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财政 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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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011
颗粒名称: 卷十五 财政 税务
分类号: F812.7
页数: 41
页码: 523-563
摘要: 本篇记述了蒲城县财政、税务的情况。
关键词: 蒲城县 财政 税务

内容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财政管理体制
  清以前,经费出自田赋。养廉银在耗羡项下分别坐支解给,清光绪(1875~1908)后,知县养廉银赴司请领,县丞、巡典在耗羡内支一半,赴司请领一半。俸银廪粮、坛庙祭品及日常经费、孤贫衣布月粮、囚犯月粮在存留项下支给。留给进士坊、新科举人花银、旧科举人盘缠酒席银、乡饮酒席银等在存留项下照数解赴藩司听候动拨酌给。额外孤贫、孤癞口粮银,在耗羡项下支给,光绪后赴司请领。时宪书款于存留项下照数解赴藩司刊刷颁行。递铺经费于存留项下额给,崇安、建阳、邵武协贴部分。驿站经费在驿站正项内支给,正项之外赴藩库报请发给。宣统元年(1909),实行中央、省两级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为省财政报销单位。
  民国初,县财政仍为省财政附庸。民国20年(1931)开始筹办自治,丁粮附加二成作为8个区公所及自治指导员经费。民国23年,整理地方财政,厉行统收统支办法。10月,将原有款产会及教育经费管理处等归并改组,成立县财务委员会,经管教育、自治、育婴、保卫各项经费。这年上交省库的有地丁银、粮米银、丁米随粮捐、丁米岁征收费、丁米串票费、丁米附加二成公路费、丁米过忙费、丁米逾年费、锅铁炉税。县地方收入的项目有丁米附加税、屠宰附加公益捐、屠宰附加自治费、屠宰附加红十字费、契税附加教育费、保卫团费、丁米附加二成自治费、丁米附加一成教育费、筵席捐、教育产业收入、粮串附加教育费收入、牙斗税。政务费、慈善费、司法费、党务费、教育科经费及小学补助费、救恤费由省库开支,按月按核定数坐支。督察费、各区公所及自治指导员经费、建设费、保卫团费、教育费由县地方支出。民国24年建立县财政,开始造送预算。民国25年,丁米附加自治费收归省库,区署另征房铺宅地税以充经费,浦城民众陡增6万元的负担。同年7月1日,实行新会计制度,成立县金库和县经征处,县地方一切税捐收入概由经征处征收,经征处所收的县款随征随解县金库,县政府及所属各机关的生产收入及其他收入亦缴解县金库。县属各机关应于年度开始的前一个月按照规定预算汇编岁入岁出预算分配表,由县政府核转财务委员会及财政厅。民国29年1月,县政府成立会计室,3月,县财务委员会撤销,成立县财政科。民国31年,划分县乡财政,乡镇岁收入、单位预算,由县政府核定,送省政府备查,并向县库分别设立各乡镇基金存款户。乡镇最大财源铺宅地税改为房捐和营业牌照税,各乡镇财政以自给自足为原则。10月1日,成立县公款产总清查办事处,11月16日又成立县整理地方公款产咨询委员会,协助县政府清查公款产和宣传,同时举办公共造产,以期挹注乡镇经费,但收效甚微,乡镇各项经费不能如期发放,上半年由县库收入总存款户垫发,下半年各乡镇均以自治捐收入为唯一财源。民国32年1月,县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成立,各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亦先后组织成立,这年开始实施县总会计制度及单位会计制度。民国33年1月,进行县公产调查,经调查,县公产有田、基、荡9060.1亩,房屋157间,额租14114.54担。这年省政府三令五申取消自治捐,乡镇经费以公共造产及其他公营事业等项收支,但全县各乡镇收入大部分不敷开支,另立其他名目收捐抵补。这年,县临时参议会成立,县政府预算决算经县临时参议会议决后送省核准,由县政府实施。乡镇经费自筹后,连年整理公有款产。民国35年5月1日,成立自治财政整理委员会,整理自治财政,12月底结束。这年,县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学产租额有5808担30斤,公产租额有1879担30斤,但乡有公产由各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或乡镇公所私收滥用,经收中饱,致征收成数比原租额不及半数,加之乡镇造产成效不大,乡镇经费自筹未能实现,部分乡镇县补助40%,还是无济于事。民国36年后,以增加税种,提高税率,强行捐募,以维持军费开支和生活补贴,一年追加预算数次,甚至月月追加。至解放前夕,浦城财政枯竭,处于全面崩溃状况。
  解放初,县未成立一级财政预算,为省级预算的单位预算,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办法。1950年对乡财政首次整顿,剔除解放前不合理收入,制止乱摊派。乡财政公有财产收入有公田、房铺、公厕、公有山林、池塘、洲地、绝户财产、墟场管理费、牧鸭田租金、水利使用费。1951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管理。乡镇收支另列单独预算,贯彻乡财乡管乡用的原则,乡与乡之间不调剂,除供给乡经费外,有余归乡所有,不足由县财政补助。这年整理村财政,整理分散埋伏及无人管理的乡村公有财产。至年底整理出租谷1513吨。同时,乡设财粮干事,负责征收公粮,管理公产租金。1952年,县财政上交省的有工商税、农业税,上交专署的有电厂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省规定浦城的财政收入有:各项附加收入(农业税、工商税、公用事业附加)、契税收入、地方企业收入(印刷厂利润和基本折旧)、规费收入、事业收入、公学产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支出有地方企业投资、农业、水利、交通、市政建设、文化教育、干部训练、新闻、卫生、社会、行政管理费、政治业务、民兵、财务、其他、上解等支出。1953年,开始建立一级财政,单独成立预算,实行划分收支两条线的统收统支体制。取消乡镇财政预算,并入县总预算。乡村公益事业经费自筹,规定每户自筹数不超过农业税的7%,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和文化教育卫生事业。首次划入县财政固定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文化娱乐税收入、企业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各项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公产收入),全部上缴的有电厂企业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包括特产税)。规定县支出项目有农业、林业、交通、市镇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行政管理费等支出。县收入不敷支出部分,由省拨款补助。1954年开始,为充实县一级财政,调动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实行固定收入、固定分成的分类分成的体制。这年将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土地证照费等收入划为县固定收入,并对工商业营业税和农业税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工商业营业税,县留50%,上缴省30%、中央20%;农业税县留15%,上缴省25%,中央60%;又规定公学产收入、农业税提成收入、事业收入作为县特种资金收入。1955年调整农业税分成比例,省、县各为20%,中央比例不变。1956年省将农业税7%附加收入、乡镇自筹经费收入、小学学杂费收入列入县自筹经费,又将公产房屋及墟市场租金收入、中学学杂费收入、各种税收及规费提成收入,各机关团体、事业部门宿舍和家具的收费收入等作为县特种资金收入。县供给范围和内容有所变动,育林及护林防火经费、水利技术队、体育干部及体育场修建费划归县财政供给。列县财政代领转拨的经费有看守所经费、支前经费、老区救济、水产指导站经费。由省主管部门垂直管理,列省级预算的有地方工业投资、教育卫生事业基本建设、抚恤费、自然灾害救济、武装警察经费、移民经费等。这年4月,开始进行乡镇一级财政典型乡试验工作,6月底全部完成,实行乡财乡管乡用的体制。县对乡镇实行屠宰税、公债收入和农业税附加等分成,乡镇自筹部分纳入乡镇预算,将乡村小学经费的90%从县预算中划出下放给乡,小学改为乡办或农业生产合作社办,经费从小学学杂费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从县自筹中补拨。乡镇编制预算,特别注意小学经费的开支和保证农村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预算草案交财务委员会进行讨论研究,召开人大会通过,上报县人委会后执行。1957年新开征的商品流通税和工商所得税全部交省作为调剂收入,新征牌照税等列为县固定收入,县留工商业营业税收入改为50%,农业税收入改为30%,公债收入改为40%,货物税收入改为30%。原在地方自筹经费中开支的公立小学人员经费收归县预算开支,对检察、司法业务费、卫生基本建设投资、监所及囚犯经费列入县预算,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和城市公用事业支出划归县,按以收抵支的原则自行安排。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学杂费收入不列入县预算,由教育部门自收自支,按特种资金管理。
  1958年,财政体制实行改革,调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把统一领导的原则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起来。省对浦城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的体制,县可以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根据收入安排支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多收可以多支,年终结余全部留用。划给浦城固定收入的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县企业收入(不包括商业企业)、其他收入。分成收入有工商统一税(即将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管理税、货物税合为一税)17.82%,工商所得税50%,农业税40%,公债41%,商业企业收入50%。将特种资金与地方自筹经费合并,称为预算外资金。9月,建立公社一级财政,改变乡镇只管理国家预算的一些零星收支的办法,实行下放人员、下放资金、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包财政任务的“二放三统一包”的财政体制。这年,由于过多地扩大地方财权,中央财政的机动财力缩小,不利于国家重点建设的安排,以收定支的体制只执行一年。1959年开始,实行收入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超额提奖,一年一定的体制。这年列入总额分成范围的收入有工商税、农业(特产)税、县工业企业收入、农业企业收入、银行收入(即利息收入)、邮电企业收入、文教企业收入、育林费、国有林山价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入、饮食服务企业收入,县总额分成比例为45.1%,省、专共54.9%。超收分成,省、县各得50%。木材超产利润县得70%。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农场流动资金和供销合作社公积金作为专项补助收入,不参与总额分成收入。除临时性支前经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以及其他省掌握的支出外,凡是由县掌握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一律作为正常支出。同时县对县属国营和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也实行利润分成制度。对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收入分项计算,分别征收;支出分项计算,分别拨款。1960年,银行收入归省收入,县总额分成比例为35.78%。这年短收,不存在超收分成。公社实行收入上交,支出包干,节余留用办法。1961年,县总额分成比例调整为41%,取消超收分成和木材超产分成的办法。1962年,其他工商各税和其他收入全部列为县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省不参加总额分成,对固定收入超收部分,省、县各分成50%。对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企业收入全部列入总额分成,分成比例省48.02%,县51.98%。这年,农村人民公社改变基本核算单位,在公社配备会计辅导员,生产队一级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会计。建立单位预算,按月办理领报手续,改变1961年按定额包干报支办法。1963年,总额分成比例调整为省占61.17%,县占38.83%。分成收入的范围增加投机商罚没款收入和平价及高价食品饮食服务企业收入。新华书店收入和邮电收入改为省级预算收入,县物资企业收入和粮食部门的工业企业及附属企业收入划为中央预算收入。1964年,各项地方税收和其他收入不再作为固定收入。行政事业经费及专案拨款的支出改为参加分成支出。省预算外资金补助列入县预算的一律列入预算而不参与分成。1965年总额分成比例省68%,县为32%,支大于收由省补助,对饮食服务收入、5种地方税(屠宰税、牧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其他收入又重新划为县固定收入,全数归县,三年不变。对公社实行自收自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体制。1966年,又取消固定收入留县的办法,全部纳为总额分成。分成比例省为49.47%,县50.53%。房地产税作为以收抵支处理。1967年,总额分成比例,省42.11%,县57.89%。这年,将农业附加收入划出5%,用于补助农业集体所有制的社队及其所属企事业(包括民办中学、小学)写大字报及宣传活动等开支。1968~1971年,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体制。1972年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和超额分成、差额补助、节余留用的体制。这年,县总额分成比例为95.05%,超收分成比例为80%。次年,总额分成比例调为84.24%。1974年,又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正常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固定留成比例为40%,留成不足15万元,由省补足,超收分成比例为20%,这种体制使浦城的机动财力比较稳定。1976年又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这年收入完成总额全部留县,超收部分分成比例为60%。浦城属支大于收的县,省另给差额补助。
  1977年,全省实行省、地、县三级预算管理.建立地区一级财政。对浦城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拨补、增收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固定分成27万元,超收分成比例为60%。这年起,县办小水电盈利全额留成,不纳入财政预算。县级工业企业,除森工企业和亏损的化肥厂外,按净利润60%列县预算外管理,40%纳入预算。1978年,工商罚没收入全部入库,停止执行罚没收入中提成30%作为工商业务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业务费纳入财政预算开支。屠宰税全部留县,用于支援畜牧业生产支出。1979年,取消县超收分成办法,调整县办工业企业利润留成比例,盈利工业企业利润县留成50%,纳入预算50%;亏损工业企业的亏损,县负担20%,纳入预算80%。县办小水电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停止实行全额留成办法。公安业务费、县税务局和基层税务所事业费,分别纳入省级预算。国营林场事业费由地区预算拨款。1980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体制。增收分成比例为50%,并规定三年不变。县办小水电利润全额留县,列预算外管理。
  1982年,省政府贯彻中央对福建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指示,对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分级包干”的体制,省、地要求做到分灶吃饭,自求平衡。收支包干基数一定三年,浦城支大于收,逐年按核定的补助基数递增5%,由省财政补助。对企事业流动资金由拨款改为贷款,不实行包干。县商业局所属各公司下放,作县财政收入,县供销合作社所属各公司实行利改税,实现利润按40%缴库,作为县财政收入,县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1984年,全县18个乡镇成立财政所,全面开展整顿。通过整顿,乡财政分为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1985年以1984年缴补数为基数,根据收入范围变动,企业的上划下划和第二步利改税收入转移情况,调整包干基数,实行“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的体制,并对收支范围进行划分。全额留县的收入项目有企业收入,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亏损补助,工商税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农业税,特产税(木竹特产税除外),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牧畜交易税,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县固定分成收入有木竹产品税30%,木竹特产税50%,城市维护建设税85%。浦城超收入基数增收分成比例100%和比上年增长超过7%部分,县分成比例核定两年百分之百留县,还另给定额补助。这年粮食企业财务体制下放到县,其盈亏与财政挂钩,实行全奖全赔,不参与增收分成,单独包干。县办工业利润留成金额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列入财政包干。县办小水电利润全额作为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小水电。划给县预算包干支出有:由县财力安排的支出、农林水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工交商等部门的事业费(工商税务事业费除外)、文教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由省、地财政掌握专项拨款的支出有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调救性的事业费、正常的抚恤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民兵事业费、商品粮基地县净调出粮食补贴款(每50公斤2元)以及包括1982年体制规定由省、地掌握专项拨款的项目。这年,对乡镇财政预算内资金采取定收定支、超支分成、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根据乡财乡管乡用的原则,确定预算内的收支范围。收入范围有农业税、特产税、规费收入、罚没收入、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等。支出项目有乡镇本级的管理费、农林水部门事业机构经费或补助费、支援农业生产资金、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中的文化站、广播站、农村卫生院和合作医疗补助费、农村小学经费和民办教师补助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农业税征收费、村镇规划建设事业费等。1986年和1987年仍然执行1985年的体制,只是上级核定的收支基数有所变动。1987年收入基数为883.6万元,上级定额补助409.4万元;支出基数为1293万元。1988年对体制进行改进,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补助,增收多留,分类包干,自求平衡”的体制,并确定五年不变。
  第二节 税务管理制度
  唐贞观(627~649)间,分户等纳税米,上户交米1石2斗,次户8斗,下户6斗。后又分为九等。宝应元年(762)后,始以亩定税。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杂徭名目取消,全部以土田起科,不以主、客户分等纳税。五代王氏治闽,丈量土地,田土分为三等,膏腴给僧道,其次给土著,又次给流寓,除加重两税外,天福三年(938)计口算钱,称为身丁钱。天福八年王延政统治闽北时,以用度不足,又增加田亩、山洋之税,至于鱼、盐、蔬、果等税收无不倍增,造成逃避重赋者甚多。
  宋太平兴国五年(980),蠲免部分税钱、税米,田产分为中、下二等,民户分主、客二类。田赋分夏、秋二季收税,以产钱为宗,夏税征钱,秋税征粮。不分主户、客户,每丁折纳7斗5升的身丁钱,又称丁粮。宋代差役繁苛,主户分为五等,按等轮充吏役和乡役,此外还有各种临时性的科差,有圣节大礼、坑冶米面、醋息、兑丁、赔补、僧司借脚、试茶等。官私寺观占有大量土地,科差多由寺观承担。民户服役多受官府需索,往往破产。熙宁(1068~1077)后,改行雇役法,以产钱高下出钱雇役,征免役钱,旧不差遣者都令出半钱。建炎(1127~1130)后,县置弓手,所免的半钱又开征。再后,乡役兼责保正、副,把免役钱移入上供。清光绪《续修浦城县志》称:“南渡后,二税虽循旧法,而递增数倍”。
  元代,田分上、中、下水田,最下。元初,只纳秋粮。元时夫役又称门役,至元二十八年(1291),实行科差法。夫役的征派,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相等户,先多丁,后少丁。贞元二年(1296)开始征夏税。户分为元管户、交差户、漏籍户、丝银金科户、减半户、纳丝户、上纳丝户、摊丝户、复业户、渐成丁户,按征收户,分户之上下交纳。大德三年(1299),佃户亦要服门役。
  明初土地分官、民二类,户口分民、军、盐、匠四类,分别以不同的赋税,并编定户籍(称黄册)和田册(称鱼鳞图册),田赋也实行夏、秋两税,官田征秋粮,称为秋租,民田征夏税和秋粮。夏税征纱棉、苎、丝、绢、米、麦,秋粮、秋租皆征米。继而又规定以银钞钱绢代输,每银一两、钱千文、钞十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二。苎丝绢各以轻重为捐益,愿入粟者听便。米麦称为本色,米麦以银折纳称为折色。官米本、折各半,民米十分之七征本色,十分之三征折色。本色米存留各仓、折色米征银钞解京。是时,官田税较重,民田起科每亩三升三合五勺。官田有职田、学田、废寺田、没官田、官租田之分,平均每亩以五升三合五勺起科,但各类田轻重悬殊,最重的亩税至数斗。宣德四年(1429)减征,民间佃种官田,纳粮1~4斗的减十分之二,4斗以上减十分之三,全县减除官田秋粮1971石9斗多。明代的差役有里长及甲长承担的里甲正役,即催收赋税、勾摄公事、供给官府的支应费用,采办官府科派的各种上供物资。全县上供物资主要为岁办。景泰(1450~1456)年间,岁办的物资有段疋、杂皮、翎毛、弓、弦、箭,其后又增加蜡茶、颜料等,名色烦多。其外,有从事各种经常的差役徭役和从事各种临时性的差役。还有银课、炉课、渔课、税课。嘉靖十六年(1537),对徭役和差役进行改革,推行“十段法”,每年取全县丁、粮的十分之一派役,并在10年内通融扯平,由官府统一征收工食银,再由官府雇役。16岁以上的成丁每年纳粮一石。正德十四年(1519)对赋税制进行改革,推行八分法和纲银法,八分法即每一丁岁征银八分,以充岁办。纲银法即按核定官府每年支应费用,在全县人丁和税粮中按比例摊派,并按丁四粮六征收。推广这两法把原来按里甲均摊、按户轮充的上供物资及支应费用,改为直接在全县土地和人丁中按比例摊派,缓和里甲正役偏累。这次改革,还平摊官田和民田的负担。官田和民田在正赋外都有加耗,用于抵补税粮储运过程中耗损。官田的加耗比民田少一半,民田加耗7合,官田加耗3合5勺。官田的税米全征折色,每亩税在3斗以下,每亩税米折银3钱6分,3斗以上者,折3钱3分,5斗折2钱7分,7斗折2钱5分。民田则本色、折色各一半,每石税米一律折银5钱。实行“加耗折征法”后,实际田赋负担渐趋均衡。万历(1573~1619)年间,推行一条鞭法,归并各种赋役种类,核定赋役总额,按官府控制的人丁和田产,统一派征,分类支用。差役分为纲、徭、兵、站四类等四差,都取办于丁粮,粮办六分、丁派四分、站坐派于粮。土地有四差,丁只派三差。向土地摊派的赋税有田赋、料折银、四差银,向人丁摊派的有料折银、三差银。此外还有盐税,成年男女每人征盐银1分5厘。明末,虽然各种赋税已归入一条鞭法,但又有各种加派的军饷及其他额外剥削。明代还有屯田制,浦城有军屯,设左右二卫屯田,以50亩为一份,每一份正粮12石贮屯仓,由本军自支,余粮12石为本卫所官俸粮。
  清顺治十四年(1657),颁行《赋役全书》,钱粮以明万历年条鞭刊书为准,明季一切加派名目悉从裁革。康熙五十一年(1712),丁口税以康熙五十年为准,嗣后丁口增加不加收赋税。雍正五年(1727),力役丁银匀入田粮征收,丁口和征收赋税两不相涉。这年丁口徭银4171两3钱5分7厘5毫9丝,匀入田粮内均输征收。雍正七年,浦城匠班银24两5钱匀入田粮内均输征收。贤甲人户优免丁徭,塘地山及寺垦田俱不匀派丁口。正征外收耗羡平余银,每钱粮1两加耗羡1钱、平余2分。浦城共计额征正附地丁银41324两、粮米2543石。内额支存留银7538两,起运银33785两。道光末,由于清廷为镇压太平军,转饷征兵,司农告匮,道饬各地设局抽收厘金,定事平即停征。同治四年(1865),浦城在城西设城局,开始征收,并在五里塘、深坑、姚宅、棠岭设卡。事平后,厘金仍继续征收。征收实行催征四法,即由官府发给税户易知由单,详载各户次年派征的税种和税额;由税户将税银自封投柜,官府定期开柜验收;设串票为税户完税凭证;设滚单交税户依次自催。但没有认真实行,大都采取包税的办法,由官府将税额包给胥吏,再由胥吏包给粮差或土豪。同治十一年前,田赋由户总书裁串交差役经收,分期限缴(5天为期),嗣以苛算挪亏,弊端百出,于是年开始,改派书吏分设城乡粮柜理征。全县共设12柜,设柜胥征收。清代附征杂项有夏税捐、寺租银、续增寺租银、续增新科米银、续增新垦银、溢出丁口银、库钞银、樽节纸赎银、修仓银、加价修仓银、匀贴颜料不敷正价银、炉课、渔课、绅袊吏承削免银、酒税、匠班。光绪二十八年(1902),以各国偿款要需,饬令开办坐贾捐、铺捐、随粮捐,开始大规模的田赋附加。光绪三十二年开征牙税。光绪三十四年,以闽省创建铁路,征收丁米附加地方税。其外,还丕有养户捐、关税、当税、牛税、田房契税、盐课。清代征税弊端甚多,吏得浮溢之私,官得平余之利.有征收、奏销二册,并且不许检查。
  民国元年(1912),孙中山大总统下令免征清宣统二年(1910)以前民欠丁米,旋奉令以既经官吏垫解者,一例照征,浦城县获免征者仅少数。民国初,下令裁厘,但仅数月,复行照办,而新定的百货厘与旧章相比,减者少,增者多。民国后,厘金不循资格,商民皆可包办,递年加解争揽,故查验倍见认真,各城门厘金悉由人包办,大城门月缴十余元,小城门月缴数元。田赋征收,由粮总向县承包,然后转包给里图。采取由官设柜,包征包解、包征官解的办法。民国2年征收验契费,民国3年开征过忙逾年加价、印花税、烟酒牌照税。县设税验契主任,主办税契、验契。民国4年,又新增丁米加征一成和屠宰税。民国8年,废止盐课,并裁官运,悉听商民采办,而储仓未售的盐由商集股承盘。民国9年,又开征屠贾捐。屠宰捐税成为县财政收入的大宗,专设县屠宰税局管理。军阀统治期间,巧立名目,自行摊派各种税捐。民国10年,杨授荣任知事,开征防务捐,城关公开花会厂(赌场)数十处,全县达数百处,政府与驻军合污,征收赌博捐。民国17年,国民党暂编第五十二师师长卢兴邦的参谋长黄赵担任浦城县长,组建自卫总局,田赋每两附加6角6分,交付自卫总局使用。民国20年,中央明令裁厘,税收分为中央、省、县三级。这年丁粮附征2成,作自治经费。民国21年5月,县开始保卫团捐,以丁每两配征1.8元,设征取处征用,缴县政府拨用,虽经呈报,但未奉准。民国22年3月,改用征收田亩捐的名称,按15亩合含丁粮1两,每两配收1.8元,由粮柜带征。仍为保卫团所用。民国23年自治费归省库,区署另征房铺宅地税充经费。抗日战争开始后,捐募增加。民国25年7月,福建省财政厅下令废除包商制度,撤销按税种类设局分卡的组织。浦城原设的税务局、牲畜管业税局、烟酒税稽征所等税务机构撤销,设立浦城县政府经征处,统一省、县税的收入。省还在特种营业税旺盛的地方设立税务局和税务所,在浦城设稽征所征收。民国27年5月,开征疋头特种营业税。同年开始募集国难防务捐,8月,各乡自卫队改县保安队,由自卫队经费统收拨交。12月,取消自卫费,将营业税加倍征收,以充保安经费。次年2月,举办迷信捐。由于粮价高涨,财政收支失去平衡,粮食供需脱节。民国29年6月,开征米、麦、茶、桐、茶油出境运输手续费,以求收支平衡。民国30年9月1日,成立田赋管理处,将田赋改征实物,即以抗战前一年全县的平价为准,将田赋折征实物,11月1日如期开征。民国31年1月,县经征处撤销,改为城区、临江、西乡、仙阳四个经征处,隶属县政府。这年营业税交直接税局,归中央办理,停征房铺宅地税,开征营业牌照税和房捐。同年2月,财政部福建区建瓯分区浦城办事处接办省税,战时烟酒消费特捐、猪牙税、保安附加,属省库收入。牲畜税原系福建省浦城税务所代征,接收后改为办事处直接征收,其他屠宰税由经征处带征,接收后由县政府带征。征实后,财政收入增加,足可抵补各种田赋附加,但当局仍以各种名目附加捐税。这年田赋附加自治捐,下半年又按户征足两季,既按粮户所在地指派,又再由田产所在地加捐。由于捐募名目甚多,民力不堪负担。7月1日起,全县所征的外销米粮乐输捐、纸捐、香菇捐、麦捐、油捐、豆类捐、莲子泽泻乐输捐,一律停止征收,各乡镇向民间任意摊派款项陋习亦经严禁。民国32年自治捐停收,但全县仍以财政支绌,列入预算照收。各乡镇以军队过境或特殊需要为名,强行摊派。这年下半年下期开始,田赋每元带征县级公粮1斗5升,还实行征购征借,规定民国37年开始,5年归还,需至1952年才能还清。民国33年,自治捐在省令一再催促下才取消,另开始征收因地制宜税。这年,各乡镇征收所一律裁撤,乡镇公所内设征收员2人,屠宰税、筵席捐、因地制宜税等县税,一并由征收员代收。民国34年1月,4个经征处合并成立县税捐经征处。8月,成立浦城货物税办公处,办理烟酒商登记,开征家酿酒税。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浦城经济日益走向崩溃,财政支绌,捐税迭起,提高税率,扩大征收范围。民国35年8月,停收警捐,另筹办因地制宜捐以资抵补。民国36年11月,募收畜猪乐输捐充“清剿”经费,又征收纸、木、油、笋土产乐输捐。12月,省令“清剿”经费不得募收,即将屠宰税率增征3%,同时为补充财政收入,又将纸、木、油、笋土产乐输捐税率从3%提高到5%。这年县税的税别有营业税、田赋增值税、契税、房税、滞纳罚款、监征费、结婚证书费、支解费、公产租、学产租、补助免征田赋、国教基金、因地制宜税、猪牛羊屠宰税、营业牌照税、筵席税、清剿经费、娱乐税。民国35年和民国36年两个年度,田粮各免征一年,以征借来抵补。民国37年7月,取消“戡乱”经费,又以自卫特捐名照征。民国38年初,扩大房捐的征收范围,由原在城区、石陂征收,扩大到仙阳、富岭、永兴、临江。税款折征米谷,75公斤的猪屠宰税要征米225公斤,还要附征荣军及保安队副食品差价和耕牛基金60公斤,共285公斤。
  浦城解放后,于1949年7月成立县税务局。12月,成立福建省税务局建瓯分局浦城办事处,按照“一般照旧,个别废除,税区不变,机构保留”的精神,取消苛捐杂税。国税征收直接税、货物税、统税3种,地方征收屠宰税、营业税、特产税、筵席及娱乐税、营业牌照税、所得税、房捐、货物税、印花税。1950年1月,统一全国税收,建立多税种、多次征的复税制以及“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税收政策。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税法的制订权、停征权,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全部由中央统一掌握,税收的减免数亦基本集中中央。全国统一的税收14种,浦城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税、房产税、地产税等10种。7月,根据调整税收,酌量减轻人民负担的精神,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货物税的税目由1136个简化为353个,印花税的税目由30个简并为25个,降低房地产税、所得税、部分货物税的税率。1951年,房地产税停征。1952年,使用牌照税未列入开征城市而停征。1953年,根据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实行将原征货物税的22个品目,改征商品流通税,凡生产交纳货物税产品的工厂,把原来征收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货物税目又简并为174个。工商业应交纳的印花税及附加并入营业税和临时商业税,所得税与附加合并征收,经修改后,全县只征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等8个税种。1957年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8年,开始扩大地方对税收管理的权限。税制从复税制过渡到单一税制,简并税种,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简并为工商统一税。改为纳税环节,把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税,取消批发环节的税收,简化计税价格,工业产品一律改按销售收入计税,减少对“中间产品”的征税,由原来规定的26个产品,只保留棉纱、白酒、皮革3种继续征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经过改革,全县只征收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特产税。1960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这年,在粮食系统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在“文化大革命”中,把已经简化的税制又作为繁琐哲学进行批判。1973年,继续按照“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的原则,在工商统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合并,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征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征收。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全县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过于简单的税制,使税收同国民经济活动的许多环节不挂钩,影响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1978年后,实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县执行有关减免税的规定,税制从单一税制发展到多种税、多层次的税制,并向全面以税代利过渡,形成以产品税为主、所得税与调节税为副的税收制度。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大中企业加征调节税,税后利润原则上归企业支配,实行自负盈亏。这年还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并征集一年的福建省重点建设资金。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完善工商税制,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扩大增值税品目。设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1985年开始,还先后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奖金税、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1986年11月开始,县对税收管理权限扩大,对临时性减免税审批权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有权具体执行减免的有:个体户每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税额在2000元以下的;县属国营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在1万元以下的;集体企业税前以利还贷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以新增利润归还贷款本息60%的;个体户减免所得税在500元以下的;地方各税。划归乡镇财政收入的税,其零星、分散税源或税务机关征收力量不足的,可由乡镇政府组织征收或委托乡镇政府代征。1988年,全县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奖金税、建筑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教育附加等,同时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福建省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此外,财政部门征收的有农业税、契税、特产税。新的税收制度,使税收的组织收入功能增强,税收的经济调控功能亦得到加强。
  第二章 财政收支
  第一节 预算收支
  清及清以前,经费主要出自田赋及赋外加税,通过坐支、存留、请领等形式作为当地收支。
  并通过百姓服徭役、杂役等力役为官府服务和从事公益事业。清初,以补贴办公费用为名征收耗羡(抵补钱粮耗损之外的羡余),并在征税时以加重戥头多的余额(称为平余)作为地方收入。乾隆元年(1736),全县额征银41138两,支出为:起运兵饷银33164两,存留支给宾典祭祀官俸役食银3007两4钱,驿站费4861两2钱,还有部分盈余。雍正年间,将耗羡归公,从中取出一部分作为官员的养廉银,耗羡成为征收地丁钱银时的固定附加额,平余也归公,成为固定的田赋加税,全县钱粮1两加耗羡1钱,平余2分。嘉庆十三年(1808),共征耗羡和平余银4959两多,坐支知县养廉银1200两,县丞、盘亭司巡检、溪源司巡检、高泉司巡检、典史养廉银各40两。
  民国3年(1914),浦城定为一等缺,公署经费15300元,俸给月支钞票750元,全年9000元。民国4年度(1915年7月1日至1916年6月30日)岁出决算共达钞票23344元多(财政费未计)、银元1900元、大洋12元。大部分供给官吏薪俸及警队、军事开支,县署经常费达9548元,典礼费大洋12元,警队费银元1000元、钞票5971元,监狱费钞票1800元,镇压“匪乱”临时特别费5400多元。除财政费无定额,数且不详外,以上共计钞票22720元、大洋12元、银元1000元,仅支出慈善费银元900元,初等教育费补助钞票1200元。民国11年,全县有事实的收支,但没有法令制度规定的收支标准,地方经费仰给予省税附加,或自行摊派,或另立名目抽收捐税。民国20年,浦城筹办自治县,以丁米附征二成作自治费,每年可征收1.6万余元,以供8个区公所及自治指导员的经费。民国22年,浦城开始构筑公路,将民国23年丁粮用于筑路经费。民国23年8月盛开第到浦城兼任县长,未收丁粮仅剩零星小数,收支相抵所短极多,向地方筹借2万元,由商业各同业公会认借1万元,印发浦城县完粮券,由各商号认借,预收民国24年度的丁粮。民国以来田赋附加有增无减,县财政收入主要靠各种税收的附加。民国23年度,属于县地方收入的有米丁附加税6784元、米丁附加二成自治费16755.2元、米丁附加教育费14777.6元、粮串附加教育费1500元、屠宰附加公益捐3300元、屠宰附加自治费550元、屠宰附加红十字费462元、契税附加教育费600元、保卫团费50000元、教育产业收入7500元、筵席捐360元、牙斗税100元,共计102688.8元,缴纳省库地丁税中坐支办公费7808元,粮米税中坐支办公费384元,米丁附加二成公路费中坐支837.76元。这年岁出分省库岁出和地方岁出两部分,省库按核定坐支,岁出共78511.92元。其中政务费63000元,慈善费(孤贫口粮)900元,司法费中管狱费4320元,承审费1680元,党务费3458元;教育费中教育科1999.92元,小学补助费1596元;救恤费1560元。地方岁出共93852元,其中警察费6000元。自治费中各区区公所经费2712元,自治指导员薪金960元。度量衡检定员薪水及办公进行费780元,保卫团费48000元,教育费26400元。省库与地方岁出合计172363.92元。民国24年,县财政独立,岁入预算为130043元,每人平均负担0.72元,以田赋附加为主要财源,占实际总岁入的71.09%。民国25年度岁入预算为146292元,每人平均负担0.81元。其中房铺宅地税占41.63%,杂捐占19.16%,田赋附加占19.37%,契税附加占4.92%,屠宰税附加占3.57%,捐税共计占总岁入比重的86.65%。是年1月,福建省银行成立,兼办省金库,县亦在省银行设金库员承办业务。这年支出预算为146292元,比上年增长12.5%,支出项目增加卫生费和救恤费2项,保安费改为地方防务费。抗日战争开始后,县政府中职员的薪俸除40元以下者外,一律折扣支付。民国26年支出预算为198470元,比上年增加35.67%,岁出经常门196210元,临时门2260元,分别占98.86%、1.14%。
  民国28年,预算收入29.19万元,为上年的203.18%。民国29年按实收实支,预算不敷2万余元,加上县区乡镇教育人员及夫役增加超出原预算4万元,原有的田赋、屠宰税、房铺宅地税等负担已綦重,不能增加,开征米、麦、油类出境运输费,以补开支。民国30年,田赋征实,将屠宰税提高税率,全部归县以补田赋附加,加之房铺宅地税增加1倍,临时税捐收入增70290元,全年收入达103.52万元,结存19684元。民国31年,屠宰税从价征税,实收比预算超出36.95%,行为缔取税超出预算27.84倍,虽然房铺宅地税停征,改征房捐,实收比预算减少2.2万余元;中央补助预算38.08万元,实领16.79万元,年度结存达12.28万元。这年因浙赣战事蔓延县境,由县政府暂付款垫付应变费27.41万元,后由自治捐拨款归垫。抗日期间,县城过往军队甚多,支付军队副食费的差价及代办兵差费支出浩繁,这些支出依靠征收屠宰税附加军食差价及采用“捐募”解决。民国33年,筹垫军食差价总额206.85万元,嗣后又奉省令,配募殷商富户捐献军食差价242.5万元。民国34年度,实支国民兵团后备队及军民合作指导处遣散费和后备队经常费74.68万元,仍由县库负担,省方酌补。这年年度地方岁入岁出总预算核定数均为3987.91万元,因各机关经费短列其钜,复因物价步涨,奉令提高公教人员待遇,先后办理追加预算6次,其中4次获得批准,连同原预算合计5081.07万元,实收2290.55万元,支出2242.06万元,尚有盈余。
  民国35年至浦城解放止,县“保安”经费数额甚大,临时费支出数目浩繁,加之物价日涨,生活补助费及教育经费增加甚巨,为维持财政支出,多次进行整理财政,其范围包括紧缩机构,筹集国民教育基金,清理公产公款,实施乡镇造产,但均无明显效果。仍然是以增加税种、提高税率、捐募来维持庞大的开支。民国35年度整理税捐,通过整理,增加税捐收入2377.59万元,比整理前的收入增加87.18%。并募收米谷捐,凡运往省内各县及领有运粮证出省销售每百斤白米捐500元,无运粮证加倍募收,可募收7578.38万元。民国36年,预算收入13.1亿元,追加到45亿元。为应付财政支出,在无其它财源可开的情况下,征收因地制宜捐(纸、木、油、笋干出境乐输税捐),营业税的比额5月份提高1倍,7月份又以公教人员待遇调整,照比额增加20%,8月份再追加1倍。11月份屠宰税增征3%,连同原征税率为13%,专作“绥靖经费”(即“清剿”经费)。12月开征香菇、莲子、薏米出境乐输捐,从价征收3%。民国37年度,第一次总预算为66.44亿元,其中保安和警察支出占25.1%,教育与文化支出占24.14%,行政支出占17.31%,公务人员退休及抚恤支出占0.17%,生活补贴费支出占50%。其后,由于物价飞涨,清剿费用为数颇巨,每月追加一次预算。这年3月增列“戡乱”经费,在人民负担已繁重的情况下,县政府决定在田赋征收额每元加募净干谷15市斤,营业税按征额加募20%,规定故意滞延,除催其照数清缴外,并视情节轻重,按“戡乱”动员办法处置,后省政府认为加募与田赋征实条例和营业税法有抵触,县政府将“加募”改为“劝募”,仍然照征。但“戡乱”费收募不易,参议会各参议员返原乡镇宣导,协助催收。这年6月奉省令:米谷为人民主要生活必需品,依法不得增收特产税(3月份将出境乐输捐改为特产税),饬即停征;将纸、木、油、笋干特产税率提高5%,以半数拨国民教育基金。
  解放初,为确保支援前线的军粮,采取借粮的办法,以后转抵公粮。1949年7月,征收工商税,至年底收入10.5万元,全部缴省。1950年和1951年,分别征收工商税33.15万元和89.54万元,农业税稻谷5300吨和15070吨,亦全部缴省。这两年是供给财政,开支费用逐月向建阳专署领报。1952年县建立乡镇财政预、决算,这年征收归县的乡镇预算收入19.51万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12.2万元,规费收入2.35万元,公学产收入4.14万元,契税、事业、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0.82万元。主要供给教育、卫生事业的行政管理费支出。
  1953年开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由供给财政转为建设财政。1953~1957年预算收入中,工商税收入占50%,农业税收入占30.5%。1957年预算收入比1952年增长4.9倍,平均每年增加42.64%。工商税中,1953年国营占26.2%,合作社占6.83%,私营占66.97%;1954年国营占36.65%,合作社占20.72%,私营占42.42%,公私合营占0.21%。财政开支按照国民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要求,把资金重点安排在经济建设、文教卫生和抚恤及社会福利救济事业方面,压缩行政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经济建设支出1953年占4.05%,1957年占22.42%;行政管理支出1953年占51.9%,1957年占38.54%。这5年,财政支出平均每年增长34.8%。
  1958~1962年,财政收支有较大的波动。在“大跃进”中,掀起大办工业的浪潮,把县内14个集体企业转为国营企业,新建8个国营企业(其中炼铁厂5个)。1958年企业收入达68.54万元,比1957年的18.3万元增长2.75倍。但年终决算,预算内外赤字共达34.82万元。1960年,从企业收入中退库处理1958年以来的遗留问题55.69万元。1961年从企业收入中退库处理遗留问题83.88万元,以拨补解决1958~1961年中平调、借用资金和应拨未拨的亏损及应退多交的收入,以致企业收入由1958年的68.54万元降到1961年倒退库24.1万元。加上工农业生产遭受自然灾害,工商税减收118万元,农业税减收34万元,年收入比1960年减少234.2万元,下降47.22%。开支方面在“多收多支、大收大支”的错误口号影响下,1958年全县炼钢铁5070吨,亏损265.59万元,其中县财政负担14.9万元、省财政拨款58万元、各部门各单位负担192.69万元。县财政支出比1957年增长154.11%,虽收入比上年增长89.30%,但仍出现赤字。1960年解决国营企业遗留问题,县财政支出55.69万元。1961年就1958年以来无偿平调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生产、生活资料、劳力及其他财产,按照谁平调谁退赔的原则,进行合理退赔,全县平调总额576.85万元,兑现退赔436.13万元,占平调数75.61%,其中省拨款94万元、专署各部门拨补31.2万元、省发退赔期票45万元、县财政拨款26.66万元、社队退赔239.27万元。1961年开始,加强农业,调整企业,精简职工,缩短基本建设战线。1961年和1962年,预算支出分别降为150.84万元和157.46万元,为1958年预算开支的39.13%和40.85%。1963年,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财政状况有明显好转。这年清理“小钱柜、小仓库”,清仓核资,清理拖欠24万元;核销三项(盘亏、报废、差价)损失42.37万元;冲减企业自有流动资金42.37万元;手工业转制退赔10.73万元。当年预算收入419.10万元,比1961年的261.82万元增加60.07%。1964年继续增长,达470.05万元,比上年增加12.16%。1958~1965年,预算收入中工商税占58.6%、农业税占30%。1965年比1957年的预算收入增加3.03倍,年均增长19%,财政支出也有增加。是年财政预算收入达464.02万元,比1961年增长77.23%;预算支出242.64万元,比1961年增长60.86%。“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财政收入上不去,但是,由于广大群众和干部排除干扰,尽量把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财政开支基本保证全县的经常性开支和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1966年预算收入欠收27.5万元,支出超指标4.23万元,收支相抵超支11.4万元。1967年停产“闹革命”,财政收入急剧下降,预算收入仅200.52万元,比1965年下降56.9%。其中:工商税比1965年减收77万元,下降32.74%;农业税减收63.49万元,下降57.4%。企业1967~1971年连续5年亏损退库达149.84万元,依靠财政拨款维持。1976年预算收入475.6万元,只达到1964年的收入水平。1966~1976年的11年,年均预算收入为384.9309万元,比1963~1965年每年平均收入451.0567万元,下降14.66%。1966~1976年,年均预算支出为495.2537万元,比1963~1965年年均支出229.9667万元增加115.36%。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财政工作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在工农业生产和工商企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县财政收入迅速回升。1978年预算收入达579.14万元,比1976年增长21.77%,县将长期亏损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合成氨厂、硫磺厂等分别停产或转产。是年,财政支出首次超过1000万元,达1006.94万元。1982年结束对企业连续7年的拨亏,企业收入达22.7万元。1983、1984年企业收入分别达92.58万元和76.95万元。1985年林业汽车保修厂、贺村贮木场及粮食系统24个企业下放县管理。这年工商税首次突破千万元,达1010.38万元,比1984年的777.04万元增加30.03%。是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工资改革,兴建全省第一座县级卫星转播地面接收站,5月1日,猪肉价格放开,对城镇居民实行每人每月2元的价格补贴,这年预算支出首次超出2000万元,达2167.51万元,结余133.8万元,比1984年增长55.16%。其中经济建设支出比上年增长120.05%,文教卫生比上年增长28.68%,行政管理增长14.21%,其他支出增长225.66%,抚恤救济减少6.58%。1986年预算收入达1675.7万元,比1976年增加2.5倍。这年,小化肥临时降价,财政补贴供销合作社97.19万元。11月份批准商业部门处理库存商品26.05万元,冲减利润。这年开始,中央和省对浦城县实行以工补农政策,在三年内,每年省补助发展粮食专项资金140万元(加上中央给商品粮基地配套资金60万元,合计200万元)。1977~1986年,年均增长15.81%。1977~1986年预算收入中工商税占79.1%,农业税占17.5%。1985年预算收入达2614.9万元,其中企业收入占8.77%、税收收入占88.86%、其他收入占2.37%。1987年起,浦城县正式列为中央商品粮生产基地县,三年内中央另给商品粮基地建设基金150万元,同时县财政又安排配套资金50万元,合计200万元。以上二项资金称为“两个双百万”,都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这年,中央财政借款160万元。1987年,预算支出首次超出3000万元,达3140.7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达1122.3万元,比上年增长72.5%;文教卫生支出达1057.3万元,比上年增长15.63%,均首次突破1000万元。
  1953~1988年,预算总支出28951.67万元。1953年预算支出为85.35万元,1988年预算支出为4121.6万元,是1953年的48.29倍,年均增长11.71%。1953~1988年,预算内上级补助14182.68万元。1985~1988年上级补助均超过千万元,分别为1268.5、1431.08、1249.9、1499.9万元。1953~1988年,全县上解支出6360.32万元。上级补助是上解支出的2.23倍。
  1953~1988年,全县用于经济建设的预算支出共9505.88万元,占总预算支出的32.83%。其中支援农业生产支出6239.77万元,占经济建设预算支出的65.64%,是农业税收入5274.73万元的118.3%。1953~1988年,全县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支出10436.56万元,占总预算支出的36.05%。其中教育事业支出7407.6万元,占70.98%;卫生事业支出1429.6万元,占13.7%;科学事业支出94.43万元,占0.91%;广播电视事业支出232.68万元,占2.23%;公费医疗支出559.22万元,占5.36%;计划生育支出247.39万元,占2.37%;文化事业支出356.52万元,占3.42%;其他109.12万元,占1.03%。1953~1988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1157.16万元,占总预算支出的4%。其中1952~1962年,最高年度支出不足10
  万元,1963~1976年每年度支出在11~27万元之间;1977~1988年,每年支出均在40万元以上,特别是1987年首次超过百万元,达102.8万元。1952~1988年,行政管理费预算支出5062.51万元,占总预算支出17.49%。其中1953~1965年,每年行政管理费在44~73万元之间,1960年最高,达73.26万元;1966~1976年间行政管理支出最高为1970年,达152.17万元,最低为1967年58.79万元;1977~1982年,行政管理费支出均超过110万元,1983年超过200万元,达204.77万元。1985年后超过300万元,1988年最高达642.6万元。
  第二节 预算外收支
  民国24年(1935)建立县一级财政后,县财政收支分经常门与临时门两部分。民国27年,临时门收入435元,均为各项罚金收入。支出2260元,支出项目为区署临时费、保甲临时费、女教职员分娩费、修理费、救恤临时费、警察服装费、壮丁基干队临时费、弹械费、财务费、税捐整理费。民国29年岁入临时门收入18.77万元,其项目有税课、规费、公有营业及事业盈余、补助等收入。岁出临时门1.85万元,其项目有行政、教育及文化、建设及经济、卫生及治疗、保安、兵役、财务、其他等支出。民国36年,临时门收入193.02万元,其项目有罚款、赔偿、规费收入、县市省财产售价。临时门支出为14553.05万元,其项目有行政、教育及文化、经济及建设、卫生、社会及救济、保安及警察、财务、临时事业费、县市营业及乡镇造产、其他等支出。
  1953年,建立县一级预算,将市场管理费、屠宰场租金、房屋租金、小学学杂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列为特种资金,全年收入3.76万元。其中用于公用事业2.21万元,教育事业0.29万元。1954年农业税附加12%,其中7%列为县的收入,全年收入8.84万元,5月将电影门票收入列为特种资金。1955年中学学杂费收入作为特种资金管理,专用于中学的校舍修缮及设备购置。1956年,各种税收及规费提成收入、各机关团体事业部门的宿舍和家具收入列为特种资金;乡镇小学学杂费列为自筹资金。1954~1956年,电影队开支7.4万元,饮食服务投资5.06万元。1957年,服务业的利润、折旧列入特种资金,商品流通税附征、货物税附征、工商业所得税附征、工商业营业税附征、公用事业附征列为自筹资金。这年特种资金与自筹资金共17.28万元。1958年地方自筹经费和特种资金合并,称为预算外资金,包括各项附加收入(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小学学杂费收入、公房租金、预算外企业收入(服务业和其他企业收入)、各项税收和规费提成、会场礼堂出租收入、其他收入。这年预算外资金共40.2万元,用于工业投资支出53.75万元,超过预算外支出。1959年新增广播维护收入和畜禽检疫检验收入。另外这一年执行的还有预算外工业企业收入4.25万元,供销合作社公积金收
  入45.48万元和木材超产分成收入13.4万元,这年预算外收入达95.98万元。1960年起,中小学学杂费收入由教育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列入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这年由于农业减产,农民生活困难,为减轻农民负担停征农业税附加。1962年预算外企业收入纳入国家预算。这年用于退赔平调支出32.75万元,偿还债务2.83万元。1962年精简行政事业机关干部插队经费支出0.7万元,清理欠款支出4.74万元。1963年农业税附加恢复,因这年旱灾严重,省附加未征。这年以后,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公房租金采取自收自支管理办法,不列为预算外收入。1966年上半年,县财政局对40个单位120项收费进行清理,取消40项,降低收费标准21项。这年预算外收入仅8.97万元。1967~1968年,经费支出7.47万元。1972年1月起,甲种育林基金23.69万元,交县财政预算外管理,专款专用。这年预算外收入达40.27万元。1970~1972年,拨款5.73万元,用于全县各公社广播载波费用。1971~1974年,用于县人民武装部营房修缮费9万元。1974年,下放干部经费8万元。1975年育林基金划归林业部门列预算外管理,作为发展林业专项资金。这年预算外收入为31.22万元。1977年县办工业企业留成,60%列预算外管理,40%纳入县预算。这年工业企业留成收入达41.75万元,全年预算外收入达104.51万元。当年从预算外资金拨款用于县办工业达37万元。1978年省拨入冻结存款11.63万元作县预算外收入。1980年县办小水电利润全额留县,列预算外管理,用于发展小水电。这年小水电留成收入达32.8万元。次年,全年预算外支出达214.5万元,为历年最高值。1982年工商罚没款用于市场建设7.84万元。1983年起,每年固定拨给县邮电局1.5万元,用于乡村电话架设线路和维修费补助。这年起从预算外资金交纳国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当年交纳21.04万元。1985年县办工业企业利润留成纳入预算,工商税附加亦停止执行。这年预算外收入为93.89万元。这年用于县经济委员会建房10万元。从1986年开始用于发展县办工业的支出在预算内列支。1977~1986年,用于发展县办工业452万元,占县办工业企业利润留成的82.25%。自1980年开始至1988年,拨款发展小水电经费共44.3万元。1988年预算外收入247.47万元,其中地方各项附加收入95.67万元(包括农业特产税附加32.7万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12.3万元)、财政集中企业资金(小水电留成)56.2万元、其他收入83.6万元、上级补助12万元。这年预算外支出145.6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3.41%。其中交通邮电支出1.5万元,城市公用事业支出1.5万元,文教卫生支出20.2万元,交通能源基金47.3万元,基建支出73万元,其他支出2.1万元。
  1953~1988年,预算外收入共2292.39万元。其中地方各项附加收入731.35万元(包括工商税附加145.68万元,农业税附加486.46万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99.21万元),财政集中企业资金897.75万元,林业企事业资金168.66万元,其他收入344.48万元,上级补助150.15万元。1953~1988年预算外收入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6.04%;预算外支出1984.51万元,其中工业支出783.78万元、交通邮电支出160.96万元、支援农业支出223.7万元、城市公用事业支出261.55万元、文教卫生支出184.93万元、行政管理支出12.3万元、交通能源基金支出48.8万元、基建支出88万元、其他支出216.29万元。
  第三章 税收
  第一节 田赋 农业税
  一、田赋
  浦城县至宋始有田赋税额的记载。宋太平兴国(976~984)年间,夏税本色捐3911匹3丈5尺、见杂折麦粟谷马草等钱5102贯506文、小麦钱3540贯403文、黑豆钱1235贯500文、春衣钱4648贯334文、冬衣钱5154贯548文;秋税糙米18251石3斗7升8合、白米1761石8斗7升、糯米折价钱10543贯403文。其后产钱失实,改为方田及均税。南宋时虽循两税法,但递增数倍。
  元代,定上田亩征3升,中田亩征2.5升,下田亩征2升,其后或增或减,岁无定额。明代,田赋税额见表15-5。
  清康熙三十二年(1693),官民田地塘山共征银32571两6钱1分,连屯田杂项共实征起存银39903两6钱2分。嘉庆十三年(1808),豁免水冲沙压无征田外,官民田地山塘共征银33558两8钱6分,征本色米2542石3斗7升。建左卫并建军厅屯田地共征银732两4钱5分。屯丁275丁,共匀入屯田内征输银34两7钱9分。建右卫并建粮厅屯田地共征银431两4钱8分。匀丁24187丁、女11587口,共匀入田赋内征输银4167两6钱6分,匀匠班银共匀入田赋内征输银24两4钱7分,新增屯丁124丁,共匀入屯田内征输银20两6钱9分,附征杂项,共征银2355两7钱8分。这年田地丁口屯租杂项共计征银41324两2钱3分。随正征收耗羡平余银,共征银4959两1钱4分,秋米2542石3斗7升。咸丰八年(1858)因战乱,赋册焚毁,后设局清查,仅得地丁银36332两零8分,粮米2243石9斗2升。每年实征地丁银34400余两、米2130余石。屡奉蠲免,按原额十分之七完成。光绪二十三年(1897)户部以防海筹饷,考产度支,改闽省钱粮按十分之九完成。闽省又规定浦城上下忙限充十分之九,奏销全充。知县翁天祜以浦城自咸丰八年后,征册荡然,业户亦田多失管,历次大水田地冲坍等由,向上司禀复全充困难,九分民力未逮,请免加分数。但仍需按原额八五折征收,限征地丁银35900两、米2212石,实征比较,计短银1400余两、米100石,所短之数由平余所入垫凑。光绪三十二年,奏销分数照原额八七折征收,实征之数比征额更加不敷,知县裴汝钦禀请照闽侯县成案,银米匀征摊解,岁以实征地丁银35000两、米2160石计算,新旧合并照在任月日匀摊。
  民国元年(1912),县知事姚景沂详准,每亩征收银1分6厘9毫至1钱6分2厘5毫,每地丁银1两折征钞票2元3角,每元计台平银7钱。内除1角4尖4瓣为各柜征收费外,实解钞2元1角5尖6瓣,耗费在内。粮米每石折钞票5元3角,内除各柜征收费2角外,实解钞5元1角,耗米在内,全县一律,无论书院、贤甲及各姓特别章程概照新章完纳。全县年征丁粮34800两(银),粮米2160石。民国22年4月,省财政厅颁发《清厘田赋规程》,县区成立清赋处,清理县内田赋,清理后的税率是:甲类水稻田每年每亩纳赋税一等为0.9元,二等为0.8元,三等为0.7元,四等为0.6元;乙类旱地和房屋基地、鱼塘、新垦地,每年每亩赋税一等为0.5元,二等为0.4元,三等为0.3元;丙类坟墓、寺庙等类建筑物的地基免纳赋税。民国24年田赋解库年额,地丁34800两,折银元80040元;粮米2160石,折银元11448元。民国30年,全县土地分为三等七则,一等分上、中、下三则,二、三等各分上、下二则。每亩赋额标准是:“一上”0.73元.“一中”0.63元,“一下”0.49元,“二上”0.34元,“二下”0.13元,“三上”0.11元,“三下”0.3元。全县共有赋元213453.2元,每亩平均赋元0.305元,当年赋元修改为210761.18元。
  民国30年,田赋改征收法币为征收实物,同时随粮带征县级公学粮,平均每赋元征收稻谷90公斤,全年应征收稻谷18968.51吨。民国32年开始实行征购征借,每赋元征借谷2斗5升,定民国37年开始分5期归还。全县民国32年度至民国37年2月底止,征借48168石,省田粮总处只发下粮食库券1330石,占征借粮食的2.76%,短发粮食库券46838石。而业主向县田粮处换得库券仅754石,存留田粮处库券576石。民国35年度下期、民国36年度上期,赋额减半,征实1斗5升,年可征赋谷22400余石,规定田赋收入50%归县,20%归省,30%归中央。带征县公学粮,省县各半。民国36年度所征赋谷为63394担多。其中中央30904担多,省粮10762担多,县粮17892担多,稻谷3834担。田赋征实以来,弊端甚多。民国36年12月12日,县长应泽在施政报告中称:“地方政治毛病最多的是田粮和征收机关的弊病最多,人民所受
  的痛苦也最大。例如仓管员大都是舞弊的,不是放高利贷就是盗卖,不是大秤小斗就是大头小尾。”参议员在参议会上指出:“查田赋自改实物以来,上自处长,下及仓管员、仓丁,几乎无一不舞弊。其弊端较诸从前粮胥包征制度更为厉害。例如处长与主管课长通同盗卖赋谷,高利贷放,虚报仓耗,或交代不清,亏空逃亡,虽经检举上报主管,无不官官相卫。”
  二、农业税
  征收 解放后,对农业税的征收采取借粮的办法,以户为借粮单位,旧田赋的赋额为借粮标准。1949年底,省下达征收公粮公柴(草)暂行办法,规定每户赋元在6角以下的免征,6角以上的分为11级税率计征。最低的每赋元征收公粮15公斤,最高的11级每赋元征收公粮105公斤。农荡菜地按税率7折征收。每征粮0.5公斤并征柴草0.5公斤。这年,全县共征公粮6015吨,调出公粮1425吨。
  1950年9月,农业税实行累进税制,按一旧赋元折346公斤产量作为负担产量,按户累进征收,全县共负担产量71500吨,应征农业税9600吨,实征5300吨,占应征的55.21%。1951年下半年,进行土整定产,建立土地清册,在旧等级的基础上评定常年应征产量,纠正民国期间有田无税和有税无田偏差,比上年增加计税土地8100亩。这年应征14324.5吨,实征15073.55吨。1952年全县开展丈田,计税土地比上年增加3800亩,税率从上年的24.28%减为19.45%,应征税从14324.5吨减为14271.5吨。1953年进行查田定产,全县比1952年计税土地减少1.32万亩。1956年水吉县撤销,水吉县原辖的濠村、樟源、溪口、后濠、毛墘乾5个乡并入浦城县,负担产量1555.85吨,应征农业税276.95吨,全县负担产量68620吨,应征农业税13122.1吨。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实行统一比例税制,按基本核算单位计算负担,交纳农业税,县平均税率17.5%,比调整前的19.37%降低1.87%。同时以1956年实产为基础,调整负担产量,调整后负担产量为74441.8吨,占1956年实产的73.48%,增加负担产量6728吨,比原来负担产量增加9.04%。1961年大幅度降低税率,平均税率由17.5%降为10%。全县应征农业税稻谷12894.35吨,降为6549.75吨,降低50.79%。1963年开展全面清理耕地,清理结果,土地总面积增加1.9万亩,负担产量增加221.93吨,处理有税无田不合理负担土地1488.48亩,其中过拨外县土地798.38亩、国家基建用地29.38亩、水利用地393.62亩、社队基建用地5.54亩、水冲沙压9.14亩、社员盖房用地48.23亩、田间大道用地200.34亩、重复差错3.85亩。落实免税土地45734.93亩,其中社员自留地免税37029亩、有田无税土地5921亩、集体负担个人耕种土地2784.93亩。负担产量505.07吨,应征收农业税7282.55吨,1965年,税率由10%增为10.4%,一年征收额7129.75吨,其后至1988年,税率没有变动。
  减免 1951年,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农户,实行社会减免,对遭受自然灾害减产而影响负担能力的农业户,进行灾情减免,对新得土地有困难的贫农、下中农,给予新得地减免。1952年增加革命老根据地减免。1953年取消新得土地减免。1956年取消革命老根据地减免,增加幼种畜减免,凡纳税单位饲养未满2周岁的幼牛、专作配种用的公牛,每头给予10公斤稻谷的优待,这项减免实行至1959年。1959年增加社会自留地减免。1960年增加大幅度的高税率减免。1961年高税率减免取消,改为大幅度的降低税率,自留地减免改为免税。至1978年,保持
  社会和灾情减免2项。1979年增加穷队减免(凡生产队1978年每人平均纯收入在50元以下和粮食每人平均在200公斤以下的为穷队)。1979年,全县有188个生产队符合穷队条件,免征其全部农业税。穷队减免从1979年开始至1983年停止,共减免农业税1649.7吨。1986年1月,成立枫溪乡,为省定贫困乡,从1986年开始享受贫困乡农业税减免,全乡农业税及地方附加应征稻谷53.9吨得到全免。1951~1986年,共减免稻谷32614.35吨,平均每年减免905.95吨。
  第二节 工商各税
  银课 明景泰三年(1452),征收2889两,闰月银245两2钱。嘉靖十一年(1532),银坑21所,岁办课银3000两,闰月加办课银250两。明万历(1573~1620)年间开采已竭,课遂永裁。
  炉课 明景泰间,铁冶年本色课铁1956斤4两5钱,闰月加163斤7两。清嘉庆十三年(1808),征收炉课银28两3分。光绪(1875~1908)初,每铁炉1座岁纳税银14两3钱,锅炉1座岁纳税银5两,由商自解缴。光绪三十年(1904)改章,每一铁炉年纳税银70两,一锅炉岁纳税银50两。民国元年(1912),称铁炉锅炉课,缴清朝的旧帖,换领新帖,铁炉帖费银14两,锅炉帖费银10两,按清代标准纳税。民国9年,全县有铁炉2座,锅炉5座,年征税390两,由县经收批解。民国20年征税573元,民国22年征收573.3元。民国23年全县有铁炉1座,实收470元,解省厅543.9元。民国24年,铁炉年纳法币105元,锅炉年纳法币75元。这年县得20.58元,解646元。民国27年征收408元,民国28年征收510元。
  工商业税 明朝设局征收商税。景泰三年,商税钞4847锭830文,门摊钞394锭3贯800文,酒醋钞88锭3贯740文,黑铅铸泻课钞15锭510文,铁课钞14锭800文,窑冶钞35锭4贯520文,过山税钞402锭3贯(明景泰年间新增),茶课税15锭1贯550文,茶引油钞7锭2贯,房地赁钞27锭1贯660文(官瓦房屋1间赁钞54文,民草房1间赁钞32文),水碓磨课钞234锭1贯200文,契本工墨钞1锭3贯。弘治(1488~1505)间,钞与钱又折以银,每钞一贯折银3厘,每钱7文折银1分。嘉靖十一年(1532),商税课岁办钞5395锭1贯25文。闰月加钞462锭948文,过山钞574锭1贯500文,诸色课岁加钞303锭2贯720文,闰月加钞24锭4贯394文。万历间推行一条鞭法,虽议裁而终不能尽革。万历十年(1582)房地赁钞20锭340文,酒税283两7钱,遇闰月加银24两4钱,以上课税,设局征收,其后局裁,税归县。钞分本折二色,本色以钞,折色以钱。清代有炉课、渔课、酒税、匠班。雍正七年(1729)奉文将匠班银24两5钱匀入田粮内均输征收。嘉庆十三年炉课、渔课等共征银2355两7钱,还有酒税银24两正(逢闰月加征银2两正)。民国期间,对工商业的税收分为营业税、所得税、货物税等进行征收。1950年1月,开始征收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税、临时营业税等四部分。是年征收11.99万元,次年增加至50.94万元,1952年继续增加到62.34万元。1953年,不包括摊贩营业税,征收42.38万元。1957年为45.09万元,1958年工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
  盐课 明景泰三年,支食盐243720斤,岁纳盐粮米4407石6斗8升。万历间,推行一条鞭法,盐粮归入于丁银。清代浦城县帮属福建西路,固定以10引为1篷,每引载盐675斤,年定正额行销280篷,每篷征课银14两9钱,征费银13两4钱,征长价银1两零5分。共实征银29两2钱8分,分由5名商人承办。额外递年匀搭分销数10~100余篷不等。嘉庆十四年分销170篷。盐课自嘉庆间已不足引额,厥后帮销愈衰,商贩倒闭。道光年间,上级官府饬地方官查报本地殷富姓名,严檄飞提,急如星火,勒令承充,浦城祝、徐、季、吴等俱分认引额,嗣因私盐充斥,赔累不堪。道光末,复责令富厚之家每年贴课额若干金,酌与虚衔奖励。至咸丰十一年(1861)始另举李姓承办,认额99篷,亦因力不能支,旋复倒罢。同治四年(1865),将浦帮引地改为委员赴办,分设局卡,按担抽厘,盐每百斤抽课钱200文,化私为公,以补课额。光绪八年(1882),将官运积引暂行配运,在全县试销官盐,一面仍照旧章按担抽厘。光绪十二年经省局议定,浦城岁认课额60篷,历年照办,核诸旧额不及四分之一,实则运销之数已超过原额有余。光绪二十年,因中日战争,需饷孔亟,各省盐课叠加,闽盐以各处额引滞销,奏免加课,淮盐、浙盐售价飞涨,闽盐仍如旧。江西广丰来浦运盐者肩相摩毂相击,虽雨雪无间,全县售盐每日多至千余元,少亦数百元,平均每年销盐2万余包,每包盐300斤,计600余万斤,较原额280篷计共189万斤,超过2倍多,而解课仅照省局认额60篷。县衙规定销盐一包,捐钱20文。民国初,设局征收盐税,取消岁认60篷的解课办法,雇员帮办。俸薪及局用按月支销,运至浦城的盐照售照解。民国8年春,裁官运,悉由商民采办。1984年有设盐税,未开征。1988年全县盐税收入12万元,为战备盐转销售征实,实际没有该项税源。
  关税 清光绪《续修浦城县志》载:“浦城关原编年征商税银3760两”,雍正七年减免银1211两。乾隆三年(1738),福建巡抚委建宁府通判在关监收,全年仅征税银2234两6厘,不敷解额,复经通详题豁。乾隆六年起,准予依照委员监征额报解,年征商税银2234两7厘,闰月加征银186两1钱。同治五年起,改归厘金委员征解。
  当税 清光绪《续修浦城县志》载:“典当前志所载共19铺,每铺年纳税银5两,共征当税银95两。咸丰八年,典当均闭歇,光绪四年,新开一典,年纳税银50两”。民国3年每典年征100两。民国20年,全县典当仅存1户,年额147元。民国27年,典当停业,课亦停。
  坐贾捐 清光绪二十八年,奉文以各国偿款需要,饬令开办,年限解大洋4400元,历年短额除将铺捐溢额移入外,并由各前县在钱粮平余项下垫凑。民国6年,县令同财政厅委员清查,坐贾捐实计大洋2470余元,照行照解。民国9年再次清理,年定2500元。民国29年,年定3000元。
  牙税 清光绪三十三年,布政司发布百货牙行章程,并委员会同劝领牙帖。县振记等号13户各照缴偏僻下则帖捐银60两,帖本银1钱,请领牙帖.开设牙行,代客买卖,照章抽仲,每户岁纳牙税银2两5钱。民国2年,奉令劝设总牙,取消清光绪年间牙帖,化散为整,各牙闭歇。民国3年,商民请设皮油总牙,年纳税150元;设油蓬总牙,年纳税500元。民国4年,设靛碱总牙,年纳税300元;设菇笋总牙,年纳税280元;设咸鱼、烟叶、茯苓、石灰、鱼胶总牙,年各纳税40元;设花生油麻总牙,年纳税70元;设泽泻、薏米、厚朴、松香总牙,年各纳税100元。民国5年,设鸭卵总牙,年纳税280元;设豆麦总牙,年纳税100元。这年9月,省令豁免苛细牙税,取消咸鱼、石灰、鱼胶、花生、油麻、烟叶、茯苓、泽泻、薏米、厚朴、松香总牙。民国6年1月,部令凡属货物,无须牙行存储转运及介绍等事,应听商民自由买卖,其余总牙旋复陆续退办。民国18年,省核准恢复牙税,种类有大猪牙、小猪牙、鱼牙、羊牙、砖瓦牙、笋牙、水果牙、花生牙等14种。民国19年征收4200元,政府曾宣布于民国23年废除牙税,但未实现。民国28年征收牙税6000元。民国30年始将牙税并入营业税征收。
  厘金 浦城县于清同治四年设厘局,城局设西关外,委员办理,分卡有五里塘卡、深坑卡、姚宅卡、棠岭卡,所征银两统归城局汇解。起初本无定额,视百货之盈亏为厘金之衰旺。光绪后城局年例征银2146两。光绪二十四年,按月加银34两。光绪二十五年二月加补水银,每两4分。九月又加提盈余银,按月40两。深坑卡年例征银2406两2钱。光绪二十五年九月加提盈余银按月20两,归城局汇解。自光绪至宣统,厘金合解额共7000余两,除坐支俸薪及一切局用外,岁解大洋7000元左右。民国初期,下令裁厘,数月后复行照办,而新定百货厘则视旧章减者少,增者多。采用商民包办,递年加解。商民争揽,岁认0.92万元。民国4年添设南岸分卡,东南乡油、莲、泽泻、薏米等货均照章起票报纳,原章运省两起一验,其时则两起两验。各城门均设卡抽厘,大城门月缴10余元,小城门月缴数元。乡人零星土产运城销售皆征税厘,虽竹篮盛装些少土产馈送城内亲友,亦必收钱。由于到处设卡收捐,多次重征,查验苛细,民怨日深。民国17年8月,省组建机构裁厘设税,实际还是设卡承包,至民国20年始正式裁厘。
  特种营业税 民国17年,省库一时支绌,开征竹木纸布等货特种消费税。民国19年改称特种营业税,其税率分为从量从价2种。民国25年度,浦城征收37900元。民国27年,特种营业税征收机构由浦松政稽征所改称为浦松政崇税务所,驻地在浦城,征收辖区包括浦城、松溪、政和、崇安4县。民国30年设浦城税务所及富岭办事处、柳村办事处,共征收29.92万元。民国31年2月3日,县商会请求撤销特种营业税。5月11日,财政部福建区税务局经请财政部税务署同意停征。民国35年,国民政府对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交易所开征特种营业税。民国36年11月,统一按普通营业税法办理。
  货物税 民国20年裁厘后开征,称为货物统税。民国32年全县征收额为912681元。其中酒类332126元,棉纱9660元,茶叶5822元,竹木4889元,皮毛26362元,瓷陶1566元,纸箔319831元,矿产4266元,烟类208159元。民国35年改称货物税,凡行商采运出口各地货物应将货物起运地点及到达地点报请营税机关查验登记给证,县在乡镇要冲地点设登记处,名曰便利行商,实则无异厘金充卡,滥收通过税。这年1~6月,征收数为5733002元,次年同期征收数为106708元。解放后,继续征收货物税,税局直接征收,取消乡镇登记处。1950年征收55400元。1957年征收469800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营业税 民国20年开征,征收标准为营业额与资本额2种,以营业额为标准的税率为7级,最低千分之一,最高千分之三十五;以资本额为标准的税率分2级,第一级千分之三十,第二级千分之二十。民国23年征收额为0.43万元。民国25年全县商号总数1619户,免税户为1193户,征收额0.35万元。民国34年10月,营业税按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的税率为1.5%,按资本额标准的为2%。民国36年5月奉令照原额加一倍征收,这年征收额为4495万元。民国37年3月15日,县参议会第一届第十次会议,建议政府迅速修改营业税法,仍然课征1.5%以拯救商业破产。民国37年度征收额为51218万元。这年为筹“戡乱”经费,向商户按营业税征收额加“劝募”20%。
  1949年征收75000元,1957年征收450900元。1957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将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划出,对从事商业、物资供销、建筑安装、邮政电信、金融保险、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及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商业零售按销售收入计算纳税,商品批发按商品进销差价计算纳税,其他行业按营业收入计算纳税,营业税的税率按不
  同行业分别确定,一般为3%,最高为10%。1984年征收253.44万元,1988年征收798.03万元。
  工商所得税 1950年开征,属工商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年征收2.88万元,1958年成为独立税种,对集体企业征收,是年征收49.34万元。1984年开始,改变过去国营企业只上缴利润的办法,开始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是年征收工商所得税73.23万元,1987年达270万元,1988年为167.25万元。
  商品流通税 1952年试行,课征税目有烟、酒、皮毛、化学肥料、原木和水泥等,实行一次课征制,这年征收16.55万元。1957年征收93.05万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中征收。
  工商统一税1958年进行税制改革,将货物税、营业税、商品流通税和印花税合并征收工商统一税。这年征收233.23万元,1971年征收204.93万元,1972年并入工商税征收。
  工商税 1972年设立,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合并而成。凡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征收工商税,是年征收214.78万元。1983年征收662.7万元。1984年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
  增值税 1983年1月试行,在机械、农业机具等企业,对新增的价值征收增值税,不征收工商税。这年征收1.83万元。1984年9月,扩大到生产西药的企业,这年征收4.42万元。1986年扩大到纺织品生产企业和西药销售业,这年征收18.03万元。1987年10月又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范围,一部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改征增值税。这次实行增值税的主要有鞋、纸、文化用品、日用化学品、陶瓷、食品饮料、皮革、皮毛、建筑材料等产品。1988年征收274.25万元。
  产品税 1984年从工商税分出的税种,凡从事生产应税产品的个人和单位,以及规定进口的应税产品都应交纳。1984年征收439.09万元,1988年征收595.05万元。
  第三节 收益各税
  所得税 民国25年(1936)开征,凡商号、公司、行栈、工厂、个人经营营利事业所得,均应交纳所得税,分别按资本额和所得额征收,包括薪给报酬所得税。民国29年,全县公务人员49人,所得税额为6.94元。民国32年开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民国34年所得税额为82.7万元,次年增为173.81万元。民国36年1~6月,征收财产出卖所得税7.69万元,财产租赁所得税16.94万元,全年征收所得税2531.13万元,综合所得税17.1万元。
  过份利得税 民国29年试行特种过份利得税,所得利润超过资本额20%,应征收过份利得税,最低税率为10%,最高为50%。民国34年征收120.78万元。民国36年,利润所得超过资本额60%,除征收所得税外,并征收特种过份利得税,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60%,这年征收过份利得税2463.35万元。
  遗产税 民国29年7月1日开征。民国35年规定,遗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税率一律为1%,遗产总额超过200~300万元的,就其超额部分征收2%;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就其超过部分征收60%。民国34年度征收额为23409元,民国35年度为67300元,民国36年度为19989147.59元。
  利息所得税 1950年对有存款利息收入的单位征收5%的利息所得税。1951年由人民银
  行代扣代交,征收400元。1959年征收900元,1960年暂停征收。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50年规定凡从事工商业服务活动有利润收入的集体单位,采取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同年又修改为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是年征收2.88万元。其后多次变动。1984年4月规定集体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1000元以下,税率10%,最高一级20万元,税率55%。
  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50年开始征收。1986年征收4.1万元,1987年为16.8万元,1988年为30.31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开征,为国家直接参与利润分配的新税种,将国家同企业分配关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年征收193.55万元。1988年征收190.35万元。
  奖金税 1984年5月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计税率计征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1985年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是年征收3.12万元,1987年降低奖金税税率,1987年征收1.8万元。1988年征收1.21万元。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4年9月,规定凡税后利润超过核定合理留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调节税,根据全县企业利润,调节税税率最高为23.8%,最低为12.6%,由县财政局征收。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1月开征,是年无收入。1988年10月设个人收入调节税检举箱,全年收入0.86万元。
  第四节 地方各税费
  契税 清代征收田房契税,无定额,递年按照契价征收,尽数报解。在光绪以前,不论典卖,税率为6%。光绪三十三年(1907)减为5%。宣统元年(1909)四月改革,断契每两征税9分,解省6分。典契每两征税6分,解省4分4厘,余为经征费。民国元年(1912),断契每两征税6分,典契减半,并准支经征费,限征银元0.6万元。民国3年,限征0.8万元。民国4年1月12日起,税契仍照断6分,典3分。征收纸价每张5角,检查费1角,注册费1角,每正税1元,另收办公费5分。民国6年,奉令设官契纸发行所,纸价检查办公费同注册费免。是年限征1.35万元,次年限征1.5万元。民国11年.加收善后捐,每张收1元。民国14年,取消征收卖纸附捐。民国15年税率增至卖7典4。民国16年增至卖8典5。民国17年增至卖9典6。民国23年,实征8008元。民国24年,税率改为卖契6%,典卖2%。同年10月,卖契降为4%。限征2万元,实征2.2万元。民国32年,增加赠与契、占有契税目。税率为:卖契、赠与契、占有契15%;典契10%;交换契、分割契为6%。各种卖约在完纳契税前,均须经当地乡镇公所盖印监证,由乡镇按卖价收取2%的监证费。民国33年,城关开展地籍整理,统一发放“土地房屋所有权状”。民国35年征收339.06万元。解放后,1950年开征。1951年,使用公定正契连同双方订立棉纸契进行契税。1952年使用公定契和草契,每份工本费公定契0.5元,草契0.2元。其后工本费随契纸格式的变化,多次变动。,1958~1960年、1968~1978年停办房产契税。买契按买价征收6%,赠与契按现值价征6%,典契按典价征收3%,交换契双方价值相等免税,不相等按超过部分征收6%,分拆契、继承契、建筑契、补契免税。1979年4月再次恢复办理契税时,契纸改用正契一张,取消草契。1981年8月契纸分城区、乡区2种,城区每张2元,乡区每张1元。1986年办理203件,税额为1.17万元。
  验费 民国2年9月1日起至民国5年12月止,征税分为正限期、展限期、再展限期、
  第一期、第一期延长期等。章程七变,征税叠加。民国5年7月1日起,注册费征收4角。8月1日起,清朝已税契收查验费2元,检查费1角,注册费4角,价不及200元的在12月以前投验,准免附加费。民国16年12月16日再次办理验契。呈验已税旧契,每张征纸价1.5元,注册费2角,教育费2角。产价在30元以下的,免纳纸价及教育费。呈验未税旧契,除照纳前项纸价外,按契面产价,分期加收纸费。计分三期,每日一期,三期满后,每逾一个月增收纸费十分之一。此次验契手续至民国22年1月31日停办,2月1日起进入整理。民国24年5月16日又开始办理验契,3个月办竣,投户查验。验契费银1元,4角解省,2角为保安队经费,县政府及区、联保、保甲办理验契办公费各2角。
  土地证工本费 土地改革中,农民群众分得土地、房屋。1952年,县人民政府分批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和使用证,共颁发6万多户,每份收工本费0.3元。
  自留地证工本费 1959年,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精神,对人民公社社员分配自留地。1962年,县人委会在全县农村颁发社员自留地证56079户,每份征收工本费0.2元。
  房产税 清光绪二十八年,奉文以各国偿款需要饬令各店铺租金提捐1成,限年解市洋800元,折合大洋778元,时称铺捐。民国6年清查,实收1440元,照收照解。民国9年,定年征收1500元。民国24年在城关及石陂乡征收,实征542.54元,解省库达2000元。民国25年起,开办房铺宅地税,每民户酌收3角。次年春开始,县政府以政费不敷,全面增加房铺宅地税,成为全县最大的收入。民国27年、民国28年度均为6万元。民国31年,改为房捐。民国34年又在仙阳、西乡、富岭、临江开征,年征收61.78万元。民国36年,修正房捐捐率,营业用房出租捐率为租金的10%;自用为房屋现值的1%;住家用房出租捐率为租金的5%;自用为房屋现值的0.5%。民国37年,在城区、临江、富岭、石陂、永兴、仙阳征收1834户,征收额426.57万元。解放后开征房产税,1950年征收1.64万元。1951年停征,1958年恢复,在城关征收,是年征收1.44万元,1960年停征。1986年10月开征,城关、仙阳、富岭、石陂、临江镇所在地为征收范围。个人非营业用房产不征。计税额为房产原值减去25%的余值交纳,税率为1.2%。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交纳,税率为12%。1986年征收额为0.44万元,1988年为27.15万元。
  丁米附加地方税 清光绪三十四年开征。规定征收地丁银1两,民米1石各加收钱200文,名为铁路捐,俟铁路建成后,统计该县所捐者若干,作为铁路股份,以后应得红利即为该县公款。民国2年,省议会议决豁免,自这年开始,改征附加税,作为地方公用。民国6年6月,县请将附加税除拨警备队饷费外,余款1300余元提办地方公益,省道不许。嗣令拨此款开办警察。民国23年征收标准为每两每石为0.2元,全年共征收6784元,按月拨警备队经费500元。民国24年征收7392元。
  串票费 每户地丁分上下限串票各1张,粮米串1张,共串3张,每张收钱26文。清光绪(1875~1908)中,加收2文。为命案下乡相验夫马费。民国3年,下忙改用临时活串,地丁1两1串,2两则用2串,十余两则十余串,串收钞票3分。每丁1两,米1石,各解省钞票100文。民国5年,每串加收3文,为修省志费。民国6年又奉令将此项用于编修县志,3年为限。民国23年,丁银每两加收0.1元,粮米每石加收0.2元,全年共征收3417元。并附加教育费,每张串票加收0.1元。全年粮串约15万张,全年约收1500元,由粮胥直接交教育经费管理处。民国24年征收3696元。
  随粮捐 民国元年每征地丁1两,民米1石,各加收小洋4角。民国4年1月起,征收钞票4角。民国23年,实收13669元。民国24年征收14784元。民国30年随粮捐达116.35万元。民国31年,田赋改征实后,随粮捐停征。
  印花税 民国2年,公布印花税法。民国3年,福建省财政厅令浦城县限销300元。民国4年1月实行。民国6年1月,又奉印花税分处令,按月限解600元。6月,商民承认代销,月缴420元,未一个月即请退办,仍由县署经售,尽销尽解。又奉令按月暂定为400元,而定销委员乃认月销500元,听其自销自解,旋因短额,呈请核减。仍按月限销400元,实则月仅百余元,赔累过多,又改由县署经售。民国8年,又委包办2次,商货均系零星折卖,向无发货凭单,而且价在1元内的十居其九。故印花税销路极窄,家居应用印花更少。其年委包办2次亦因办不足额而取消。民国9年,预算增加2成,实行官婚书,以期推广。印花月限600元,由县办理。其后多送经修改,民国21年度为4214元,民国34年度为846193.8元,民国35年度为2739061.4元,民国36年度为268640.77元。民国37年,修订的印花税法,有商事凭证17目、产权凭证6目、人事凭证6目、许可凭证5目、其他2目,共5类36目。税率采用按金额比例贴花和按件定额贴花2种。1950年沿用旧税制,课征印花税1.59万元。1951年征收3.86万元。1953年印花税部分税目归并商品流通税,是年征收0.88万元。1958年归并工商统一税征收,是年征收1.67万元。1988年恢复印花税,当年征收4.95万元。
  营业牌照税 民国3年开征烟酒牌照税,纳费计分4种。年税分别为40、16、8、4元,年分2期缴纳,由县尽收尽解。同时民国3年开征烟酒捐。民国5年冬,设烟酒公卖处,与烟酒捐合并办理,由包商向建瓯分局承缴,不由县解。年限7000元,递年争揽,增加数已超万元。章程规定,除领牌照烟酒各店另捐外,酒还按户搜查,既纳酒捐之款,又催家酿之征。贫者亦须岁缴小洋2角。民国6年烟酒牌照税,限解大洋1000元,实收650元,难达限数。民国9年奉令改烟酒公卖为烟酒事务所,仍归包办。民国17年,烟从价征8%,酒从价征10%,民国20年停征。其后开征烟酒营业牌照税,民国25年征收1796.5元,民国26年征收2481元。民国30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全年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者,分6级领照纳税。民国31年,全县征收额为27850元。民国35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修正营业牌照税法,规定按资本额及营业种类划分等级课税,税率最高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三。县政府根据此法,按营业种类划为2种,第一类按营业资本100万元至1亿元,划分6个等级纳税,最低率纳税5000元,最高为40万元;第二类,按营业资本300万元至2亿元,亦划分6个等级,最低纳税1.5万元,最高75万元。同时规定,资本额在2亿元以上者,每1亿元加收十分之五税款,50万元以下免征。民国37年3月,再次改订,“以裕收入,而资支应”。经县参议会议决,营业牌照税分为3种,每种6个等级,甲种税率为千分之二十五,乙种税率为千分之二十,丙种税率为千分之十五。这年,全县应领营业牌照有1064户。
  丁米过忙逾年加价 民国3年开征,凡当年新粮上忙完纳的照新定粮价征收,延至下忙完纳。每地丁1两加收钞票1角,米每石加收5角;逾年完纳的地丁每1两加收钞票3角,米每石加收钞票1元。民国23年过忙费,每地丁1两加收钞票2角,其余不变。逾年费亦没变。无定额,全数解省。
  丁米加收一成征收费 民国4年开征,每地丁1两,加收钞票2角3分。每石加收钞票5角3分。民国24年,实征9149元。
  屠宰税 民国4年开征,每屠1猪纳税3角,并附加地方公益,但不得超过正税;每屠1羊
  纳税2角;浦城向禁宰牛,准其免税。全年限征5000元。民国6年2月,猪税加征1角(共征4角),绵羊征税3角,草羊仍征2角,全年限征6250元,随奉令减至4800元,地方公益捐每猪收3角。是年6月1日起,由商包征月缴正税大洋320元,7月起附捐大洋210元。民国7年6月起,月缴正税大洋420元,附捐大洋250元。民国8年6月奉批,全年限征正税5740元,附加捐3360元,共9100元。当时附捐有清道、育婴、保卫团等名目。铜元、小洋不归划一,每猪多收2角。浦城百姓向省控告后,免予多收。民国11年规定正税外,猪附征善后捐6角,屠贾捐2角,印花税4分;羊附征善后捐1角,印花税2分。民国22年,每猪征收4角,每羊征收2角5分,年征12000元。民国23年,屠宰税正税13800元.附加公益捐年征3300元,附加自治费年收550元,附加红十字会费年征462元。民国24年屠宰税正税征收17600元,附加3892元。民国26年屠宰税实征15486元,保安附加604元。民国30年,屠宰税划为县税,取消各项附加。次年,将从量征收改为从价计量征收,税率为10%。县屠宰税原附加军食差价5%,后奉令停征。又以“提高公务员待遇”为由将屠宰税率从10%提高到15%,年多征220余万元。民国35年6月起,又将猪屠宰税税率提高5%,以拨充增加队警膳食费。民国36年11月,“清剿”经费拟定募收畜猪乐输捐支应,后省不许,又将猪屠宰税率提高3%,专作“清剿”经费。1949年7月,沿用旧税法开征屠宰税,这年征收额为3万元。1950年12月,规定凡宰杀猪、牛、羊均应交纳屠宰税,税率为10%。1961年征收额12.04万元。1965年达26.79万元。1966年开始,猪、牛、羊全部改为按头定额计征。1985年,规定猪每头征4元,羊征0.5元,牛征6元。1988年征收额为14.55万元。
  丁米附加二成公路费 民国16年实行,丁银每两加收0.46元,粮米每石加收1.06元。民国23年征收16562元,解交省建设厅。
  丁米附加教育费 民国18年实行,地丁银1两或粮米1石加征2角。民国23年附加一成,征收标准为每两征收0.23元,每石征收0.53元,这年征收14777.6元。次年征收16541元。按月由县教育经费管理处缴县政府教育科经费280元,其余由教育经费管理处直接收支。
  丁米附加二成自治费 民国20年,县筹办自治时开征,丁银每两加收0.46元,粮米每石加收1.06元。民国24年征收18292元。
  筵席税 民国23年捐率每桌征收0.1元,采取包征办法,年额360元。民国31年公布筵席及娱乐税法。民国35年征收5506万元。民国36年12月修订规定,筵席税起税点为20万,每3个月调整1次,不满5倍的征收10%。这年征收额为121.96万元。民国37年筵席税由认额包征改为营业单位代征,起税点定为60万,税率定为15%。解放后于1949年10月开征,1950年停征,1982年1月恢复征收,1984年7月停征。1982年征收0.56万元,1983年征收1.3万元,1984年征收2.24万元,1985年停征。1988年10月恢复征收,当年没有收入。
  使用牌照税 民国28年开征,只对自行车、人力车征收。民国30年扩大征收范围,规定对人力车、自行车、双轮货车、独轮手车、兽力车、木帆船、肩舆、竹筏、水碓等9项进行征收。民国35年实收8800元。民国36年12月及民国37年3月,先后对使用牌照税率进行修订。区别自用、营业两种分别纳税。1950年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额为0.36万元。1952年停征,1957年恢复征收,对非机动车船一律征收。1978年停征,1983年恢复,改称车船使用税,对机动车船征收。规定乘客汽车按座位征收;摩托车按辆定额征收;载重汽车、拖拉机和机动船按吨位征收。1988年征收额为17.35万元。
  因地制宜税捐 民国29年6月开征米、麦、油类等物产出境运输手续费,米、麦每担收费
  1元,茶桐、茶油每担收费2元,年可收6.8万元,以因地制宜解决全县财政困难。民国31年7月1日起省令停收。民国35年2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准许征收因地制宜税捐。民国36年9月,为筹集国民教育基金,征收米谷出境乐输捐。凡贩运米谷出境数量达300斤,均从价征收3%,年可征收13500万元。同时又以财政入不敷出,县政府提出征收纸、木、油、薏米、莲子、笋干、香菇特产乐输捐,经参议会议决暂不征收。10月,县政府又以“提高公教人员待遇”为名,提出征收纸、木、油、笋干土产乐输捐,从价征收3%。后经在城参议员座谈会讨论通过,月可征收1500万元。民国37年3月,省令停征米谷出境乐输捐,县以征收米谷特产税抵补。6月,省以米谷为人民主要生活必需品,令不得征收特产税。县又将纸、木、油、笋干特产税税率从3%提高至5%以抵补。
  文化娱乐税 民国31年开始征收娱乐税,民国36年,规定娱乐税按票价或按雇演剧资征收20%。1949年9月开征文化娱乐税,1950年征收额0.44万元,1962年征收1.06万元。1966年停征,是年征收0.3万元。
  田赋带征公学粮 民国31年,田赋由征收法币改征实物时,其他开始带征公学粮,各项附加,先后停征。征收标准为带征5成(即每元带征1斗5升),内除3成,省县各半外,其余2成拨充乡镇教育经费。民国36年国民政府只准带征3成(每元带征9升),县以“民间缴纳已成习惯”为由,仍征5成。民国37年,为筹“戡乱”经费,对本届田赋每元“劝募”净谷15市斤,共为136万市斤,折价108.8亿元。
  警捐 民国31年开征,凡有警察及有消防、清道设备的乡镇,对居民房屋征收。店铺自用按价值征收5‰,租赁按租金征收5%;住户自用按价值征收3‰,租赁按租金征收3%。年预算征收3600元。民国34年预算征收5000元。
  土地税、土地使用税 民国32年开始,凡经土地编查的城镇,开征土地税。土地税分地价税与土地增值税2种。民国34年地价税预算收入9.94万元,土地增值税1.89万元。民国36年土地税征收46.77万元。1988年,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0月,进行征收准备,尚未正式开征。
  农业税地方附加 自1950年开征农业税地方附加15%,1951年调整为20%,1952年停征。1953年恢复,附加11%,1954年调整为12%,1956年调整为17%,1958年调整为15%,1960~1962年停征。1963年恢复,附加5%。1964年改为10%。1965年调整为15%,保持至今。农业税地方附加主要由省、县2级分成。其分成比例亦有变化,乡级只在1956年参与分成7%。(税额见本章第一节)
  农业特产税 1951年开征,评定应税农林特产产量,合并农业税征收。1953年征收4个品种,原木、原竹、香菇、茶桐籽,征收额折谷364吨。1954年征收11个品种,原木、原竹、茶叶、笋干、香菇、竹丝、茶桐籽、池鱼、莲子、泽泻、甘蔗。1956年茶桐籽停征,征收10个品种。1963年竹丝、池鱼、泽泻,甘蔗停征,增加水果,征收7个品种,税款134257元。1964年水果停征。1985年增加松脂、白木耳,莲子停征,增收7个品种。1986年增加黑木耳、水果,松脂停征,征收8个品种。是年征收额(包括附加)为216.9万元,折谷6952吨。1953~1988年征收方法主要有3种,对莲子、笋干、香菇、泽泻、池鱼、甘蔗、水果采取全年评产,随售随征,年终结算的方法;对原木、原竹、茶叶、白木耳、松脂、茶桐籽由收购单位代征;对季节性强的大宗应税产品派人驻收购站征收,同时在市场销售环节征收。
  工商税地方附加 1950年6月开征,按工商业税额征收地方附加10%。8月摊贩营业牌
  照税按税额征收附加10%,1953年停征。1957年,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征收地方自筹经费。10月开征营业等税地方附加。1958年5月,福建省税务局规定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按税额附征1%地方附加。1972年实行工商税后,地方附加并入工商税征收。
  牲畜交易税 1950年开征,称为交易税,征收额为1.21万元。全国征收品目5种,县征收牲畜、粮食2种交易税和省定的水产交易税。1951年7月,水产交易税停征。1952年6月粮食交易税停征,只征收牲畜交易税,规定对猪、牛、羊征收。1954年1月,只对废牛、菜牛和私商贩卖耕牛征收。1978年停征,1983年重新开征,只征牛交易税一种,按成交额交纳,税率为5%。1988年征收额为0.61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2年1月开征,征收额5.07万元,1965年仅0.07万元。1966年停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对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交纳。1985年征收18.72万元,1988年征收43.15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6年开征,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1%征收。1986年征收2.93万元,1987、1988年分别征收8.89万元和11.83万元。
  附 民国期间的杂捐杂税
  民国期间,县杂捐杂税名目繁多。民国初,有养猪捐、油捐、鸭田捐、戏捐、纸槽捐、谷厘捐、竹木捐等。民国11年军阀驻浦期间,杂捐有军需款、碓头捐、鸭母捐、赌捐、花捐、烟捐、防务捐等。抗日战争时期,捐税的名目有战时烟酒消费税、劳军捐款、供应副食品捐款、民夫捐、航空救国捐等。民国34年后,更是违法摊派,漫无限制,有常备费、副食差价费、后备队训练费、乡镇警卫伙食菜蔬费、国民党国庆检阅费、壮丁不能参加检查费等。筹募出征军人家属优待费,每人派200元,食米5斤。富岭镇14保缩编为11保,改选保长,每保摊派4000元以上。民国34年度,县、乡经费短缺1150万元,均向乡镇摊派,每户至少负担300多元。民国36年1月,筹募防疫专款500万。3月,筹募县立医院开办费3000万,均下达配额,由各乡镇摊派征收。
  民国期间的杂捐杂税还有门摊商税、渔船捐、炭税、木方税、夏布税、车糖税、牲畜捐、茶捐、豆饼捐、米谷捐、膏捐、山地垦荒经费、纸牌捐、墟场租金、修筑道路特赋、乡镇水利特赋、乡镇自治捐、敬师米、花捐、上游防务捐、船舶公益费、水警补助费、妓女检验费等。
  第五节 特定各税费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起,规定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及城镇集体企业交纳的税后利润,交纳10%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7月3日改按15%计征,是年征收67.01万元。1988年征收115.73万元。1983~1988年,共计征收548.98万元。
  福建省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征集一年,征集36.18万元。
  建筑税 1984年开始,对企事业自筹基本建设的建筑工程征收建筑税,按投资额10%征税,是年征收5.17万元。1987年7月1日,改按差别税率计征,是年征收68.1万元,1988年征收27.63万元。
  福建省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 1988年7月开征,当年征收640元。
  2、工商所得税包括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3、1949年上级未核定任务数,完成数系1949年7~12月份征收数。4、1988年盐税收入12万元系战备盐转销售征收,浦城没有该项税源。5、完成数中还包括下列税种的征收额:特产税,1950年0.43万元;棉花统销税1951年0.07万元;集市交易税,1962年5.07万元,1963年2.95万元,1964年1.31万元,1965年0.07万元;筵席税,1982年0.56万元,1983年1.3万元,1984年2.24万元;教育附加1986年2.93万元,1987年8.89万元,1988年11.83万元;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0.86万元。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民国初期,制度尚待确定,虽有财政机构,实同虚设。民国6年(1917)后,军阀踞闽,财政管理更加紊乱,工商税收虽设有厘金局,执行征收业务,实际采用层层承包。由县承办员向上一级承包全年税款,在县内交通要道派员设卡征收。其他税收,有的承包,有的摊派。民国17年,明令不准承包,但大部分仍是采用承包、认额、摊派等进行征收。民国20年,税收分为中央、省、县三级,浦城属于中央税的有烟酒税、印花税等,由财政部福建区税务局建瓯分局浦城办公处征收(民国34年改称闽浙区货物税局建瓯分局浦城办公处)。属于省税的有屠宰税、牲畜营业税、大小猪牙税、契税、营业税等,由浦松政崇税务所征收。民国25年7月开始,县税由浦城经征处(后改为捐税稽征处)征收。由纳税户向征收机关申报所得额,由征收机关查定后通知限期缴交,或由征收机关逐户核定后,由纳税户按核定数缴纳。但承包、摊派等仍存在。民国23年,开始整理财政,制定若干制度法令,举办土地陈报,整理税收,但成效不大。民国31年,县政府实行自治财政,管理与监督加强,划分县、乡收支,实行税捐划一征收,废除认缴办法,税款悉归公库,并整理公款公产,推行乡镇造产,整理支出系统。民国35年后,物价日涨,为求收支平衡,多次整理财政,其范围包括整理税捐、清理公产公款、清理债务、实施造产、加强收支、健全财政机构。整理税捐中,将屠宰税征收情况定为县长及财务经征人员考绩之一。同时核定比额,委托乡镇长代征,不得转包。对营业税进行普查,稽征行商,以杜漏匿。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则督饬严密调查,编造底册。契税则订定比额,田赋及县级公粮变价亦予严密控制。经过整理,在民国35年度,收支得以平衡。其后至解放前夕,在无合法财源可开的情况下,以提高税率,开征因地制宜税捐,增设关卡,加强稽征,以应付支绌。
  解放后的管理与监督分节记叙如下。
  第一节 财务管理
  一、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解放初期,对行政事业经费采取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经费向省报销。干部实行供给制,留用的员工发给生活维持费,1951年1月起,供给制工作人员生活费改为包干制。1953年开始,逐步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经费实报实销。干部实行供给制(包干制)和工资制(薪给制)二种。1955年7月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改发货币工资。对公务费逐步取消实报实销,会议费采取规定报批,依标准计算,定额包干,超支不补。对业务费参照前年度支出水平,结合当年需要,由各职能部门编制预算,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掌握使用。1980年起,凡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公务费一律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和年终结合发奖金包干办法。公务费预算包干标准:县级行政机关,每人每年300元,公社行政机关,每人每年250元。1981年起,实行公费医疗定额包干,节余适当奖励。1982年3月,改为
  仅对门诊部分实行定额包干。1983年4月1日起,医疗费改为每人每年按45元拨给单位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单位对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按工龄制订定额包干,住院实报实支。1988年,行政经费开支的县直行政机关有51个预算单位。
  二、工商企业财务管理
  企业利润监交1957年开始由县税务局对省属企业实行利润监交。是年监交国营企业9户,公私合营企业8户。1961年国家出售高价商品和饮食品的高价利润,由商业部门单独核算,不提取留成,20%交县财政,80%交中央金库。1962年改为70%交中央财政,30%交省财政。是年,县属国营工业企业及商办国营旅社、公私合营菜点业、糕饼业、奶牛场和5个乡区食堂,财务和利润由县财政管理。1963年,饮食业的高价、平价利润统管,均以利润的73%交县财政,23%留企业,4%交企业主管部门。并停止出售高价商品和饮食品。1965年5月,县属国营企业税收、利润和财务工作由县财政办理交库,省属企业的财务由主管部门管理,利润由税务部门监交。1979年县属企业利润改由税务部门监交。1981年恢复由县财政催交。1983年,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利润监交工作结束。
  三、清产核资
  第一次清产核资 1952年进行,对新兴米厂进行清产核资,发现该厂积欠公粮120吨,后拨给80吨作为公股资金。又对印刷厂固定资产作出估价。
  第二次清产核资 1961年和1962年开展,1963年复查。对县属企业全面开展清查财产、清理资金、清理往来帐款(简称三清)。主要解决“大跃进”以来造成的家底不清、财产不明的问题。经过清理复查,核销财产、资金、往来帐款损失203.5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盘亏28.57万元,报废28.22万元,积压物资削价损失40.27万元,冲减固定资产46万元,手工业转制企业带走流动资金13.46万元,水、风灾害损失2.89万元,呆帐损失5.08万元,“技术革新”、“技术革命”和基本建设超支22.49万元,副食品基地超支1.38万元,其他损失2.68万元。清产核资后,对8个工业企业核定定额流动资金29.2万元。
  第三次清产核资 1972年开展对工业、商业、农牧、文教、物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主要解决“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和1967~1970年企业连年亏损的问题。处理遗留问题损失130.31万元,重新核定流动资金定额138.56万元,核资后增拨29.6万元。
  第四次清产核资 1980~1983年连续3年开展清产核资。1985年继续执行,帮助企业澄
  清家底,搞活资金。这次清产核资,处理流动资金和历史遗留问题损失共307.91万元。核定企业流动资金552.3万元,其中银行贷款为138.1万元、财政拨款应为414.2万元,由于财政资金不足,以银行定额借款132.61万元抵补财政拨款,实际财政拨款为281.59万元。
  四、专项资金管理
  更新改造基金 1965年以前称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交财政,企业需要在年度财务计划经批准后拨给,按项目监督使用。1966年规定留给企业作为技术革新、技术革命的资金。1969年,由县财政集中企业所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的30%,在企业之间作余缺调剂。1974年规定折旧基金实行综合折旧率,对煤矿、硫铁矿、森林采伐企业实行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1979年取消财政部门集中30%的规定。1986年实行固定资产按耐用年限提取折旧基金。
  生产发展基金 1962年,县饮食服务公司实行利润分成的基金办法。其性质类似生产发展基金,利润留成的比例为实现利润的30%。1972年提为50%。1980年,在香料厂进行工业企业扩大自主权试点,核定基数利润20万元,留成9.3%,其中生产发展基金2.5%。增长利润留给企业70%,其中发展基金不小于40%。同年,电影公司亦实行利润留成,留成比例为80%,其中生产发展基金72%,生产发展基金中,上交省电影公司集中50%,以调剂各县余缺。1982年,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盈亏包干责任制》后,全县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生产发展基金。1985年,财政让利44.43万元,主要用于生产发展基金。1983~1988年,工业企业利润1136万元,企业留利409.2万元,其中生产发展基金133万元,占留利32.5%。
  企业奖励基金 全县企业自1954年开始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根据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工资总额5~12%提取计划利润奖金,超计划完成利润可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2~20%超计划奖金。1958年,大刮“共产风”,废止企业奖金制度。1962年恢复提取企业奖金,完成指标后,可按工资总额3.5%提取企业奖金。1964年,全县国营企业实行综合奖金,每人每月按3.5元提取,其中林业企业按每人每月4元提取。1966年11月,企业奖金被批为“物质刺激”,综合奖金改为临时附加工资,每人每月3.5元,随工资发放。1978年恢复企业奖金。1979年,在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原材料节约奖。1980年,按企业不同性质,分别按标准工资的10%、11%、12%提取,超计划利润,按超计划利润的20%提取奖金。是年,香料厂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润的4%用于职工福利基金,利润的2.8%用于职工奖励基金。电影公司利润留成的11%用于奖励基金。1983年起,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企业的奖金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
  企业的专项资金还包括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固定资产复置金、后备基金和根据行业特点而设的专项资金。
  五、农垦企业财务管理
  1953年,农垦企业纳入县预算。1953~1959年,县财政对农垦企业拨基建款和流动资金8.56万元。1960年前,农垦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会计制度和企业盈亏的交拨款制度。
  1961年,国营农场开始实行全面经济核算。1964年,国营农场实行“定收定支,以收抵支,一年核定一次”的办法,但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事业费等由国家拨款,不包括在定收定支的范围内。“文化大革命”中,农垦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亏损严重。1969~1971年,共拨给农垦企
  业亏损款63.51万元,1973~1979年,拨亏损款138.17万元。
  1979年起,农垦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对暂时仍有亏损的企业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财务包干办法。规定水南农场保本;仙阳茶场盈利全留;永平农场1979年补亏4万元,1980年补亏1万元,1981年不补。仙阳茶场至1986年节余172.67万元,永平农场节余12.58万元。1979~1985年,财政仍拨专项款115.95万元。
  第二节 工商业的盈亏包干制及利改税
  一、盈亏包干制
  1982年,国营工业企业试行盈亏包干责任制,分5个类型执行。香料厂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存;林业局、林业化工厂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农业机械厂、造纸厂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酒厂、印刷厂和电力企业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分成;磷肥厂实行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成。
  二、利改税
  1983年在1982年实行盈亏包干责任制的基础上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林业化工厂、香料厂和森工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和调节税;硫铁矿征收55%的所得税、调节税和定额上交;酒厂、印刷厂、农业机械厂、交通局车队、自来水厂实行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和定额上交。百货、五交化、石油、糖烟酒公司以利润总额的55%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商办工业企业留利不超过利润总额的30%;糖烟酒公司6个零售门市部征收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和调节税;县供销合作社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但税率不得超过43%。未实行利改税的工业企业分为3种类型。磷肥厂实行定额补贴,减亏分成;造纸厂、针织厂、化工机械厂、制药厂、线毯厂、丝织厂全额还贷;电力工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1984年为基础,年利润在30万元以上和固定资产超过300万元的为大中型企业,在这标准以下为小型企业。经核定,电力公司、森工企业、林业汽车保修厂、医药公司列为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和以15%的税率征收调节税。小型企业有林业化工厂、硫铁矿、制药厂、香料厂、酒厂、印刷厂、农业机械厂、医药公司加工厂和3个零售商店、糖烟酒公司的6个门市部、百货公司的3个门市部、五交化公司的2个门市部征收超额累进所得税。不实行利改税的企业有8个,其中实行利润分成的有磷肥厂、林业贺村贮木场,实行全额还贷的企业有化工机械厂、针织厂、造纸厂、线毯厂、丝织厂,实行盈利全留的有涂塑厂,对粮油商业实行“定额补贴”。对工业企业财政让利29.6万元,国家对商业三级批发企业让利14.83万元,对食品公司实际补贴52.34万元。其中食品亏损22.59万元,生猪收购补贴29.75万元。1986年工业企业实行工商税法,工资套改和增强企业活力,财政又让利24.8万元,抵交房产税16万元,统配材减利4.8万元。
  1979年县工业企业净拨亏57.63万元,1987年净上交利润168.4万元,1983~1988年,连续4年全县无亏损工业企业。
  第三节 主要税收管征
  产品税解放后,取消认额和承包制度。1956年前,浦城应税货物的主要税源是原木、土糖、酒、烟丝、土纸、植物油、松香、砖瓦等。税源大部分在农村,对规模较大的产制工厂,由税务机关派员驻征;对规模较小的产制商,由税务机关查定产量,定期征收;对生产分散的应税货物,采用起运征收。1956年后,国营、集体经济力量扩大,农副产品绝大部分归国营和供销合作社收购,大批产品实行集体生产,组织机构健全,财务制度和帐证完整,纳税手续逐步简化,实行查证征收,农副产品由收购单位在收购环节征收。1986年对茶叶生产经营实行源头控制、起运征收、途中检查的办法。砖瓦生产按窑查实征收。对林业其他经营部门及集体木材经销单位的税金,委托林业站代征。当年代征原木产品税6.72万元,营业税3.63万元。
  营业税解放初期,征收地区仅限城关,由税务机关将应缴营业税定额给县工商联合会,再分别核额到各同业公会,由公会分派,到户集中上交。1950年后,对会计制度健全户进行查帐征收,其次采用评议征收,较小业户在民主评议基础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1951年全县工商业户2633户,采用查帐办法的203户,民主评议的629户,定期定额1801户。对摊贩也是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用定期定额办法征收。1954年,对摊贩进销货必须使用购销登记簿与统一发票。固定摊贩交税采用储税方式集体纳税,对应缴税的单位和个人的开业和停业,以及变更名称、改变经营范围等都应办理手续。1956年前由县工商业联合会办理转报县税务局备案,1956年后,由纳税人持工商登记证向税务机关办理。这年后,纳税基本由企业按期申报,按时交税。对会计制度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业务的县酒厂、林业化工厂、化工机械厂等国营企业,实行自行结算、自填缴款书、自行入库的三自纳税办法。个体户基本上还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1982年,全面办理税务登记,对个体工商户所需原料和货源,享受批发价格,规定必须使用进销登记簿进行登记。1983年6月,实行由批发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按批发额扣交3.3%的营业税,未持有效证明的应扣交8.8%的临时商业税。至1986年,全县已登记的工商业户2153户。至是年,批发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税款167.02万元。这年规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建帐建证。1987年,县税务局建城关会计服务站,协助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证。这年2月开始,由供货单位代扣税款扩大到部分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
  所得税 解放初期,按行业、乡镇分配任务,然后分到户。1950年下半年改为民主评议。1956年后,采用企业申报,税务机关核实,按季估征,年终汇算清交的制度,企业在季度和年度结束将企业成本利润情况报送税务局由专管员分别进行审核确定应征税款。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执行所得税定率办法,每月和营业税同时缴交。
  屠宰税 解放初至1951年,部分采取税务人员直接征收和包征两个办法。1951年底,直接征收的有134个村,包征的有84个村。1952年开始取消包征办法,城关凡宰杀猪、牛、羊,一律集中屠宰场宰杀,税务机关驻场过秤征收。乡区委托乡、村干部代征。1964年4月开始,规定宰杀牲畜必须先向生产大队取得准宰证后方可宰杀,并且须先报税后出卖。1978年9月规定,自宰毛猪凭准宰证、完税证销售,同时必须由税务机关盖查验印后才能上市。1988年,建立起屠宰税代征点318个。
  第四节 纳税检查
  税务机关对纳税户实行检查制度,对集体企业每年检查二三次,年终在所得税汇算清交时进行全面清查,办理退补税手续。对国营企业以专管员到户检查为主,进行不定期检查。并组织税务所之间的互查,地区税务分区、县税务局组织全县性的联查和抽查,还组织纳税单位自查、互查,然后税务机关进行抽查。解放以后,较大规模的纳税检查有:
  1952年,“五反”运动中,全县私营工商业户查补税款56527元(核实后退回22022元)。国营、合作社有私营查帐户开展自查、互查,查补营业税10.78万元,货物税6.51万元,印花税1.35万元。1954年10月,对私营企业开展反偷、漏税斗争,国营和合作社进行查补税。国营企业、合作社补税10.91万元,私营工商业105户,查补漏税3.2万元。
  1975年,全县开展纳税交利大检查,收回漏交税款41.43万元。
  1981年,全县开展清查漏欠税工作,查补漏税款17.76万元,清理收缴欠税款21.48万元。1985年,开展财务、税收大检查,从9月份开始,年底结束。全县清查1838户,查清偷税漏税1103户,查补税款57.51万元。同时,还查补国营企业所得税27.09万元,调节税1029元,能源交通基金15.41万元。1986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全县检查1890户,查补漏税款51.8万元。1987年,再次开展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全县检查1679户,查补税款46.04万元。这年8月,县税务局成立稽查队。1988年,开展税收大检查中,全县2353纳税户,通过自查和检查,补回税款61.91万元。这年7月,县税务局进行一次发票专案大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存在私自印刷发票;代开发票,从中收取管理费;以白条和收款收据代替发票;撤销发票存根联;发票联与存根不相符等问题,经统计,利用发票逃漏税款达4.34万元。检查后,进一步严格发票使用制度,加强发票管理。
  第五节 审计监督
  1953年,县人民政府在财政科内设立财政监察员1人,进行财政监察工作。监察员属建阳专员公署财政科和县财政科的双层领导,业务上受县监察委员会的指导。此后,一直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1984年2月7日,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设审计局,负责对财政的收支、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同国家财政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
  1984年8月,县审计局对林业局1981~1983年育林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历时45天,发现漏收木、竹、柴、炭的育林基金30.22万元,未直接用于育林造林基金47.5万元。审计结束后,组织力量,对所欠的育林基金全面进行清理,为国家增收8.87万元,育林基金增收12.08万元。全年共审计32个单位,查出有问题金额41.19万元。
  1985年1月,对1984年生猪经济效益进行审计。3月,对全县144个行政、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实物、补贴、服装问题进行清理,纠正处理金额2.66万元,补缴奖金税额1.82万元。这年,对社会摊派进行调查,1984年42个工商企业承受各种社会摊派19.79万元,其中教育
  经费9.33万元,城乡建设费9.32万元,各种学会、民兵训练费等1.14万元。全年审计18个单位,审计查出有问题金额145.73万元,应上交财政21.68万元。
  1986年,对全县86个企事业行政单位1985年预算外资金进行调查。1985年预算外资金收入占预算内资金收入51.6%,预算外资金支出占预算内资金支出47.3%,预算外资金结余为同年预算内资金结余8.7倍。其中自订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款项222万元,划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的有2个单位24.53万元,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基建138.9万元,乱发钱物0.69万元,应上交而未上缴的各项收入16万元。这年6月,对县计委安排7个项目自筹基建资金进行审计,7个项目总投资199万元,未落实资金108万元,已存入建行资金97万元中,来源不正当的8万元。这年共审计29个单位,审计出有问题金额180万元,其中应入库146.22万元。
  1987年,全年共审计和检查154个单位,审计总金额18619万元,查出违纪金额464万元,其中可增加财政收入185万元。这年,推行定期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以半年为周期,以财务收支为主的审计制度。这年对58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定期审计,查出违纪金额108万元,应入库22.6万元。商贸金融、工业交通实行以年度为周期就地审计为主的审计制度。这年对16个单位进行审计,查出违纪金额70万元,应入库34万元。这年还选择重点行业开展审计,组织林业审计组对林业局下属56个行政、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审计,查出有问题金额328万元,违纪金额236万元,应上缴财税金额117万元。其中隐瞒截留国家收入17.86万元,乱挤乱摊成本费用12.26万元,逃漏国家各项税收69.6万元,划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3.19万元,拖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49.8万元,以权谋私造成损失8.6万元,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4.37万元。这年,有11个部门、单位成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29人。
  1988年,审计监督的指导思想是服务于改革,提倡审计前单位自查自纠。7月,成立县审计事务所。11月,开始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审计机关完成正常审计有必审和选审10个项目,行政事业定期审计50个单位,商业粮食供销9个单位,城市公用企业1个单位和7个其他项目的单位。审计总金额9955万元,查出违纪金额132万元,其中应上交财政41万元,应追还挪用专项资金23万元,调帐处理68万元,年底已上交财政37万元。委托部门内部审计共95个单位,审计总金额2230万元,发现违纪金额164万元。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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