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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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57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社会福利
分类号: D632.1
页数: 3
页码: 454-456
摘要: 本章记述了莒口镇民政工作社会福利的情况,其中包括了五保户照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
关键词: 民政 莒口镇 社会福利

内容

第一节 五保户照顾
  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贯彻执行《农业纲要》四十条,对入社鳏、寡、孤、独、老弱疾残,生活无依无靠,失去瞻养者,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其生活以大队(行政村)为单位,统筹负担,经费在公益金中开支,实物由所在生产小队付给,保证每人平均基本口粮240公斤以上,其疾病医疗,衣服、被子、鞋袜添置,逢年过节的费用,均由生产大队另行解决,每逢春节另有慰问金,并从冬季救济物资中发给一部份棉被、棉衣、卫生衣等物,平常发动民兵、青年、团员为五保户砍柴、洗衣、挑水、缝补。1978年后供应口粮、菜金标准有了提高。2000年,全镇有“五保户”25人,口粮一般300公斤(有的以现金支付)、零用钱、医疗费、衣物根据各村经费情况而定,每年春节发给每人慰问金50元。
  第二节 敬老院
  人民公社化初期,在莒口街曾办过敬老院,其供给由公社负责。现敬老院建于1984年,占地面积736.8平方米,建筑面积440平方米,院址后山村对面的鸡公石小山上,有护理员1人,首批进院养老8人,到2000年还有7人。其经费来源,原在农村的五保户仍由各所在大队负担,居民户的由民政部门补助。
  第三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该保险是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非盈利性社会救济措施之一。以保障老人基本生活为宗旨,以全体适龄(20~60岁)农民为投保人,保险费交纳以个人为主,辅以集体补助,投保人可自愿选择保费的标准档次,按月交纳保险费,60周岁后即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直至死亡。本镇1992年,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至2000年全镇农村投保1969人,个人交纳保费322376元,集体补助交纳保费83400元,合计投保金额为405716元。
  第四节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1998年我镇在部分行政村少数人中实行城乡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保障标准为月人均50~80元(本镇为60元),具体办法由本人申请,村委会、乡镇逐级评审上报,民政部门核定发证,做到保障标准,保障对象,救助金额“三公开”,2000年全镇享受低保共46人,其中农村37人,城镇居民9人。
  第五节 五老补助
  从1984年起,对“五老”(老红军、老游击队、老苏区干部、老党员、老接头户)人员进行摸底落实,给予每人每月定补9.5元。1988年10月又落实“五老”人数增至39人,每人每月定补15元(县、乡、村各5元),至2000年“五老”人数减为10人,每人每月享受定补80元。
  第六节 孤儿弃婴收养
  建国后,孤儿与弃婴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人民的生活改善,弃婴大为减少,但由于重男轻女的封建残余思想影响,弃婴现象尚有发生。一般正常健康的弃婴多被患不育症的夫妇申请领养,残疾弃婴由政府收留,托人抚养,这类儿童都姓“党”。
  第七节 残疾人安置
  建国后,残疾人受到政府的关怀和保护,生活上确有困难的,政府给予临时补助,符合条件的还以“五保”照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府进一步组织残疾人参加工作,安排就业。县、乡、村三级兴办福利厂,本镇后山印刷厂初期就是福利厂。1987年莒口经委新办莒口铰链厂安排残疾者23人就业。1995年摸底调查全镇有残疾人199人,其中:盲人17人,聋哑人37人,痴呆人32人、脱体残疾103人、精神病10人。同时发给残疾证。在这些残疾人中有的从事个体开店、维修钟表、缝纫等行业。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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