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护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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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90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护林
分类号: S76
页数: 3
页码: 344-3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浦城县人民政府成立护林机构管理方面的情况,包含了采伐管理,木材运输管理等。
关键词: 林业 浦城县 护林

内容

长期以来,县内群众订立公约,保护风景林、防护林、坟林、族林以及其他公有林,违者酌情处罚。私有林自立章程,侵犯其森林者私自处理。明崇祯元年(1628),后濠村在村口立《合乡公约》石碑,碑文:“黄源岭山场,为保留林庇荫,禁止登山砍柴。如有犯者,罚银一两,存众公用,为此刻石禁约”。清道光十五年(1835),登云里连墩村(今属万安乡)在土名长山上立石碑保护森林,其碑至今仍存。其他乡村已形成群众传统的护林乡规民约,至今仍在沿袭。
  民国3年(1914)11月,国民政府颁布《森林法》,次年6月30日颁布《森林法实施细则》。民国26年5月11日,省政府颁布《福建省各市县区公有林管理及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公有林管理措施。民国28年福建省实施《取缔引火烧山的规定》和民国30年省颁布的《管理樟树暂行办法》等,浦城县先后贯彻并制订过一些森林保护措施,但都未切实施行。民国31年,国民党政府联合勤务总司令部第三休养院(后改二十二临时教养院)伤兵官员2000多人,驻城关、水南、太平、殿基等地达7年之久。驻浦期间乱砍滥伐森林,驻地附近的风景林、封禁山和一批珍贵树木惨遭劫难,百姓多次控告,国民党浦城县当局不敢过问。民国31~34年,设在浦城的国民党闽、浙、赣三省边区绥靖指挥部企图消灭共产党,摧毁革命根据地,曾几次调动正规军和地方武装,联合搜山、烧山,浦城与邻县交界地带大片原始森林被焚毁。民国33年3月,县政府拟订乡保人员办理放火烧山惩罚办法,但收效甚微。民国36年,国民党浦城县当局为防止共产党组织进入大湖岭一带山区活动,派保安队放火烧毁这一带6000余亩森林。
  解放后,人民政府成立护林机构,广泛发动群众制订护林公约,继承传统的一些好办法,并加强山林法制宣传,依法治林,制订和实施木材采伐管理和木材运输管理办法,依法处理毁林事件。
  一、采伐管理
  1951年,县人民政府规定,林主砍伐木材须出具森林采伐申请书,经区公所批准再到县农林科领取采伐许可证。伐木烧炭也应先办理登记批准手续,方可进行。
  1959年,县人委会规定:国有林采伐,由采伐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上伐区工艺设计书,经县林政部门审核,上报省林业厅审批;集体林采伐,根据县下达计划和林木资源状况提出申请,经县林政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凭证采伐;社队和社员自用林木10立方米以下,由公社审批;10立方米以上,经公社审核,报县林政部门审批。1962年12月30日,县林业局作出《关于造林、护林工作二十条规定》:“加强迹地更新工作,不论大队、生产队或个人,每砍一株树,补栽三株树”。1963年,县人委会规定,国营和集体采伐木材,须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确定山场地点,由林业部门派员勘察设计,落实伐区四至、树种、数量,填写木材采伐审批表,经林业部门审批后方得砍伐。这个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执行。
  1979年,部分社员和社办企业对政府提出的“若要富,山上找门路”口号产生误解,将规格材当等外材,长材裁短材,运销外地,出现破坏森林现象。是年国家《森林法(试行)》颁布后,县人民政府对森林采伐管理作出新规定:“凡采伐林木必须通过核定年森林采伐量,确定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凭证采伐。”1980年9月10日,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规定国营与社队都必须做到有计划合理采伐;木材进行综合利用,制止乱搞木材加工;任何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到林区向集体和个人购买木材。同年12月,县人大第八届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制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的决议》在全县贯彻后,乱砍滥伐现象得到有效制止。1981年,县林业局规定:对用材林抚育间伐,也要填报《用材林抚育间伐设计书》,经当地林业站审核,报县林业局批准后方可实施。1983年,加强木材计划管理,不论国家统配材或非统配材,严格执行采伐“一本帐”,按准伐证采伐,并派员到伐区监督。1985年起,规定造林清山、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火烧迹地、伐木场种植香菇、烧炭及建设用地需要采伐木材,均应申请,经林业部门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凭证采伐。
  二、木材运输管理
  民国28年,执行福建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木材运输、木材出口管理限制规定》,凡外运须经县政府批准。1951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凡运往外地销售木材,经区公所批准后,到县建设科办理运输证明,方可起运。1953年,县人民政府规定,木材运销省外,一律由县木材公司统一办理,凭木材运输证明出境。1955年,实行木材统购统销,木材运输由国家计划统一调拨。1972年11月,县林业科发出《关于加强木、竹制品家具出口运输管理的通知》。1979年,执行省林业局《关于木材、木制品、半成品出口审批权限》,木材出口由县林业局统一办理。1982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县内生活用木柴500公斤以下、木炭150公斤以下,凭单位证明,经产区林业站同意,方可运输。同年11月,县林业局规定,对出口木材无证运输的货主罚款500元,驾驶员200元,补办手续后才能发行。
  1980~1988年,各检查站共处理违章运输案件30844起,木材11819立方米,其中违章扣留补办手续放行7271.75立方米,收购和没收木材4547.32立方米;补交“两金”(育林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罚没收入348.16万元,其中补交“两金”257.17万元,罚款、没收共90.99万元。
  三、依法处理毁林事件
  解放后至1980年,对违法毁林案件,由林业部门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1981年后,林业公安科、林业检察科、林业法庭先后成立。至1988年,负责处理林业各类案件1483起,其中林业刑事案件67起,林政处罚案件1416起,共处罚3209人次。其中依法判刑68人,免诉4人,劳动教养29人,收审77人,治安拘留92人,罚款13.3万元,补交育林费3068.92元,收缴木材895.92立方米。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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