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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七章 婚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589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婚姻
分类号:
D632.91
页数:
3
页码:
460-462
摘要:
本章记述了莒口镇民政婚姻工作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婚姻制度、婚姻登记等。
关键词:
民政
莒口镇
婚姻
内容
第一节 婚姻制度
一、结婚
莒口地处闽北山区,昔日交通闭塞,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男娶女嫁没有自由,在封建思想束缚下,婚姻大事均遵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许私定终身,此外,还有指腹为婚、幼年定婚、收养童养媳、买卖婚姻等陋习。妇女地位低下,命运悲惨,外受妇道约束,内受公婆丈夫支配,在“三从四德”的重压下,精神上、肉体上都备受摧残,自由恋爱被视为“大逆不道”,妇女成了传宗接代的工具,男子的附庸。
“五四”运动后,婚姻制度有了新变革。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18岁,女16岁,提倡男女婚姻自由。但长期以来的封建陋习难以改变,有钱人仍可三妻四妾。民国20年(1931年)颁布《中华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婚姻自由,自己做主,不受任何人干涉,但莒口处于山区僻壤,接受新思想慢,父母包办婚姻至解放前始终存在。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明令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执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1980年9月颁布新婚姻法,男女结婚年龄各提高2岁。
二、离婚
清代起允许离婚。清律载:“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婚者不制”。又载“妻犯无子、谣佚、不事舅姑、多言、窃盗、妒忌、恶疾七者,夫可不问妻之意见如何,随时强制其离异”(俗称休妻),在男尊女卑的封建时代,离婚的权力多操于男子之手,妇女受“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等礼教束缚,实际上没有离婚的自由。
民国20年的民法规定:结婚后,夫妻两愿离婚可自行离婚,夫妻一方有重大不治之恶疾和精神病,被恶意遗异、谋害,受虐待不堪同居以及被判徒刑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诉,请求离婚。还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重婚者,不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公布以后,在城市曾出现少数离婚现象,但在农村仍无先例。
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对于离婚问题,作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和“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不同处理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办理离婚,并发给离婚证。《婚姻法》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许离婚的依据。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还要处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及财产分配、生活等问题。
三、复婚
夫妻离婚以后,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称复婚。复婚必须办理结婚手续,基本上与结婚登记一样,只是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在发复婚的结婚证明,须把原离婚证收回注销。
第二节 婚姻登记
新中国成立前,本地民间以订婚仪式为合法婚姻,如要反悔,还必须办理解除婚约的仪式。
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以后,农村人结婚经乡人民政府按照婚姻法审查批准,再介绍到区人民政府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结婚。1955年下半年起,农村婚姻除离婚和复婚继续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发证外,结婚登记改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1958年随着公社化,政社合一制的建立,结婚、离婚、复婚都由人民公社办理,据1981年新《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不予登记,从1986年7月15日起,统一使用《婚姻状况证明》。1987年莒口开始贯彻婚前体格检查的规定,将婚姻检查健康合格证和体检表交镇民政办审查后,再发给结婚证,有一时期由于对婚姻法宣传不够深入,人们对《婚姻法》观念淡薄,有些封建陋习有所抬头,结婚不办理婚姻登记和早婚早育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经上级领导研究,决定在1985年5月起,对全乡从1981年颁布新婚姻法施行后为重点做全面检查和清查,此后结婚基本上均及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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