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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55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司法
分类号:
D926.1
页数:
5
页码:
444-4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莒口镇司法的情况。其中包括机构人员、民事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
关键词:
莒口镇
司法
内容
第一节 机构人员
宋清至民国时期,民事纠纷一般由地保或保甲组织调解解决,遇有调解不成案件的才逐级上报审理。
民国15年(1926年)以前,司法审理裁决,都由知县兼理,知县集行政、司法权于一身,故无司法行政工作之分。民国21年后,国民政府颁布一系列有关司法条令、司法分工逐渐趋于明细,有了公安、检察、调解劝说、审判之分。而法律宣传、律师辩护等司法工作也存在,只是未设立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
建国后,县一级设立了司法科,司法科兼管刑事案件、调解和裁决民事案件,开展法律宣传,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健全,司法行政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形成了司法行政工作实行具体分工。
县一级设立了公、检、法、司专门的机构,民间纠纷调解,当时由人民法院民事庭兼管,区人民公社和大队都有人民调解员。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行政工作处于瘫痪,文革后恢复了司法行政工作,1980年11月,县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90号文件通知,正式设立了县司法局。
我镇从建区、社都设有兼职的民事干事或调解员1人。具体工作由行政秘书兼任,同时各乡、村、大队都配有调解员。1984年12月经县司法局批准,成立了莒口乡司法办公室,首任主任陈初猷,配有干事1—2人,乡司法办业务隶属于县司法局管理,人事由乡人民政府管,当时司法办的业务主要以调解民事纠纷为主。同时,在15个行政村先后成立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1987年后,司法办的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同时,人员由2人增加到5人,1989年,经县司法局批准,增设了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它的主要职能范围有四项:1、指导本辖区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和协助调解疑难民事纠纷;2、开展法律宣传;3、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公民合法权益;4、协助公证处做好公证联络。其次,配合职能部门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依法治镇,依法治村等工作。
莒口派出所成立后,设有民事纠纷调解室,由联防队员中2—3人兼职,其业务范围:处理带有刑事治安犯罪性质民事案件。如打架斗欧等。
莒口镇 乡、村、大队任历调解委员(主任)名单
湖桥村:程孙华、蔡振福、潘良旺、刘克珠、潘瑞华、蔡顺钦
焦岚村:周阿兴、李子华、胡志恋
长埂村:张建华、李春明、余进宝、黄德寿、方华年
东山村:丁金茂、吴曷进、丁振明、杨盛富、张秋成、徐新慕
后山村:邱曷妹、李厚美、李宗、徐杏年、许仁东、肖朝南、陈文旺
马伏村:詹国贤、郑成旺、周素章、周信荣
石庵村:刘通富、李荣进、官乃泉、翁旺咕、陈安福、陈新福、刘富春、王和富、陈笑明
社州村:李有财、谢生福、范良财、丁振诗
莒口村:吴荣梅、罗元荣、张生发、黄少农、黄国华、黄万荣、毛起沼
上㘵村:李兴旺、林泉福、吴桂生、吴满元、官兴旺、李才盛
中㘵村:刘炳武、翁重高、翁昌老、肖福生、翁树旺、李兴庭、刘洪德
茶㘵村:江巧琴、吴兴奴、王少山、李华兴、兰咕、丁振禄、林贞风、江宝华
策口村:张该宝、张茂贵、黄金朋、江兴平、江宝瑞
东徐村:叶彬旺、李生兴、叶孝金、张小咕、叶李良、胡子平
第二节 民事调解
自古以来,在劳动人民中民间调解有着优良传统,群众中发生的纠纷,习惯找办事公道,深孚众望的地保,家族尊长出面调解劝说,解决纠纷。
民国以前县内没有民间调解机构,民间纠纷遵循传统的两种调解方式,一般的纠纷,当事人双方请亲戚、朋友或邻居调解;有疑难的民间纠纷请地方绅士及族长调解,往往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的法规,或调解人存在着偏见,调解往往不公正。民间纠纷大量的是家庭问题与邻里之间瓜葛两大类。常见的有妯娌、婆媳不和口角,兄弟分居财产分配、婚姻、祖业继承、赡养扶养、房屋宅基地权属、损伤害赔偿、生产争议等。经处理及时、公道,化干戈为玉帛,个别的矛盾激化剑拔弓张,聚众械斗甚至出人命也时有发生。
建国后,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走上了规范化。1984年,全乡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6个,调解委员52人,1989全乡调委会17个,调解员55人,同时,各村民小组设有调解信息员166人。1994年以后发展到每10户设立一个调解信息员,全镇共821人,使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上下形成网络。同时,全面推行调解工作责任制,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使问题做到“就地解围”矛盾不上交,坚持把民事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和减少犯罪,增进人民团结。
从1984年至2000年共调解各类民间疑难纠纷536件,其中防止非常性死亡23起27人;防止民转刑18起21人;防止矛盾激化137场400多人次;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90%左右。其中较为突出的:1989年间,一对夫妻,双方因婚姻破裂,经有关部门判决离婚,男方不服,于同年6月18日携带炸药、雷管、导火线、汽油潜伏到女家,拟于午夜进行行凶。当时下午镇司法办接到报案后,立即同莒口派出所赶赴该村,找到男方爆炸物品和经过反复的思想工作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终于打通男的思想,消除了一场人命事故。
1990年10月13日晚,后山村村民张宝明、裴孝禄因索要劈山工资,与同村龙贵发生争执,张、裴二人持刀砍伤龙,并威胁要炸掉龙家的房屋。龙被逼,进行报复,于晚8时许持鸟铳在后山马家坪将张宝明打死。经侦破,凶手于10月14日向公安部门自首。10月20日午,死者亲属把张的骨灰盒放到龙家厅堂,要求举行隆重殡葬仪式,并索取金手饰等物闹个不休,使矛盾激化,经大量调处,终于缓解了一场借骨灰闹事的纠纷。
1990年10月24日5时,暂住在中㘵村岳父家的马伏村民高某的男孩(一周六),在玩耍时不慎掉进同村刘家鱼塘淹死。高纠集几十人到刘家借尸闹事,当时镇司法办与派出所赶赴该村,进行调解未成,10月25日上午,惊动了县人大、地区公安局,县公、检、法、司和乡主要领导,经大量的劝导,终于平息这起借尸闹事案件。
从1984年至2000基层人民调委会,调解了各类民间纠纷。据不完全统计共876件,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均在90%以上。
镇司法办在调解工作中始终贯彻“八字方针”,成绩较为突出,多次得到上级的表彰,1989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先进司法办”1993年被福建省司法厅评为“先进集体”;1994年度获省厅“防激化有功集体二等奖”;等荣誉称号,司法行政工作从1988—2000年在全市司法系统评比中均名列前茅。
第三节 法制宣传
建国初,法制宣传工作由司法科主管,宣传政府法律、法令等,在区乡主要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反对封建社会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夫权主义”,妇女争取解放,婚姻自主。1952年,建阳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大张旗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通过法院审判案例,运用广播演讲、发放宣传材料、举办刑事罪证展览、召开公判会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文化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泛滥,法制宣传被淡化,“文化革命”后,在全乡范围内广泛开展“横扫三封四旧”的斗争,反对买卖婚姻,提倡婚事新办,倡导革命化婚礼。1979年组织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派宣传队下乡进行宣讲。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法制宣传教育成为司法部门主要工作内容,公社成立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并深入乡村开展普法教育,先后开办《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骨干培训班,培养法制宣传员,建立公社、大队法制宣传网。
1984年12月莒口乡司法办成立后,又成立乡普法领导小组,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司法助理员都参加县普法骨干培训班,随后乡普法领导小组组织各村法律知识宣传员、辅导员参加培训,共办4期培训班,培训宣传员85人,办宣传栏18期,在广泛宣传学习普法知识的基础上,在莒口村茶㘵村搞普法试点。1986年相继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多期,先后在金山等村和乡林业站、经委搞普法试点,并结合行政村整党工作,对全乡各村的党员普遍进行《经济合同法》、《刑法》、《森林法》等宣传教育,集中聚睹者进行法制教育,组织乡机关干部学习《宪法》、《刑法》、《森林法》,并举行测试,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为便于学法,乡司法办替乡属单位购买2000年度法律选篇1—4册2000本。为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乡普法领导小组还经常组织普法成员和老同志深入各中、小学,每学期为青少年上法制教育课。1987年以东山、后山为试点,然后全面铺开学习《水法》,此外,乡政府还组织乡属单位负责人、各村主干学习《刑法》、《土地管理法》。1988年,根据县司法局要求,组织学习《民法通则》、《企业法》、《经济合同法》、《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初,集中各行政村主干学习《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企业法》,当《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组织乡政机关干部学习,而后再组织各行政村主干来学。同年4月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实施,此法颁布后,立即在全乡范围内掀起学习高潮,并列入“二五”普法宣传的重点。在普法中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宣传学习《未成年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教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农业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福建省禁赌条例》、《建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全镇从1986第一个五年普法至2000年第三个五年普法期间,共举办法制宣传骨干培训班26期,参加培训人员1880多人次,播放法制录像876场,受教育人数17700多人次,镇领导发表电视法制等专题讲话120余场次,出动法制宣传车150多辆次,举办法律知识竞赛17场,参赛人员926人,专题上法制课106场,普法领导小组成员深入各村、单位、学校上法制课400多场次,购买法律选编2000册,普法补充资料1300多份。同时在法制宣传中采用了多种形式,如广播、演讲、出专栏、文艺演出、标语等造成一定的声势。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全镇广大公民普遍受到良好的法律基本知识教育,受教育人数达20485人,占应受教育人数的85%以上。自86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来,我镇连续15年被建阳市法制宣传领导小组授予法制宣传“先进单位”。
第四节 法律服务
一、协办公证
按上级规定,乡司法办自行办理一般的见证合同,县公证处特邀乡司法办主任或具有法律知识人员为公正员,可以协办公证。莒口司法办协办公证有两种:一是民事法律关系公证;二是经济合同公证。公证一经市公证处签字认可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服务
通过普法宣传学习,法律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从80年后人们开始意识到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四项任务之一,它包括为民排忧解难,为公民、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及法人提供法律依据,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准则,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莒口司法办自1985年开展法律服务以来至2000年,为各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草拟各类法律文书,各种承包经济合同、村规民约以及代写各类民事具状书3000多份,追回外欠款10.8万元,挽回经济损失40.5多万元。同时常年开展法律咨询,每年都在100多人次,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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