木、土糖、酒、烟丝、土纸、植物油、松香、砖瓦等。税源大部分在农村,对规模较大的产制工厂,由税务机关派员驻征;对规模较小的产制商,由税务机关查定产量,定期征收;对生产分散的应税货物,采用起运征收。1956年后,国营、集体经济力量扩大,农副产品绝大部分归国营和供销合作社收购,大批产品实行集体生产,组织机构健全,财务制度和帐证完整,纳税手续逐步简化,实行查证征收,农副产品由收购单位在收购环节征收。1986年对茶叶生产经营实行源头控制、起运征收、途中检查的办法。砖瓦生产按窑查实征收。对林业其他经营部门及集体木材经销单位的税金,委托林业站代征。当年代征原木产品税6.72万元,营业税3.63万元。
  营业税解放初期,征收地区仅限城关,由税务机关将应缴营业税定额给县工商联合会,再分别核额到各同业公会,由公会分派,到户集中上交。1950年后,对会计制度健全户进行查帐征收,其次采用评议征收,较小业户在民主评议基础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1951年全县工商业户2633户,采用查帐办法的203户,民主评议的629户,定期定额1801户。对摊贩也是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用定期定额办法征收。1954年,对摊贩进销货必须使用购销登记簿与统一发票。固定摊贩交税采用储税方式集体纳税,对应缴税的单位和个人的开业和停业,以及变更名称、改变经营范围等都应办理手续。1956年前由县工商业联合会办理转报县税务局备案,1956年后,由纳税人持工商登记证向税务机关办理。这年后,纳税基本由企业按期申报,按时交税。对会计制度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业务的县酒厂、林业化工厂、化工机械厂等国营企业,实行自行结算、自填缴款书、自行入库的三自纳税办法。个体户基本上还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1982年,全面办理税务登记,对个体工商户所需原料和货源,享受批发价格,规定必须使用进销登记簿进行登记。1983年6月,实行由批发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按批发额扣交3.3%的营业税,未持有效证明的应扣交8.8%的临时商业税。至1986年,全县已登记的工商业户2153户。至是年,批发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税款167.02万元。这年规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建帐建证。1987年,县税务局建城关会计服务站,协助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证。这年2月开始,由供货单位代扣税款扩大到部分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
  所得税 解放初期,按行业、乡镇分配任务,然后分到户。1950年下半年改为民主评议。1956年后,采用企业申报,税务机关核实,按季估征,年终汇算清交的制度,企业在季度和年度结束将企业成本利润情况报送税务局由专管员分别进行审核确定应征税款。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执行所得税定率办法,每月和营业税同时缴交。
  屠宰税 解放初至1951年,部分采取税务人员直接征收和包征两个办法。1951年底,直接征收的有134个村,包征的有84个村。1952年开始取消包征办法,城关凡宰杀猪、牛、羊,一律集中屠宰场宰杀,税务机关驻场过秤征收。乡区委托乡、村干部代征。1964年4月开始,规定宰杀牲畜必须先向生产大队取得准宰证后方可宰杀,并且须先报税后出卖。1978年9月规定,自宰毛猪凭准宰证、完税证销售,同时必须由税务机关盖查验印后才能上市。1988年,建立起屠宰税代征点318个。
  第四节 纳税检查
  税务机关对纳税户实行检查制度,对集体企业每年检查二三次,年终在所得税汇算清交时进行全面清查,办理退补税手续。对国营企业以专管员到户检查为主,进行不定期检查。并组织税务所之间的互查,地区税务分区、县税务局组织全县性的联查和抽查,还组织纳税单位自查、互查,然后税务机关进行抽查。解放以后,较大规模的纳税检查有:
  1952年,“五反”运动中,全县私营工商业户查补税款56527元(核实后退回22022元)。国营、合作社有私营查帐户开展自查、互查,查补营业税10.78万元,货物税6.51万元,印花税1.35万元。1954年10月,对私营企业开展反偷、漏税斗争,国营和合作社进行查补税。国营企业、合作社补税10.91万元,私营工商业105户,查补漏税3.2万元。
  1975年,全县开展纳税交利大检查,收回漏交税款41.43万元。
  1981年,全县开展清查漏欠税工作,查补漏税款17.76万元,清理收缴欠税款21.48万元。1985年,开展财务、税收大检查,从9月份开始,年底结束。全县清查1838户,查清偷税漏税1103户,查补税款57.51万元。同时,还查补国营企业所得税27.09万元,调节税1029元,能源交通基金15.41万元。1986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全县检查1890户,查补漏税款51.8万元。1987年,再次开展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全县检查1679户,查补税款46.04万元。这年8月,县税务局成立稽查队。1988年,开展税收大检查中,全县2353纳税户,通过自查和检查,补回税款61.91万元。这年7月,县税务局进行一次发票专案大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存在私自印刷发票;代开发票,从中收取管理费;以白条和收款收据代替发票;撤销发票存根联;发票联与存根不相符等问题,经统计,利用发票逃漏税款达4.34万元。检查后,进一步严格发票使用制度,加强发票管理。
  第五节 审计监督
  1953年,县人民政府在财政科内设立财政监察员1人,进行财政监察工作。监察员属建阳专员公署财政科和县财政科的双层领导,业务上受县监察委员会的指导。此后,一直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1984年2月7日,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设审计局,负责对财政的收支、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同国家财政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
  1984年8月,县审计局对林业局1981~1983年育林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历时45天,发现漏收木、竹、柴、炭的育林基金30.22万元,未直接用于育林造林基金47.5万元。审计结束后,组织力量,对所欠的育林基金全面进行清理,为国家增收8.87万元,育林基金增收12.08万元。全年共审计32个单位,查出有问题金额41.19万元。
  1985年1月,对1984年生猪经济效益进行审计。3月,对全县144个行政、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实物、补贴、服装问题进行清理,纠正处理金额2.66万元,补缴奖金税额1.82万元。这年,对社会摊派进行调查,1984年42个工商企业承受各种社会摊派19.79万元,其中教育
  经费9.33万元,城乡建设费9.32万元,各种学会、民兵训练费等1.14万元。全年审计18个单位,审计查出有问题金额145.73万元,应上交财政21.68万元。
  1986年,对全县86个企事业行政单位1985年预算外资金进行调查。1985年预算外资金收入占预算内资金收入51.6%,预算外资金支出占预算内资金支出47.3%,预算外资金结余为同年预算内资金结余8.7倍。其中自订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款项222万元,划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的有2个单位24.53万元,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基建138.9万元,乱发钱物0.69万元,应上交而未上缴的各项收入16万元。这年6月,对县计委安排7个项目自筹基建资金进行审计,7个项目总投资199万元,未落实资金108万元,已存入建行资金97万元中,来源不正当的8万元。这年共审计29个单位,审计出有问题金额180万元,其中应入库146.22万元。
  1987年,全年共审计和检查154个单位,审计总金额18619万元,查出违纪金额464万元,其中可增加财政收入185万元。这年,推行定期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以半年为周期,以财务收支为主的审计制度。这年对58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定期审计,查出违纪金额108万元,应入库22.6万元。商贸金融、工业交通实行以年度为周期就地审计为主的审计制度。这年对16个单位进行审计,查出违纪金额70万元,应入库34万元。这年还选择重点行业开展审计,组织林业审计组对林业局下属56个行政、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审计,查出有问题金额328万元,违纪金额236万元,应上缴财税金额117万元。其中隐瞒截留国家收入17.86万元,乱挤乱摊成本费用12.26万元,逃漏国家各项税收69.6万元,划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3.19万元,拖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49.8万元,以权谋私造成损失8.6万元,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4.37万元。这年,有11个部门、单位成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29人。
  1988年,审计监督的指导思想是服务于改革,提倡审计前单位自查自纠。7月,成立县审计事务所。11月,开始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审计机关完成正常审计有必审和选审10个项目,行政事业定期审计50个单位,商业粮食供销9个单位,城市公用企业1个单位和7个其他项目的单位。审计总金额9955万元,查出违纪金额132万元,其中应上交财政41万元,应追还挪用专项资金23万元,调帐处理68万元,年底已上交财政37万元。委托部门内部审计共95个单位,审计总金额2230万元,发现违纪金额164万元。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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