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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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5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事调解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2
页码: 445-4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莒口镇民事调解的情况。在劳动人民中民间调解有着优良传统,群众中发生的纠纷,习惯找办事公道,深孚众望的地保,家族尊长出面调解劝说,解决纠纷。
关键词: 莒口镇 司法 民事调解

内容

自古以来,在劳动人民中民间调解有着优良传统,群众中发生的纠纷,习惯找办事公道,深孚众望的地保,家族尊长出面调解劝说,解决纠纷。
  民国以前县内没有民间调解机构,民间纠纷遵循传统的两种调解方式,一般的纠纷,当事人双方请亲戚、朋友或邻居调解;有疑难的民间纠纷请地方绅士及族长调解,往往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的法规,或调解人存在着偏见,调解往往不公正。民间纠纷大量的是家庭问题与邻里之间瓜葛两大类。常见的有妯娌、婆媳不和口角,兄弟分居财产分配、婚姻、祖业继承、赡养扶养、房屋宅基地权属、损伤害赔偿、生产争议等。经处理及时、公道,化干戈为玉帛,个别的矛盾激化剑拔弓张,聚众械斗甚至出人命也时有发生。
  建国后,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走上了规范化。1984年,全乡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6个,调解委员52人,1989全乡调委会17个,调解员55人,同时,各村民小组设有调解信息员166人。1994年以后发展到每10户设立一个调解信息员,全镇共821人,使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上下形成网络。同时,全面推行调解工作责任制,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使问题做到“就地解围”矛盾不上交,坚持把民事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和减少犯罪,增进人民团结。
  从1984年至2000年共调解各类民间疑难纠纷536件,其中防止非常性死亡23起27人;防止民转刑18起21人;防止矛盾激化137场400多人次;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90%左右。其中较为突出的:1989年间,一对夫妻,双方因婚姻破裂,经有关部门判决离婚,男方不服,于同年6月18日携带炸药、雷管、导火线、汽油潜伏到女家,拟于午夜进行行凶。当时下午镇司法办接到报案后,立即同莒口派出所赶赴该村,找到男方爆炸物品和经过反复的思想工作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终于打通男的思想,消除了一场人命事故。
  1990年10月13日晚,后山村村民张宝明、裴孝禄因索要劈山工资,与同村龙贵发生争执,张、裴二人持刀砍伤龙,并威胁要炸掉龙家的房屋。龙被逼,进行报复,于晚8时许持鸟铳在后山马家坪将张宝明打死。经侦破,凶手于10月14日向公安部门自首。10月20日午,死者亲属把张的骨灰盒放到龙家厅堂,要求举行隆重殡葬仪式,并索取金手饰等物闹个不休,使矛盾激化,经大量调处,终于缓解了一场借骨灰闹事的纠纷。
  1990年10月24日5时,暂住在中㘵村岳父家的马伏村民高某的男孩(一周六),在玩耍时不慎掉进同村刘家鱼塘淹死。高纠集几十人到刘家借尸闹事,当时镇司法办与派出所赶赴该村,进行调解未成,10月25日上午,惊动了县人大、地区公安局,县公、检、法、司和乡主要领导,经大量的劝导,终于平息这起借尸闹事案件。
  从1984年至2000基层人民调委会,调解了各类民间纠纷。据不完全统计共876件,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均在90%以上。
  镇司法办在调解工作中始终贯彻“八字方针”,成绩较为突出,多次得到上级的表彰,1989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先进司法办”1993年被福建省司法厅评为“先进集体”;1994年度获省厅“防激化有功集体二等奖”;等荣誉称号,司法行政工作从1988—2000年在全市司法系统评比中均名列前茅。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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