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营林资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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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902
颗粒名称: 第六节 营林资金
分类号: S725.7
页数: 1
页码: 34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浦城县营造林木自筹资金用于集体造林、育林的发展状况。
关键词: 营林 浦城县 资金

内容

解放前,县内营造林木资金自筹解决。
  1953年12月开始,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育林费,向买方按木材售价的5%征收。1957年育林费改由买、卖双方负担。买方按收购价5%交纳,5公里内卖方按山价10%交纳,5公里以上按山价5%交纳。
  1964年1月1日至1981年10月,育林基金分为甲、乙两种,均由收购或组织采伐集体林木的单位按收购或采伐的数量缴交。甲种育林基金按木材每立方米5元,毛竹每百支5元;乙种育林基金按木材每立方米2元,毛竹每百支2元。甲种育林基金用于集体造林、育林,乙种育林基金退回林权所有单位作为造林之用。
  1982年,执行省林业厅、省物价委员会等4个单位《关于集体林价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统一的林价标准为:杉木每立方米39元,松木22元,杂木依质量等级分为三类:甲类每立方米50元,乙类25元,丙类22元。非规格材和等外材按同树种林价50%计算,社队林价收入按35:65安排使用,35%作为更新造林费。杉木及甲类杂木每立方米提留15元,松木及乙、丙类杂木每立方米提留8元,非规格材杉木提留7元,松杂木提留4元,65%作为缴纳原木特产税和营林投工投资收入分配使用。1985年后,按林价20%提取,每立方米杉木(原木,下同)20元,松木10元,等外材、杂木减半收取。
  1964~1988年,育林基金总收入3074.26万元,总支出为2275.91万元(其中扶助乡镇集体造林1148.08万元),收支相抵结余798.35万元。对于扶助乡镇集体造林的营林资金发放使用,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助为辅和保证重点,照顾一般,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进行。
  1965~1976年,全县把补助对象分为两种类型:对荒山面积大,造林任务重,又没有林业收入的全县143个大队进行重点补助,占大队总数48.6%。对虽有一定林业收入,但造林仍有一定困难的85个大队给予适当补助,占大队总数29.2%。有林业收入,造林不困难的不予补助,全县66个大队,占22.2%。补助项目为造林前林地准备及营造用材林、经济林。1977~1980年,增加对育苗、幼林抚育、垦复和维修林道等补助项目。1981年适当提高造林、育林等项目补助标准。
  1985年,每亩造林投资标准32元,其中当年劈草、炼山、整地、造林,经实测验收合格后,每亩预付20元,以后4年抚育管理,每年付给3元。1987年,调整为营造的丰产林采取有偿投资,林木收入按比例分成办法,连续抚育4年每亩投资80元,6~10年的每亩30元。县乡(村)联营和更新造林亦采取有偿投资,林木收益按2:1:7比例分成办法。杉木纯林每亩连续抚育5年每亩50元(第一年30元),达标准后奖5元;松木林每亩20元(第一年付16元);幼林抚育一次每亩4元;人工促进天然林更新在封育5年内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每亩10元。
  1988年调查,新造丰产林连续抚育4年,每亩投资100元;联营新造杉、阔叶混交林连续抚育4年,每亩75元,新造纯林连抚4年,每亩70元;新造马尾松连抚5年每亩25元。现有幼林培育丰产林,1~5年幼林每亩30元,6~10年每亩35元。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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