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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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56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4
页码: 449-452
摘要: 本章记述了莒口镇民政工作优抚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定烈褒扬、国家抚恤、群众优待、拥军优属等。
关键词: 民政 莒口镇 优抚

内容

第一节 定烈褒扬
  莒口有四个行政村和九个基点村为革命老区,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至解放初为革命牺牲的烈士,根据1982年建阳县民政局编纂《烈士英名录》莒口镇烈士有26名。详见本志《烈士英名录》。
  第二节 国家抚恤
  1950年,根据国家内务部颁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国家抚恤分烈属、牺牲、病故和残废抚恤,莒口镇对上述对象实行抚恤。
  1950~1952年实行粮食实物抚恤,称“抚恤粮”,1953年以后改抚恤粮为抚恤金。抚恤标准曾于1952年、1953年、1955年、1979年、1982年、1984年先后6次调整提高,其中1980年还对牺牲人员称烈士和不称烈士的抚恤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享受抚恤对象按本人生前职务或级别确定其标准,对于职务高于级别或级别高于职务的都就高发给抚恤金。牺牲、病故军人曾荣立二等功以上者按规定标准增发25%。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对象,一般是烈士的父母、配偶、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亲属:(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16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本镇对新中国成立前牺牲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凡有直系亲属的,从1950~1959年分批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平均每个烈士发给遗属抚恤费140元。对新中国成立后牺牲、病故人员,除由政府妥善安葬外,均按规定发给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从1965年起对三等残废军人由原来的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
  第三节 群众优待
  烈军属的优待,根据各个时期和不同经济体制,采取相应的优待办法,在农村先后有三种形式。
  (代耕优待)1950~1955年实行代耕,主要对象是烈军属中,缺乏劳力者;转业回乡的特等、一等、二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属缺乏劳力者;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劳力从事生产者。凡居住农村包括集镇,年龄在17~50岁的劳力均负担代耕任务。据1951年统计,仅莒口乡军属31户,人口90人,劳力12.5个,耕地415.39亩。代耕43.57亩,包耕205.35亩,出租99.57亩,免役66.90亩。干属24户,人口101人,劳力7个,耕地180.96亩,代耕47.54亩,包耕26.81亩,出租61.07亩,免役45.54亩。
  (劳动日优待)1956年后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实现,农业社对烈军属采取劳动日优待形式,做到春评、夏查、秋兑现。1958年烈军属的劳动优待日实行定工劳动,定工优待办法:无特殊原因,优待对象多劳不少补,少劳不多补,鼓励优待对象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对优待工分和劳动工分一律参与社队分配。对农村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军队干部家属优待虚工分,列入生产队分配方案,同社队干部的补贴工分统筹负担。1962年优待劳动日,平均每户900个工分,使优待对象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此种劳动日优待形式一直延续到1979年。
  (现金优待)1980年后,农村经济发展迅速,社队采取现金优待形式,从1982年起,全镇贯彻落实农村生产责任制,现金优待形式得到广泛推广和采用,同时对现役军人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政策,除居民户、干部、志愿兵外,现役军人家属每年每户发给优待金400元,烈属每月每人30元,残废军人每月30元,确有困难的复退军人每月30元,失散红军每月40元。为克服多出兵多负担,少出兵少负担,不出兵不负担的不合理现象,实行全镇统筹负担。1984年11月县政府转发省府(1983)33号文件,强调由公社统筹负担,退伍军人优待金全部兑现。1985年优待金每人每年450元。1990年提高到600元。2000年1500元。1985年10月,县政府作出对在部队立功获奖的现役军人家属发给奖金的规定,立一等功奖金500元,立二等功奖金300元,立三等功奖金150元。
  1990年,推行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我镇农村义务兵现役军人从当年开始参加养老保险,保险满30年后的第一个月起,凭证每月向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在服役期间病故或因公牺牲,追认烈士的其父母身故都分别按规定付给保险金和补助丧葬费。至2000年全镇投保的86人,保险金达58800元。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的推广,做到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使军属、现役军人、部队和地方政府都满意。
  2000年底,全镇发放优待金情况:烈属5人,每人每月186元;红军失散人员1人,每月213元;复员军人45人,月发计4895元;退伍军人7人,月发计124元,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31人,每人每年1500元计46500元。
  第四节 拥军优属
  莒口拥军优属活动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区就有开展,如焦岚、金山等地人民捐赠给红军和游击队的慰问品有布鞋、草鞋,并供应食盐、粮食、菜、鸡蛋和纸烟等物品。
  建国后,每年春节,区、乡、社、镇政府和村都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发给烈军属光荣牌、光荣灯,送慰问品,光荣牌分三种:“光荣烈属”赠给烈士家属;“光荣军属”赠给现役军人家属;“光荣之家”赠给残废军人。乡镇政府领导召开烈军属慰问会或座谈会,有时率慰问组深入各村发慰问品和一定数目的慰问金。90年代以前座谈会经费乡级每场100元,村级50元。1989年春节慰问“五老”每人10元。每逢“八一”建军节,乡村都召开拥军活动。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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