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动植物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81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动植物保护
分类号: S863
页数: 2
页码: 202-20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浦城县珍稀植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动植物 保护 浦城县

内容

一、珍稀植物保护
  浦城珍稀植物种类较多,分布较广。据1988年林业局调查,现存古树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树种有20余种,其中树龄在千年以上的有6种(详见《林业》卷)。浦城人民对珍稀树木有繁育、保护的习惯。明崇祯元年(1628),后濠村(今属濠村乡)村民订立合村禁约,保护珍稀林木。清末民初,英、日商人及其代理人在浦城设樟脑局,乱砍樟树,炼制樟脑,遭到樟树产地农民的反对,讼案叠起。民国6年(1917)前后,县南罗汉洞村农民保护村口古樟,不让英商砍伐,酿成武力斗争。由于外商与当局勾结,农民自发保护樟树的努力未能成功,大批古樟被砍伐。
  解放后,人民政府发布一系列有关保护山林的布告和规定,对保护珍稀植物资源起着很大作用。但有些地方执行不力,滥伐珍稀树木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1958年大炼钢铁和全民办食堂时,将许多村庄附近包括珍稀树木在内的水口林、风景林、封禁林伐作薪炭。1972年,滥砍樟、楠、檫、花榈木等珍贵树木制家具,珍稀树再一次遭受破坏。
  1972年8月,全县进行山林普查后,对日渐稀少的珍贵树种樟、楠、檫、桂、花榈木、紫杉、三尖杉等进行实验栽培。1980年后,很多乡、村和林业单位开始营造以繁殖珍贵树种以主的混交林。1982年,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宣传贯彻《森林法》,制订对珍稀树木保护与管理的措施:对重点林区的珍稀树木,采取定点、定树种、定界址,挂牌建档,确定专人保护管理;大力开展对珍贵树种的采种、育苗、造林;县林业局拨专款7000元购买富岭公社双田村一片花榈木林,作母树林加强保护;对利用樟树作为提炼香樟油的企业,采取限期建立香料基地林的办法加以控制;利用樟树作为雕刻原材料的企业采取审批砍伐手续的办法加以控制,并要求其尽先砍伐利用已枯或有病虫、空心、腐朽等生长不良之树木。
  二、野生动物保护
  解放前,对野生动物,常放火驱兽,乱捕滥猎。民国3年和民国21年,国民政府曾两度颁布《狩猎法》,但浦城民间捕猎野生动物(包括珍稀动物)的现象并无收敛。民国33年5月,县政府布告禁止捕食青蛙,效果甚微。境内野生动物资源,因长期受侵害而减少。
  解放后,森林资源广为开发利用,人工造林又多为针叶林,人类生活区不断扩大,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渐趋恶化。加上人们高价购用野生动物毛皮,猎人乱捕滥猎,森林动物受害非浅。1950~1965年,把虎、豹、熊、猴等一概列为害兽,任打猎队捕杀。1958年把麻雀列为“四害”之一,发动人民消灭。1972年,河南捕猎队10余人来到浦城县山下公社源头村,一次捕猴100多只,以后每隔二三年又来捕一次,猴子日渐稀少。据1987年全县范围的野生动物调查表明,其种类和数量与清光绪(1875~1908)年间相比明显减少,毛类森林动物由24种减为19种,野生鸟类由44种减为28种。一些珍稀动物更面临灭绝的危险。
  1981年起,贯彻中央开展爱鸟周活动的决定。1983年,宣传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落实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的措施。1985年4月,县政府发出《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通知》规定:对县内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猕猴、虎、豹、黑熊、黑麂、穿山甲、鸳鸯、水獭、金丝猫、雉、大灵猫、草鸮、白鹇、大鲵(娃娃鱼)、角怪等,明令严禁乱捕滥猎,私自买卖;对违犯者视其情节分别进行教育或依法惩处;凡未具县人民政府证明的各种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承运,工商、公安、林业部门有权扣留查处。1986年7月,县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定期研究保护事宜。1987年,县组织技术力量,对森林动物资源进行考察,并开展科研活动。林业部门和各乡(镇)结合森林资源管理,积极开展野生动物栖息地区的森林生态保护工作,供其生息繁衍。1988年8月,县林业局派员参加全国野生动物保护培训班培训,培训后开展专业工作。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阅读

相关地名

浦城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