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权属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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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89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权属与管理
分类号: F326.2
页数: 5
页码: 328-3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浦城县林业权属与管理的情况,包含了山林权属和经营方式的内容。
关键词: 浦城县 林业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山林权属
  一、山林权属改革
  土地改革前,全县共有山林111.38万亩(折合面积,下同)。其中地主1286户,有山林4.47万亩,占全县山林总面积的4.01%,人均7.6亩;半地主302户,0.49万亩,占0.44%,人均3.19亩;富农945户,0.71万亩,占0.64%,人均1.41亩;中农7624户,5.64万亩,占5.06%,人均1.41亩;贫农15843户,39.49万亩,占35.46%,人均7.41亩;雇农429户,0.58万亩,占0.52%,人均7.29亩;其他2373户,0.44万亩,占0.40%,人均0.37亩;公有(包括族有林、无主天然林,义冢山、公山等)58.56万亩,占53.47%。
  1950年8月至1951年12月,全县进行山林权属改革(简称林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华东行政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乡为单位,视山地肥瘠、远近、林木株数和副产品收入等情况,将山林折成耕地面积以山抵田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政策界限是:没收地主的山林;征收半地主和富农出租的山林及超过本乡人平均拥有山林数以上的自营山林;征收族有山林;保护中农的山林;照顾贫、雇农,改革中采取自报登记民主评议的办法,将山按林木折为亩数计算各片山林的面积、产量。分配山林时,按人口平均,以原耕地为基础,适当调整,对贫农、雇农、烈军属和革命干部家属给予照顾。林改结果:全县依法没收、征收山林4.55万亩。其中地主1286户,没收山林面积4.06万亩;半地主302户,征收山林0.32万亩;富农945户,征收山林0.17万亩。经分配后,各阶层山林占有情况:地主0.41万亩,占总面积的0.37%,人均0.97亩,比山林改革前减少6.63亩;半地主0.17万亩,占0.15%,人均1.12亩,比改革前减少2.07亩;富农0.54万亩,占0.48%,人均1.07亩,比改革前减少0.34亩;中农16.1万亩,占14.46%,人均4.06亩,比改革前增加2.65亩;贫农56万亩,占50.27%,人均8.53亩,比改革前增加1.12亩;雇农2.65万亩,占2.38%,人均17.14亩,比改革前增加9.85
  亩;其他0.63万亩,占0.56%,人均0.48亩,比改革前增加0.11亩;国有林22.07万亩,占山林总面积的19.82%,乡有林12.82万亩,占山林总面积的11.51%。
  二、林木入社
  1956年,实现农业生产合作化,山林(包括个体所有和互助组、初级社集体经营的林木)折价入社。人工营造的幼林,即胸径3寸以下、树龄在10年左右的用材林和油桐、油茶等新植未收益的经济林,按造林工本和幼林成活情况折价入社。人工营造的中龄林,即胸径在3寸以上、5寸以下,树龄在15年左右的用材林为中龄林,按材积入社,除付投入的工本费外再给适当照顾,使其稍高于折价材积所能获得的实际山价。成熟林,即超过中龄林标准的用材林,先合理评定材积,并按各种林木的价格分别扣除采伐、集运工资和税收,余下的作为给林主的报酬。天然林只计算成林材积,按当地当时收购牌价折价,其分益比例:交通便利的山场,集体得50%,交通不便近短期内不能采伐的,集体得70%以上,在采伐时按比例归还,直至付清价款为止。油桐、油茶等经济林,按入社前4年产值,扣除工本、税金后的年均纯收入,按照林木生长盛衰,分别确定付酬1~5年,林木即归集体所有。竹林采取与经济林相同的办法,以竹为原料的纸厂、笋厂一并折价入社,确定归还的价款和年限,分年偿还。房前屋后、坟地及自留地上的零星林木、果树,仍归社员所有。社员要求保留一定数量杉木作棺木的,允许保留。合作社划出采樵区,统一解决社员所需用柴。社员需要修建房舍,允许每户保留1~20株杉木,自有林不足的合作社指定林地采伐使用,其山价在林木入社折价款或比例分益中扣除。地主、富农折价入社的林木价款,超过全社社员平均数部分暂予保留,不付利息,退社时允许带走,其余应得价款,同社员一样分年归还。插花山林,能调换的进行调换,不能调换的,在居住所在地折价入社,采伐后迹地无代价交合作社经营。租佃林木及几户伙有林,折价款由林主自行分益。土地改革中划归国有、乡有的荒山,所有权不变。社员所有的荒山和采伐迹地,均无代价入社。
  三、权属调整
  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进行划片管理,山林权属一度混乱,折价入社的林木价款亦被取消。
  1961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简称“林业18条”)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简称“林业10条”)的精神,中共浦城县委成立林权处理领导小组,着手处理全县30个人民公社342个农业生产大队的山林权属问题。至1962年10月,有317个大队的山林权问题得到处理。共有山林面积399.44万亩,已确定山林权属的面积203.55万亩。处理中,118个已折价入社的大队,按原折价不变。180个大队林木已入社,但未折价的大队重新折价,新折价款125.55万元,得到折价的有23107户。同时,对1958年的“平调”山林也作出纠正和退赔处理。据137个大队统计,共平调107.68万元,退赔42.82万元。其中国家平调45.12万元,退赔14.04万元;公社平调13.56万元,退赔6.84万元;大队、生产队平调个人12.11万元,退赔1.42万元;平调国家2349元,未退赔。
  在处理山林权属时,还对林业收入分配办法作出规定:第一种为“1:2:3:4”比例分配,
  即10%归大队积累,20%为林业管理费,30%为当年造林、育林费用,40%为偿还折价入社款;第二种为“1:4:5”比例全分配,即10%为积累,40%归还山价,50%为造林、护林、育林费用;第三种为“1:1:3:5”比例分配,即10%为积累,10%为护林费,30%归还山价,50%发展生产;第四种为“3:7”比例分配,即30%为积累,70%归还山价;第五种为“4:6”分例分配,即40%为积累,60%归还山价。多数大队采用前两种,少数大队采用后三种办法。
  在人民公社化前后,国营林场、伐木场发展很快,在其附近的公社、大队的宜林荒山和少数疏林地,大部分经协商后无代价移交或划归国营林场、伐木场经营管理。至1970年后,这些荒山荒地多已绿化成林,陆续发生附近公社、大队与伐木场间的山林权属争执。县根据1971年10月25日~26日省林业局在松政县召开的有建瓯、建阳、浦城、松政4县和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参加的松政《林业会议纪要》的精神,先后由国营林场、伐木场划出公路沿线及村庄附近的矮山、近山等有林地1万余亩,归该公社生产队,基本解决国、社之间山林权遗留问题。
  四、林业“三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从1981年6月起,进行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县政府成立稳定山林权领导小组,组织400多人的稳定山林权工作队,开展“林业三定”工作,历时两年结束。
  稳定山林权属 经林业“三定”核定,全县山林总面积为404.62万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284.26万亩,占山林总面积的70.25%。在有林地中,99.26%已明确权属。其中国有林38.20万亩,占13.44%;集体所有林243.95万亩,占85.82%;个人所有0.01万亩,未定权属2.10万亩,占0.74%。同时,认定插花山7.91万亩(其中社际4.22万亩,县际1.20万亩,省际2.49万亩)。调处山林权纠纷94起4.55万亩,其中社际50起1.41万亩,县际15起0.34万亩,省际29起2.8万亩。并建立起各级山林权档案,生产大队一级有《山林权清册》、《自留山清册》、《山林权属图》,公社一级有《山林权清册》、《插花山清册》和《林业“三定”资料汇总》,县一级有《山林权清册》、《自留山清册》、《插花山清册》、《国有林清册》、《社有林清册》、《林业“三定”资料汇总》及《权属图》等,国营林场、伐木场也各有《山林权清册》,形成较完善的山林权属档案。
  划定自留山 当时全县17个公社279个大队中有231个大队、1922个生产队、43967户、23274人,划给自留山28.58万亩,平均每户6.5亩,人均1.23亩。
  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 社办林场、大队集体林采取分片管理,每片确定专职护林员1人、负责巡山管理,每年给予固定补贴;生产队集体林确定1人兼职管理,每年给予一定报酬;经济林、毛竹林主要采取“分户管理,上交积累”的大包干方式。
  整顿、健全护林组织全县有279个大队成立护林领导小组,每大队分配护林员1人,生产队成立护林小组。普遍修订护林防火公约。
  1982~1988年,中央、省、地、县四级投资,与富岭、石陂、永兴、濠村、管厝、莲塘、忠信、万安、水北街等9个乡镇联营造林7.43万亩,其林权属国家与集体共有。
  五、森林转让
  自改革开放以后,县内实行活立木折价有偿转让。1986~1988年底;全县共成交12笔,面积6150亩,金额64.55万元,大部分是中、幼龄林。买方为国营林业单位,卖方均为乡村集体。管厝乡管厝村、河源村转让3750亩活立木和89亩的插花山给国有林党溪经营所长期使用,经营所付给两村折价款12.3万元,用于扩大造林。
  六、权属纠纷调处
  浦城县地处闽、浙、赣三省交界处,与浙江省龙泉、遂昌、江山,江西省的广丰和福建省的崇安、松溪、建阳等7县(市)毗连,山林交错,地形复杂。各地区之间行政体制多变,山林权属凭据和档案资料不全,加上林区不断开发,山林改革中遗留问题没有及时解决,以致一些地区山林纠纷时常发生,尤以“文化大革命”时期为甚。虽经数次调处,仍未彻底解决。
  1974~1980年,先后调处富岭、水北、九牧等地同邻省、县以及县内公社间毗连地区的山林纠纷有1万余亩,其中1980年调处积案16起,山林面积3170亩,内含与邻省、县纠纷8起,山林面积2180亩;县内8起,山林面积990亩。1981年,在林业“三定”中,集中力量调处一批与邻省、县间和县内公社间的山林权属纠纷。1983~1988年,先后调处山林权属纠纷207起,面积17.61万亩,其中省际纠纷65起,面积13.49万亩;县际纠纷46起,面积1.17万亩;县内纠纷96起,面积2.95万亩。全县尚有8起省际山林纠纷尚待妥善解决,面积1.63万亩。
  第二节 经营方式
  1950年8月,山林权属有公有林、族有林和私有林3种。公有林即风景林、防护林、无主天然林,由山林所在村庄群众订立公约,实行封禁管理;族有林(祭产林)由山林所有家族轮流管理;私有林由林主自己管理或托人代管。
  山地租佃形式有3种:(1)比例分成。无林地农民向有林地山主租山开垦造林间种杂粮时,订立契约,其杂粮等产品主佃1:9或2:8分成,林木主佃9:1或8:2分成。(2)以林代租。边远瘠薄山地,农民租种垦植时所套种的杂粮、油桐归佃户所有,第三年所插杉木归山主所有。(3)造林和山地作物代租。一般限定种3年玉米,缴纳若干数量作山租,次年点播油桐和插杉苗,杉木成活率要求达90%以上,第四年起林木全部归山主所有。
  1951年山林权属改革后,山林所有制有国有林、乡有林、私有林3种,采用不同形式进行管理。
  国有林管理 1955年前,订立托管合同委托山林所在乡村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合同书规定若干管理条款和奖惩、报酬办法。受托者主要职责是防止森林火灾和盗伐林木,国有林山地造林、采伐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1956年后,国有林经营所、国营林场陆续建立,国有林山地分别划给其管辖。各所、场再按作业区、生产点进行管理。对分散零星的国有林仍采用委托代管办法。
  乡有林管理 1952~1957年,由乡镇委托山林所在村庄群众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其山地所营造林木、森林采伐、林副产品收入归乡镇所有,从收入中支付管理者的各项劳动报酬。1958年后,乡有林归人民公社管理,管理办法有委托管理或设公社林场、林业队管理。
  私有林、集体林管理 1952~1955年,私有林木由林主自己管理。1956年以后,私有林木逐渐入社,纳入集体轨道,由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管理,所营造林木和林木收入、林副产品收入,统归农业社,林业生产的劳动报酬与其他农活一样参加年终分红。
  1958年9月,实行公社化,以大队为核算单位,打破原来山林界线,按公社范围内进行重新划片,公社成立林场或伐木场对连片山林或近年即可采伐的山林进行管理。全县先后办起14个林场,由各大队抽调劳力组成,工分带回生产队分红,收入归公社。大队集体山林划片由就近生产队管理,收入归大队核算,全大队统一分红。
  1962年,实行“三级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的农业经营体制,山林权属进行调整,重新确定林权界线。公社创办的14个林场已先后撤销,山林划给生产队集体管理。造林、育林、采伐所需投资、投工由生产队统一安排,其林木及林副产品收入纳入生产队分红。1972年,中共浦城县委、县革委会为发展林业生产、建立林业基地,发出社队办林场、林业队(或耕山队)的指示。至1976年,全县先后创办社队林场、林业队或耕山队共262个,劳力3993人,专业从事林业生产。林场、林业队贯彻“以短养长,长短结合”的方针,采用两种经营形式:一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以营林为主的场队,社队给予适当投资;对以采伐为主的场队,核定其生产指标,规定一年给社队缴纳产值数额,其余收入归林场,除留下成本、公共积累外,当年分红。二是林场劳力由各队抽调,收入按劳动工分分配,其产值和工分仍回原队分红。
  1984年,林业“三定”政策落实后,实行林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县林业部门在仙阳镇的管九、巽岭村和永兴乡的虹垂村搞不同形式的责任制试点。管九村实行按山林保护难易、树种、林况、林地条件,确定利益分成办法,按片张榜公布,投票承包;虹垂村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按股分红的“股东制”。以上试点经验,从1985年1月起,在全县推行,共有6种管理形式:(1)从1984年起承包到户,改县无偿投资为县与乡、村联营有偿投资,利益分成,山权单位得10%,投资单位得20%,造林单位得70%。(2)集体现有林以村庄为单位、划片管理,分户承包,收益林价比例分成,全县有181个村承包面积171.14万亩,规定承包者有受理权、收益分成权、继承权,收益分成比例一般成熟林按2:8,近熟林3:7,集体得大头;中、幼林5:5,幼林6:4或7:3分成的,集体得小头。(3)先确定分成比例或报酬,投标承包,全县有15个村承包面积79124亩。(4)山场划片,专职承包,固定报酬,每片确定1人专职保护,实行保护责任制,全县有23个村,承包面积31.24万亩。(5)现有林价作股,按股分红、联户承包,收益比例分成,虹垂、银场、宝山等3个村,面积21307亩,折价方法是:将全村现有林按现行折价,按人口平均折股,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建立新的林业经济实体。此外,全县有19个乡镇林场、27个村林业队,经营管理面积89177亩,实行场、队集体管理经营。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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