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社会治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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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55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社会治安
分类号: D631.4
页数: 4
页码: 440-4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莒口镇社会治安情况。其中包括查禁赌、娼、毒、黄、特种行业管理、危险品的管理、武器弹药与管理、改造四类分子等。
关键词: 莒口镇 公安 社会治安

内容

一、查禁赌、娼、毒、黄
  建国前,清时曾明令凡贩卖鸦片者枷号一月,发边充军,开设烟馆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其邻里,地保也要追究纵容罪。清末民初,本县赌风十分兴盛,民国政府虽将赌博列入“违禁项目”,然处罚甚轻“于道路或公共场所为类似赌博之行为者,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元以下罚金”。民国20年(1931年)建阳由地方军阀卢兴邦管辖后,便开放“三禁”(烟、娼、赌),征收赌捐花捐作为一项收入来源。从此妓院、赌场、烟馆公开,乡镇墟日也成赌棍的赌场。嫖娼、吸毒成为纨绔子弟、地方官吏、名流商界的时尚,其中有不少染上梅毒,或者成为“瘾君子”,欲摆不能,染上者往往倾家荡产,把祖业败光。老百姓偶尔染指者逃脱不了它的毒害,沦为盗窃犯、抢劫犯,甚至杀人犯,造成社会治安混乱。民国27年之后,开始禁烟,但明禁暗流,始终禁而不止。
  建国后,1950年初,县人民政府就把禁烟、禁赌、禁娼作为治安管理和改造城镇的重要任务。
  查禁淫秽物品。建国初至80年,本镇未发现有淫秽物品。80年代后,一度地下黄色录像流行,个人或聚众观看黄色录像时有发生。从80年代中期起,引起了治安部门重视,结合严打或专项斗争,在全镇开展经常性查禁淫秽物品,取缔放映黄色录像点,没收淫秽物品并处“罚款”。
  禁烟 解放初本镇偏僻山村还有个别农民种植罂栗,“瘾君子”有之。从1952年县人民政府成立肃毒指挥所,由县长任所长,抽调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部门进行登记摸底,然后采取强制和群众监督、帮助等办法,严禁吸毒,并明令禁种罂粟,收缴毒品,严密侦查非法烟土交易,打击贩毒分子,切断烟土来源,对中毒过深、禁烟后产生软瘫症状的“烟鬼”,则强制施行治疗,从此,吸毒在境内绝迹。
  禁赌 解放后,县公安局把禁赌列为治安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结合开展阶级斗争政治运动严厉打击,于1953年基本禁绝。60年代初开始死灰复燃,1978年后成为泛滥。1983年开展“严打”始,依法捕赌头、惯赌分别给予判刑和罚款处理。1985年,宣传贯彻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批准的《福建省禁赌条例》,莒口派出所以法律为武器,坚持禁赌,常年不懈抓赌。自1991~2000年破获赌案数十起,涉及几百人,其中大多数进行罚款,少数收审和拘留处理。
  禁娼 解放后,对卖淫嫖娼现象实行禁止与打击相结合,基本上做到禁绝。80年代后又时有发生。
  二、特种行业管理
  1951年,开始特种行业的管理工作,被列为特种行业范围有:旅社、刻印、旧货业等,须经登记批准才能开业。
  旅社 解放初,本乡旅社只有莒口车站姓李和茶㘵姓钟私营两家,床位不多;1954年对私有改造时过渡到供销社,成立公私合营企业,1980年改革开放以后,至2000年,全镇旅社和出租房屋的有5家。从业人员5人,对旅店业的管理,历来有一套制度,建立双套登记簿,规定旅客住店必须按项目登记,旅店把登记簿定时送派出所审查,派出所也经常入店进行检查。旅店张帖由公安局印制的《旅客须知》、《防火防盗须知》、《贵重物品和武器弹药管理规定》。旅店均设寄存处,规定凡带现金及贵重物品的应交服务台保管,否则,遗失不予负责。旅店实行24小时值班,不得脱班。由于管理严密,发案较少。
  刻印业 本镇自古以来,没有专设刻印店。只有1——2户在墟日设摊刻私章。凡刻制公章,需经市公安局治安科、派出所批准方可按规定到指定刻印店刻制,未经公安局批准便私刻公章为非法行为。
  旧货业 1988年以前,莒口供销社设有废品收购站,独家收购废铜、废铁、废纸等。1988年随着供销系统经济体制改革,停止废品收购业务,改为个人经营。2000年全镇有多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十六号令《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这些单位应积极与派出所协作(收购废品中发现偷盗行为,要及时报案,并提供线索)。
  三、危险品的管理
  对创造、销售、购买、贮藏、运输、使用爆炸化学危险品(除军事系统外),均须由主管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安局核实后发给许可证方可进行。本镇主要管理用于开石、选矿工程所用炸药。1984年10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县公安局举办爆破员、安全监炮员、爆破物品仓管员及采购押运员培训班。
  四、武器弹药与管理
  1951年间,开始对干部的自卫武器及民间的猎枪、汽枪进行登记,并发放持枪证。规定凡购置猎枪、汽枪及小口径步枪均须公安机关批准。1981年2月,对持用枪支(包括运动枪、猎枪)实行发证管理;1983年6月,收回不符佩带枪支的党政干部的枪支;1998年,对枪支进行全面收缴,重新登记放证。从此,全镇枪支大为减少,并执行统一保管。
  五、改造四类分子
  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颁布《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后,即开始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进行管制监督改造,当时全区有地主270人,富农154人,反革命24人,坏分子7人,共455人。对不服管教表现不好的四类分子随时由治保会召集批斗会进行批判教育,四类分子外出必须向治保委员会请假等。1956年,根据农业发展纲要精神,对四类分子实行评审工作,区分表现好坏,1958年,根据党的政策,具体表现,实行政治区别对待,对部分表现好的解除管制,成为正式社员,或候补社员。对入社后的四类分子进行一年一次的评审工作,全面评审其守法、劳动、思想改造、服从管教、检举立功等表现。1979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全镇四类分子至1984年全部摘帽。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79年,开始综合治理治安工作,依靠全社会的群众力量,运用各种手段,惩治预防以减少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消除犯罪因素,建立良好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在综合治理中,乡成立普法办公室,长期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大力推行创建遵纪守法光荣户的活动,还建立帮教小组,对违法青年进行帮教,并按单位、村层层建立治安承包责任制。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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