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特定各税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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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02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特定各税费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3
页码: 554-556
摘要: 本篇记述了蒲城县税收、特定各税费的情况。
关键词: 蒲城县 税收 特定各税费

内容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起,规定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及城镇集体企业交纳的税后利润,交纳10%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7月3日改按15%计征,是年征收67.01万元。1988年征收115.73万元。1983~1988年,共计征收548.98万元。
  福建省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征集一年,征集36.18万元。
  建筑税 1984年开始,对企事业自筹基本建设的建筑工程征收建筑税,按投资额10%征税,是年征收5.17万元。1987年7月1日,改按差别税率计征,是年征收68.1万元,1988年征收27.63万元。
  福建省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 1988年7月开征,当年征收640元。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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