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地方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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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02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地方各税费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6
页码: 549-554
摘要: 本篇记述了蒲城县税收、地方各税费的情况。
关键词: 蒲城县 税收 地方各税费

内容

契税 清代征收田房契税,无定额,递年按照契价征收,尽数报解。在光绪以前,不论典卖,税率为6%。光绪三十三年(1907)减为5%。宣统元年(1909)四月改革,断契每两征税9分,解省6分。典契每两征税6分,解省4分4厘,余为经征费。民国元年(1912),断契每两征税6分,典契减半,并准支经征费,限征银元0.6万元。民国3年,限征0.8万元。民国4年1月12日起,税契仍照断6分,典3分。征收纸价每张5角,检查费1角,注册费1角,每正税1元,另收办公费5分。民国6年,奉令设官契纸发行所,纸价检查办公费同注册费免。是年限征1.35万元,次年限征1.5万元。民国11年.加收善后捐,每张收1元。民国14年,取消征收卖纸附捐。民国15年税率增至卖7典4。民国16年增至卖8典5。民国17年增至卖9典6。民国23年,实征8008元。民国24年,税率改为卖契6%,典卖2%。同年10月,卖契降为4%。限征2万元,实征2.2万元。民国32年,增加赠与契、占有契税目。税率为:卖契、赠与契、占有契15%;典契10%;交换契、分割契为6%。各种卖约在完纳契税前,均须经当地乡镇公所盖印监证,由乡镇按卖价收取2%的监证费。民国33年,城关开展地籍整理,统一发放“土地房屋所有权状”。民国35年征收339.06万元。解放后,1950年开征。1951年,使用公定正契连同双方订立棉纸契进行契税。1952年使用公定契和草契,每份工本费公定契0.5元,草契0.2元。其后工本费随契纸格式的变化,多次变动。,1958~1960年、1968~1978年停办房产契税。买契按买价征收6%,赠与契按现值价征6%,典契按典价征收3%,交换契双方价值相等免税,不相等按超过部分征收6%,分拆契、继承契、建筑契、补契免税。1979年4月再次恢复办理契税时,契纸改用正契一张,取消草契。1981年8月契纸分城区、乡区2种,城区每张2元,乡区每张1元。1986年办理203件,税额为1.17万元。
  验费 民国2年9月1日起至民国5年12月止,征税分为正限期、展限期、再展限期、
  第一期、第一期延长期等。章程七变,征税叠加。民国5年7月1日起,注册费征收4角。8月1日起,清朝已税契收查验费2元,检查费1角,注册费4角,价不及200元的在12月以前投验,准免附加费。民国16年12月16日再次办理验契。呈验已税旧契,每张征纸价1.5元,注册费2角,教育费2角。产价在30元以下的,免纳纸价及教育费。呈验未税旧契,除照纳前项纸价外,按契面产价,分期加收纸费。计分三期,每日一期,三期满后,每逾一个月增收纸费十分之一。此次验契手续至民国22年1月31日停办,2月1日起进入整理。民国24年5月16日又开始办理验契,3个月办竣,投户查验。验契费银1元,4角解省,2角为保安队经费,县政府及区、联保、保甲办理验契办公费各2角。
  土地证工本费 土地改革中,农民群众分得土地、房屋。1952年,县人民政府分批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和使用证,共颁发6万多户,每份收工本费0.3元。
  自留地证工本费 1959年,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精神,对人民公社社员分配自留地。1962年,县人委会在全县农村颁发社员自留地证56079户,每份征收工本费0.2元。
  房产税 清光绪二十八年,奉文以各国偿款需要饬令各店铺租金提捐1成,限年解市洋800元,折合大洋778元,时称铺捐。民国6年清查,实收1440元,照收照解。民国9年,定年征收1500元。民国24年在城关及石陂乡征收,实征542.54元,解省库达2000元。民国25年起,开办房铺宅地税,每民户酌收3角。次年春开始,县政府以政费不敷,全面增加房铺宅地税,成为全县最大的收入。民国27年、民国28年度均为6万元。民国31年,改为房捐。民国34年又在仙阳、西乡、富岭、临江开征,年征收61.78万元。民国36年,修正房捐捐率,营业用房出租捐率为租金的10%;自用为房屋现值的1%;住家用房出租捐率为租金的5%;自用为房屋现值的0.5%。民国37年,在城区、临江、富岭、石陂、永兴、仙阳征收1834户,征收额426.57万元。解放后开征房产税,1950年征收1.64万元。1951年停征,1958年恢复,在城关征收,是年征收1.44万元,1960年停征。1986年10月开征,城关、仙阳、富岭、石陂、临江镇所在地为征收范围。个人非营业用房产不征。计税额为房产原值减去25%的余值交纳,税率为1.2%。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交纳,税率为12%。1986年征收额为0.44万元,1988年为27.15万元。
  丁米附加地方税 清光绪三十四年开征。规定征收地丁银1两,民米1石各加收钱200文,名为铁路捐,俟铁路建成后,统计该县所捐者若干,作为铁路股份,以后应得红利即为该县公款。民国2年,省议会议决豁免,自这年开始,改征附加税,作为地方公用。民国6年6月,县请将附加税除拨警备队饷费外,余款1300余元提办地方公益,省道不许。嗣令拨此款开办警察。民国23年征收标准为每两每石为0.2元,全年共征收6784元,按月拨警备队经费500元。民国24年征收7392元。
  串票费 每户地丁分上下限串票各1张,粮米串1张,共串3张,每张收钱26文。清光绪(1875~1908)中,加收2文。为命案下乡相验夫马费。民国3年,下忙改用临时活串,地丁1两1串,2两则用2串,十余两则十余串,串收钞票3分。每丁1两,米1石,各解省钞票100文。民国5年,每串加收3文,为修省志费。民国6年又奉令将此项用于编修县志,3年为限。民国23年,丁银每两加收0.1元,粮米每石加收0.2元,全年共征收3417元。并附加教育费,每张串票加收0.1元。全年粮串约15万张,全年约收1500元,由粮胥直接交教育经费管理处。民国24年征收3696元。
  随粮捐 民国元年每征地丁1两,民米1石,各加收小洋4角。民国4年1月起,征收钞票4角。民国23年,实收13669元。民国24年征收14784元。民国30年随粮捐达116.35万元。民国31年,田赋改征实后,随粮捐停征。
  印花税 民国2年,公布印花税法。民国3年,福建省财政厅令浦城县限销300元。民国4年1月实行。民国6年1月,又奉印花税分处令,按月限解600元。6月,商民承认代销,月缴420元,未一个月即请退办,仍由县署经售,尽销尽解。又奉令按月暂定为400元,而定销委员乃认月销500元,听其自销自解,旋因短额,呈请核减。仍按月限销400元,实则月仅百余元,赔累过多,又改由县署经售。民国8年,又委包办2次,商货均系零星折卖,向无发货凭单,而且价在1元内的十居其九。故印花税销路极窄,家居应用印花更少。其年委包办2次亦因办不足额而取消。民国9年,预算增加2成,实行官婚书,以期推广。印花月限600元,由县办理。其后多送经修改,民国21年度为4214元,民国34年度为846193.8元,民国35年度为2739061.4元,民国36年度为268640.77元。民国37年,修订的印花税法,有商事凭证17目、产权凭证6目、人事凭证6目、许可凭证5目、其他2目,共5类36目。税率采用按金额比例贴花和按件定额贴花2种。1950年沿用旧税制,课征印花税1.59万元。1951年征收3.86万元。1953年印花税部分税目归并商品流通税,是年征收0.88万元。1958年归并工商统一税征收,是年征收1.67万元。1988年恢复印花税,当年征收4.95万元。
  营业牌照税 民国3年开征烟酒牌照税,纳费计分4种。年税分别为40、16、8、4元,年分2期缴纳,由县尽收尽解。同时民国3年开征烟酒捐。民国5年冬,设烟酒公卖处,与烟酒捐合并办理,由包商向建瓯分局承缴,不由县解。年限7000元,递年争揽,增加数已超万元。章程规定,除领牌照烟酒各店另捐外,酒还按户搜查,既纳酒捐之款,又催家酿之征。贫者亦须岁缴小洋2角。民国6年烟酒牌照税,限解大洋1000元,实收650元,难达限数。民国9年奉令改烟酒公卖为烟酒事务所,仍归包办。民国17年,烟从价征8%,酒从价征10%,民国20年停征。其后开征烟酒营业牌照税,民国25年征收1796.5元,民国26年征收2481元。民国30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全年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者,分6级领照纳税。民国31年,全县征收额为27850元。民国35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修正营业牌照税法,规定按资本额及营业种类划分等级课税,税率最高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三。县政府根据此法,按营业种类划为2种,第一类按营业资本100万元至1亿元,划分6个等级纳税,最低率纳税5000元,最高为40万元;第二类,按营业资本300万元至2亿元,亦划分6个等级,最低纳税1.5万元,最高75万元。同时规定,资本额在2亿元以上者,每1亿元加收十分之五税款,50万元以下免征。民国37年3月,再次改订,“以裕收入,而资支应”。经县参议会议决,营业牌照税分为3种,每种6个等级,甲种税率为千分之二十五,乙种税率为千分之二十,丙种税率为千分之十五。这年,全县应领营业牌照有1064户。
  丁米过忙逾年加价 民国3年开征,凡当年新粮上忙完纳的照新定粮价征收,延至下忙完纳。每地丁1两加收钞票1角,米每石加收5角;逾年完纳的地丁每1两加收钞票3角,米每石加收钞票1元。民国23年过忙费,每地丁1两加收钞票2角,其余不变。逾年费亦没变。无定额,全数解省。
  丁米加收一成征收费 民国4年开征,每地丁1两,加收钞票2角3分。每石加收钞票5角3分。民国24年,实征9149元。
  屠宰税 民国4年开征,每屠1猪纳税3角,并附加地方公益,但不得超过正税;每屠1羊
  纳税2角;浦城向禁宰牛,准其免税。全年限征5000元。民国6年2月,猪税加征1角(共征4角),绵羊征税3角,草羊仍征2角,全年限征6250元,随奉令减至4800元,地方公益捐每猪收3角。是年6月1日起,由商包征月缴正税大洋320元,7月起附捐大洋210元。民国7年6月起,月缴正税大洋420元,附捐大洋250元。民国8年6月奉批,全年限征正税5740元,附加捐3360元,共9100元。当时附捐有清道、育婴、保卫团等名目。铜元、小洋不归划一,每猪多收2角。浦城百姓向省控告后,免予多收。民国11年规定正税外,猪附征善后捐6角,屠贾捐2角,印花税4分;羊附征善后捐1角,印花税2分。民国22年,每猪征收4角,每羊征收2角5分,年征12000元。民国23年,屠宰税正税13800元.附加公益捐年征3300元,附加自治费年收550元,附加红十字会费年征462元。民国24年屠宰税正税征收17600元,附加3892元。民国26年屠宰税实征15486元,保安附加604元。民国30年,屠宰税划为县税,取消各项附加。次年,将从量征收改为从价计量征收,税率为10%。县屠宰税原附加军食差价5%,后奉令停征。又以“提高公务员待遇”为由将屠宰税率从10%提高到15%,年多征220余万元。民国35年6月起,又将猪屠宰税税率提高5%,以拨充增加队警膳食费。民国36年11月,“清剿”经费拟定募收畜猪乐输捐支应,后省不许,又将猪屠宰税率提高3%,专作“清剿”经费。1949年7月,沿用旧税法开征屠宰税,这年征收额为3万元。1950年12月,规定凡宰杀猪、牛、羊均应交纳屠宰税,税率为10%。1961年征收额12.04万元。1965年达26.79万元。1966年开始,猪、牛、羊全部改为按头定额计征。1985年,规定猪每头征4元,羊征0.5元,牛征6元。1988年征收额为14.55万元。
  丁米附加二成公路费 民国16年实行,丁银每两加收0.46元,粮米每石加收1.06元。民国23年征收16562元,解交省建设厅。
  丁米附加教育费 民国18年实行,地丁银1两或粮米1石加征2角。民国23年附加一成,征收标准为每两征收0.23元,每石征收0.53元,这年征收14777.6元。次年征收16541元。按月由县教育经费管理处缴县政府教育科经费280元,其余由教育经费管理处直接收支。
  丁米附加二成自治费 民国20年,县筹办自治时开征,丁银每两加收0.46元,粮米每石加收1.06元。民国24年征收18292元。
  筵席税 民国23年捐率每桌征收0.1元,采取包征办法,年额360元。民国31年公布筵席及娱乐税法。民国35年征收5506万元。民国36年12月修订规定,筵席税起税点为20万,每3个月调整1次,不满5倍的征收10%。这年征收额为121.96万元。民国37年筵席税由认额包征改为营业单位代征,起税点定为60万,税率定为15%。解放后于1949年10月开征,1950年停征,1982年1月恢复征收,1984年7月停征。1982年征收0.56万元,1983年征收1.3万元,1984年征收2.24万元,1985年停征。1988年10月恢复征收,当年没有收入。
  使用牌照税 民国28年开征,只对自行车、人力车征收。民国30年扩大征收范围,规定对人力车、自行车、双轮货车、独轮手车、兽力车、木帆船、肩舆、竹筏、水碓等9项进行征收。民国35年实收8800元。民国36年12月及民国37年3月,先后对使用牌照税率进行修订。区别自用、营业两种分别纳税。1950年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额为0.36万元。1952年停征,1957年恢复征收,对非机动车船一律征收。1978年停征,1983年恢复,改称车船使用税,对机动车船征收。规定乘客汽车按座位征收;摩托车按辆定额征收;载重汽车、拖拉机和机动船按吨位征收。1988年征收额为17.35万元。
  因地制宜税捐 民国29年6月开征米、麦、油类等物产出境运输手续费,米、麦每担收费
  1元,茶桐、茶油每担收费2元,年可收6.8万元,以因地制宜解决全县财政困难。民国31年7月1日起省令停收。民国35年2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准许征收因地制宜税捐。民国36年9月,为筹集国民教育基金,征收米谷出境乐输捐。凡贩运米谷出境数量达300斤,均从价征收3%,年可征收13500万元。同时又以财政入不敷出,县政府提出征收纸、木、油、薏米、莲子、笋干、香菇特产乐输捐,经参议会议决暂不征收。10月,县政府又以“提高公教人员待遇”为名,提出征收纸、木、油、笋干土产乐输捐,从价征收3%。后经在城参议员座谈会讨论通过,月可征收1500万元。民国37年3月,省令停征米谷出境乐输捐,县以征收米谷特产税抵补。6月,省以米谷为人民主要生活必需品,令不得征收特产税。县又将纸、木、油、笋干特产税税率从3%提高至5%以抵补。
  文化娱乐税 民国31年开始征收娱乐税,民国36年,规定娱乐税按票价或按雇演剧资征收20%。1949年9月开征文化娱乐税,1950年征收额0.44万元,1962年征收1.06万元。1966年停征,是年征收0.3万元。
  田赋带征公学粮 民国31年,田赋由征收法币改征实物时,其他开始带征公学粮,各项附加,先后停征。征收标准为带征5成(即每元带征1斗5升),内除3成,省县各半外,其余2成拨充乡镇教育经费。民国36年国民政府只准带征3成(每元带征9升),县以“民间缴纳已成习惯”为由,仍征5成。民国37年,为筹“戡乱”经费,对本届田赋每元“劝募”净谷15市斤,共为136万市斤,折价108.8亿元。
  警捐 民国31年开征,凡有警察及有消防、清道设备的乡镇,对居民房屋征收。店铺自用按价值征收5‰,租赁按租金征收5%;住户自用按价值征收3‰,租赁按租金征收3%。年预算征收3600元。民国34年预算征收5000元。
  土地税、土地使用税 民国32年开始,凡经土地编查的城镇,开征土地税。土地税分地价税与土地增值税2种。民国34年地价税预算收入9.94万元,土地增值税1.89万元。民国36年土地税征收46.77万元。1988年,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0月,进行征收准备,尚未正式开征。
  农业税地方附加 自1950年开征农业税地方附加15%,1951年调整为20%,1952年停征。1953年恢复,附加11%,1954年调整为12%,1956年调整为17%,1958年调整为15%,1960~1962年停征。1963年恢复,附加5%。1964年改为10%。1965年调整为15%,保持至今。农业税地方附加主要由省、县2级分成。其分成比例亦有变化,乡级只在1956年参与分成7%。(税额见本章第一节)
  农业特产税 1951年开征,评定应税农林特产产量,合并农业税征收。1953年征收4个品种,原木、原竹、香菇、茶桐籽,征收额折谷364吨。1954年征收11个品种,原木、原竹、茶叶、笋干、香菇、竹丝、茶桐籽、池鱼、莲子、泽泻、甘蔗。1956年茶桐籽停征,征收10个品种。1963年竹丝、池鱼、泽泻,甘蔗停征,增加水果,征收7个品种,税款134257元。1964年水果停征。1985年增加松脂、白木耳,莲子停征,增收7个品种。1986年增加黑木耳、水果,松脂停征,征收8个品种。是年征收额(包括附加)为216.9万元,折谷6952吨。1953~1988年征收方法主要有3种,对莲子、笋干、香菇、泽泻、池鱼、甘蔗、水果采取全年评产,随售随征,年终结算的方法;对原木、原竹、茶叶、白木耳、松脂、茶桐籽由收购单位代征;对季节性强的大宗应税产品派人驻收购站征收,同时在市场销售环节征收。
  工商税地方附加 1950年6月开征,按工商业税额征收地方附加10%。8月摊贩营业牌
  照税按税额征收附加10%,1953年停征。1957年,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征收地方自筹经费。10月开征营业等税地方附加。1958年5月,福建省税务局规定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按税额附征1%地方附加。1972年实行工商税后,地方附加并入工商税征收。
  牲畜交易税 1950年开征,称为交易税,征收额为1.21万元。全国征收品目5种,县征收牲畜、粮食2种交易税和省定的水产交易税。1951年7月,水产交易税停征。1952年6月粮食交易税停征,只征收牲畜交易税,规定对猪、牛、羊征收。1954年1月,只对废牛、菜牛和私商贩卖耕牛征收。1978年停征,1983年重新开征,只征牛交易税一种,按成交额交纳,税率为5%。1988年征收额为0.61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2年1月开征,征收额5.07万元,1965年仅0.07万元。1966年停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对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交纳。1985年征收18.72万元,1988年征收43.15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6年开征,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1%征收。1986年征收2.93万元,1987、1988年分别征收8.89万元和11.83万元。
  附 民国期间的杂捐杂税
  民国期间,县杂捐杂税名目繁多。民国初,有养猪捐、油捐、鸭田捐、戏捐、纸槽捐、谷厘捐、竹木捐等。民国11年军阀驻浦期间,杂捐有军需款、碓头捐、鸭母捐、赌捐、花捐、烟捐、防务捐等。抗日战争时期,捐税的名目有战时烟酒消费税、劳军捐款、供应副食品捐款、民夫捐、航空救国捐等。民国34年后,更是违法摊派,漫无限制,有常备费、副食差价费、后备队训练费、乡镇警卫伙食菜蔬费、国民党国庆检阅费、壮丁不能参加检查费等。筹募出征军人家属优待费,每人派200元,食米5斤。富岭镇14保缩编为11保,改选保长,每保摊派4000元以上。民国34年度,县、乡经费短缺1150万元,均向乡镇摊派,每户至少负担300多元。民国36年1月,筹募防疫专款500万。3月,筹募县立医院开办费3000万,均下达配额,由各乡镇摊派征收。
  民国期间的杂捐杂税还有门摊商税、渔船捐、炭税、木方税、夏布税、车糖税、牲畜捐、茶捐、豆饼捐、米谷捐、膏捐、山地垦荒经费、纸牌捐、墟场租金、修筑道路特赋、乡镇水利特赋、乡镇自治捐、敬师米、花捐、上游防务捐、船舶公益费、水警补助费、妓女检验费等。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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