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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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84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收入分配
分类号: F014.4
页数: 6
页码: 256-261
摘要: 本章记述了蒲城县从唐代到解放后的经济分配情况。包括农村收入分配、工商业收入分配。
关键词: 收入分配 国民经济 蒲城县

内容

第一节 农村收入分配
  唐代出现的租佃关系,在宋代得到普遍发展,其后浦城农村,主要是实行租佃制,通过农民用生产出来的大部分产品向地主交纳地租来实现分配。明代后期,浦城出现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处置收支所有权分离的永佃制。主佃双方约定定额起租,订立契约。佃不欠租任其耕种,取得使用权,亦可转租。倘有欠租,任田主将田起回。地主每年只收地租,俗称大租。佃农除交纳地租负担外,租地时还要先交保佃银抵押,俗称为担脚田。不租田时,不欠租,押金可退回,欠租扣抵。清末,押租普遍为每亩5元。永佃农以使用权出租,向承租人索取地租,俗称小租、小苗租、税田、小利。
  民国期间,沿袭明清时代的租佃制度,地主剥削农民的苛例仍存。民国初,佃农收获,佃农得五分之二,地主得五分之三,佃农立约以5年为期。民国23年(1934),佃农所收农产,以四分之三为缴纳地主粮租,四分之一为佃农耕资。有的则以正产全数缴租,副产则为佃农耕资,而且无论年岁丰歉,田租不能更易。民国31年,全县佃农中,永佃占10%。永佃中,定期(最长10年,最短1年,普遍3年)占25%,不定期占75%;押租金普遍提高到20元,最高40元;佃租方式分钱租、物租两种。当时一、四区钱租占5%、物租占95%,二区钱租占20%、物租占80%,三区全为物租。种植蔬菜、莲子、泽泻、甘蔗等经济作物的田地一般实行钱租。水田钱租每亩最高80元,一般70元,最低25元。旱地每亩最高30元,一般10元,最低5元。物租分为额租、分租两种,佃户收成后,无论年岁丰歉依原约租额交纳。租谷的额租,水田每亩最高3担,一般2担,最低1担;旱地每亩最高1担,一般0.4担,最低0.2担。地主与佃农之间按收获实数比例分成的分租,其比例普遍为主七佃三,佃户向地主买“小租”则为主六佃四。
  高额地租,加上高利贷剥削,佃农苦不堪言。民国35年6月19日,县政府颁布的《浦城县二五减租实施办法》规定:佃农缴纳地租一律照原租约或本年约定应缴租额减纳四分之一,新立租佃行为其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地主为对抗减租,采取改变收租惯例。湿租变成干租,提高租额,预收地租,小担变成大担,甚至以撤佃夺地等手段抵制,减租办法大部分没实行。浦城县政府亦称“本年度施行二五减租,各地农民远无所闻,即偶有闻知亦不明究竟,业主横生枝节阻碍推行,各级行政人员尤未尽责。”直到解放前夕,一般地租还占收获量二分之一以上,甚至三分之二、五分之三以上。
  解放后,浦城县人民民主政府即在水北乡和城关地区及仙阳、石陂、观前等乡公所所在地发动群众减租,至1949年12月,全县有38个保进行减租,其中2区10个保减租279户,共减去租谷28802公斤。至1950年11月,全县50%的村按20~30%进行减租。同时纠正已按国民党二五减租后的租额再次减租和把减租变成清算等违反政策的做法。土地改革后,领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同时进行劳动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及减免工作,发放社会救济金、米,国家投资发展林业、水利事业。县财政拨出0.7万元,培训农业技术员及推广良种。1953年除交纳税金、公粮外,常年互助组大部分采用记工评分和工票,临时互助组大部是工顶工、部分采用工票的办法进行分配。造林从开山到植树采用劳力互助,收入各归各有,长短工由农田工或工资找平。1954年,试办24个初级合作社。初级社除农业税外,增加集体提留。社员分配保留部分按土地分红的成份,从每年实际收获中扣除公粮和当年的生产费用和公积金、公益金以后,剩余部分按土地与劳动的一定比例分取报酬。24个社中,分红比例土地、劳力各半的1个社,土地占45%的14个社,土地占40~45%的6个社,土地占35~40%的3个社。对劳力部分,实行评工记分、死分活评。1956年后,全县普遍建立高级形式生产合作社,在分配上废除土地分红部分,以生产小队为核算单位,实行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粮食分配,一般采取以人定量,按人分等的办法。
  1958年5月,对粮食征购实行包干制度规定,征购任务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9月,全县建立9个人民公社。在“共产风”的影响下,合理的分配制度被打乱。全县9个公社实行劳力评等,公社统一分配的有3个公社;上半年已记工分,下半年评等分配的有4个公社,下半年参考上半年工分分配的有2个公社。在分配中,与合作化相比,国家、集体提留多,分给社员的粮食现金显著减少,1958年现金分配,国家税收占总产值的10.3%,成本占21.2%,集体提留占18.6%,分配给社员部分只占49.9%。粮食分配,由于估产过高,国家征购占总产的48.6%,集体提留占9.28%,分配给社员部分只占42.12%。1959年仍居高不下。现金分配,国家税收占总产值的12.6%,成本占24.88%,集体提留占10.12%,分配给社员部分占52.4%。粮食分配,国家征购占总产62.01%,集体提留占11.57%,分配社员部分占26.42%。1960年1月,将170个生产大队2206个生产队合并为142个大队1315个生产队,把穷、富队收入拉平。3月,粮食分配实行粮食指标到户,食堂集体保管,凭票吃饭,节约粮食归己。1960年,现金分配,除成本外国家税收占总产值的13.3%,集体提留占3.11%,分配给社员占59.43%。粮食分配,国家征购占总产54.39%,集体提留占11.86%,分配给社员部分占33.75%。由于高征购,给社员生活造成困难。为缓和困难,1958~1960年,国家对社队返销粮食分别为4540吨、6775吨、835吨,向农村统销粮食分别为2036吨、3077吨、2256吨。同时,1959年对农业增加社员自留地的税减免,当年减免379.9吨,1960年又减免327吨。自1958年开始,县财政还拨出资金支援穷队。1958年达60.58万元,1959年达41.5万元,1960年达73万元,发放面达生产队总数的10%。
  1960年冬,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纠正“共产风”的错误,维护以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执行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政策。实行轻税和稳定负担的政策,大幅度降低农业税的税率,浦城平均税率由17.8%降为10%。对粮食征购任务实行“一年一定”,春定秋调办法,并实行超购、换购政策。每超购50公斤,按粮食价值奖售50%的工业品,同时增拨化肥,向农民换购粮食。1961年,分配比例有明显改变。现金分配:国家税收占总产值的比例从前三年平均的12.07%降至7.58%,集体提留由10.6%降至7.62%,社员分配部分由53.91%提高到68.72%。粮食分配:国家征购占总产值的比例从前三年平均的55%降至41.67%,集体提留由10.9%降至6.94%,社员分配部分由34.1%提高到51.39%。在社员分配中,贯彻评工记分、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对因灾减收的大队,在公粮负担与社会救济方面进行照顾,集体提留也酌情减少。对统购粮实行奖售工业品的政策。1962年,贯彻少扣多分的原则,为减轻社员负担,减少集体提留,全县提取公积金的216个大队,占总产值2.2%,总额比1961年减少56%,公益金比原计划减少14%,干部工分补贴比原计划减少12.5%,还有155个大队将70.2万元转给生产队使用。使集体提留的现金占总产值的比例由上年的7.62%降至5.11%。为安排好社员生活,这年开始至1963年从县、公社、生产大队机动粮中调去1000吨分配给社员,从99个有余粮的生产队调出156吨,解决8376个社员口粮不足的困难,从附加粮中调出2705吨回销给社员。1963年,国家减购粮食500吨。其后至1966年,分配给社员的现金一般占总产值的60%以上,分配给社员的粮食一般占总产的50%以上。
  1967年,浦城发生“武斗”,征购粮食显著减少。这年,征购粮仅占总产的18.02%,为历年最低值,比上年减少13.57个百分点;分配给社员的粮食占总产的65.16%,为历年最高值。次年,得到扭转,征购粮占总产的比例上升到35.86%。由于将发展多种经营生产视为“金钱挂帅”,部分生产队粮食增产,工分值反而下降。莲塘公社下莲塘生产队,1970年粮食增产4万多公斤,但集体副业很少,工分值由上年10个工分1.23元降为0.85元。同时把定额计酬说成“工分挂帅”、“物质刺激”,当作“管、卡、压”来批判,改变定额记工、物质奖励的办法。1970年后,一度将“政治评分”作为改革劳动管理的一种方向来推行。采取一年评一次基本分,农忙时搞定额记工等形式。粮食分配上也出现只实行基本口粮,不搞工分粮的平均主义现象。1973年,县财政支援农业生产的资金达138.06万元,主要用于帮助困难队发展农业机械化和生产性建设。
  1978年,浦城出现联产承包责任制,1981年在全县推行。这在社员分配中改变了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除按劳取酬外,出现农民直接占有自己劳动产品新的分配方式。承包农户按照一定标准产量承包集体的土地,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包干完成国家的农业税、集体提留,与集体经济签订承包合同,农户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指标分别交纳,剩下即为劳动者个人所得部分。1981年开始,集体提留的比例减少,这年,占总产值的5.53%,比上年减少2.74个百分点。1983年,国家税收与集体提留的比例再次下降,分别占1.65%和2.74%,比上年下降0.71个百分点和2.42个百分点。分配给社员的占75.5%。次年,上升为76.36%,为历年最高值。1985年,粮食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与承包户签订合同。订购价格30%按统购价,70%按加价。合同订购外,粮食由承包户经营。这年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比例回升,分别占2.79%和3.85%。
  1988年10月,在浦城仙阳村开始双田制试点。口粮田除农业税、水费外,全部收入归个人。承包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承包使用税,负担合同定购任务。这年全县生产费用、国家税收、集体提留、村民分配占总产值的比例分别为32.67%、3.39%、3.27%、60.67%。
  第二节 工商业收入分配
  一、私营及个体劳动者收入分配
  民国期间,浦城私营商业拥资万元以上的商号有50余家,店主除零售外,还营批发,并置有田产。他们的收入除纳税外全归自己支配。其余大多数为小商贩,货源多从大商号批发而来,获利甚微。由于税额迭增,商民均负担沉重。抗日战争后,经济崩溃。政府增加营业税以开辟
  财源,加之苛捐杂税,商民不堪负担,破产甚多。浦城的牙行虽经民国15年(1926)下令解散,但牙行依然残存,牙伶介绍货物成交后,向交易的双方收取货物价值的3%为佣金,直到解放才绝迹。
  民国期间,浦城工业多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他们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得微薄工资。民国时设有行会管理手工业者,成衣、木作、玉笋、油漆、牙行、染司行等6个行业,学徒出师(称新光),除摆筵酬师外,要向行会交款,帮工的交2~6元,开店的7~15元。外地来浦城境内做工每人需交“过光”钱,方准在城郊10公里外做工20天。民国29年,“工合”浦城事务所与残废院合组“供销代办处”,所得盈余,除支付经常费、息金及累积损失外,依照合作社的办法,提出公积金、公益金,其余分配各工合社。
  1953年,对私营商业实行经销、代销,经销户取得批零差价收入,代销户取得代销手续费。1956年,私营工商业户加入公私合营,私营工商业户折价入股,由国家发给股票,以5%的年利率分季度收取股息。对直接进入国营企业的私营工商业户,原有资产也折价入股,同样领取定息。私营商业户共投资19.04万元,1957年,取得股金定息0.94万元,所得工资20.46万元。1959年取缔个体工商业户。1962年恢复个体经济,对修补行业,允许流动摊贩等个体劳动者独立劳动、自产自营,交纳公积金后,收入归己。家庭手工业收入则归个人所有、个人支配。对生产大队管理的手工业者实行定利润、定口粮、定经营范围、定奖赔、定分配。生产队亦工亦农的手工业者,由生产队统一管理,实行定勤、定额、定钱、定工分、定奖赔,与从事农业的社员一样参加当年分配。
  “文化大革命”开始,限制个体经济发展。9月,对参加公私合营的私方股金停止支付定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工商业户得到发展。1980年,全县个体工商业户1382户,营业额38.6万元,除交纳税金外缴交个体管理费2.88万元。1988年,全县个体工商业户6246户,从业人员7240人,营业额7492万元,其中社会商品零售额5720万元,除交纳税金外,缴纳个体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121万元。
  二、集体工商企业收入分配
  集体工商企业,除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和留存部分公积金、公益金外,实行计件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年终按股金进行分红。1958年,供销合作企业变成全民所有制,手工业集体企业部分转为地方国营,有的划归人民公社管理,资金被平调,有的被分光、吃光,分配实行固定工资制。1961年恢复集体性质,将原来的社员股金,合作社的公积金、公益金和其他资金、设备、厂房等退还。这年,生产大队办企业收入277161元,发放工资20700元,分红74779元。1962年,25个合作商店、31个合作小组,内部分配形式有固定工资、固定工资加奖励、死分活值、基本工资加奖励、计件工资、审批工资等6种形式。公共积累一般占10%、20%、30%,公共积累中,公积金占45~60%,公益金占20~30%,奖励金10~20%。“文化大革命”中,集体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分配上实行固定计时工资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打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按照集体企业特点进行分配。手工业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多劳多得和奖赔制度。1979年,供销合作社恢复奖励工资制度。1981年,县供销合作社在水北、古楼供销合作社进行经营承包责任制试点。水北供销合作社实
  行“利润包干,超利分配”的形式,古楼供销合作社实行“工资浮动、联责计奖,超奖减赔”的形式。这年,对县办集体工业企业实行利润考核,未完成利润计划的企业,不享受年终分红,超额完成利润的企业,按超额部分交所得税后,纯利部分主管局与企业三七分成。企业分成部分,35%集体留用,65%职工分红。1983年,县供销合作社对各公司各基层社采取完成任务保基数,超利分成,公积金统一使用的形式进行分配。乡镇企业逐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大部分企业采取按件计酬,多劳多得,企业超产超利,进行奖励的形式,部分企业实行股份制,按股分红。对流水作业,无法按件计酬企业,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形式。1985年,县人民政府提出50%利润返回乡镇企业,以发展乡镇企业。这年乡镇企业实现利润417万元,上交乡镇利润102万元,返回企业和企业留用113万元。1986年3月,县财政局和县第二轻工局签订为期3年的合同,承包形式采取递增包干、超利全留。承包基数20万元,年递增比例为7%,超上交部分由县财政局返还二轻局,其中50%由二轻局统筹使用,50%按企业超交比例返回企业。1987年,供销合作系统16个基层社、9个公司,国家与企业分配形式是:按照八级累进税制办法进行,除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及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后,全部留给企业,企业在留利金额中,10%上缴上级社为互助合作基金,50%为企业发展基金,40%为职工基金,用于职工、社员集体福利事业,企业职工自费调资,职工劳动分红、奖金等。企业内部分配,推行分成核算、定额管理、联销联利计酬评奖,全系统608个单位实行定额管理,百分计奖24个,联销计酬479个,利润承包超利分成的20个,利润承包、全奖全赔43个,租赁经营10个,按劳联酬32个,停薪留职44人。对337名行政人员、42名采购员,其中行政人员285人、采购员33人实行联销联责百分计奖,行政人员52人、采购员9人实行联销计酬。
  1988年,县属集体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42个,产品销售收入2133万元,成本1865万元,销售费用65万元,税金105万元,教育费附加1万元,管理费21万元,工资增长支出15万元,销售利润62万元。城镇集体商业、饮食业工资总额320.02万元,其中各种奖金69.61万元,计件超额工资4.03万元,各种津贴79.5万元,加班加点工资6.32万元。乡办企业273个,总收入5738万元,费用4694万元,工资总额680万元,税金255万元,纯利润223万元。村办企业1227个,总收入3199万元,费用支出2568万元,工资总额612万元,税金190万元,纯利润402万元。
  三、全民工商企业收入分配1949年6月,浦城就有全民企业。全民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通过税金和利润形式上缴给国家,小部分以利润留成形式留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分配给职工部分,解放初期,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并存的工资制度。1952年3月,实行供给加津贴制度。是年,保险、银行、邮电等单位,由每月工资总额中提取8%的基金发放年终奖金及考核奖金,浙江运输公司浦城站发放年终奖,其余单位,从每月工资总额中提取5%作为红旗竞赛奖。1955年7月,开始全面实行工资等级制度,按统一标准发放工资。1966年12月,取消奖励制度,将奖金改为临时附加工资,平均发给职工。1972年,县农业机械厂开始实行奖励制度,职工加班发给加班费。县革命委员会推广县农业机械厂的经验,但在1975年被当作“物质刺激”进行批判。
  “文化大革命”后,恢复奖励制度。1979年,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的办法,企业利润留成用于简易建筑费、技术措施费、职工奖励和集体福利。1981年开始,改革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国营工业企业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香料厂实行利润留成、超额分成;对微利企业(年利润5万元以下)酒厂、造纸厂,实行利润包干、超额全数留用;对盈利单位(年利润5万元以上)农业机械厂、印刷厂、硫铁矿实行定交利润、超额部分企业与财政四六分成;对亏损企业制药厂、硫磺厂、磷肥厂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节约留用;对转产企业合成氨厂、煤矿在没完成转产前,实行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约留用;对交通局车队定交利润、余额留用。粮食系统54个粮点、40个粮食门市部、146座粮仓,实行定额管理、记分计奖、超定额计件工资制等形式的分配制度。国营饮食服务行业15个门市部也分别采取“工资浮动,利润包干,超利分成”、“定额利润,超利分成”、“亏损包干,减亏留用,超亏不补”的形式。企业对职工也分别采取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工资、按等级实行定额工资、计件工资加等级补贴、收益和利润分成工资、成本包干节余分成、评分计奖等形式进行分配。1983年,国营商业企业以1982年实现利润为基数,交税后的利润,一部分留给企业。1984年,进一步改革工资和奖金制度。经委系统实行计件工资的2253人,占总人数43.68%;部分工资和奖金捆在一起浮动的1133人,占21.97%;定额计资的721人,占14%;计分计奖、内部承包或业务包干的706人,占13.69%。设立厂长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基金从企业利润中提取,用于特别奖励和新产品开发。至1986年,全县103个工贸企业11630人,实行计件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
  1987年,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益分配进一步实行工资基金与税利挂钩的办法。以1986年企业实行税利为基数,工资基金根据税利额的增减上下浮动。对厂长按工业总产值和实现税利划分7个档次,发给职务工资,亏损企业不实行职务工资制。国营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后,生物化学厂、香料厂实行递增包干;林业化工厂实行基数包干,超利还贷;针织厂、化工机械厂、线毯厂、造纸厂、丝织厂实行基数包干;硫铁矿、酒厂实行基数包干、超利分成;印刷厂实行基数包干、超利还贷、提两金的制度。商业系统从1987年7月开始,5个中型企业中,百货、五交化、糖烟酒、医药公司采用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的形式;商贸中心实行上缴利润还贷基数包干,超利还贷,承包期限4年。小型企业45家,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8家,转为集体所有制经营的1家,租赁制经营的36家。粮食商业企业19个单位,由县财政局核定减亏指标,减亏分成,企业得45%,国家得55%。企业分成金额中,50%为发展生产基金,30%为职工奖励基金,20%为福利基金。企业内部分配形式是:对于中型企业五交化公司2个经营部、糖烟酒公司3个批发部,实行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则公司分成30%、批发部分成70%;对于百货公司1个批发部及下属6个经营部、商贸中心2个经营部、医药公司2个批发部,采取评分计奖、罚制度,对个人采取百分计奖,按月考核的办法;对于小型商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租赁经营企业则向公司缴交租赁费,按规定缴交管理费、退休统筹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竞赛费。税后由经营者进行分配,30%为公积金,10%为公益金,60%为职工奖励基金。商办工厂实行百分计奖法,超1%加5分,反之减5分。对于粮油工业企业全面推行拨价经营,基层粮站联系职工职责评发奖金。
  1988年,县属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34个,产品销售收入10160万元,成本8480万元,产品销售费用102万元,技术转让费29万元,技术开发费4万元,销售税金674万元,教育费附加7万元,工资增长费用46万元,产品销售利润818万元。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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