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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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56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社会救济
分类号: D632.1
页数: 3
页码: 452-454
摘要: 本章记述了莒口镇民政工作社会救济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灾害救济、时荒救济、冬令救济、困难救济等。
关键词: 民政 莒口镇 社会救济

内容

第一节 灾害救济
  指对发生严重水、火、旱、冻、雹等严重自然灾害的救济。
  建国前,各种灾害时有发生,据查史料,少见救灾,仅遇荒年有时开仓济灾。
  建国后,凡遇到灾害,县、乡(镇)政府都把救灾工作列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来抓,由党政领导带领民政等有关部门亲临实地,落实灾情,组织生产自救,及时发放救济款物,帮助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解放后50年来小灾不断,大灾时有发生,救灾的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和物资扶持。救济扶助的渠道主要是省、地、县财政、乡(镇)自有资金和村集体积累。50~60年代的救灾物资,以发放钱、粮、化肥及公粮减免,还增拨水泥、钢材,以修复房屋,农田水利,公路桥梁等。生活用品有棉衣、棉被、衣服、鞋类等。1998年6月14~22日,本镇连续遭受五次洪涝灾害,市政府拨款8万元,市民政局给予物资上的大力支持,计有:新衣裤1248件,旧衣裤67袋,洗衣粉50箱,胶鞋100双,被子10床,线毯10条,毛线毯10床,蚊帐20床,白糖100斤,书包50个,食品五箱,方便面10箱,猪肉罐头10箱,花布10匹。
  第二节 时荒救济
  据旧志记载,解放前的宋、元、明、清、民国时期,设有常平仓、义仓、社仓等救济机构,遇有灾荒之年,也有开仓赈灾。解放初期,春荒夏荒严重,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群众“生产自救,节约度荒”,同时发放食物、资金扶持群众发展生产渡荒。1950年政府贯彻“自力更生,生产自救,辅以政府救济”的方针,发展副业生产,实行以工代赈。1950~1956年县人民政府发放给莒口区春夏救济粮5000公斤,救济金700元,救济困难户236户。1960年后连续三年遭受自然灾害,加上“左”的错误,农业严重欠收,农村出现饥荒,政府均有救济。1963年县政府发给莒口公社救济粮4000公斤,救济金2万元。1977年县政府发放给莒口公社春夏救济金3000元,还扶持兴建水利,以扩大灌溉面积。此后,1984年、1985年莒口镇都领到县发春夏荒救济款。
  第三节 冬令救济
  1961年开始,县政府对部份鳏、寡、孤与高寒山区缺少衣被御寒的群众,给予冬令救济,民政部门每年筹办棉衣、棉被、卫生衣、棉花等实物,于初冬发放到户,据不完全统计1961~1987年本镇由县民政部门发来棉被170床、棉布2100多米、棉花800公斤、卫生衣400多件、棉衣300多件。
  第四节 火灾救济
  建国后,本镇发生公民房火灾多起,受灾有莒口小学、长埂石坝耕山队、莒口溪滨、社州等,每起火灾,经落实灾情后,发给救济款、救济粮,物资有棉被、衣服、粮票等。
  第五节 困难救济
  建国后,人民政府把社会救济列为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财政预算上有社会救济的专款项目。根据国家的“依靠群众,互助互济,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总方针。规定社会困难救济的对象为: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生活困难户;人口多劳力少而弱,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户;家庭主要劳力长期患病的生活困难户;因遭受临时灾害或其他不幸事故的生活困难户。其中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慢性病复员军人,符合救济条件的可享受。
  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对城乡孤寡残及特别困难的社会救济对象实行固定补助,按具体情况每月定补20~35元。2000年全镇享受定补对象:城镇居民5人,月补助计574.5元;40%精减人员7人,月补计1265元;精简人员2人,月补计96元;伤残人员4人,半年计补549元;遗属2人,月补计108元。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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