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收益各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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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02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收益各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
页码: 548-549
摘要: 本篇记述了蒲城县税收、收益各税的情况。
关键词: 蒲城县 税收 收益各税

内容

所得税 民国25年(1936)开征,凡商号、公司、行栈、工厂、个人经营营利事业所得,均应交纳所得税,分别按资本额和所得额征收,包括薪给报酬所得税。民国29年,全县公务人员49人,所得税额为6.94元。民国32年开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民国34年所得税额为82.7万元,次年增为173.81万元。民国36年1~6月,征收财产出卖所得税7.69万元,财产租赁所得税16.94万元,全年征收所得税2531.13万元,综合所得税17.1万元。
  过份利得税 民国29年试行特种过份利得税,所得利润超过资本额20%,应征收过份利得税,最低税率为10%,最高为50%。民国34年征收120.78万元。民国36年,利润所得超过资本额60%,除征收所得税外,并征收特种过份利得税,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60%,这年征收过份利得税2463.35万元。
  遗产税 民国29年7月1日开征。民国35年规定,遗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税率一律为1%,遗产总额超过200~300万元的,就其超额部分征收2%;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就其超过部分征收60%。民国34年度征收额为23409元,民国35年度为67300元,民国36年度为19989147.59元。
  利息所得税 1950年对有存款利息收入的单位征收5%的利息所得税。1951年由人民银
  行代扣代交,征收400元。1959年征收900元,1960年暂停征收。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50年规定凡从事工商业服务活动有利润收入的集体单位,采取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同年又修改为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是年征收2.88万元。其后多次变动。1984年4月规定集体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1000元以下,税率10%,最高一级20万元,税率55%。
  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50年开始征收。1986年征收4.1万元,1987年为16.8万元,1988年为30.31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开征,为国家直接参与利润分配的新税种,将国家同企业分配关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年征收193.55万元。1988年征收190.35万元。
  奖金税 1984年5月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计税率计征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1985年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是年征收3.12万元,1987年降低奖金税税率,1987年征收1.8万元。1988年征收1.21万元。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4年9月,规定凡税后利润超过核定合理留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调节税,根据全县企业利润,调节税税率最高为23.8%,最低为12.6%,由县财政局征收。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1月开征,是年无收入。1988年10月设个人收入调节税检举箱,全年收入0.86万元。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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