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田赋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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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01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田赋 农业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5
页码: 541-545
摘要: 本篇记述了蒲城县税收、田赋、农业税的情况。
关键词: 蒲城县 税收 田赋 农业税

内容

一、田赋
  浦城县至宋始有田赋税额的记载。宋太平兴国(976~984)年间,夏税本色捐3911匹3丈5尺、见杂折麦粟谷马草等钱5102贯506文、小麦钱3540贯403文、黑豆钱1235贯500文、春衣钱4648贯334文、冬衣钱5154贯548文;秋税糙米18251石3斗7升8合、白米1761石8斗7升、糯米折价钱10543贯403文。其后产钱失实,改为方田及均税。南宋时虽循两税法,但递增数倍。
  元代,定上田亩征3升,中田亩征2.5升,下田亩征2升,其后或增或减,岁无定额。明代,田赋税额见表15-5。
  清康熙三十二年(1693),官民田地塘山共征银32571两6钱1分,连屯田杂项共实征起存银39903两6钱2分。嘉庆十三年(1808),豁免水冲沙压无征田外,官民田地山塘共征银33558两8钱6分,征本色米2542石3斗7升。建左卫并建军厅屯田地共征银732两4钱5分。屯丁275丁,共匀入屯田内征输银34两7钱9分。建右卫并建粮厅屯田地共征银431两4钱8分。匀丁24187丁、女11587口,共匀入田赋内征输银4167两6钱6分,匀匠班银共匀入田赋内征输银24两4钱7分,新增屯丁124丁,共匀入屯田内征输银20两6钱9分,附征杂项,共征银2355两7钱8分。这年田地丁口屯租杂项共计征银41324两2钱3分。随正征收耗羡平余银,共征银4959两1钱4分,秋米2542石3斗7升。咸丰八年(1858)因战乱,赋册焚毁,后设局清查,仅得地丁银36332两零8分,粮米2243石9斗2升。每年实征地丁银34400余两、米2130余石。屡奉蠲免,按原额十分之七完成。光绪二十三年(1897)户部以防海筹饷,考产度支,改闽省钱粮按十分之九完成。闽省又规定浦城上下忙限充十分之九,奏销全充。知县翁天祜以浦城自咸丰八年后,征册荡然,业户亦田多失管,历次大水田地冲坍等由,向上司禀复全充困难,九分民力未逮,请免加分数。但仍需按原额八五折征收,限征地丁银35900两、米2212石,实征比较,计短银1400余两、米100石,所短之数由平余所入垫凑。光绪三十二年,奏销分数照原额八七折征收,实征之数比征额更加不敷,知县裴汝钦禀请照闽侯县成案,银米匀征摊解,岁以实征地丁银35000两、米2160石计算,新旧合并照在任月日匀摊。
  民国元年(1912),县知事姚景沂详准,每亩征收银1分6厘9毫至1钱6分2厘5毫,每地丁银1两折征钞票2元3角,每元计台平银7钱。内除1角4尖4瓣为各柜征收费外,实解钞2元1角5尖6瓣,耗费在内。粮米每石折钞票5元3角,内除各柜征收费2角外,实解钞5元1角,耗米在内,全县一律,无论书院、贤甲及各姓特别章程概照新章完纳。全县年征丁粮34800两(银),粮米2160石。民国22年4月,省财政厅颁发《清厘田赋规程》,县区成立清赋处,清理县内田赋,清理后的税率是:甲类水稻田每年每亩纳赋税一等为0.9元,二等为0.8元,三等为0.7元,四等为0.6元;乙类旱地和房屋基地、鱼塘、新垦地,每年每亩赋税一等为0.5元,二等为0.4元,三等为0.3元;丙类坟墓、寺庙等类建筑物的地基免纳赋税。民国24年田赋解库年额,地丁34800两,折银元80040元;粮米2160石,折银元11448元。民国30年,全县土地分为三等七则,一等分上、中、下三则,二、三等各分上、下二则。每亩赋额标准是:“一上”0.73元.“一中”0.63元,“一下”0.49元,“二上”0.34元,“二下”0.13元,“三上”0.11元,“三下”0.3元。全县共有赋元213453.2元,每亩平均赋元0.305元,当年赋元修改为210761.18元。
  民国30年,田赋改征收法币为征收实物,同时随粮带征县级公学粮,平均每赋元征收稻谷90公斤,全年应征收稻谷18968.51吨。民国32年开始实行征购征借,每赋元征借谷2斗5升,定民国37年开始分5期归还。全县民国32年度至民国37年2月底止,征借48168石,省田粮总处只发下粮食库券1330石,占征借粮食的2.76%,短发粮食库券46838石。而业主向县田粮处换得库券仅754石,存留田粮处库券576石。民国35年度下期、民国36年度上期,赋额减半,征实1斗5升,年可征赋谷22400余石,规定田赋收入50%归县,20%归省,30%归中央。带征县公学粮,省县各半。民国36年度所征赋谷为63394担多。其中中央30904担多,省粮10762担多,县粮17892担多,稻谷3834担。田赋征实以来,弊端甚多。民国36年12月12日,县长应泽在施政报告中称:“地方政治毛病最多的是田粮和征收机关的弊病最多,人民所受
  的痛苦也最大。例如仓管员大都是舞弊的,不是放高利贷就是盗卖,不是大秤小斗就是大头小尾。”参议员在参议会上指出:“查田赋自改实物以来,上自处长,下及仓管员、仓丁,几乎无一不舞弊。其弊端较诸从前粮胥包征制度更为厉害。例如处长与主管课长通同盗卖赋谷,高利贷放,虚报仓耗,或交代不清,亏空逃亡,虽经检举上报主管,无不官官相卫。”
  二、农业税
  征收 解放后,对农业税的征收采取借粮的办法,以户为借粮单位,旧田赋的赋额为借粮标准。1949年底,省下达征收公粮公柴(草)暂行办法,规定每户赋元在6角以下的免征,6角以上的分为11级税率计征。最低的每赋元征收公粮15公斤,最高的11级每赋元征收公粮105公斤。农荡菜地按税率7折征收。每征粮0.5公斤并征柴草0.5公斤。这年,全县共征公粮6015吨,调出公粮1425吨。
  1950年9月,农业税实行累进税制,按一旧赋元折346公斤产量作为负担产量,按户累进征收,全县共负担产量71500吨,应征农业税9600吨,实征5300吨,占应征的55.21%。1951年下半年,进行土整定产,建立土地清册,在旧等级的基础上评定常年应征产量,纠正民国期间有田无税和有税无田偏差,比上年增加计税土地8100亩。这年应征14324.5吨,实征15073.55吨。1952年全县开展丈田,计税土地比上年增加3800亩,税率从上年的24.28%减为19.45%,应征税从14324.5吨减为14271.5吨。1953年进行查田定产,全县比1952年计税土地减少1.32万亩。1956年水吉县撤销,水吉县原辖的濠村、樟源、溪口、后濠、毛墘乾5个乡并入浦城县,负担产量1555.85吨,应征农业税276.95吨,全县负担产量68620吨,应征农业税13122.1吨。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实行统一比例税制,按基本核算单位计算负担,交纳农业税,县平均税率17.5%,比调整前的19.37%降低1.87%。同时以1956年实产为基础,调整负担产量,调整后负担产量为74441.8吨,占1956年实产的73.48%,增加负担产量6728吨,比原来负担产量增加9.04%。1961年大幅度降低税率,平均税率由17.5%降为10%。全县应征农业税稻谷12894.35吨,降为6549.75吨,降低50.79%。1963年开展全面清理耕地,清理结果,土地总面积增加1.9万亩,负担产量增加221.93吨,处理有税无田不合理负担土地1488.48亩,其中过拨外县土地798.38亩、国家基建用地29.38亩、水利用地393.62亩、社队基建用地5.54亩、水冲沙压9.14亩、社员盖房用地48.23亩、田间大道用地200.34亩、重复差错3.85亩。落实免税土地45734.93亩,其中社员自留地免税37029亩、有田无税土地5921亩、集体负担个人耕种土地2784.93亩。负担产量505.07吨,应征收农业税7282.55吨,1965年,税率由10%增为10.4%,一年征收额7129.75吨,其后至1988年,税率没有变动。
  减免 1951年,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农户,实行社会减免,对遭受自然灾害减产而影响负担能力的农业户,进行灾情减免,对新得土地有困难的贫农、下中农,给予新得地减免。1952年增加革命老根据地减免。1953年取消新得土地减免。1956年取消革命老根据地减免,增加幼种畜减免,凡纳税单位饲养未满2周岁的幼牛、专作配种用的公牛,每头给予10公斤稻谷的优待,这项减免实行至1959年。1959年增加社会自留地减免。1960年增加大幅度的高税率减免。1961年高税率减免取消,改为大幅度的降低税率,自留地减免改为免税。至1978年,保持
  社会和灾情减免2项。1979年增加穷队减免(凡生产队1978年每人平均纯收入在50元以下和粮食每人平均在200公斤以下的为穷队)。1979年,全县有188个生产队符合穷队条件,免征其全部农业税。穷队减免从1979年开始至1983年停止,共减免农业税1649.7吨。1986年1月,成立枫溪乡,为省定贫困乡,从1986年开始享受贫困乡农业税减免,全乡农业税及地方附加应征稻谷53.9吨得到全免。1951~1986年,共减免稻谷32614.35吨,平均每年减免905.95吨。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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