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村收入分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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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84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村收入分配
分类号: F014.4
页数: 3
页码: 256-261
摘要: 本节主要记述了蒲城县从唐代到1988年农村收入分配情况。
关键词: 收入分配 国民经济 蒲城县

内容

唐代出现的租佃关系,在宋代得到普遍发展,其后浦城农村,主要是实行租佃制,通过农民用生产出来的大部分产品向地主交纳地租来实现分配。明代后期,浦城出现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处置收支所有权分离的永佃制。主佃双方约定定额起租,订立契约。佃不欠租任其耕种,取得使用权,亦可转租。倘有欠租,任田主将田起回。地主每年只收地租,俗称大租。佃农除交纳地租负担外,租地时还要先交保佃银抵押,俗称为担脚田。不租田时,不欠租,押金可退回,欠租扣抵。清末,押租普遍为每亩5元。永佃农以使用权出租,向承租人索取地租,俗称小租、小苗租、税田、小利。民国期间,沿袭明清时代的租佃制度,地主剥削农民的苛例仍存。民国初,佃农收获,佃农得五分之二,地主得五分之三,佃农立约以5年为期。民国23年(1934),佃农所收农产,以四分之三为缴纳地主粮租,四分之一为佃农耕资。有的则以正产全数缴租,副产则为佃农耕资,而且无论年岁丰歉,田租不能更易。民国31年,全县佃农中,永佃占10%。永佃中,定期(最长10年,最短1年,普遍3年)占25%,不定期占75%;押租金普遍提高到20元,最高40元;佃租方式分钱租、物租两种。当时一、四区钱租占5%、物租占95%,二区钱租占20%、物租占80%,三区全为物租。种植蔬菜、莲子、泽泻、甘蔗等经济作物的田地一般实行钱租。水田钱租每亩最高80元,一般70元,最低25元。旱地每亩最高30元,一般10元,最低5元。物租分为额租、分租两种,佃户收成后,无论年岁丰歉依原约租额交纳。租谷的额租,水田每亩最高3担,一般2担,最低1担;旱地每亩最高1担,一般0.4担,最低0.2担。地主与佃农之间按收获实数比例分成的分租,其比例普遍为主七佃三,佃户向地主买“小租”则为主六佃四。高额地租,加上高利贷剥削,佃农苦不堪言。民国35年6月19日,县政府颁布的《浦城县二五减租实施办法》规定:佃农缴纳地租一律照原租约或本年约定应缴租额减纳四分之一,新立租佃行为其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地主为对抗减租,采取改变收租惯例。湿租变成干租,提高租额,预收地租,小担变成大担,甚至以撤佃夺地等手段抵制,减租办法大部分没实行。浦城县政府亦称“本年度施行二五减租,各地农民远无所闻,即偶有闻知亦不明究竟,业主横生枝节阻碍推行,各级行政人员尤未尽责。”直到解放前夕,一般地租还占收获量二分之一以上,甚至三分之二、五分之三以上。解放后,浦城县人民民主政府即在水北乡和城关地区及仙阳、石陂、观前等乡公所所在地发动群众减租,至1949年12月,全县有38个保进行减租,其中2区10个保减租279户,共减去租谷28802公斤。至1950年11月,全县50%的村按20~30%进行减租。同时纠正已按国民党二五减租后的租额再次减租和把减租变成清算等违反政策的做法。土地改革后,领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同时进行劳动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及减免工作,发放社会救济金、米,国家投资发展林业、水利事业。县财政拨出0.7万元,培训农业技术员及推广良种。1953年除交纳税金、公粮外,常年互助组大部分采用记工评分和工票,临时互助组大部是工顶工、部分采用工票的办法进行分配。造林从开山到植树采用劳力互助,收入各归各有,长短工由农田工或工资找平。1954年,试办24个初级合作社。初级社除农业税外,增加集体提留。社员分配保留部分按土地分红的成份,从每年实际收获中扣除公粮和当年的生产费用和公积金、公益金以后,剩余部分按土地与劳动的一定比例分取报酬。24个社中,分红比例土地、劳力各半的1个社,土地占45%的14个社,土地占40~45%的6个社,土地占35~40%的3个社。对劳力部分,实行评工记分、死分活评。1956年后,全县普遍建立高级形式生产合作社,在分配上废除土地分红部分,以生产小队为核算单位,实行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粮食分配,一般采取以人定量,按人分等的办法。1958年5月,对粮食征购实行包干制度规定,征购任务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9月,全县建立9个人民公社。在“共产风”的影响下,合理的分配制度被打乱。全县9个公社实行劳力评等,公社统一分配的有3个公社;上半年已记工分,下半年评等分配的有4个公社,下半年参考上半年工分分配的有2个公社。在分配中,与合作化相比,国家、集体提留多,分给社员的粮食现金显著减少,1958年现金分配,国家税收占总产值的10.3%,成本占21.2%,集体提留占18.6%,分配给社员部分只占49.9%。粮食分配,由于估产过高,国家征购占总产的48.6%,集体提留占9.28%,分配给社员部分只占42.12%。1959年仍居高不下。现金分配,国家税收占总产值的12.6%,成本占24.88%,集体提留占10.12%,分配给社员部分占52.4%。粮食分配,国家征购占总产62.01%,集体提留占11.57%,分配社员部分占26.42%。1960年1月,将170个生产大队2206个生产队合并为142个大队1315个生产队,把穷、富队收入拉平。3月,粮食分配实行粮食指标到户,食堂集体保管,凭票吃饭,节约粮食归己。1960年,现金分配,除成本外国家税收占总产值的13.3%,集体提留占3.11%,分配给社员占59.43%。粮食分配,国家征购占总产54.39%,集体提留占11.86%,分配给社员部分占33.75%。由于高征购,给社员生活造成困难。为缓和困难,1958~1960年,国家对社队返销粮食分别为4540吨、6775吨、835吨,向农村统销粮食分别为2036吨、3077吨、2256吨。同时,1959年对农业增加社员自留地的税减免,当年减免379.9吨,1960年又减免327吨。自1958年开始,县财政还拨出资金支援穷队。1958年达60.58万元,1959年达41.5万元,1960年达73万元,发放面达生产队总数的10%。1960年冬,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纠正“共产风”的错误,维护以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执行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政策。实行轻税和稳定负担的政策,大幅度降低农业税的税率,浦城平均税率由17.8%降为10%。对粮食征购任务实行“一年一定”,春定秋调办法,并实行超购、换购政策。每超购50公斤,按粮食价值奖售50%的工业品,同时增拨化肥,向农民换购粮食。1961年,分配比例有明显改变。现金分配:国家税收占总产值的比例从前三年平均的12.07%降至7.58%,集体提留由10.6%降至7.62%,社员分配部分由53.91%提高到68.72%。粮食分配:国家征购占总产值的比例从前三年平均的55%降至41.67%,集体提留由10.9%降至6.94%,社员分配部分由34.1%提高到51.39%。在社员分配中,贯彻评工记分、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对因灾减收的大队,在公粮负担与社会救济方面进行照顾,集体提留也酌情减少。对统购粮实行奖售工业品的政策。1962年,贯彻少扣多分的原则,为减轻社员负担,减少集体提留,全县提取公积金的216个大队,占总产值2.2%,总额比1961年减少56%,公益金比原计划减少14%,干部工分补贴比原计划减少12.5%,还有155个大队将70.2万元转给生产队使用。使集体提留的现金占总产值的比例由上年的7.62%降至5.11%。为安排好社员生活,这年开始至1963年从县、公社、生产大队机动粮中调去1000吨分配给社员,从99个有余粮的生产队调出156吨,解决8376个社员口粮不足的困难,从附加粮中调出2705吨回销给社员。1963年,国家减购粮食500吨。其后至1966年,分配给社员的现金一般占总产值的60%以上,分配给社员的粮食一般占总产的50%以上。1967年,浦城发生“武斗”,征购粮食显著减少。这年,征购粮仅占总产的18.02%,为历年最低值,比上年减少13.57个百分点;分配给社员的粮食占总产的65.16%,为历年最高值。次年,得到扭转,征购粮占总产的比例上升到35.86%。由于将发展多种经营生产视为“金钱挂帅”,部分生产队粮食增产,工分值反而下降。莲塘公社下莲塘生产队,1970年粮食增产4万多公斤,但集体副业很少,工分值由上年10个工分1.23元降为0.85元。同时把定额计酬说成“工分挂帅”、“物质刺激”,当作“管、卡、压”来批判,改变定额记工、物质奖励的办法。1970年后,一度将“政治评分”作为改革劳动管理的一种方向来推行。采取一年评一次基本分,农忙时搞定额记工等形式。粮食分配上也出现只实行基本口粮,不搞工分粮的平均主义现象。1973年,县财政支援农业生产的资金达138.06万元,主要用于帮助困难队发展农业机械化和生产性建设。1978年,浦城出现联产承包责任制,1981年在全县推行。这在社员分配中改变了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除按劳取酬外,出现农民直接占有自己劳动产品新的分配方式。承包农户按照一定标准产量承包集体的土地,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包干完成国家的农业税、集体提留,与集体经济签订承包合同,农户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指标分别交纳,剩下即为劳动者个人所得部分。1981年开始,集体提留的比例减少,这年,占总产值的5.53%,比上年减少2.74个百分点。1983年,国家税收与集体提留的比例再次下降,分别占1.65%和2.74%,比上年下降0.71个百分点和2.42个百分点。分配给社员的占75.5%。次年,上升为76.36%,为历年最高值。1985年,粮食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与承包户签订合同。订购价格30%按统购价,70%按加价。合同订购外,粮食由承包户经营。这年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比例回升,分别占2.79%和3.85%。1988年10月,在浦城仙阳村开始双田制试点。口粮田除农业税、水费外,全部收入归个人。承包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承包使用税,负担合同定购任务。这年全县生产费用、国家税收、集体提留、村民分配占总产值的比例分别为32.67%、3.39%、3.27%、60.67%。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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