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59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632.91
页数: 2
页码: 461-462
摘要: 本节记述了莒口镇民政工作婚姻登记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婚姻登记 莒口镇 婚姻管理

内容

新中国成立前,本地民间以订婚仪式为合法婚姻,如要反悔,还必须办理解除婚约的仪式。
  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以后,农村人结婚经乡人民政府按照婚姻法审查批准,再介绍到区人民政府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结婚。1955年下半年起,农村婚姻除离婚和复婚继续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发证外,结婚登记改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1958年随着公社化,政社合一制的建立,结婚、离婚、复婚都由人民公社办理,据1981年新《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不予登记,从1986年7月15日起,统一使用《婚姻状况证明》。1987年莒口开始贯彻婚前体格检查的规定,将婚姻检查健康合格证和体检表交镇民政办审查后,再发给结婚证,有一时期由于对婚姻法宣传不够深入,人们对《婚姻法》观念淡薄,有些封建陋习有所抬头,结婚不办理婚姻登记和早婚早育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经上级领导研究,决定在1985年5月起,对全乡从1981年颁布新婚姻法施行后为重点做全面检查和清查,此后结婚基本上均及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阅读

相关地名

莒口镇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