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人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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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55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人员
分类号: D926.1
页数: 2
页码: 444-4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莒口镇司法机构人员的情况。调解委员名单包括湖桥村、焦岚村、长埂村、东山村、后山村、马伏村、石庵村等。
关键词: 莒口镇 司法 机构人员

内容

宋清至民国时期,民事纠纷一般由地保或保甲组织调解解决,遇有调解不成案件的才逐级上报审理。
  民国15年(1926年)以前,司法审理裁决,都由知县兼理,知县集行政、司法权于一身,故无司法行政工作之分。民国21年后,国民政府颁布一系列有关司法条令、司法分工逐渐趋于明细,有了公安、检察、调解劝说、审判之分。而法律宣传、律师辩护等司法工作也存在,只是未设立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
  建国后,县一级设立了司法科,司法科兼管刑事案件、调解和裁决民事案件,开展法律宣传,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健全,司法行政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形成了司法行政工作实行具体分工。
  县一级设立了公、检、法、司专门的机构,民间纠纷调解,当时由人民法院民事庭兼管,区人民公社和大队都有人民调解员。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行政工作处于瘫痪,文革后恢复了司法行政工作,1980年11月,县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90号文件通知,正式设立了县司法局。
  我镇从建区、社都设有兼职的民事干事或调解员1人。具体工作由行政秘书兼任,同时各乡、村、大队都配有调解员。1984年12月经县司法局批准,成立了莒口乡司法办公室,首任主任陈初猷,配有干事1—2人,乡司法办业务隶属于县司法局管理,人事由乡人民政府管,当时司法办的业务主要以调解民事纠纷为主。同时,在15个行政村先后成立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1987年后,司法办的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同时,人员由2人增加到5人,1989年,经县司法局批准,增设了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它的主要职能范围有四项:1、指导本辖区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和协助调解疑难民事纠纷;2、开展法律宣传;3、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公民合法权益;4、协助公证处做好公证联络。其次,配合职能部门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依法治镇,依法治村等工作。
  莒口派出所成立后,设有民事纠纷调解室,由联防队员中2—3人兼职,其业务范围:处理带有刑事治安犯罪性质民事案件。如打架斗欧等。
  莒口镇 乡、村、大队任历调解委员(主任)名单
  湖桥村:程孙华、蔡振福、潘良旺、刘克珠、潘瑞华、蔡顺钦
  焦岚村:周阿兴、李子华、胡志恋
  长埂村:张建华、李春明、余进宝、黄德寿、方华年
  东山村:丁金茂、吴曷进、丁振明、杨盛富、张秋成、徐新慕
  后山村:邱曷妹、李厚美、李宗、徐杏年、许仁东、肖朝南、陈文旺
  马伏村:詹国贤、郑成旺、周素章、周信荣
  石庵村:刘通富、李荣进、官乃泉、翁旺咕、陈安福、陈新福、刘富春、王和富、陈笑明
  社州村:李有财、谢生福、范良财、丁振诗
  莒口村:吴荣梅、罗元荣、张生发、黄少农、黄国华、黄万荣、毛起沼
  上㘵村:李兴旺、林泉福、吴桂生、吴满元、官兴旺、李才盛
  中㘵村:刘炳武、翁重高、翁昌老、肖福生、翁树旺、李兴庭、刘洪德
  茶㘵村:江巧琴、吴兴奴、王少山、李华兴、兰咕、丁振禄、林贞风、江宝华
  策口村:张该宝、张茂贵、黄金朋、江兴平、江宝瑞
  东徐村:叶彬旺、李生兴、叶孝金、张小咕、叶李良、胡子平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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