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群众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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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56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群众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450-451
摘要: 本节记述了莒口镇烈军属的优待,根据各个时期和不同经济体制,采取相应的优待办法,在农村先后有三种形式。
关键词: 群众优待 莒口镇 优抚

内容

烈军属的优待,根据各个时期和不同经济体制,采取相应的优待办法,在农村先后有三种形式。
  (代耕优待)1950~1955年实行代耕,主要对象是烈军属中,缺乏劳力者;转业回乡的特等、一等、二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属缺乏劳力者;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劳力从事生产者。凡居住农村包括集镇,年龄在17~50岁的劳力均负担代耕任务。据1951年统计,仅莒口乡军属31户,人口90人,劳力12.5个,耕地415.39亩。代耕43.57亩,包耕205.35亩,出租99.57亩,免役66.90亩。干属24户,人口101人,劳力7个,耕地180.96亩,代耕47.54亩,包耕26.81亩,出租61.07亩,免役45.54亩。
  (劳动日优待)1956年后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实现,农业社对烈军属采取劳动日优待形式,做到春评、夏查、秋兑现。1958年烈军属的劳动优待日实行定工劳动,定工优待办法:无特殊原因,优待对象多劳不少补,少劳不多补,鼓励优待对象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对优待工分和劳动工分一律参与社队分配。对农村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军队干部家属优待虚工分,列入生产队分配方案,同社队干部的补贴工分统筹负担。1962年优待劳动日,平均每户900个工分,使优待对象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此种劳动日优待形式一直延续到1979年。
  (现金优待)1980年后,农村经济发展迅速,社队采取现金优待形式,从1982年起,全镇贯彻落实农村生产责任制,现金优待形式得到广泛推广和采用,同时对现役军人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政策,除居民户、干部、志愿兵外,现役军人家属每年每户发给优待金400元,烈属每月每人30元,残废军人每月30元,确有困难的复退军人每月30元,失散红军每月40元。为克服多出兵多负担,少出兵少负担,不出兵不负担的不合理现象,实行全镇统筹负担。1984年11月县政府转发省府(1983)33号文件,强调由公社统筹负担,退伍军人优待金全部兑现。1985年优待金每人每年450元。1990年提高到600元。2000年1500元。1985年10月,县政府作出对在部队立功获奖的现役军人家属发给奖金的规定,立一等功奖金500元,立二等功奖金300元,立三等功奖金150元。
  1990年,推行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我镇农村义务兵现役军人从当年开始参加养老保险,保险满30年后的第一个月起,凭证每月向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在服役期间病故或因公牺牲,追认烈士的其父母身故都分别按规定付给保险金和补助丧葬费。至2000年全镇投保的86人,保险金达58800元。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的推广,做到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使军属、现役军人、部队和地方政府都满意。
  2000年底,全镇发放优待金情况:烈属5人,每人每月186元;红军失散人员1人,每月213元;复员军人45人,月发计4895元;退伍军人7人,月发计124元,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31人,每人每年1500元计46500元。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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