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复退军人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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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58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复退军人安置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457-458
摘要: 本节记述了莒口镇复退军人安置的情况。
关键词: 复退军人 莒口镇 安置

内容

一、复员军人安置
  本镇从1952年起接收复员军人。1956年以后,执行中央颁布的《安置复员军人暂行办法》规定,凡适合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复员军人,均予以安排工作。农村复员军人受到乡、村基层组织的重视,多数被选为民兵队长、乡长、党支部书记等基层干部,在建设家乡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莒口至1956年共接收复员军人86人,安排工作的有20多人。
  二、退伍军人的安置
  1958年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承担保卫祖国的光荣任务,服役期满后依法退伍。
  退伍军人安置有二种,即城镇安置和农村安置。
  城镇安置:1958年后,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在省下达统招指标中解决。1981年城镇安置改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实行先安置,后结算劳动指标的办法,从而保证城镇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从1981年至2000年,本镇每年安置城镇退伍军人1~2人,对于立功受奖和残废军人的安置,照顾本人志愿安排。
  农村安置:重点在于扶持复退军人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历年复退军人没有住房的采取“自筹、群帮、公助”的办法解决;没有生产经费的,适当拨给经费扶持;家庭和本人有疾病的确有困难的,国家适当给予补助,对于农村复退军人的四种对象(病、伤残、单身、孤儿)立二等功和三等以上的残废军人,可享受安排就业的待遇。1983年政府规定,现役军人责任田由家庭或他人代耕,退伍后还本人耕种。自1958~2000年,全镇安置农村退伍军人399人,推荐到乡企事业单位工作44人,提干8人。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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