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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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56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国家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1
页码: 450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0年至1965年莒口镇民政工作国家抚恤的情况。
关键词: 国家抚恤 莒口镇 优抚

内容

1950年,根据国家内务部颁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国家抚恤分烈属、牺牲、病故和残废抚恤,莒口镇对上述对象实行抚恤。
  1950~1952年实行粮食实物抚恤,称“抚恤粮”,1953年以后改抚恤粮为抚恤金。抚恤标准曾于1952年、1953年、1955年、1979年、1982年、1984年先后6次调整提高,其中1980年还对牺牲人员称烈士和不称烈士的抚恤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享受抚恤对象按本人生前职务或级别确定其标准,对于职务高于级别或级别高于职务的都就高发给抚恤金。牺牲、病故军人曾荣立二等功以上者按规定标准增发25%。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对象,一般是烈士的父母、配偶、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亲属:(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16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本镇对新中国成立前牺牲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凡有直系亲属的,从1950~1959年分批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平均每个烈士发给遗属抚恤费140元。对新中国成立后牺牲、病故人员,除由政府妥善安葬外,均按规定发给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从1965年起对三等残废军人由原来的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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