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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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01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税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6
页码: 541-556
摘要: 本篇记述了蒲城县税收的情况。
关键词: 蒲城县 税收

内容

第一节 田赋 农业税
  一、田赋
  浦城县至宋始有田赋税额的记载。宋太平兴国(976~984)年间,夏税本色捐3911匹3丈5尺、见杂折麦粟谷马草等钱5102贯506文、小麦钱3540贯403文、黑豆钱1235贯500文、春衣钱4648贯334文、冬衣钱5154贯548文;秋税糙米18251石3斗7升8合、白米1761石8斗7升、糯米折价钱10543贯403文。其后产钱失实,改为方田及均税。南宋时虽循两税法,但递增数倍。
  元代,定上田亩征3升,中田亩征2.5升,下田亩征2升,其后或增或减,岁无定额。明代,田赋税额见表15-5。
  清康熙三十二年(1693),官民田地塘山共征银32571两6钱1分,连屯田杂项共实征起存银39903两6钱2分。嘉庆十三年(1808),豁免水冲沙压无征田外,官民田地山塘共征银33558两8钱6分,征本色米2542石3斗7升。建左卫并建军厅屯田地共征银732两4钱5分。屯丁275丁,共匀入屯田内征输银34两7钱9分。建右卫并建粮厅屯田地共征银431两4钱8分。匀丁24187丁、女11587口,共匀入田赋内征输银4167两6钱6分,匀匠班银共匀入田赋内征输银24两4钱7分,新增屯丁124丁,共匀入屯田内征输银20两6钱9分,附征杂项,共征银2355两7钱8分。这年田地丁口屯租杂项共计征银41324两2钱3分。随正征收耗羡平余银,共征银4959两1钱4分,秋米2542石3斗7升。咸丰八年(1858)因战乱,赋册焚毁,后设局清查,仅得地丁银36332两零8分,粮米2243石9斗2升。每年实征地丁银34400余两、米2130余石。屡奉蠲免,按原额十分之七完成。光绪二十三年(1897)户部以防海筹饷,考产度支,改闽省钱粮按十分之九完成。闽省又规定浦城上下忙限充十分之九,奏销全充。知县翁天祜以浦城自咸丰八年后,征册荡然,业户亦田多失管,历次大水田地冲坍等由,向上司禀复全充困难,九分民力未逮,请免加分数。但仍需按原额八五折征收,限征地丁银35900两、米2212石,实征比较,计短银1400余两、米100石,所短之数由平余所入垫凑。光绪三十二年,奏销分数照原额八七折征收,实征之数比征额更加不敷,知县裴汝钦禀请照闽侯县成案,银米匀征摊解,岁以实征地丁银35000两、米2160石计算,新旧合并照在任月日匀摊。
  民国元年(1912),县知事姚景沂详准,每亩征收银1分6厘9毫至1钱6分2厘5毫,每地丁银1两折征钞票2元3角,每元计台平银7钱。内除1角4尖4瓣为各柜征收费外,实解钞2元1角5尖6瓣,耗费在内。粮米每石折钞票5元3角,内除各柜征收费2角外,实解钞5元1角,耗米在内,全县一律,无论书院、贤甲及各姓特别章程概照新章完纳。全县年征丁粮34800两(银),粮米2160石。民国22年4月,省财政厅颁发《清厘田赋规程》,县区成立清赋处,清理县内田赋,清理后的税率是:甲类水稻田每年每亩纳赋税一等为0.9元,二等为0.8元,三等为0.7元,四等为0.6元;乙类旱地和房屋基地、鱼塘、新垦地,每年每亩赋税一等为0.5元,二等为0.4元,三等为0.3元;丙类坟墓、寺庙等类建筑物的地基免纳赋税。民国24年田赋解库年额,地丁34800两,折银元80040元;粮米2160石,折银元11448元。民国30年,全县土地分为三等七则,一等分上、中、下三则,二、三等各分上、下二则。每亩赋额标准是:“一上”0.73元.“一中”0.63元,“一下”0.49元,“二上”0.34元,“二下”0.13元,“三上”0.11元,“三下”0.3元。全县共有赋元213453.2元,每亩平均赋元0.305元,当年赋元修改为210761.18元。
  民国30年,田赋改征收法币为征收实物,同时随粮带征县级公学粮,平均每赋元征收稻谷90公斤,全年应征收稻谷18968.51吨。民国32年开始实行征购征借,每赋元征借谷2斗5升,定民国37年开始分5期归还。全县民国32年度至民国37年2月底止,征借48168石,省田粮总处只发下粮食库券1330石,占征借粮食的2.76%,短发粮食库券46838石。而业主向县田粮处换得库券仅754石,存留田粮处库券576石。民国35年度下期、民国36年度上期,赋额减半,征实1斗5升,年可征赋谷22400余石,规定田赋收入50%归县,20%归省,30%归中央。带征县公学粮,省县各半。民国36年度所征赋谷为63394担多。其中中央30904担多,省粮10762担多,县粮17892担多,稻谷3834担。田赋征实以来,弊端甚多。民国36年12月12日,县长应泽在施政报告中称:“地方政治毛病最多的是田粮和征收机关的弊病最多,人民所受
  的痛苦也最大。例如仓管员大都是舞弊的,不是放高利贷就是盗卖,不是大秤小斗就是大头小尾。”参议员在参议会上指出:“查田赋自改实物以来,上自处长,下及仓管员、仓丁,几乎无一不舞弊。其弊端较诸从前粮胥包征制度更为厉害。例如处长与主管课长通同盗卖赋谷,高利贷放,虚报仓耗,或交代不清,亏空逃亡,虽经检举上报主管,无不官官相卫。”
  二、农业税
  征收 解放后,对农业税的征收采取借粮的办法,以户为借粮单位,旧田赋的赋额为借粮标准。1949年底,省下达征收公粮公柴(草)暂行办法,规定每户赋元在6角以下的免征,6角以上的分为11级税率计征。最低的每赋元征收公粮15公斤,最高的11级每赋元征收公粮105公斤。农荡菜地按税率7折征收。每征粮0.5公斤并征柴草0.5公斤。这年,全县共征公粮6015吨,调出公粮1425吨。
  1950年9月,农业税实行累进税制,按一旧赋元折346公斤产量作为负担产量,按户累进征收,全县共负担产量71500吨,应征农业税9600吨,实征5300吨,占应征的55.21%。1951年下半年,进行土整定产,建立土地清册,在旧等级的基础上评定常年应征产量,纠正民国期间有田无税和有税无田偏差,比上年增加计税土地8100亩。这年应征14324.5吨,实征15073.55吨。1952年全县开展丈田,计税土地比上年增加3800亩,税率从上年的24.28%减为19.45%,应征税从14324.5吨减为14271.5吨。1953年进行查田定产,全县比1952年计税土地减少1.32万亩。1956年水吉县撤销,水吉县原辖的濠村、樟源、溪口、后濠、毛墘乾5个乡并入浦城县,负担产量1555.85吨,应征农业税276.95吨,全县负担产量68620吨,应征农业税13122.1吨。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实行统一比例税制,按基本核算单位计算负担,交纳农业税,县平均税率17.5%,比调整前的19.37%降低1.87%。同时以1956年实产为基础,调整负担产量,调整后负担产量为74441.8吨,占1956年实产的73.48%,增加负担产量6728吨,比原来负担产量增加9.04%。1961年大幅度降低税率,平均税率由17.5%降为10%。全县应征农业税稻谷12894.35吨,降为6549.75吨,降低50.79%。1963年开展全面清理耕地,清理结果,土地总面积增加1.9万亩,负担产量增加221.93吨,处理有税无田不合理负担土地1488.48亩,其中过拨外县土地798.38亩、国家基建用地29.38亩、水利用地393.62亩、社队基建用地5.54亩、水冲沙压9.14亩、社员盖房用地48.23亩、田间大道用地200.34亩、重复差错3.85亩。落实免税土地45734.93亩,其中社员自留地免税37029亩、有田无税土地5921亩、集体负担个人耕种土地2784.93亩。负担产量505.07吨,应征收农业税7282.55吨,1965年,税率由10%增为10.4%,一年征收额7129.75吨,其后至1988年,税率没有变动。
  减免 1951年,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农户,实行社会减免,对遭受自然灾害减产而影响负担能力的农业户,进行灾情减免,对新得土地有困难的贫农、下中农,给予新得地减免。1952年增加革命老根据地减免。1953年取消新得土地减免。1956年取消革命老根据地减免,增加幼种畜减免,凡纳税单位饲养未满2周岁的幼牛、专作配种用的公牛,每头给予10公斤稻谷的优待,这项减免实行至1959年。1959年增加社会自留地减免。1960年增加大幅度的高税率减免。1961年高税率减免取消,改为大幅度的降低税率,自留地减免改为免税。至1978年,保持社会和灾情减免2项。1979年增加穷队减免(凡生产队1978年每人平均纯收入在50元以下和粮食每人平均在200公斤以下的为穷队)。1979年,全县有188个生产队符合穷队条件,免征其全部农业税。穷队减免从1979年开始至1983年停止,共减免农业税1649.7吨。1986年1月,成立枫溪乡,为省定贫困乡,从1986年开始享受贫困乡农业税减免,全乡农业税及地方附加应征稻谷53.9吨得到全免。1951~1986年,共减免稻谷32614.35吨,平均每年减免905.95吨。
  第二节 工商各税
  银课 明景泰三年(1452),征收2889两,闰月银245两2钱。嘉靖十一年(1532),银坑21所,岁办课银3000两,闰月加办课银250两。明万历(1573~1620)年间开采已竭,课遂永裁。
  炉课 明景泰间,铁冶年本色课铁1956斤4两5钱,闰月加163斤7两。清嘉庆十三年(1808),征收炉课银28两3分。光绪(1875~1908)初,每铁炉1座岁纳税银14两3钱,锅炉1座岁纳税银5两,由商自解缴。光绪三十年(1904)改章,每一铁炉年纳税银70两,一锅炉岁纳税银50两。民国元年(1912),称铁炉锅炉课,缴清朝的旧帖,换领新帖,铁炉帖费银14两,锅炉帖费银10两,按清代标准纳税。民国9年,全县有铁炉2座,锅炉5座,年征税390两,由县经收批解。民国20年征税573元,民国22年征收573.3元。民国23年全县有铁炉1座,实收470元,解省厅543.9元。民国24年,铁炉年纳法币105元,锅炉年纳法币75元。这年县得20.58元,解646元。民国27年征收408元,民国28年征收510元。
  工商业税 明朝设局征收商税。景泰三年,商税钞4847锭830文,门摊钞394锭3贯800文,酒醋钞88锭3贯740文,黑铅铸泻课钞15锭510文,铁课钞14锭800文,窑冶钞35锭4贯520文,过山税钞402锭3贯(明景泰年间新增),茶课税15锭1贯550文,茶引油钞7锭2贯,房地赁钞27锭1贯660文(官瓦房屋1间赁钞54文,民草房1间赁钞32文),水碓磨课钞234锭1贯200文,契本工墨钞1锭3贯。弘治(1488~1505)间,钞与钱又折以银,每钞一贯折银3厘,每钱7文折银1分。嘉靖十一年(1532),商税课岁办钞5395锭1贯25文。闰月加钞462锭948文,过山钞574锭1贯500文,诸色课岁加钞303锭2贯720文,闰月加钞24锭4贯394文。万历间推行一条鞭法,虽议裁而终不能尽革。万历十年(1582)房地赁钞20锭340文,酒税283两7钱,遇闰月加银24两4钱,以上课税,设局征收,其后局裁,税归县。钞分本折二色,本色以钞,折色以钱。清代有炉课、渔课、酒税、匠班。雍正七年(1729)奉文将匠班银24两5钱匀入田粮内均输征收。嘉庆十三年炉课、渔课等共征银2355两7钱,还有酒税银24两正(逢闰月加征银2两正)。民国期间,对工商业的税收分为营业税、所得税、货物税等进行征收。1950年1月,开始征收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税、临时营业税等四部分。是年征收11.99万元,次年增加至50.94万元,1952年继续增加到62.34万元。1953年,不包括摊贩营业税,征收42.38万元。1957年为45.09万元,1958年工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
  盐课 明景泰三年,支食盐243720斤,岁纳盐粮米4407石6斗8升。万历间,推行一条鞭法,盐粮归入于丁银。清代浦城县帮属福建西路,固定以10引为1篷,每引载盐675斤,年定正额行销280篷,每篷征课银14两9钱,征费银13两4钱,征长价银1两零5分。共实征银29两2钱8分,分由5名商人承办。额外递年匀搭分销数10~100余篷不等。嘉庆十四年分销170篷。盐课自嘉庆间已不足引额,厥后帮销愈衰,商贩倒闭。道光年间,上级官府饬地方官查报本地殷富姓名,严檄飞提,急如星火,勒令承充,浦城祝、徐、季、吴等俱分认引额,嗣因私盐充斥,赔累不堪。道光末,复责令富厚之家每年贴课额若干金,酌与虚衔奖励。至咸丰十一年(1861)始另举李姓承办,认额99篷,亦因力不能支,旋复倒罢。同治四年(1865),将浦帮引地改为委员赴办,分设局卡,按担抽厘,盐每百斤抽课钱200文,化私为公,以补课额。光绪八年(1882),将官运积引暂行配运,在全县试销官盐,一面仍照旧章按担抽厘。光绪十二年经省局议定,浦城岁认课额60篷,历年照办,核诸旧额不及四分之一,实则运销之数已超过原额有余。光绪二十年,因中日战争,需饷孔亟,各省盐课叠加,闽盐以各处额引滞销,奏免加课,淮盐、浙盐售价飞涨,闽盐仍如旧。江西广丰来浦运盐者肩相摩毂相击,虽雨雪无间,全县售盐每日多至千余元,少亦数百元,平均每年销盐2万余包,每包盐300斤,计600余万斤,较原额280篷计共189万斤,超过2倍多,而解课仅照省局认额60篷。县衙规定销盐一包,捐钱20文。民国初,设局征收盐税,取消岁认60篷的解课办法,雇员帮办。俸薪及局用按月支销,运至浦城的盐照售照解。民国8年春,裁官运,悉由商民采办。1984年有设盐税,未开征。1988年全县盐税收入12万元,为战备盐转销售征实,实际没有该项税源。
  关税 清光绪《续修浦城县志》载:“浦城关原编年征商税银3760两”,雍正七年减免银1211两。乾隆三年(1738),福建巡抚委建宁府通判在关监收,全年仅征税银2234两6厘,不敷解额,复经通详题豁。乾隆六年起,准予依照委员监征额报解,年征商税银2234两7厘,闰月加征银186两1钱。同治五年起,改归厘金委员征解。
  当税 清光绪《续修浦城县志》载:“典当前志所载共19铺,每铺年纳税银5两,共征当税银95两。咸丰八年,典当均闭歇,光绪四年,新开一典,年纳税银50两”。民国3年每典年征100两。民国20年,全县典当仅存1户,年额147元。民国27年,典当停业,课亦停。
  坐贾捐 清光绪二十八年,奉文以各国偿款需要,饬令开办,年限解大洋4400元,历年短额除将铺捐溢额移入外,并由各前县在钱粮平余项下垫凑。民国6年,县令同财政厅委员清查,坐贾捐实计大洋2470余元,照行照解。民国9年再次清理,年定2500元。民国29年,年定3000元。
  牙税 清光绪三十三年,布政司发布百货牙行章程,并委员会同劝领牙帖。县振记等号13户各照缴偏僻下则帖捐银60两,帖本银1钱,请领牙帖.开设牙行,代客买卖,照章抽仲,每户岁纳牙税银2两5钱。民国2年,奉令劝设总牙,取消清光绪年间牙帖,化散为整,各牙闭歇。民国3年,商民请设皮油总牙,年纳税150元;设油蓬总牙,年纳税500元。民国4年,设靛碱总牙,年纳税300元;设菇笋总牙,年纳税280元;设咸鱼、烟叶、茯苓、石灰、鱼胶总牙,年各纳税40元;设花生油麻总牙,年纳税70元;设泽泻、薏米、厚朴、松香总牙,年各纳税100元。民国5年,设鸭卵总牙,年纳税280元;设豆麦总牙,年纳税100元。这年9月,省令豁免苛细牙税,取消咸鱼、石灰、鱼胶、花生、油麻、烟叶、茯苓、泽泻、薏米、厚朴、松香总牙。民国6年1月,部令凡属货物,无须牙行存储转运及介绍等事,应听商民自由买卖,其余总牙旋复陆续退办。民国18年,省核准恢复牙税,种类有大猪牙、小猪牙、鱼牙、羊牙、砖瓦牙、笋牙、水果牙、花生牙等14
  种。民国19年征收4200元,政府曾宣布于民国23年废除牙税,但未实现。民国28年征收牙税6000元。民国30年始将牙税并入营业税征收。
  厘金 浦城县于清同治四年设厘局,城局设西关外,委员办理,分卡有五里塘卡、深坑卡、姚宅卡、棠岭卡,所征银两统归城局汇解。起初本无定额,视百货之盈亏为厘金之衰旺。光绪后城局年例征银2146两。光绪二十四年,按月加银34两。光绪二十五年二月加补水银,每两4分。九月又加提盈余银,按月40两。深坑卡年例征银2406两2钱。光绪二十五年九月加提盈余银按月20两,归城局汇解。自光绪至宣统,厘金合解额共7000余两,除坐支俸薪及一切局用外,岁解大洋7000元左右。民国初期,下令裁厘,数月后复行照办,而新定百货厘则视旧章减者少,增者多。采用商民包办,递年加解。商民争揽,岁认0.92万元。民国4年添设南岸分卡,东南乡油、莲、泽泻、薏米等货均照章起票报纳,原章运省两起一验,其时则两起两验。各城门均设卡抽厘,大城门月缴10余元,小城门月缴数元。乡人零星土产运城销售皆征税厘,虽竹篮盛装些少土产馈送城内亲友,亦必收钱。由于到处设卡收捐,多次重征,查验苛细,民怨日深。民国17年8月,省组建机构裁厘设税,实际还是设卡承包,至民国20年始正式裁厘。
  特种营业税 民国17年,省库一时支绌,开征竹木纸布等货特种消费税。民国19年改称特种营业税,其税率分为从量从价2种。民国25年度,浦城征收37900元。民国27年,特种营业税征收机构由浦松政稽征所改称为浦松政崇税务所,驻地在浦城,征收辖区包括浦城、松溪、政和、崇安4县。民国30年设浦城税务所及富岭办事处、柳村办事处,共征收29.92万元。民国31年2月3日,县商会请求撤销特种营业税。5月11日,财政部福建区税务局经请财政部税务署同意停征。民国35年,国民政府对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交易所开征特种营业税。民国36年11月,统一按普通营业税法办理。
  货物税 民国20年裁厘后开征,称为货物统税。民国32年全县征收额为912681元。其中酒类332126元,棉纱9660元,茶叶5822元,竹木4889元,皮毛26362元,瓷陶1566元,纸箔319831元,矿产4266元,烟类208159元。民国35年改称货物税,凡行商采运出口各地货物应将货物起运地点及到达地点报请营税机关查验登记给证,县在乡镇要冲地点设登记处,名曰便利行商,实则无异厘金充卡,滥收通过税。这年1~6月,征收数为5733002元,次年同期征收数为106708元。解放后,继续征收货物税,税局直接征收,取消乡镇登记处。1950年征收55400元。1957年征收469800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营业税 民国20年开征,征收标准为营业额与资本额2种,以营业额为标准的税率为7级,最低千分之一,最高千分之三十五;以资本额为标准的税率分2级,第一级千分之三十,第二级千分之二十。民国23年征收额为0.43万元。民国25年全县商号总数1619户,免税户为1193户,征收额0.35万元。民国34年10月,营业税按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的税率为1.5%,按资本额标准的为2%。民国36年5月奉令照原额加一倍征收,这年征收额为4495万元。民国37年3月15日,县参议会第一届第十次会议,建议政府迅速修改营业税法,仍然课征1.5%以拯救商业破产。民国37年度征收额为51218万元。这年为筹“戡乱”经费,向商户按营业税征收额加“劝募”20%。
  1949年征收75000元,1957年征收450900元。1957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将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划出,对从事商业、物资供销、建筑安装、邮政电信、金融保险、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及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商业零售按销售收入计算纳税,商品批发按商品进销差价计算纳税,其他行业按营业收入计算纳税,营业税的税率按不
  同行业分别确定,一般为3%,最高为10%。1984年征收253.44万元,1988年征收798.03万元。
  工商所得税 1950年开征,属工商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年征收2.88万元,1958年成为独立税种,对集体企业征收,是年征收49.34万元。1984年开始,改变过去国营企业只上缴利润的办法,开始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是年征收工商所得税73.23万元,1987年达270万元,1988年为167.25万元。
  商品流通税 1952年试行,课征税目有烟、酒、皮毛、化学肥料、原木和水泥等,实行一次课征制,这年征收16.55万元。1957年征收93.05万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中征收。
  工商统一税1958年进行税制改革,将货物税、营业税、商品流通税和印花税合并征收工商统一税。这年征收233.23万元,1971年征收204.93万元,1972年并入工商税征收。
  工商税 1972年设立,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合并而成。凡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征收工商税,是年征收214.78万元。1983年征收662.7万元。1984年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
  增值税 1983年1月试行,在机械、农业机具等企业,对新增的价值征收增值税,不征收工商税。这年征收1.83万元。1984年9月,扩大到生产西药的企业,这年征收4.42万元。1986年扩大到纺织品生产企业和西药销售业,这年征收18.03万元。1987年10月又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范围,一部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改征增值税。这次实行增值税的主要有鞋、纸、文化用品、日用化学品、陶瓷、食品饮料、皮革、皮毛、建筑材料等产品。1988年征收274.25万元。
  产品税 1984年从工商税分出的税种,凡从事生产应税产品的个人和单位,以及规定进口的应税产品都应交纳。1984年征收439.09万元,1988年征收595.05万元。
  第三节 收益各税
  所得税 民国25年(1936)开征,凡商号、公司、行栈、工厂、个人经营营利事业所得,均应交纳所得税,分别按资本额和所得额征收,包括薪给报酬所得税。民国29年,全县公务人员49人,所得税额为6.94元。民国32年开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民国34年所得税额为82.7万元,次年增为173.81万元。民国36年1~6月,征收财产出卖所得税7.69万元,财产租赁所得税16.94万元,全年征收所得税2531.13万元,综合所得税17.1万元。
  过份利得税 民国29年试行特种过份利得税,所得利润超过资本额20%,应征收过份利得税,最低税率为10%,最高为50%。民国34年征收120.78万元。民国36年,利润所得超过资本额60%,除征收所得税外,并征收特种过份利得税,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60%,这年征收过份利得税2463.35万元。
  遗产税 民国29年7月1日开征。民国35年规定,遗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税率一律为1%,遗产总额超过200~300万元的,就其超额部分征收2%;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就其超过部分征收60%。民国34年度征收额为23409元,民国35年度为67300元,民国36年度为19989147.59元。
  利息所得税 1950年对有存款利息收入的单位征收5%的利息所得税。1951年由人民银
  行代扣代交,征收400元。1959年征收900元,1960年暂停征收。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50年规定凡从事工商业服务活动有利润收入的集体单位,采取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同年又修改为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是年征收2.88万元。其后多次变动。1984年4月规定集体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1000元以下,税率10%,最高一级20万元,税率55%。
  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50年开始征收。1986年征收4.1万元,1987年为16.8万元,1988年为30.31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开征,为国家直接参与利润分配的新税种,将国家同企业分配关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年征收193.55万元。1988年征收190.35万元。
  奖金税 1984年5月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计税率计征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1985年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是年征收3.12万元,1987年降低奖金税税率,1987年征收1.8万元。1988年征收1.21万元。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4年9月,规定凡税后利润超过核定合理留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调节税,根据全县企业利润,调节税税率最高为23.8%,最低为12.6%,由县财政局征收。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1月开征,是年无收入。1988年10月设个人收入调节税检举箱,全年收入0.86万元。
  第四节 地方各税费
  契税 清代征收田房契税,无定额,递年按照契价征收,尽数报解。在光绪以前,不论典卖,税率为6%。光绪三十三年(1907)减为5%。宣统元年(1909)四月改革,断契每两征税9分,解省6分。典契每两征税6分,解省4分4厘,余为经征费。民国元年(1912),断契每两征税6分,典契减半,并准支经征费,限征银元0.6万元。民国3年,限征0.8万元。民国4年1月12日起,税契仍照断6分,典3分。征收纸价每张5角,检查费1角,注册费1角,每正税1元,另收办公费5分。民国6年,奉令设官契纸发行所,纸价检查办公费同注册费免。是年限征1.35万元,次年限征1.5万元。民国11年.加收善后捐,每张收1元。民国14年,取消征收卖纸附捐。民国15年税率增至卖7典4。民国16年增至卖8典5。民国17年增至卖9典6。民国23年,实征8008元。民国24年,税率改为卖契6%,典卖2%。同年10月,卖契降为4%。限征2万元,实征2.2万元。民国32年,增加赠与契、占有契税目。税率为:卖契、赠与契、占有契15%;典契10%;交换契、分割契为6%。各种卖约在完纳契税前,均须经当地乡镇公所盖印监证,由乡镇按卖价收取2%的监证费。民国33年,城关开展地籍整理,统一发放“土地房屋所有权状”。民国35年征收339.06万元。解放后,1950年开征。1951年,使用公定正契连同双方订立棉纸契进行契税。1952年使用公定契和草契,每份工本费公定契0.5元,草契0.2元。其后工本费随契纸格式的变化,多次变动。,1958~1960年、1968~1978年停办房产契税。买契按买价征收6%,赠与契按现值价征6%,典契按典价征收3%,交换契双方价值相等免税,不相等按超过部分征收6%,分拆契、继承契、建筑契、补契免税。1979年4月再次恢复办理契税时,契纸改用正契一张,取消草契。1981年8月契纸分城区、乡区2种,城区每张2元,乡区每张1元。1986年办理203件,税额为1.17万元。
  验费 民国2年9月1日起至民国5年12月止,征税分为正限期、展限期、再展限期、
  第一期、第一期延长期等。章程七变,征税叠加。民国5年7月1日起,注册费征收4角。8月1日起,清朝已税契收查验费2元,检查费1角,注册费4角,价不及200元的在12月以前投验,准免附加费。民国16年12月16日再次办理验契。呈验已税旧契,每张征纸价1.5元,注册费2角,教育费2角。产价在30元以下的,免纳纸价及教育费。呈验未税旧契,除照纳前项纸价外,按契面产价,分期加收纸费。计分三期,每日一期,三期满后,每逾一个月增收纸费十分之一。此次验契手续至民国22年1月31日停办,2月1日起进入整理。民国24年5月16日又开始办理验契,3个月办竣,投户查验。验契费银1元,4角解省,2角为保安队经费,县政府及区、联保、保甲办理验契办公费各2角。
  土地证工本费 土地改革中,农民群众分得土地、房屋。1952年,县人民政府分批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和使用证,共颁发6万多户,每份收工本费0.3元。
  自留地证工本费 1959年,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精神,对人民公社社员分配自留地。1962年,县人委会在全县农村颁发社员自留地证56079户,每份征收工本费0.2元。
  房产税 清光绪二十八年,奉文以各国偿款需要饬令各店铺租金提捐1成,限年解市洋800元,折合大洋778元,时称铺捐。民国6年清查,实收1440元,照收照解。民国9年,定年征收1500元。民国24年在城关及石陂乡征收,实征542.54元,解省库达2000元。民国25年起,开办房铺宅地税,每民户酌收3角。次年春开始,县政府以政费不敷,全面增加房铺宅地税,成为全县最大的收入。民国27年、民国28年度均为6万元。民国31年,改为房捐。民国34年又在仙阳、西乡、富岭、临江开征,年征收61.78万元。民国36年,修正房捐捐率,营业用房出租捐率为租金的10%;自用为房屋现值的1%;住家用房出租捐率为租金的5%;自用为房屋现值的0.5%。民国37年,在城区、临江、富岭、石陂、永兴、仙阳征收1834户,征收额426.57万元。解放后开征房产税,1950年征收1.64万元。1951年停征,1958年恢复,在城关征收,是年征收1.44万元,1960年停征。1986年10月开征,城关、仙阳、富岭、石陂、临江镇所在地为征收范围。个人非营业用房产不征。计税额为房产原值减去25%的余值交纳,税率为1.2%。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交纳,税率为12%。1986年征收额为0.44万元,1988年为27.15万元。
  丁米附加地方税 清光绪三十四年开征。规定征收地丁银1两,民米1石各加收钱200文,名为铁路捐,俟铁路建成后,统计该县所捐者若干,作为铁路股份,以后应得红利即为该县公款。民国2年,省议会议决豁免,自这年开始,改征附加税,作为地方公用。民国6年6月,县请将附加税除拨警备队饷费外,余款1300余元提办地方公益,省道不许。嗣令拨此款开办警察。民国23年征收标准为每两每石为0.2元,全年共征收6784元,按月拨警备队经费500元。民国24年征收7392元。
  串票费 每户地丁分上下限串票各1张,粮米串1张,共串3张,每张收钱26文。清光绪(1875~1908)中,加收2文。为命案下乡相验夫马费。民国3年,下忙改用临时活串,地丁1两1串,2两则用2串,十余两则十余串,串收钞票3分。每丁1两,米1石,各解省钞票100文。民国5年,每串加收3文,为修省志费。民国6年又奉令将此项用于编修县志,3年为限。民国23年,丁银每两加收0.1元,粮米每石加收0.2元,全年共征收3417元。并附加教育费,每张串票加收0.1元。全年粮串约15万张,全年约收1500元,由粮胥直接交教育经费管理处。民国24年征收3696元。
  随粮捐 民国元年每征地丁1两,民米1石,各加收小洋4角。民国4年1月起,征收钞票4角。民国23年,实收13669元。民国24年征收14784元。民国30年随粮捐达116.35万元。民国31年,田赋改征实后,随粮捐停征。
  印花税 民国2年,公布印花税法。民国3年,福建省财政厅令浦城县限销300元。民国4年1月实行。民国6年1月,又奉印花税分处令,按月限解600元。6月,商民承认代销,月缴420元,未一个月即请退办,仍由县署经售,尽销尽解。又奉令按月暂定为400元,而定销委员乃认月销500元,听其自销自解,旋因短额,呈请核减。仍按月限销400元,实则月仅百余元,赔累过多,又改由县署经售。民国8年,又委包办2次,商货均系零星折卖,向无发货凭单,而且价在1元内的十居其九。故印花税销路极窄,家居应用印花更少。其年委包办2次亦因办不足额而取消。民国9年,预算增加2成,实行官婚书,以期推广。印花月限600元,由县办理。其后多送经修改,民国21年度为4214元,民国34年度为846193.8元,民国35年度为2739061.4元,民国36年度为268640.77元。民国37年,修订的印花税法,有商事凭证17目、产权凭证6目、人事凭证6目、许可凭证5目、其他2目,共5类36目。税率采用按金额比例贴花和按件定额贴花2种。1950年沿用旧税制,课征印花税1.59万元。1951年征收3.86万元。1953年印花税部分税目归并商品流通税,是年征收0.88万元。1958年归并工商统一税征收,是年征收1.67万元。1988年恢复印花税,当年征收4.95万元。
  营业牌照税 民国3年开征烟酒牌照税,纳费计分4种。年税分别为40、16、8、4元,年分2期缴纳,由县尽收尽解。同时民国3年开征烟酒捐。民国5年冬,设烟酒公卖处,与烟酒捐合并办理,由包商向建瓯分局承缴,不由县解。年限7000元,递年争揽,增加数已超万元。章程规定,除领牌照烟酒各店另捐外,酒还按户搜查,既纳酒捐之款,又催家酿之征。贫者亦须岁缴小洋2角。民国6年烟酒牌照税,限解大洋1000元,实收650元,难达限数。民国9年奉令改烟酒公卖为烟酒事务所,仍归包办。民国17年,烟从价征8%,酒从价征10%,民国20年停征。其后开征烟酒营业牌照税,民国25年征收1796.5元,民国26年征收2481元。民国30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全年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者,分6级领照纳税。民国31年,全县征收额为27850元。民国35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修正营业牌照税法,规定按资本额及营业种类划分等级课税,税率最高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三。县政府根据此法,按营业种类划为2种,第一类按营业资本100万元至1亿元,划分6个等级纳税,最低率纳税5000元,最高为40万元;第二类,按营业资本300万元至2亿元,亦划分6个等级,最低纳税1.5万元,最高75万元。同时规定,资本额在2亿元以上者,每1亿元加收十分之五税款,50万元以下免征。民国37年3月,再次改订,“以裕收入,而资支应”。经县参议会议决,营业牌照税分为3种,每种6个等级,甲种税率为千分之二十五,乙种税率为千分之二十,丙种税率为千分之十五。这年,全县应领营业牌照有1064户。
  丁米过忙逾年加价 民国3年开征,凡当年新粮上忙完纳的照新定粮价征收,延至下忙完纳。每地丁1两加收钞票1角,米每石加收5角;逾年完纳的地丁每1两加收钞票3角,米每石加收钞票1元。民国23年过忙费,每地丁1两加收钞票2角,其余不变。逾年费亦没变。无定额,全数解省。
  丁米加收一成征收费 民国4年开征,每地丁1两,加收钞票2角3分。每石加收钞票5角3分。民国24年,实征9149元。
  屠宰税 民国4年开征,每屠1猪纳税3角,并附加地方公益,但不得超过正税;每屠1羊
  纳税2角;浦城向禁宰牛,准其免税。全年限征5000元。民国6年2月,猪税加征1角(共征4角),绵羊征税3角,草羊仍征2角,全年限征6250元,随奉令减至4800元,地方公益捐每猪收3角。是年6月1日起,由商包征月缴正税大洋320元,7月起附捐大洋210元。民国7年6月起,月缴正税大洋420元,附捐大洋250元。民国8年6月奉批,全年限征正税5740元,附加捐3360元,共9100元。当时附捐有清道、育婴、保卫团等名目。铜元、小洋不归划一,每猪多收2角。浦城百姓向省控告后,免予多收。民国11年规定正税外,猪附征善后捐6角,屠贾捐2角,印花税4分;羊附征善后捐1角,印花税2分。民国22年,每猪征收4角,每羊征收2角5分,年征12000元。民国23年,屠宰税正税13800元.附加公益捐年征3300元,附加自治费年收550元,附加红十字会费年征462元。民国24年屠宰税正税征收17600元,附加3892元。民国26年屠宰税实征15486元,保安附加604元。民国30年,屠宰税划为县税,取消各项附加。次年,将从量征收改为从价计量征收,税率为10%。县屠宰税原附加军食差价5%,后奉令停征。又以“提高公务员待遇”为由将屠宰税率从10%提高到15%,年多征220余万元。民国35年6月起,又将猪屠宰税税率提高5%,以拨充增加队警膳食费。民国36年11月,“清剿”经费拟定募收畜猪乐输捐支应,后省不许,又将猪屠宰税率提高3%,专作“清剿”经费。1949年7月,沿用旧税法开征屠宰税,这年征收额为3万元。1950年12月,规定凡宰杀猪、牛、羊均应交纳屠宰税,税率为10%。1961年征收额12.04万元。1965年达26.79万元。1966年开始,猪、牛、羊全部改为按头定额计征。1985年,规定猪每头征4元,羊征0.5元,牛征6元。1988年征收额为14.55万元。
  丁米附加二成公路费 民国16年实行,丁银每两加收0.46元,粮米每石加收1.06元。民国23年征收16562元,解交省建设厅。
  丁米附加教育费 民国18年实行,地丁银1两或粮米1石加征2角。民国23年附加一成,征收标准为每两征收0.23元,每石征收0.53元,这年征收14777.6元。次年征收16541元。按月由县教育经费管理处缴县政府教育科经费280元,其余由教育经费管理处直接收支。
  丁米附加二成自治费 民国20年,县筹办自治时开征,丁银每两加收0.46元,粮米每石加收1.06元。民国24年征收18292元。
  筵席税 民国23年捐率每桌征收0.1元,采取包征办法,年额360元。民国31年公布筵席及娱乐税法。民国35年征收5506万元。民国36年12月修订规定,筵席税起税点为20万,每3个月调整1次,不满5倍的征收10%。这年征收额为121.96万元。民国37年筵席税由认额包征改为营业单位代征,起税点定为60万,税率定为15%。解放后于1949年10月开征,1950年停征,1982年1月恢复征收,1984年7月停征。1982年征收0.56万元,1983年征收1.3万元,1984年征收2.24万元,1985年停征。1988年10月恢复征收,当年没有收入。
  使用牌照税 民国28年开征,只对自行车、人力车征收。民国30年扩大征收范围,规定对人力车、自行车、双轮货车、独轮手车、兽力车、木帆船、肩舆、竹筏、水碓等9项进行征收。民国35年实收8800元。民国36年12月及民国37年3月,先后对使用牌照税率进行修订。区别自用、营业两种分别纳税。1950年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额为0.36万元。1952年停征,1957年恢复征收,对非机动车船一律征收。1978年停征,1983年恢复,改称车船使用税,对机动车船征收。规定乘客汽车按座位征收;摩托车按辆定额征收;载重汽车、拖拉机和机动船按吨位征收。1988年征收额为17.35万元。
  因地制宜税捐 民国29年6月开征米、麦、油类等物产出境运输手续费,米、麦每担收费
  1元,茶桐、茶油每担收费2元,年可收6.8万元,以因地制宜解决全县财政困难。民国31年7月1日起省令停收。民国35年2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准许征收因地制宜税捐。民国36年9月,为筹集国民教育基金,征收米谷出境乐输捐。凡贩运米谷出境数量达300斤,均从价征收3%,年可征收13500万元。同时又以财政入不敷出,县政府提出征收纸、木、油、薏米、莲子、笋干、香菇特产乐输捐,经参议会议决暂不征收。10月,县政府又以“提高公教人员待遇”为名,提出征收纸、木、油、笋干土产乐输捐,从价征收3%。后经在城参议员座谈会讨论通过,月可征收1500万元。民国37年3月,省令停征米谷出境乐输捐,县以征收米谷特产税抵补。6月,省以米谷为人民主要生活必需品,令不得征收特产税。县又将纸、木、油、笋干特产税税率从3%提高至5%以抵补。
  文化娱乐税 民国31年开始征收娱乐税,民国36年,规定娱乐税按票价或按雇演剧资征收20%。1949年9月开征文化娱乐税,1950年征收额0.44万元,1962年征收1.06万元。1966年停征,是年征收0.3万元。
  田赋带征公学粮 民国31年,田赋由征收法币改征实物时,其他开始带征公学粮,各项附加,先后停征。征收标准为带征5成(即每元带征1斗5升),内除3成,省县各半外,其余2成拨充乡镇教育经费。民国36年国民政府只准带征3成(每元带征9升),县以“民间缴纳已成习惯”为由,仍征5成。民国37年,为筹“戡乱”经费,对本届田赋每元“劝募”净谷15市斤,共为136万市斤,折价108.8亿元。
  警捐 民国31年开征,凡有警察及有消防、清道设备的乡镇,对居民房屋征收。店铺自用按价值征收5‰,租赁按租金征收5%;住户自用按价值征收3‰,租赁按租金征收3%。年预算征收3600元。民国34年预算征收5000元。
  土地税、土地使用税 民国32年开始,凡经土地编查的城镇,开征土地税。土地税分地价税与土地增值税2种。民国34年地价税预算收入9.94万元,土地增值税1.89万元。民国36年土地税征收46.77万元。1988年,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0月,进行征收准备,尚未正式开征。
  农业税地方附加 自1950年开征农业税地方附加15%,1951年调整为20%,1952年停征。1953年恢复,附加11%,1954年调整为12%,1956年调整为17%,1958年调整为15%,1960~1962年停征。1963年恢复,附加5%。1964年改为10%。1965年调整为15%,保持至今。农业税地方附加主要由省、县2级分成。其分成比例亦有变化,乡级只在1956年参与分成7%。(税额见本章第一节)
  农业特产税 1951年开征,评定应税农林特产产量,合并农业税征收。1953年征收4个品种,原木、原竹、香菇、茶桐籽,征收额折谷364吨。1954年征收11个品种,原木、原竹、茶叶、笋干、香菇、竹丝、茶桐籽、池鱼、莲子、泽泻、甘蔗。1956年茶桐籽停征,征收10个品种。1963年竹丝、池鱼、泽泻,甘蔗停征,增加水果,征收7个品种,税款134257元。1964年水果停征。1985年增加松脂、白木耳,莲子停征,增收7个品种。1986年增加黑木耳、水果,松脂停征,征收8个品种。是年征收额(包括附加)为216.9万元,折谷6952吨。1953~1988年征收方法主要有3种,对莲子、笋干、香菇、泽泻、池鱼、甘蔗、水果采取全年评产,随售随征,年终结算的方法;对原木、原竹、茶叶、白木耳、松脂、茶桐籽由收购单位代征;对季节性强的大宗应税产品派人驻收购站征收,同时在市场销售环节征收。
  工商税地方附加 1950年6月开征,按工商业税额征收地方附加10%。8月摊贩营业牌
  照税按税额征收附加10%,1953年停征。1957年,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征收地方自筹经费。10月开征营业等税地方附加。1958年5月,福建省税务局规定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按税额附征1%地方附加。1972年实行工商税后,地方附加并入工商税征收。
  牲畜交易税 1950年开征,称为交易税,征收额为1.21万元。全国征收品目5种,县征收牲畜、粮食2种交易税和省定的水产交易税。1951年7月,水产交易税停征。1952年6月粮食交易税停征,只征收牲畜交易税,规定对猪、牛、羊征收。1954年1月,只对废牛、菜牛和私商贩卖耕牛征收。1978年停征,1983年重新开征,只征牛交易税一种,按成交额交纳,税率为5%。1988年征收额为0.61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2年1月开征,征收额5.07万元,1965年仅0.07万元。1966年停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对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交纳。1985年征收18.72万元,1988年征收43.15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6年开征,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1%征收。1986年征收2.93万元,1987、1988年分别征收8.89万元和11.83万元。
  附 民国期间的杂捐杂税
  民国期间,县杂捐杂税名目繁多。民国初,有养猪捐、油捐、鸭田捐、戏捐、纸槽捐、谷厘捐、竹木捐等。民国11年军阀驻浦期间,杂捐有军需款、碓头捐、鸭母捐、赌捐、花捐、烟捐、防务捐等。抗日战争时期,捐税的名目有战时烟酒消费税、劳军捐款、供应副食品捐款、民夫捐、航空救国捐等。民国34年后,更是违法摊派,漫无限制,有常备费、副食差价费、后备队训练费、乡镇警卫伙食菜蔬费、国民党国庆检阅费、壮丁不能参加检查费等。筹募出征军人家属优待费,每人派200元,食米5斤。富岭镇14保缩编为11保,改选保长,每保摊派4000元以上。民国34年度,县、乡经费短缺1150万元,均向乡镇摊派,每户至少负担300多元。民国36年1月,筹募防疫专款500万。3月,筹募县立医院开办费3000万,均下达配额,由各乡镇摊派征收。
  民国期间的杂捐杂税还有门摊商税、渔船捐、炭税、木方税、夏布税、车糖税、牲畜捐、茶捐、豆饼捐、米谷捐、膏捐、山地垦荒经费、纸牌捐、墟场租金、修筑道路特赋、乡镇水利特赋、乡镇自治捐、敬师米、花捐、上游防务捐、船舶公益费、水警补助费、妓女检验费等。
  第五节 特定各税费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起,规定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及城镇集体企业交纳的税后利润,交纳10%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7月3日改按15%计征,是年征收67.01万元。1988年征收115.73万元。1983~1988年,共计征收548.98万元。
  福建省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征集一年,征集36.18万元。
  建筑税 1984年开始,对企事业自筹基本建设的建筑工程征收建筑税,按投资额10%征税,是年征收5.17万元。1987年7月1日,改按差别税率计征,是年征收68.1万元,1988年征收27.63万元。
  福建省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 1988年7月开征,当年征收640元。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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