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篇 民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561
颗粒名称: 第十七篇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4
页码: 449-462
摘要: 本篇记述了莒口镇的民政机构、优抚、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扶持、安置、婚姻等。
关键词: 民政 莒口镇 民政工作

内容

第一章 机构
  民国18年(1929年)《建阳县志·惠政》记载:救灾、赈济工作,历代设有常平仓、义仓、社仓、养济院、仓廒等救济机构。南宋淳熙年间(1174~1189年)在县城和乡间各里设社仓9所。明万历间(1573~1620年)有义廪17所,其中属于官建9所,属于民建8所,清康熙全县平仓12所。道光年间(1821~1850年)本镇茶㘵设有社仓一所。明万历年间,知县魏时应奉都御史及巡道两符檄增立义山十七所,本镇有两所:一在崇泰里后山茶园;一在崇政里华高山(茶㘵双井村)。崇政里捐职州同江廷标,捐岩历窠义山2所,在崇政里新桥地方。
  民国时期,乡公所设有民政干事,承办民政事项。
  建国初期,区人民政府设有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民政、支前、支援抗美援朝等工作。1958年人民公社化,乡级成立政社合一的管委会,民政工作由行政秘书兼管。1984年,恢复乡(镇)建制,成立了乡人民政府,设民政办公室,历任民政办负责人有洪保盛、杨长英、支贵富、兰发宝等,配有办事人员1人。
  主要职责:开展拥军优属,接受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了解烈军属、残废军人、五保户、困难户的生产、生活情况,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优抚、社会救济、生产救灾、老区建设、扶贫、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等工作。
  第二章 优抚
  第一节 定烈褒扬
  莒口有四个行政村和九个基点村为革命老区,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至解放初为革命牺牲的烈士,根据1982年建阳县民政局编纂《烈士英名录》莒口镇烈士有26名。详见本志《烈士英名录》。
  第二节 国家抚恤
  1950年,根据国家内务部颁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国家抚恤分烈属、牺牲、病故和残废抚恤,莒口镇对上述对象实行抚恤。
  1950~1952年实行粮食实物抚恤,称“抚恤粮”,1953年以后改抚恤粮为抚恤金。抚恤标准曾于1952年、1953年、1955年、1979年、1982年、1984年先后6次调整提高,其中1980年还对牺牲人员称烈士和不称烈士的抚恤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享受抚恤对象按本人生前职务或级别确定其标准,对于职务高于级别或级别高于职务的都就高发给抚恤金。牺牲、病故军人曾荣立二等功以上者按规定标准增发25%。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对象,一般是烈士的父母、配偶、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亲属:(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16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本镇对新中国成立前牺牲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凡有直系亲属的,从1950~1959年分批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平均每个烈士发给遗属抚恤费140元。对新中国成立后牺牲、病故人员,除由政府妥善安葬外,均按规定发给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从1965年起对三等残废军人由原来的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
  第三节 群众优待
  烈军属的优待,根据各个时期和不同经济体制,采取相应的优待办法,在农村先后有三种形式。
  (代耕优待)1950~1955年实行代耕,主要对象是烈军属中,缺乏劳力者;转业回乡的特等、一等、二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属缺乏劳力者;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劳力从事生产者。凡居住农村包括集镇,年龄在17~50岁的劳力均负担代耕任务。据1951年统计,仅莒口乡军属31户,人口90人,劳力12.5个,耕地415.39亩。代耕43.57亩,包耕205.35亩,出租99.57亩,免役66.90亩。干属24户,人口101人,劳力7个,耕地180.96亩,代耕47.54亩,包耕26.81亩,出租61.07亩,免役45.54亩。
  (劳动日优待)1956年后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实现,农业社对烈军属采取劳动日优待形式,做到春评、夏查、秋兑现。1958年烈军属的劳动优待日实行定工劳动,定工优待办法:无特殊原因,优待对象多劳不少补,少劳不多补,鼓励优待对象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对优待工分和劳动工分一律参与社队分配。对农村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军队干部家属优待虚工分,列入生产队分配方案,同社队干部的补贴工分统筹负担。1962年优待劳动日,平均每户900个工分,使优待对象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此种劳动日优待形式一直延续到1979年。
  (现金优待)1980年后,农村经济发展迅速,社队采取现金优待形式,从1982年起,全镇贯彻落实农村生产责任制,现金优待形式得到广泛推广和采用,同时对现役军人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政策,除居民户、干部、志愿兵外,现役军人家属每年每户发给优待金400元,烈属每月每人30元,残废军人每月30元,确有困难的复退军人每月30元,失散红军每月40元。为克服多出兵多负担,少出兵少负担,不出兵不负担的不合理现象,实行全镇统筹负担。1984年11月县政府转发省府(1983)33号文件,强调由公社统筹负担,退伍军人优待金全部兑现。1985年优待金每人每年450元。1990年提高到600元。2000年1500元。1985年10月,县政府作出对在部队立功获奖的现役军人家属发给奖金的规定,立一等功奖金500元,立二等功奖金300元,立三等功奖金150元。
  1990年,推行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我镇农村义务兵现役军人从当年开始参加养老保险,保险满30年后的第一个月起,凭证每月向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在服役期间病故或因公牺牲,追认烈士的其父母身故都分别按规定付给保险金和补助丧葬费。至2000年全镇投保的86人,保险金达58800元。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的推广,做到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使军属、现役军人、部队和地方政府都满意。
  2000年底,全镇发放优待金情况:烈属5人,每人每月186元;红军失散人员1人,每月213元;复员军人45人,月发计4895元;退伍军人7人,月发计124元,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31人,每人每年1500元计46500元。
  第四节 拥军优属
  莒口拥军优属活动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区就有开展,如焦岚、金山等地人民捐赠给红军和游击队的慰问品有布鞋、草鞋,并供应食盐、粮食、菜、鸡蛋和纸烟等物品。
  建国后,每年春节,区、乡、社、镇政府和村都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发给烈军属光荣牌、光荣灯,送慰问品,光荣牌分三种:“光荣烈属”赠给烈士家属;“光荣军属”赠给现役军人家属;“光荣之家”赠给残废军人。乡镇政府领导召开烈军属慰问会或座谈会,有时率慰问组深入各村发慰问品和一定数目的慰问金。90年代以前座谈会经费乡级每场100元,村级50元。1989年春节慰问“五老”每人10元。每逢“八一”建军节,乡村都召开拥军活动。
  第三章 社会救济
  第一节 灾害救济
  指对发生严重水、火、旱、冻、雹等严重自然灾害的救济。
  建国前,各种灾害时有发生,据查史料,少见救灾,仅遇荒年有时开仓济灾。
  建国后,凡遇到灾害,县、乡(镇)政府都把救灾工作列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来抓,由党政领导带领民政等有关部门亲临实地,落实灾情,组织生产自救,及时发放救济款物,帮助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解放后50年来小灾不断,大灾时有发生,救灾的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和物资扶持。救济扶助的渠道主要是省、地、县财政、乡(镇)自有资金和村集体积累。50~60年代的救灾物资,以发放钱、粮、化肥及公粮减免,还增拨水泥、钢材,以修复房屋,农田水利,公路桥梁等。生活用品有棉衣、棉被、衣服、鞋类等。1998年6月14~22日,本镇连续遭受五次洪涝灾害,市政府拨款8万元,市民政局给予物资上的大力支持,计有:新衣裤1248件,旧衣裤67袋,洗衣粉50箱,胶鞋100双,被子10床,线毯10条,毛线毯10床,蚊帐20床,白糖100斤,书包50个,食品五箱,方便面10箱,猪肉罐头10箱,花布10匹。
  第二节 时荒救济
  据旧志记载,解放前的宋、元、明、清、民国时期,设有常平仓、义仓、社仓等救济机构,遇有灾荒之年,也有开仓赈灾。解放初期,春荒夏荒严重,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群众“生产自救,节约度荒”,同时发放食物、资金扶持群众发展生产渡荒。1950年政府贯彻“自力更生,生产自救,辅以政府救济”的方针,发展副业生产,实行以工代赈。1950~1956年县人民政府发放给莒口区春夏救济粮5000公斤,救济金700元,救济困难户236户。1960年后连续三年遭受自然灾害,加上“左”的错误,农业严重欠收,农村出现饥荒,政府均有救济。1963年县政府发给莒口公社救济粮4000公斤,救济金2万元。1977年县政府发放给莒口公社春夏救济金3000元,还扶持兴建水利,以扩大灌溉面积。此后,1984年、1985年莒口镇都领到县发春夏荒救济款。
  第三节 冬令救济
  1961年开始,县政府对部份鳏、寡、孤与高寒山区缺少衣被御寒的群众,给予冬令救济,民政部门每年筹办棉衣、棉被、卫生衣、棉花等实物,于初冬发放到户,据不完全统计1961~1987年本镇由县民政部门发来棉被170床、棉布2100多米、棉花800公斤、卫生衣400多件、棉衣300多件。
  第四节 火灾救济
  建国后,本镇发生公民房火灾多起,受灾有莒口小学、长埂石坝耕山队、莒口溪滨、社州等,每起火灾,经落实灾情后,发给救济款、救济粮,物资有棉被、衣服、粮票等。
  第五节 困难救济
  建国后,人民政府把社会救济列为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财政预算上有社会救济的专款项目。根据国家的“依靠群众,互助互济,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总方针。规定社会困难救济的对象为: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生活困难户;人口多劳力少而弱,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户;家庭主要劳力长期患病的生活困难户;因遭受临时灾害或其他不幸事故的生活困难户。其中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慢性病复员军人,符合救济条件的可享受。
  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对城乡孤寡残及特别困难的社会救济对象实行固定补助,按具体情况每月定补20~35元。2000年全镇享受定补对象:城镇居民5人,月补助计574.5元;40%精减人员7人,月补计1265元;精简人员2人,月补计96元;伤残人员4人,半年计补549元;遗属2人,月补计108元。
  第四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五保户照顾
  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贯彻执行《农业纲要》四十条,对入社鳏、寡、孤、独、老弱疾残,生活无依无靠,失去瞻养者,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其生活以大队(行政村)为单位,统筹负担,经费在公益金中开支,实物由所在生产小队付给,保证每人平均基本口粮240公斤以上,其疾病医疗,衣服、被子、鞋袜添置,逢年过节的费用,均由生产大队另行解决,每逢春节另有慰问金,并从冬季救济物资中发给一部份棉被、棉衣、卫生衣等物,平常发动民兵、青年、团员为五保户砍柴、洗衣、挑水、缝补。1978年后供应口粮、菜金标准有了提高。2000年,全镇有“五保户”25人,口粮一般300公斤(有的以现金支付)、零用钱、医疗费、衣物根据各村经费情况而定,每年春节发给每人慰问金50元。
  第二节 敬老院
  人民公社化初期,在莒口街曾办过敬老院,其供给由公社负责。现敬老院建于1984年,占地面积736.8平方米,建筑面积440平方米,院址后山村对面的鸡公石小山上,有护理员1人,首批进院养老8人,到2000年还有7人。其经费来源,原在农村的五保户仍由各所在大队负担,居民户的由民政部门补助。
  第三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该保险是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非盈利性社会救济措施之一。以保障老人基本生活为宗旨,以全体适龄(20~60岁)农民为投保人,保险费交纳以个人为主,辅以集体补助,投保人可自愿选择保费的标准档次,按月交纳保险费,60周岁后即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直至死亡。本镇1992年,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至2000年全镇农村投保1969人,个人交纳保费322376元,集体补助交纳保费83400元,合计投保金额为405716元。
  第四节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1998年我镇在部分行政村少数人中实行城乡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保障标准为月人均50~80元(本镇为60元),具体办法由本人申请,村委会、乡镇逐级评审上报,民政部门核定发证,做到保障标准,保障对象,救助金额“三公开”,2000年全镇享受低保共46人,其中农村37人,城镇居民9人。
  第五节 五老补助
  从1984年起,对“五老”(老红军、老游击队、老苏区干部、老党员、老接头户)人员进行摸底落实,给予每人每月定补9.5元。1988年10月又落实“五老”人数增至39人,每人每月定补15元(县、乡、村各5元),至2000年“五老”人数减为10人,每人每月享受定补80元。
  第六节 孤儿弃婴收养
  建国后,孤儿与弃婴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人民的生活改善,弃婴大为减少,但由于重男轻女的封建残余思想影响,弃婴现象尚有发生。一般正常健康的弃婴多被患不育症的夫妇申请领养,残疾弃婴由政府收留,托人抚养,这类儿童都姓“党”。
  第七节 残疾人安置
  建国后,残疾人受到政府的关怀和保护,生活上确有困难的,政府给予临时补助,符合条件的还以“五保”照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府进一步组织残疾人参加工作,安排就业。县、乡、村三级兴办福利厂,本镇后山印刷厂初期就是福利厂。1987年莒口经委新办莒口铰链厂安排残疾者23人就业。1995年摸底调查全镇有残疾人199人,其中:盲人17人,聋哑人37人,痴呆人32人、脱体残疾103人、精神病10人。同时发给残疾证。在这些残疾人中有的从事个体开店、维修钟表、缝纫等行业。
  第五章 扶持
  第一节 老区建设
  莒口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的组成部份,在中共建阳特支的领导下,革命斗争如火如荼,为着革命事业的胜利和人民的彻底解放,本镇老区人民英勇奋斗,前仆后继,抛头颅,洒热血,作出了巨大的牺牲。
  建国后,党中央对老区人民非常关心,支持老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解放初期县政府为老区人民群众减免农业税。1950~1957年县民政局多期分批为老区人民维修房屋。县人民政府每年均发给老区救济粮和生活补助款及无息贷款,冬令发给棉衣、棉被。1983年贯彻国家计委《关于编制老、少、边、穷地区“七五”规划的通知》的精神,重新划定老区,落实“五老”政策,尽快改变老区贫困面貌,本镇定为老区村有焦岚、金山、东徐、社州四个行政村,基点村有樟㘵、楼下窠、际下、焦岚、翁山、寺后、中由、岩前、归阳厂9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恢复老区办机构以来,曾多次拨款扶持老区建设,用于农业生产,营造林木,发展毛竹,果树,兴建水电站,维修水利设施,架设广播线和电力高压线,修建学校,改善农民居住和环境卫生条件。金山村利用自有资金百余万元,修建学校一座,架设高压线几十公里。拓宽乡间道路。1977年县老区办拨款8万元,扶持翁山修筑简易公路,架设了高压线。
  第二节 扶持贫困户
  建国后,各级政府重视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并由民政部门负责。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七五”期间解决大多数贫困地区人民温饱问题的指示,乡成立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逐村、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扶贫规划,落实扶贫措施,派扶贫工作队,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主要坚持“一个方针,三大扶持”即坚持以经济开发为主要方针,实行政策扶贫,资金物资扶贫,科技扶贫。国家对贫困地区发放发展资金和低息,贴息贷款,安排扶贫专项物资,实行以工代赈,在信贷、财政补贴方面给予优惠;减免农业税及企业部份税;高校招生降低分数线段等,使贫困村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有较大改善,经济发展,商品率提高,人民生活逐步改善。1990年全乡基本实现脱贫,温饱率达90%以上。
  第六章 安置
  第一节 复退军人安置
  一、复员军人安置
  本镇从1952年起接收复员军人。1956年以后,执行中央颁布的《安置复员军人暂行办法》规定,凡适合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复员军人,均予以安排工作。农村复员军人受到乡、村基层组织的重视,多数被选为民兵队长、乡长、党支部书记等基层干部,在建设家乡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莒口至1956年共接收复员军人86人,安排工作的有20多人。
  二、退伍军人的安置
  1958年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承担保卫祖国的光荣任务,服役期满后依法退伍。
  退伍军人安置有二种,即城镇安置和农村安置。
  城镇安置:1958年后,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在省下达统招指标中解决。1981年城镇安置改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实行先安置,后结算劳动指标的办法,从而保证城镇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从1981年至2000年,本镇每年安置城镇退伍军人1~2人,对于立功受奖和残废军人的安置,照顾本人志愿安排。
  农村安置:重点在于扶持复退军人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历年复退军人没有住房的采取“自筹、群帮、公助”的办法解决;没有生产经费的,适当拨给经费扶持;家庭和本人有疾病的确有困难的,国家适当给予补助,对于农村复退军人的四种对象(病、伤残、单身、孤儿)立二等功和三等以上的残废军人,可享受安排就业的待遇。1983年政府规定,现役军人责任田由家庭或他人代耕,退伍后还本人耕种。自1958~2000年,全镇安置农村退伍军人399人,推荐到乡企事业单位工作44人,提干8人。
  第二节 移民安置
  1954年秋,因福建前线备战需要,福清县高山镇有百余户移民分别安置在本区各村落户,后因水土不服大多回了原籍。
  1962年冬,接收古田水库移民59户,397人,分别安置在马伏新村35户,256人;莒口溪滨24户,141人,政府拨给移民补偿费196819.93元,作为安家之用。1963年又接收古田水库移民23户,120人,安置在焦岚村杭下。
  1965年6~7月,本社连续接收安置两批莆田县忠门公社移民共234户,1151人。采取插队的形式分别安置在后山、策口、中㘵、上㘵、长埂、东山、湖桥、焦岚、茶㘵、社州11个大队,74个生产队。为了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从1965年4月上旬开始即着手移民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公社党委先后召开了五次大队主干会议,解决干部思想认识问题和落实任务,组织检查准备工作,听取建瓯、崇安等地的经验介绍,并派人参加建宁移民安置工作现场会,同时还派接收安置大队的大队长到莆田协同动员工作。移民到前还进行一系列的物质准备,落实了房屋778间,其中:住房521间,厨房257间,木材322立方米,砖瓦四万多块、片,组织木工116人,泥匠36人进行房屋修理。
  第三节 知青安置
  1956年初,本区接收支援山区合作化的莆田知青3人,安插在社州、策口等村任会计。
  1965年7月,本社首批安置福州鼓楼知青198人,分散插队落户在莒口、社州、长埂、东山、后山、马伏等大队。同年9月又接收来自福州“文化志愿兵”数人,支援本区教育事业。
  本社当时是福建省知青插队落户的一个试点,由于安置工作较为出色,曾多次受地、县两级表彰。1966年春节期间,公社召开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建设山区劳动锻炼经验总结大会,留在当地“过革命化春节”的知青全部到公社集中,自背行李,自带用具,从正月初三到初五三天,举行了体育竞赛、联欢晚会、街头宣传、经验交流总结、表彰先进等一系列活动。
  这批福州知青分配在社州村18位(男10,女8),最大年龄23岁,最小15岁,平均年龄18岁。他们抱着改变山区落后面貌的憧憬,对困难有一定思想准备,但万万没想到住进茅草棚,茅棚搭盖在村办小山坡上,安顿下来才几天,就遭遇暴风雨袭击,住棚顶被掀,这些年轻人半夜起来,有的照手电,有的爬上屋顶,有的递稻草,冒雨修补漏雨的茅屋,虽然人人淋成落汤鸡,但收拾停当后,低矮的茅屋中又传来欢声笑语。18位知青拧成一股绳,头一年收获棉花100斤,薏米11000斤,还开荒种杉木,并套种油桐、油茶、棕树等,年终分红时平均每人40多元,除劳动外,他们还在当地办了扫盲、初小、高小三个班的夜校,有50多人入学。1966年4月30日,县政府在社州大队召开了现场会,来自徐市、将口、黄坑和本社四个公社知青代表72人出席了会议,会上提出了“学社州,赶社州,超社州”的口号。
  1968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公布了毛泽东同志的最新指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要说服城里和其他人把自己初中、高中、大学毕业的子女,送到乡下去,来一个动员,各地农村的同志应该欢迎他们去。
  据不完全统计从1965~1978年莒口公社共接收上山下乡知识青年900多人,其中:1969~1973年全社安置670人,这段期间的知青大部份来自福州;1974~1978年安置对象有本县或由县外转入的。
  安置形式:以分散为主,落户于全社15个大队的大部份生产队。1975年贯彻国家补助,社队支援,群众出力“三结合”办法。当年在马伏富垅岗建立知青点房屋一栋,安置知识青年19人,并派地、县、社干部领队,属集体安置。
  知青安置费由县、社统一掌握使用,通过安置办按月发给每位知青8元,一年后“断奶”。每位知青刚下乡可领到锄头、柴刀、斗笠、蓑衣等生产工具和床、桌子、锅、水桶等生活用具。
  居住条件:腾让公房,包括大队部、小队部、庙宇、祠堂还有绝户无主房以及租用社员私房。1975年后,贯彻“三结合”办法,新建知青房8座,137间,建筑面积2072平方米。
  1978年,上山下乡运动急刹车,中共中央(1978)4号通知转发了《全国知青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纪要》和《国务院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一般县城等单位和地区非农业户口的中学毕业生不列入上山下乡范围。1978年当年最后接收4人,本社从1979年起再没有接收知青上山下乡。
  从1972年起,在插队知青中每年都有100多人因招工、招生、征兵、病退等返城,至1980年均落实政策回城。
  第四节 离退休干部安置
  据2000年底统计,镇政府机关有离退休干部12人,遗属3人,离退休干部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金,并给予应有原福利待遇。属于集体所有制的退休人员,他们退休金按月由社保付给,这些离退人员都在原单位的安置下,每年春节、老年节由所在单位进行慰问,发慰问金,有的组织座谈,或专门进行慰问,以关心老同志的生活。
  第七章 婚姻
  第一节 婚姻制度
  一、结婚
  莒口地处闽北山区,昔日交通闭塞,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男娶女嫁没有自由,在封建思想束缚下,婚姻大事均遵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许私定终身,此外,还有指腹为婚、幼年定婚、收养童养媳、买卖婚姻等陋习。妇女地位低下,命运悲惨,外受妇道约束,内受公婆丈夫支配,在“三从四德”的重压下,精神上、肉体上都备受摧残,自由恋爱被视为“大逆不道”,妇女成了传宗接代的工具,男子的附庸。
  “五四”运动后,婚姻制度有了新变革。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18岁,女16岁,提倡男女婚姻自由。但长期以来的封建陋习难以改变,有钱人仍可三妻四妾。民国20年(1931年)颁布《中华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婚姻自由,自己做主,不受任何人干涉,但莒口处于山区僻壤,接受新思想慢,父母包办婚姻至解放前始终存在。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明令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执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1980年9月颁布新婚姻法,男女结婚年龄各提高2岁。
  二、离婚
  清代起允许离婚。清律载:“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婚者不制”。又载“妻犯无子、谣佚、不事舅姑、多言、窃盗、妒忌、恶疾七者,夫可不问妻之意见如何,随时强制其离异”(俗称休妻),在男尊女卑的封建时代,离婚的权力多操于男子之手,妇女受“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等礼教束缚,实际上没有离婚的自由。
  民国20年的民法规定:结婚后,夫妻两愿离婚可自行离婚,夫妻一方有重大不治之恶疾和精神病,被恶意遗异、谋害,受虐待不堪同居以及被判徒刑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诉,请求离婚。还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重婚者,不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公布以后,在城市曾出现少数离婚现象,但在农村仍无先例。
  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对于离婚问题,作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和“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不同处理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办理离婚,并发给离婚证。《婚姻法》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许离婚的依据。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还要处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及财产分配、生活等问题。
  三、复婚
  夫妻离婚以后,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称复婚。复婚必须办理结婚手续,基本上与结婚登记一样,只是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在发复婚的结婚证明,须把原离婚证收回注销。
  第二节 婚姻登记
  新中国成立前,本地民间以订婚仪式为合法婚姻,如要反悔,还必须办理解除婚约的仪式。
  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以后,农村人结婚经乡人民政府按照婚姻法审查批准,再介绍到区人民政府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结婚。1955年下半年起,农村婚姻除离婚和复婚继续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发证外,结婚登记改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1958年随着公社化,政社合一制的建立,结婚、离婚、复婚都由人民公社办理,据1981年新《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不予登记,从1986年7月15日起,统一使用《婚姻状况证明》。1987年莒口开始贯彻婚前体格检查的规定,将婚姻检查健康合格证和体检表交镇民政办审查后,再发给结婚证,有一时期由于对婚姻法宣传不够深入,人们对《婚姻法》观念淡薄,有些封建陋习有所抬头,结婚不办理婚姻登记和早婚早育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经上级领导研究,决定在1985年5月起,对全乡从1981年颁布新婚姻法施行后为重点做全面检查和清查,此后结婚基本上均及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阅读

相关地名

莒口镇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