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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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01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管理体制
分类号: F812.7
页数: 5
页码: 524-528
摘要: 本篇记述了蒲城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情况。
关键词: 蒲城县 管理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

内容

清以前,经费出自田赋。养廉银在耗羡项下分别坐支解给,清光绪(1875~1908)后,知县养廉银赴司请领,县丞、巡典在耗羡内支一半,赴司请领一半。俸银廪粮、坛庙祭品及日常经费、孤贫衣布月粮、囚犯月粮在存留项下支给。留给进士坊、新科举人花银、旧科举人盘缠酒席银、乡饮酒席银等在存留项下照数解赴藩司听候动拨酌给。额外孤贫、孤癞口粮银,在耗羡项下支给,光绪后赴司请领。时宪书款于存留项下照数解赴藩司刊刷颁行。递铺经费于存留项下额给,崇安、建阳、邵武协贴部分。驿站经费在驿站正项内支给,正项之外赴藩库报请发给。宣统元年(1909),实行中央、省两级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为省财政报销单位。
  民国初,县财政仍为省财政附庸。民国20年(1931)开始筹办自治,丁粮附加二成作为8个区公所及自治指导员经费。民国23年,整理地方财政,厉行统收统支办法。10月,将原有款产会及教育经费管理处等归并改组,成立县财务委员会,经管教育、自治、育婴、保卫各项经费。这年上交省库的有地丁银、粮米银、丁米随粮捐、丁米岁征收费、丁米串票费、丁米附加二成公路费、丁米过忙费、丁米逾年费、锅铁炉税。县地方收入的项目有丁米附加税、屠宰附加公益捐、屠宰附加自治费、屠宰附加红十字费、契税附加教育费、保卫团费、丁米附加二成自治费、丁米附加一成教育费、筵席捐、教育产业收入、粮串附加教育费收入、牙斗税。政务费、慈善费、司法费、党务费、教育科经费及小学补助费、救恤费由省库开支,按月按核定数坐支。督察费、各区公所及自治指导员经费、建设费、保卫团费、教育费由县地方支出。民国24年建立县财政,开始造送预算。民国25年,丁米附加自治费收归省库,区署另征房铺宅地税以充经费,浦城民众陡增6万元的负担。同年7月1日,实行新会计制度,成立县金库和县经征处,县地方一切税捐收入概由经征处征收,经征处所收的县款随征随解县金库,县政府及所属各机关的生产收入及其他收入亦缴解县金库。县属各机关应于年度开始的前一个月按照规定预算汇编岁入岁出预算分配表,由县政府核转财务委员会及财政厅。民国29年1月,县政府成立会计室,3月,县财务委员会撤销,成立县财政科。民国31年,划分县乡财政,乡镇岁收入、单位预算,由县政府核定,送省
  政府备查,并向县库分别设立各乡镇基金存款户。乡镇最大财源铺宅地税改为房捐和营业牌照税,各乡镇财政以自给自足为原则。10月1日,成立县公款产总清查办事处,11月16日又成立县整理地方公款产咨询委员会,协助县政府清查公款产和宣传,同时举办公共造产,以期挹注乡镇经费,但收效甚微,乡镇各项经费不能如期发放,上半年由县库收入总存款户垫发,下半年各乡镇均以自治捐收入为唯一财源。民国32年1月,县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成立,各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亦先后组织成立,这年开始实施县总会计制度及单位会计制度。民国33年1月,进行县公产调查,经调查,县公产有田、基、荡9060.1亩,房屋157间,额租14114.54担。这年省政府三令五申取消自治捐,乡镇经费以公共造产及其他公营事业等项收支,但全县各乡镇收入大部分不敷开支,另立其他名目收捐抵补。这年,县临时参议会成立,县政府预算决算经县临时参议会议决后送省核准,由县政府实施。乡镇经费自筹后,连年整理公有款产。民国35年5月1日,成立自治财政整理委员会,整理自治财政,12月底结束。这年,县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学产租额有5808担30斤,公产租额有1879担30斤,但乡有公产由各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或乡镇公所私收滥用,经收中饱,致征收成数比原租额不及半数,加之乡镇造产成效不大,乡镇经费自筹未能实现,部分乡镇县补助40%,还是无济于事。民国36年后,以增加税种,提高税率,强行捐募,以维持军费开支和生活补贴,一年追加预算数次,甚至月月追加。至解放前夕,浦城财政枯竭,处于全面崩溃状况。
  解放初,县未成立一级财政预算,为省级预算的单位预算,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办法。1950年对乡财政首次整顿,剔除解放前不合理收入,制止乱摊派。乡财政公有财产收入有公田、房铺、公厕、公有山林、池塘、洲地、绝户财产、墟场管理费、牧鸭田租金、水利使用费。1951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管理。乡镇收支另列单独预算,贯彻乡财乡管乡用的原则,乡与乡之间不调剂,除供给乡经费外,有余归乡所有,不足由县财政补助。这年整理村财政,整理分散埋伏及无人管理的乡村公有财产。至年底整理出租谷1513吨。同时,乡设财粮干事,负责征收公粮,管理公产租金。1952年,县财政上交省的有工商税、农业税,上交专署的有电厂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省规定浦城的财政收入有:各项附加收入(农业税、工商税、公用事业附加)、契税收入、地方企业收入(印刷厂利润和基本折旧)、规费收入、事业收入、公学产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支出有地方企业投资、农业、水利、交通、市政建设、文化教育、干部训练、新闻、卫生、社会、行政管理费、政治业务、民兵、财务、其他、上解等支出。1953年,开始建立一级财政,单独成立预算,实行划分收支两条线的统收统支体制。取消乡镇财政预算,并入县总预算。乡村公益事业经费自筹,规定每户自筹数不超过农业税的7%,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和文化教育卫生事业。首次划入县财政固定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文化娱乐税收入、企业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各项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公产收入),全部上缴的有电厂企业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包括特产税)。规定县支出项目有农业、林业、交通、市镇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行政管理费等支出。县收入不敷支出部分,由省拨款补助。1954年开始,为充实县一级财政,调动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实行固定收入、固定分成的分类分成的体制。这年将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土地证照费等收入划为县固定收入,并对工商业营业税和农业税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工商业营业税,县留50%,上缴省30%、中央20%;农业税县留15%,上缴省25%,中央60%;又规定公学产收入、农业税提成收入、事业收入作为县特种资金收入。1955年调整农业税分成比例,省、县各为20%,中央比例不变。1956年省将农
  业税7%附加收入、乡镇自筹经费收入、小学学杂费收入列入县自筹经费,又将公产房屋及墟市场租金收入、中学学杂费收入、各种税收及规费提成收入,各机关团体、事业部门宿舍和家具的收费收入等作为县特种资金收入。县供给范围和内容有所变动,育林及护林防火经费、水利技术队、体育干部及体育场修建费划归县财政供给。列县财政代领转拨的经费有看守所经费、支前经费、老区救济、水产指导站经费。由省主管部门垂直管理,列省级预算的有地方工业投资、教育卫生事业基本建设、抚恤费、自然灾害救济、武装警察经费、移民经费等。这年4月,开始进行乡镇一级财政典型乡试验工作,6月底全部完成,实行乡财乡管乡用的体制。县对乡镇实行屠宰税、公债收入和农业税附加等分成,乡镇自筹部分纳入乡镇预算,将乡村小学经费的90%从县预算中划出下放给乡,小学改为乡办或农业生产合作社办,经费从小学学杂费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从县自筹中补拨。乡镇编制预算,特别注意小学经费的开支和保证农村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预算草案交财务委员会进行讨论研究,召开人大会通过,上报县人委会后执行。1957年新开征的商品流通税和工商所得税全部交省作为调剂收入,新征牌照税等列为县固定收入,县留工商业营业税收入改为50%,农业税收入改为30%,公债收入改为40%,货物税收入改为30%。原在地方自筹经费中开支的公立小学人员经费收归县预算开支,对检察、司法业务费、卫生基本建设投资、监所及囚犯经费列入县预算,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和城市公用事业支出划归县,按以收抵支的原则自行安排。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学杂费收入不列入县预算,由教育部门自收自支,按特种资金管理。
  1958年,财政体制实行改革,调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把统一领导的原则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起来。省对浦城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的体制,县可以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根据收入安排支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多收可以多支,年终结余全部留用。划给浦城固定收入的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县企业收入(不包括商业企业)、其他收入。分成收入有工商统一税(即将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管理税、货物税合为一税)17.82%,工商所得税50%,农业税40%,公债41%,商业企业收入50%。将特种资金与地方自筹经费合并,称为预算外资金。9月,建立公社一级财政,改变乡镇只管理国家预算的一些零星收支的办法,实行下放人员、下放资金、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包财政任务的“二放三统一包”的财政体制。这年,由于过多地扩大地方财权,中央财政的机动财力缩小,不利于国家重点建设的安排,以收定支的体制只执行一年。1959年开始,实行收入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超额提奖,一年一定的体制。这年列入总额分成范围的收入有工商税、农业(特产)税、县工业企业收入、农业企业收入、银行收入(即利息收入)、邮电企业收入、文教企业收入、育林费、国有林山价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入、饮食服务企业收入,县总额分成比例为45.1%,省、专共54.9%。超收分成,省、县各得50%。木材超产利润县得70%。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农场流动资金和供销合作社公积金作为专项补助收入,不参与总额分成收入。除临时性支前经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以及其他省掌握的支出外,凡是由县掌握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一律作为正常支出。同时县对县属国营和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也实行利润分成制度。对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收入分项计算,分别征收;支出分项计算,分别拨款。1960年,银行收入归省收入,县总额分成比例为35.78%。这年短收,不存在超收分成。公社实行收入上交,支出包干,节余留用办法。1961年,县总额分成比例调整为41%,取消超收分成和木材超产分成的办法。1962年,其他工商各税和其他收入全部列为县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省不参加总额分成,对固定收入超收部分,省、县各分成50%。对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
  税、农业税、企业收入全部列入总额分成,分成比例省48.02%,县51.98%。这年,农村人民公社改变基本核算单位,在公社配备会计辅导员,生产队一级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会计。建立单位预算,按月办理领报手续,改变1961年按定额包干报支办法。1963年,总额分成比例调整为省占61.17%,县占38.83%。分成收入的范围增加投机商罚没款收入和平价及高价食品饮食服务企业收入。新华书店收入和邮电收入改为省级预算收入,县物资企业收入和粮食部门的工业企业及附属企业收入划为中央预算收入。1964年,各项地方税收和其他收入不再作为固定收入。行政事业经费及专案拨款的支出改为参加分成支出。省预算外资金补助列入县预算的一律列入预算而不参与分成。1965年总额分成比例省68%,县为32%,支大于收由省补助,对饮食服务收入、5种地方税(屠宰税、牧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其他收入又重新划为县固定收入,全数归县,三年不变。对公社实行自收自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体制。1966年,又取消固定收入留县的办法,全部纳为总额分成。分成比例省为49.47%,县50.53%。房地产税作为以收抵支处理。1967年,总额分成比例,省42.11%,县57.89%。这年,将农业附加收入划出5%,用于补助农业集体所有制的社队及其所属企事业(包括民办中学、小学)写大字报及宣传活动等开支。1968~1971年,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体制。1972年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和超额分成、差额补助、节余留用的体制。这年,县总额分成比例为95.05%,超收分成比例为80%。次年,总额分成比例调为84.24%。1974年,又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正常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固定留成比例为40%,留成不足15万元,由省补足,超收分成比例为20%,这种体制使浦城的机动财力比较稳定。1976年又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这年收入完成总额全部留县,超收部分分成比例为60%。浦城属支大于收的县,省另给差额补助。
  1977年,全省实行省、地、县三级预算管理.建立地区一级财政。对浦城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拨补、增收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固定分成27万元,超收分成比例为60%。这年起,县办小水电盈利全额留成,不纳入财政预算。县级工业企业,除森工企业和亏损的化肥厂外,按净利润60%列县预算外管理,40%纳入预算。1978年,工商罚没收入全部入库,停止执行罚没收入中提成30%作为工商业务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业务费纳入财政预算开支。屠宰税全部留县,用于支援畜牧业生产支出。1979年,取消县超收分成办法,调整县办工业企业利润留成比例,盈利工业企业利润县留成50%,纳入预算50%;亏损工业企业的亏损,县负担20%,纳入预算80%。县办小水电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停止实行全额留成办法。公安业务费、县税务局和基层税务所事业费,分别纳入省级预算。国营林场事业费由地区预算拨款。1980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体制。增收分成比例为50%,并规定三年不变。县办小水电利润全额留县,列预算外管理。
  1982年,省政府贯彻中央对福建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指示,对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分级包干”的体制,省、地要求做到分灶吃饭,自求平衡。收支包干基数一定三年,浦城支大于收,逐年按核定的补助基数递增5%,由省财政补助。对企事业流动资金由拨款改为贷款,不实行包干。县商业局所属各公司下放,作县财政收入,县供销合作社所属各公司实行利改税,实现利润按40%缴库,作为县财政收入,县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1984年,全县18个乡镇成立财政所,全面开展整顿。通过整顿,乡财政分为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1985年以1984年缴补数为基数,根据收入范围变动,企业的上划下划和第二步利改税收入转移情况,调
  整包干基数,实行“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的体制,并对收支范围进行划分。全额留县的收入项目有企业收入,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亏损补助,工商税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农业税,特产税(木竹特产税除外),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牧畜交易税,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县固定分成收入有木竹产品税30%,木竹特产税50%,城市维护建设税85%。浦城超收入基数增收分成比例100%和比上年增长超过7%部分,县分成比例核定两年百分之百留县,还另给定额补助。这年粮食企业财务体制下放到县,其盈亏与财政挂钩,实行全奖全赔,不参与增收分成,单独包干。县办工业利润留成金额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列入财政包干。县办小水电利润全额作为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小水电。划给县预算包干支出有:由县财力安排的支出、农林水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工交商等部门的事业费(工商税务事业费除外)、文教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由省、地财政掌握专项拨款的支出有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调救性的事业费、正常的抚恤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民兵事业费、商品粮基地县净调出粮食补贴款(每50公斤2元)以及包括1982年体制规定由省、地掌握专项拨款的项目。这年,对乡镇财政预算内资金采取定收定支、超支分成、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根据乡财乡管乡用的原则,确定预算内的收支范围。收入范围有农业税、特产税、规费收入、罚没收入、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等。支出项目有乡镇本级的管理费、农林水部门事业机构经费或补助费、支援农业生产资金、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中的文化站、广播站、农村卫生院和合作医疗补助费、农村小学经费和民办教师补助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农业税征收费、村镇规划建设事业费等。1986年和1987年仍然执行1985年的体制,只是上级核定的收支基数有所变动。1987年收入基数为883.6万元,上级定额补助409.4万元;支出基数为1293万元。1988年对体制进行改进,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补助,增收多留,分类包干,自求平衡”的体制,并确定五年不变。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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