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 公安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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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547
颗粒名称: 第十六篇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631;D926.1
页数: 17
页码: 432-4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莒口镇公安、司法的情况。其中包括机构人员、打击反革命运动、打击反革命运动等。
关键词: 莒口镇 公安 司法

内容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人员
  一、民国时期治安机构
  民国2年(1913年)县公署设警备队,于县衙内设警察所。民国12年警备队改为警察队。民国29年建阳县设警察局,各乡镇设警察维护队。民国37年建阳县警察局改名为警察总局。
  乡(镇)公所设国民兵乡队,乡(镇)长兼队长,另设专职队副一人,这些名额均是有编制的,支领固定工资,乡另设警备班一个,有八至十人(工资向乡民挨户摊派)。
  乡以下为保,设有保长、保队副、户籍员、保警各一人,均是义务职。
  二、人民公安机构
  1949年8月莒口区公所成立,设公安协助员1人,1955年后山区派驻公安特派员一人,其中1958年——1963年莒口成立三个公社,各社均派驻公安特派员一人;直至成立莒口派出所。1982年成立莒口派出所,设所长一人,干警3人;现莒口派出所设所长一人,正副指导员各1人,干警1人,非编制协管户籍员1人。
  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 1951年政务院颁发《农村公安组织暂行条例》(草案),根据条例规定,于1951年在全区以村为单位建立村治保小组。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颁发《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全区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由3——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1955年,以初级农业合作社为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以大队为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当年建立15个大队治保会。至2000年全镇共有治保委员会16个,共有治保委员46人。
  联防队 1985年贯彻会议精神,为了增强本地维护社会治安力量,成立了莒口镇社会治安防火联防队,招聘队员7人,其经费来源由当地自筹,至1998年根据上级的要求解散,留下部分人员作为治安协管员。
  莒口镇历任公安特派员、派出所所长名录
  公安特派员:马明钦、曹宝熙、夏锡光、曾财仔、王财锡、钱昭荣、陈正铮、毛起垒、叶吉富。
  莒口派出所所长:谢满兴、王吉伟、叶惠民、詹雅宝、谢瑞宝、叶孝平。
  莒口镇各乡、大队、村历任公安员、治保主任名单
  湖桥村:潘良春、唐友生、吴理监、吴日东、蔡理义、程孙华、潘良胜、蔡理友、吴宗义。
  焦岚村:候学金、吴观德、黄必仁、吴东海、刘光华
  长埂村:王国太、张贵林、刘国芳、熊春〓、张建华、李春明、余进明、余进宝、王成生、谢华平、邓金宝
  东山村:范林山、丁振明、杨立建、李荣华、张立长、李繁咕、张秋成、张立良
  后山村:王从宝、陈久义、刘秀其、张学勇、杨金德、李德荣、陈泉林、裴孝德、杨传武、黄建旺
  马伏村:徐炳南、陈荣仔、詹曷兴、刘子成、郑成旺、池礼须、江宝盛
  石庵村:陈恒昌、翁富廷、刘通富、周相廷、郑贞子、翁旺咕、陈安福、陈新福、吴乃金、周小宝、郑智贵、翁建飞
  社州村:廖秉兴、吴桂荣、詹旺华、范良财
  莒口村:张祥麟、黄同荣、张生发、苏宗耿、饶小宝、张冬旺、黄建新
  上㘵村:邓田咕、吴荣孙、余秦应、许风国、沈友华、李财生
  中㘵村:魏兴平、刘富明、魏泉茂、魏兴泉、翁象声、魏兴森
  茶㘵村:吴兴奴、葛达明、林金太、黄森林、池新平、施美德、丁振禄、王恭福
  策口村:葛尚林、刘伙生、郑立德、阮泉清、张炳春
  东徐村:叶彬旺、蔡金水、吴发仔、叶孝金、宋永金、胡训忠
  第二节 打击反革命运动
  一、剿匪、清匪
  莒口解放初期,一些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官吏、豪绅、地主、恶霸与国民党军的散兵游勇、惯匪、流氓结伙组成反革命武装,上山为匪。这些土匪盘据我区地僻人稀的小村庄进行公开与秘密活动,造谣、威胁、抢劫、勒索,甚至袭击我区乡政权,杀害我区乡干部、积极分子等,以长埂、东山土匪活动最为猖獗。1949年5月至8月,这个时期因主力部队开往闽南解放福州、厦门,后方干部少,因此土匪趁机活动猖狂,引起社会秩序混乱,人心恐慌。到50年4月,主力部队二五二团进驻建阳,局势好转,军政双管齐下,大力开展剿匪工作,自50年9月起至51年4月止,结合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等中心工作,开展重点清剿,面上坚持,在点面结合方针下展开军事打击,政治瓦解。一面进行包围搜剿,一面进行管训工作,利用自、俘、降匪及匪属、匪亲、匪友进行分化瓦解,组织群众发挥民兵力量,取得较大成绩。“清匪”工作从51年4月份开始,根据当时全县具体情况,结合各项中心工作全县以八个乡为重点,其中我区新桥、双井、长埂三个乡清剿暗匪10多名,后又结合土整,层层成立清匪委员会,全区进行全面的清匪,集训了乡保人员及通匪分子,并进行管制,整顿了基层组织。通过抗美援朝开展了爱国主义的宣传,提高了群众觉悟,普遍订立了防匪爱国公约,组织了自卫队,加强了联村、联防岗哨盘查,检查暗匪,捕抓散匪,全区残散土匪得以肃清,在镇反中就枪毙土匪21人,其中仅长埂村就有9人。
  第二节 打击反革命运动
  一、镇压反革命
  建国前,莒口地区的反动社会基础极为雄厚,从组织看,有国民党区党部1个,区分部4个,伪三青团区分队、伪乡公所、伪军中统特务组织、反动大刀会、白鹤会、同善社等反动组织。其组织的人数:国民党93人,民社党29人,三青团54人,伪军政警宪人员85人,大刀会86人,白鹤会47人,同善社62人,青红帮49人,其它25人,据统计共有364人。
  建国初期,1950年至1952年间,一些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恶霸、反革命分子造谣惑众,公开或暗地里行凶破坏,猖獗向人民政权进攻,致使一些贫苦农民对减租减息的成果不敢要,反革命势力不根除,新生的人民政权难以巩固,土地改革等工作难以开展,我区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是与剿匪斗争同时开展的。因为股匪的骨干多数是恶霸,特务和反动道会门及青红帮的骨干分子,他们与未上山为匪的恶霸分子、特务分子和其他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均有密切的联系,还由这些分子资助上山为匪,反革命气氛十分嚣张。1952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根据《条例》命令,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的伪军政官吏(连长、乡长以上)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三青团分队长以上)例为惩治对象,经过发动群众,全区共揭发反革命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坚持反动立场的蒋伪军政官吏、匪首、惯匪、反动会道门头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分子、恶霸分子等共245人,报经专署审核批准判处死刑34人,逮捕84人,未捕管制40人,管制23人。处决这些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时,均召开群众大会,受害群众上台控诉,广大人民群众把久藏于心底的冤气一旦得以倾泻,真正认识到人民政府是真正为人民谋利益的,政治觉悟空前高涨,从而加快剿匪斗争的进程,也为土地改革运动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此后,还破获多起现行反革命组织,有在60年代反共救国军闽北独立“第一纵队”、“崇阳支队”等。在80年代前社会治安工作重点是抓政治案件和政治斗争,如侦破“反标”;挖掘隐藏在人民群众中的阶级敌人,管教和批斗四类分子等。据档案记载仅在1969年至1970年通过群众性的大检举、大揭发、大清查、大批判运动,经过一年多时间的阶级斗争较量,全社共挖出暗藏的阶级敌人57人;查出长期隐瞒重大历史9人;依法逮捕杀人凶手、涂写反标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历史反革命分子和投机倒把犯罪分子共7人,追捕长期外逃的阶级敌人27人。批斗了各类犯罪分子51人。清出钱2548元,粮18693斤和大量其他物资。
  据1973年统计资料,1967年至1973年破获反革命集团4起,成员60余人,其中:反共救国军一起;工农革命党一起;崇阳支队一起;反共救国军闽北独立一纵队一起。如浙江省云和县逃亡富农分子吴富有于1968年正月,在焦岚大队楼下窠为首组织“中国工农革命党崇阳指挥部六六支队”,成员9人,均系无三证人口,由吴任支队长,吴俊达(地主子弟)任副支队长,夏志荣任党代表,并制定反革命纲领涂写散发反动传单,莒口大队地主分子罗某,在“文革期间”参加“崇阳支队”积极发展成员,散发反动传单。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1932年,中国工农红军闽北独立师进入闽北后,曾在我莒口、长埂、焦岚等地开展时事,政策宣传,号召群众进行反帝反封建斗争,并扩大工农红军队伍。当时建阳县政府及地主大户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以守卫治安为名义,组织白鹤会蒙骗、强迫十四岁至五十五岁的群众参加白鹤会组织,企图与我工农红军对抗。白鹤会成立不久,国民党政府为了加强武装力量,于1933年将全县白鹤会和大刀会合并,改编为后备队,并设立了指挥部,由当时的县长万慕刚亲自兼任指导部的部长,冯克明任副部长。
  白鹤会组织是总称,实际里面还有四种“会”之分。一是白鹤会;二是老佛会;三是海青会;四是乌虎会。参加白鹤会、乌虎会的是中年人,在服装上有区别,白鹤会成员全身穿白,乌虎会成员则全身穿黑;参加老佛会的是老年人;参加海青会的是青少年。该组织机构前身是乡内组织,其机构只设分队、排和班,每级都配有分队长、排长和班长。后段与大刀会合并后,在县内设有指挥部,乡内设中队、分队、排和班四级,每班12人左右,该组织自组成后只历时两年时间,在这期间,莒口、长埂一带活动猖镢,为首的是当时后山乡长张志仁和长埂保长张火生,当时在这一带受骗、被迫参加白鹤会组织的计有四、五百人。1932年12月9日,白鹤会在张志仁、张火生带领下,在长埂村围攻红军致使我红军负伤80多人,被夺去枪枝10余支,迫使红军向焦岚撤退。
  莒口镇的反动会道门除白鹤会、大刀会外,还有同善社。该组织主要操纵在特务手中,在解放前夕的一段时间,他们大肆活动,扩大组织,策划组建“神州保国军”,解放初,乘我人民政权尚未巩固之际,在长埂一带组织大刀会,与特务、豪绅、地主、恶霸、国民党散兵游勇、惯匪流氓互相勾结,威胁群众,妄图推翻我人民政权,迷惑残害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取缔他们社会不得安宁,于是在1951年开始,人民政府有重点地分三个阶段进行,结合处决罪大恶极的会首,举办罪证实物展览,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反动会道门的罪恶与危害,使会徒相继自新,要求退会者达百余人。
  第三节 刑事案件侦破
  清末以前本地无专门司法机构。清末,县公署开始聘任刑事师爷协助县知事办理民事刑事案件,民国初期,三权(立法、司法、行政)分立,民国3年(1914年)县设警察所,县知事兼所长,在此之前,县无专设司法刑侦机构,历代办案皆由县官坐堂问审,且多刑讯逼供,甚少调查,常有冤、错案。民国17年冬,县设司法公署有刑事、民事法庭,至此司法与行政开始分立,民国时期警察机构设司法股,强化地方治安,由警察队处理刑事案件和管理交通。本地刑事案件归属县公署负责。
  自1952年剿匪工作取得决定性胜利后,公安部门即把侦破刑事案件列为主要任务;建国后,我镇发生的刑事案件主要有:杀人、抢劫、强奸、打架斗欧、盗窃、拐卖妇女、欺行霸市和经济犯罪等,案件一经发现,立即立案侦察,在侦破过程中,实行公安机关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基层派出所及基层治保会的作用,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刑讯,把重大、特大案件列为首要任务,把提高破案率作为公安机关工作考评的主要条件之一。
  解放以来,本镇刑事案件侦破工作以打击流窜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为主。
  1975年9月20日全县统一部署,在全社范围内开展清查打击流窜犯的统一行动,这次行动组织工作严密,宣传教育深入,发动群众广泛,声势浩大、行动快、效果好,有力地打击一批流窜犯,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这次战役中,全社动员了15个大队、5个单位,出动基干民兵687人为主体的战斗队,分为74个行动小组,设置了33处关卡,重点清查了94个生产队、13个单位、24个山厂、1个砖瓦厂、43个松香点,以及有关庙宇、饭店、客栈和偏远的山区结合部等。通过这次行动,侦破各种大小案件31起,全社查获并集中审查各种违法犯罪分子29人,收缴一批赃款赃物,有私刻公章、伪造证件、藏匿凶器和作案工具等罪证,在审查期间,选择有代表性的14个罪犯,利用墟日在莒口、茶㘵、后山三个墟点游街示众,以扩大教育效果,这次清查审理工作至10月20日基本告一段落,历时一个月,查出不服管教,对抗群众专政、流窜在外的四类分子8人;畏罪潜逃的反革命集团3人;私藏凶器、企图暗杀革命干部1人;劳改、劳教逃犯3人;劳改释放犯、重新作案犯罪的5人;拐带妇女、贩卖人口犯1人;惯偷扒1人,收购伪币、出售伪证罪犯1人;强奸幼女犯1人,以及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6人。
  1980年改革开放以后,一些不法分子钻改革的空子,为非作歹,盗窃、流氓团伙刑事犯罪增多,1983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以下简称“严打”或“专项斗争”)。以3年为期打三个战役,我镇按照县统一部署,从1983年8月15开始严打行动的第一战役,打击对象有: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子、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利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图书、图片、录音带的犯罪分子,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分子,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通缉在案的罪犯,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现行搞破坏活动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残余分子。从严打开始到1987年的三年三个战役中,缴获各种枪支、子弹、炸药、雷管等一大批凶器和一部分淫秽物品以及赃款赃物。此后至2000年,每年都根据中央、省、市的部署,统一开展专项斗争,都取得较好的战果。
  第四节 重大刑事案件
  凶杀案件
  1967年9月8日,在“文革”武斗中,茶㘵大队民兵副营长林毛咕、共产党员沈尚清两人从后山回茶㘵途经水东桥头被对立派抓去,于当晚被黄旭峰、张恩赐枪杀于茶㘵街尾田垅口。
  1967年间,插队在莒口大队的福州上山下乡知青陈茂先,色胆包天,谋财害命,连续两年将两妇女分别在村头浮桥和渡口对岸将他们推入麻阳溪中溺死。轰动整个莒口,案发后陈被判死缓。
  1971年8月20日,外来人口胡桃美同姘夫胡宗叶,将其夫胡克暂杀死在茶㘵西历,奸夫被判死缓,女判有期。
  1973年间,金山村外来人口何长谷与陈学老等人赌博,何因赌输不甘,伏于山路旁守候,趁陈路过不备,用木棍将陈打死,经审讯在莒口召开公判大会,当场枪决。
  1983年,马伏塘源合作医疗站赤脚医生江家文,利用行医职便,奸污妇女多人,激起民愤,经取证落实,在莒口召开公判大会,执行枪决。
  1993年1月9日,中㘵村村民朱炳魁、刘树友到本村翁某家中看电视,因小事引起争吵,朱被刘用杀猪刀连捅几刀,经抢救无效致死。
  1993年9月13日下午4时40分,上㘵村余礼良因以往怀疑吴XX偷其砖块,导致多次争吵打架而结怨,于是,手持锄头守候于上㘵茶场路段,将吴的儿女俩(吴晶洋11岁,吴小花7岁)当场砸死,在法制的威慑下,余自首伏法。
  1994年4月24日午夜,后山村龙岩寺主持泽灯和尚(俗名陆林富)被人杀死。案发后,经查访获悉,4月18日泽灯和尚与一拐脚人争吵,据此线索,把此人列为嫌疑人,公安干部追踪了三市八乡九寺,终于在顺昌火车站将嫌疑人徐茂兴(顺昌人)抓获归案,于94年9月24日依法处决。
  1995年5月30日,东徐村苏墩妇女王柳娣把一只死老鼠扔到邻居谌桂明家大门旁,因而引起争吵,王又把一条妇女短裤扔到谌家,王之子手持木棍也赶到谌家,谌持杀猪刀与王母子对打,刺中了王柳娣致重伤后死亡。
  1995年11月8日下午,茶㘵村盖口组黄桂明因盖小庙偷了同村沈铭生房上的瓦片,沈发觉后到黄家争吵,用木棍对黄当头一棍,经抢救无效死亡。
  1996年6月6日中午,麻沙镇一驾驶员涂清华,由焦岚樟㘵水库装运木材回莒口途中,李典云等3名青年骑摩托车紧跟其后,强行超车时被汽车撞到,摔坏了码表,李要涂赔款200元,涂因没带现金,李等不法之徒纠集10余人将涂殴打致死,李等被缉拿归案。
  重大车祸
  1990年2月5日上午,马伏村一村民无证驾驶柴三机,载客13人,从莒口开往建阳,9时50分途经水彬线黄墩路段翻落深河水中,造成死亡3人的重大交通事故。
  1994年11月29日凌晨,河坝村村民无证驾驶柴三机,从莒口开往建阳,载客17人,违章超载,坠入河中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
  打猎误杀
  1996年10月4日晚,华家山毛竹采育场职工林家良、张信才、戴金山三人上山打猎,由于三人分散自行狩猎,林将张误当猎物枪击致死。
  抢劫
  主犯张忠斌,1991年因在莒口抢劫批捕在逃。93年又在浙江庆云县杀人通缉在逃。后又在莒口一带进行抢劫、敲诈等犯罪活动,无故殴打群众重伤2人,实属罪恶累累,警方一直追捕未果。1997年1月,张纠集几名歹徒窜到金山村村长家进行敲诈五万元,因村长拿不出钱,又要其代担保贷款10万元,限于12月15日交出,否则要杀其全家。1月23日下午,市武警大队与莒口派出所干警经精心组织,在社州村石坝头路段一举击毙抢劫杀人批捕在逃5年的重大嫌疑犯张忠斌。
  1994年3月19日下午,6名携带马刀、土铳的歹徒突然闯入金山村石林仔单家独舍江成荣家,进行打家劫舍,歹徒将枪对准江的前胸,刀架在其脖子上,江正气凛然,沉着机智,勇敢与匪徒展开殊死拼搏,抄起一条扁担横扫,直打得群匪嚎叫,抱头鼠窜,之后立即报案,一举抓获歹徒黄万顺等人。
  见义勇为
  邓兴旺是东山村砖瓦烧窑工人,1989年10月17日凌晨1时,两名手持匕首的蒙面歹徒窜入村民家中行窃,为保护人民财产,邓闻声往救,临危不惧,在身负重伤的情况下,坚持与歹徒进行搏斗。此后,又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线索,县政府于1990年6月29日在莒口召开向见义勇为的模范村民邓兴旺学习的表彰大会,授予邓兴旺为新长征突击手、治安积极分子、见义勇为模范村民等荣誉。
  1998年1月,浙江景宁县持刀杀死2人,抢劫1万元的犯罪嫌疑人潘昌根潜逃至我镇焦岚亲戚家。该县警方到莒口派出所求援后,莒口派出所派出警员配合,由莒口水利工作站长甘文华带路前往,当潘出现村口时,两地民警立即冲上缉拿,疑犯即拔出2把杀猪刀与警方对峙,在此危急关头,甘文华同志不顾个人安危,勇扑上去奋力抢夺凶犯手中的尖刀而被砍伤右臂,其果断行动为民警赢得了时间,潘被民警击伤擒获归案。为此,市社会治安综治委授予甘文华同志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光荣称号。
  纵火案
  1961年6月18日,金山村东坑生产队一反革命分子趁无人之机,用煤油火烧生产队仓库,烧毁稻谷千余斤。
  1999年7月14日凌晨,莒口解放路3号发生火灾,店内商品被焚,店主怀疑有人放火。向派出所报案,干警闻讯奔赴现场堪查,经深入查访排出嫌疑人×××,经实审供出:其在隔壁也开一家食杂店,两店对比一个红火,一个清淡,故产生嫉妒心态,于本月13日欠费买三瓶汽油泼到该店点燃,制造了这起纵火案,该犯被刑事拘留。
  第五节 社会治安
  一、查禁赌、娼、毒、黄
  建国前,清时曾明令凡贩卖鸦片者枷号一月,发边充军,开设烟馆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其邻里,地保也要追究纵容罪。清末民初,本县赌风十分兴盛,民国政府虽将赌博列入“违禁项目”,然处罚甚轻“于道路或公共场所为类似赌博之行为者,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元以下罚金”。民国20年(1931年)建阳由地方军阀卢兴邦管辖后,便开放“三禁”(烟、娼、赌),征收赌捐花捐作为一项收入来源。从此妓院、赌场、烟馆公开,乡镇墟日也成赌棍的赌场。嫖娼、吸毒成为纨绔子弟、地方官吏、名流商界的时尚,其中有不少染上梅毒,或者成为“瘾君子”,欲摆不能,染上者往往倾家荡产,把祖业败光。老百姓偶尔染指者逃脱不了它的毒害,沦为盗窃犯、抢劫犯,甚至杀人犯,造成社会治安混乱。民国27年之后,开始禁烟,但明禁暗流,始终禁而不止。
  建国后,1950年初,县人民政府就把禁烟、禁赌、禁娼作为治安管理和改造城镇的重要任务。
  查禁淫秽物品。建国初至80年,本镇未发现有淫秽物品。80年代后,一度地下黄色录像流行,个人或聚众观看黄色录像时有发生。从80年代中期起,引起了治安部门重视,结合严打或专项斗争,在全镇开展经常性查禁淫秽物品,取缔放映黄色录像点,没收淫秽物品并处“罚款”。
  禁烟 解放初本镇偏僻山村还有个别农民种植罂栗,“瘾君子”有之。从1952年县人民政府成立肃毒指挥所,由县长任所长,抽调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部门进行登记摸底,然后采取强制和群众监督、帮助等办法,严禁吸毒,并明令禁种罂粟,收缴毒品,严密侦查非法烟土交易,打击贩毒分子,切断烟土来源,对中毒过深、禁烟后产生软瘫症状的“烟鬼”,则强制施行治疗,从此,吸毒在境内绝迹。
  禁赌 解放后,县公安局把禁赌列为治安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结合开展阶级斗争政治运动严厉打击,于1953年基本禁绝。60年代初开始死灰复燃,1978年后成为泛滥。1983年开展“严打”始,依法捕赌头、惯赌分别给予判刑和罚款处理。1985年,宣传贯彻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批准的《福建省禁赌条例》,莒口派出所以法律为武器,坚持禁赌,常年不懈抓赌。自1991~2000年破获赌案数十起,涉及几百人,其中大多数进行罚款,少数收审和拘留处理。
  禁娼 解放后,对卖淫嫖娼现象实行禁止与打击相结合,基本上做到禁绝。80年代后又时有发生。
  二、特种行业管理
  1951年,开始特种行业的管理工作,被列为特种行业范围有:旅社、刻印、旧货业等,须经登记批准才能开业。
  旅社 解放初,本乡旅社只有莒口车站姓李和茶㘵姓钟私营两家,床位不多;1954年对私有改造时过渡到供销社,成立公私合营企业,1980年改革开放以后,至2000年,全镇旅社和出租房屋的有5家。从业人员5人,对旅店业的管理,历来有一套制度,建立双套登记簿,规定旅客住店必须按项目登记,旅店把登记簿定时送派出所审查,派出所也经常入店进行检查。旅店张帖由公安局印制的《旅客须知》、《防火防盗须知》、《贵重物品和武器弹药管理规定》。旅店均设寄存处,规定凡带现金及贵重物品的应交服务台保管,否则,遗失不予负责。旅店实行24小时值班,不得脱班。由于管理严密,发案较少。
  刻印业 本镇自古以来,没有专设刻印店。只有1——2户在墟日设摊刻私章。凡刻制公章,需经市公安局治安科、派出所批准方可按规定到指定刻印店刻制,未经公安局批准便私刻公章为非法行为。
  旧货业 1988年以前,莒口供销社设有废品收购站,独家收购废铜、废铁、废纸等。1988年随着供销系统经济体制改革,停止废品收购业务,改为个人经营。2000年全镇有多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十六号令《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这些单位应积极与派出所协作(收购废品中发现偷盗行为,要及时报案,并提供线索)。
  三、危险品的管理
  对创造、销售、购买、贮藏、运输、使用爆炸化学危险品(除军事系统外),均须由主管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安局核实后发给许可证方可进行。本镇主要管理用于开石、选矿工程所用炸药。1984年10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县公安局举办爆破员、安全监炮员、爆破物品仓管员及采购押运员培训班。
  四、武器弹药与管理
  1951年间,开始对干部的自卫武器及民间的猎枪、汽枪进行登记,并发放持枪证。规定凡购置猎枪、汽枪及小口径步枪均须公安机关批准。1981年2月,对持用枪支(包括运动枪、猎枪)实行发证管理;1983年6月,收回不符佩带枪支的党政干部的枪支;1998年,对枪支进行全面收缴,重新登记放证。从此,全镇枪支大为减少,并执行统一保管。
  五、改造四类分子
  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颁布《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后,即开始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进行管制监督改造,当时全区有地主270人,富农154人,反革命24人,坏分子7人,共455人。对不服管教表现不好的四类分子随时由治保会召集批斗会进行批判教育,四类分子外出必须向治保委员会请假等。1956年,根据农业发展纲要精神,对四类分子实行评审工作,区分表现好坏,1958年,根据党的政策,具体表现,实行政治区别对待,对部分表现好的解除管制,成为正式社员,或候补社员。对入社后的四类分子进行一年一次的评审工作,全面评审其守法、劳动、思想改造、服从管教、检举立功等表现。1979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全镇四类分子至1984年全部摘帽。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79年,开始综合治理治安工作,依靠全社会的群众力量,运用各种手段,惩治预防以减少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消除犯罪因素,建立良好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在综合治理中,乡成立普法办公室,长期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大力推行创建遵纪守法光荣户的活动,还建立帮教小组,对违法青年进行帮教,并按单位、村层层建立治安承包责任制。
  第六节 户籍管理
  户口管理历代皆有,但多为征收丁税而设,以户主或成丁为对象,且无精密的调查方法。清朝乾隆年间,行保甲法,编查户口。其编制方法,以10户为牌,牌设牌长;10牌为甲,甲设甲长;10甲为保,保设保正。每户给以门牌,登记家长姓名、年龄、职业及丁口,出注所往,入稽所来,有不挂牌者治罪。保甲设置循环二册,以便循环对照,其编查顺序,先由县官司吏把循环册及门牌纸交给保正,保正径交牌长散给各户填注入,牌长将牌册呈于甲长,甲长合10牌之册,造循环二册,送保正,保正送县,由县管理户口的官吏对照后,循册存于县,环册发回归保甲保存。门牌悬挂各户门前,尚有迁徒、生死、婚嫁随时报请改注。民国时期,基本沿袭保甲制,乡(镇)设有户籍干事,专管户籍的变化和统计工作。
  解放后,由公安局主管户籍,莒口镇、在未设派出所之前,区、社、乡政府为户口登记机关,由办公室1人兼之,1982年3月莒口成立派出所,户口登记工作全部移交派出所管理。
  派出所接收户口设户籍警,专管常住户口的统计和分析,办理人口的变动: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同时掌握各户口的社会关系和活动等基本情况,加强户政管理工作。1988年,进行发放全镇居民身份证,1997年,对非长期性的身份证进行更换。
  为了加强户口管理,1952年、1964年、1982年、1990年和2000年进行五次人口普查,澄清了全镇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常住人口、未落户人口。1981年开始对重点人口和外来人口进行管理,2000年全镇列簿的重点人口××人,外来暂住人口千余人,其中经派出所登记的有300多人。
  70年代初,开始办理出入境定居手续。
  第二章 司法
  第一节 机构人员
  宋清至民国时期,民事纠纷一般由地保或保甲组织调解解决,遇有调解不成案件的才逐级上报审理。
  民国15年(1926年)以前,司法审理裁决,都由知县兼理,知县集行政、司法权于一身,故无司法行政工作之分。民国21年后,国民政府颁布一系列有关司法条令、司法分工逐渐趋于明细,有了公安、检察、调解劝说、审判之分。而法律宣传、律师辩护等司法工作也存在,只是未设立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
  建国后,县一级设立了司法科,司法科兼管刑事案件、调解和裁决民事案件,开展法律宣传,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健全,司法行政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形成了司法行政工作实行具体分工。
  县一级设立了公、检、法、司专门的机构,民间纠纷调解,当时由人民法院民事庭兼管,区人民公社和大队都有人民调解员。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行政工作处于瘫痪,文革后恢复了司法行政工作,1980年11月,县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90号文件通知,正式设立了县司法局。
  我镇从建区、社都设有兼职的民事干事或调解员1人。具体工作由行政秘书兼任,同时各乡、村、大队都配有调解员。1984年12月经县司法局批准,成立了莒口乡司法办公室,首任主任陈初猷,配有干事1—2人,乡司法办业务隶属于县司法局管理,人事由乡人民政府管,当时司法办的业务主要以调解民事纠纷为主。同时,在15个行政村先后成立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1987年后,司法办的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同时,人员由2人增加到5人,1989年,经县司法局批准,增设了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它的主要职能范围有四项:1、指导本辖区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和协助调解疑难民事纠纷;2、开展法律宣传;3、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公民合法权益;4、协助公证处做好公证联络。其次,配合职能部门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依法治镇,依法治村等工作。
  莒口派出所成立后,设有民事纠纷调解室,由联防队员中2—3人兼职,其业务范围:处理带有刑事治安犯罪性质民事案件。如打架斗欧等。
  莒口镇 乡、村、大队任历调解委员(主任)名单
  湖桥村:程孙华、蔡振福、潘良旺、刘克珠、潘瑞华、蔡顺钦
  焦岚村:周阿兴、李子华、胡志恋
  长埂村:张建华、李春明、余进宝、黄德寿、方华年
  东山村:丁金茂、吴曷进、丁振明、杨盛富、张秋成、徐新慕
  后山村:邱曷妹、李厚美、李宗、徐杏年、许仁东、肖朝南、陈文旺
  马伏村:詹国贤、郑成旺、周素章、周信荣
  石庵村:刘通富、李荣进、官乃泉、翁旺咕、陈安福、陈新福、刘富春、王和富、陈笑明
  社州村:李有财、谢生福、范良财、丁振诗
  莒口村:吴荣梅、罗元荣、张生发、黄少农、黄国华、黄万荣、毛起沼
  上㘵村:李兴旺、林泉福、吴桂生、吴满元、官兴旺、李才盛
  中㘵村:刘炳武、翁重高、翁昌老、肖福生、翁树旺、李兴庭、刘洪德
  茶㘵村:江巧琴、吴兴奴、王少山、李华兴、兰咕、丁振禄、林贞风、江宝华
  策口村:张该宝、张茂贵、黄金朋、江兴平、江宝瑞
  东徐村:叶彬旺、李生兴、叶孝金、张小咕、叶李良、胡子平
  第二节 民事调解
  自古以来,在劳动人民中民间调解有着优良传统,群众中发生的纠纷,习惯找办事公道,深孚众望的地保,家族尊长出面调解劝说,解决纠纷。
  民国以前县内没有民间调解机构,民间纠纷遵循传统的两种调解方式,一般的纠纷,当事人双方请亲戚、朋友或邻居调解;有疑难的民间纠纷请地方绅士及族长调解,往往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的法规,或调解人存在着偏见,调解往往不公正。民间纠纷大量的是家庭问题与邻里之间瓜葛两大类。常见的有妯娌、婆媳不和口角,兄弟分居财产分配、婚姻、祖业继承、赡养扶养、房屋宅基地权属、损伤害赔偿、生产争议等。经处理及时、公道,化干戈为玉帛,个别的矛盾激化剑拔弓张,聚众械斗甚至出人命也时有发生。
  建国后,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走上了规范化。1984年,全乡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6个,调解委员52人,1989全乡调委会17个,调解员55人,同时,各村民小组设有调解信息员166人。1994年以后发展到每10户设立一个调解信息员,全镇共821人,使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上下形成网络。同时,全面推行调解工作责任制,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使问题做到“就地解围”矛盾不上交,坚持把民事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和减少犯罪,增进人民团结。
  从1984年至2000年共调解各类民间疑难纠纷536件,其中防止非常性死亡23起27人;防止民转刑18起21人;防止矛盾激化137场400多人次;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90%左右。其中较为突出的:1989年间,一对夫妻,双方因婚姻破裂,经有关部门判决离婚,男方不服,于同年6月18日携带炸药、雷管、导火线、汽油潜伏到女家,拟于午夜进行行凶。当时下午镇司法办接到报案后,立即同莒口派出所赶赴该村,找到男方爆炸物品和经过反复的思想工作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终于打通男的思想,消除了一场人命事故。
  1990年10月13日晚,后山村村民张宝明、裴孝禄因索要劈山工资,与同村龙贵发生争执,张、裴二人持刀砍伤龙,并威胁要炸掉龙家的房屋。龙被逼,进行报复,于晚8时许持鸟铳在后山马家坪将张宝明打死。经侦破,凶手于10月14日向公安部门自首。10月20日午,死者亲属把张的骨灰盒放到龙家厅堂,要求举行隆重殡葬仪式,并索取金手饰等物闹个不休,使矛盾激化,经大量调处,终于缓解了一场借骨灰闹事的纠纷。
  1990年10月24日5时,暂住在中㘵村岳父家的马伏村民高某的男孩(一周六),在玩耍时不慎掉进同村刘家鱼塘淹死。高纠集几十人到刘家借尸闹事,当时镇司法办与派出所赶赴该村,进行调解未成,10月25日上午,惊动了县人大、地区公安局,县公、检、法、司和乡主要领导,经大量的劝导,终于平息这起借尸闹事案件。
  从1984年至2000基层人民调委会,调解了各类民间纠纷。据不完全统计共876件,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均在90%以上。
  镇司法办在调解工作中始终贯彻“八字方针”,成绩较为突出,多次得到上级的表彰,1989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先进司法办”1993年被福建省司法厅评为“先进集体”;1994年度获省厅“防激化有功集体二等奖”;等荣誉称号,司法行政工作从1988—2000年在全市司法系统评比中均名列前茅。
  第三节 法制宣传
  建国初,法制宣传工作由司法科主管,宣传政府法律、法令等,在区乡主要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反对封建社会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夫权主义”,妇女争取解放,婚姻自主。1952年,建阳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大张旗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通过法院审判案例,运用广播演讲、发放宣传材料、举办刑事罪证展览、召开公判会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文化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泛滥,法制宣传被淡化,“文化革命”后,在全乡范围内广泛开展“横扫三封四旧”的斗争,反对买卖婚姻,提倡婚事新办,倡导革命化婚礼。1979年组织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派宣传队下乡进行宣讲。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法制宣传教育成为司法部门主要工作内容,公社成立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并深入乡村开展普法教育,先后开办《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骨干培训班,培养法制宣传员,建立公社、大队法制宣传网。
  1984年12月莒口乡司法办成立后,又成立乡普法领导小组,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司法助理员都参加县普法骨干培训班,随后乡普法领导小组组织各村法律知识宣传员、辅导员参加培训,共办4期培训班,培训宣传员85人,办宣传栏18期,在广泛宣传学习普法知识的基础上,在莒口村茶㘵村搞普法试点。1986年相继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多期,先后在金山等村和乡林业站、经委搞普法试点,并结合行政村整党工作,对全乡各村的党员普遍进行《经济合同法》、《刑法》、《森林法》等宣传教育,集中聚睹者进行法制教育,组织乡机关干部学习《宪法》、《刑法》、《森林法》,并举行测试,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为便于学法,乡司法办替乡属单位购买2000年度法律选篇1—4册2000本。为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乡普法领导小组还经常组织普法成员和老同志深入各中、小学,每学期为青少年上法制教育课。1987年以东山、后山为试点,然后全面铺开学习《水法》,此外,乡政府还组织乡属单位负责人、各村主干学习《刑法》、《土地管理法》。1988年,根据县司法局要求,组织学习《民法通则》、《企业法》、《经济合同法》、《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初,集中各行政村主干学习《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企业法》,当《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组织乡政机关干部学习,而后再组织各行政村主干来学。同年4月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实施,此法颁布后,立即在全乡范围内掀起学习高潮,并列入“二五”普法宣传的重点。在普法中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宣传学习《未成年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教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农业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福建省禁赌条例》、《建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全镇从1986第一个五年普法至2000年第三个五年普法期间,共举办法制宣传骨干培训班26期,参加培训人员1880多人次,播放法制录像876场,受教育人数17700多人次,镇领导发表电视法制等专题讲话120余场次,出动法制宣传车150多辆次,举办法律知识竞赛17场,参赛人员926人,专题上法制课106场,普法领导小组成员深入各村、单位、学校上法制课400多场次,购买法律选编2000册,普法补充资料1300多份。同时在法制宣传中采用了多种形式,如广播、演讲、出专栏、文艺演出、标语等造成一定的声势。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全镇广大公民普遍受到良好的法律基本知识教育,受教育人数达20485人,占应受教育人数的85%以上。自86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来,我镇连续15年被建阳市法制宣传领导小组授予法制宣传“先进单位”。
  第四节 法律服务
  一、协办公证
  按上级规定,乡司法办自行办理一般的见证合同,县公证处特邀乡司法办主任或具有法律知识人员为公正员,可以协办公证。莒口司法办协办公证有两种:一是民事法律关系公证;二是经济合同公证。公证一经市公证处签字认可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服务
  通过普法宣传学习,法律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从80年后人们开始意识到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四项任务之一,它包括为民排忧解难,为公民、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及法人提供法律依据,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准则,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莒口司法办自1985年开展法律服务以来至2000年,为各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草拟各类法律文书,各种承包经济合同、村规民约以及代写各类民事具状书3000多份,追回外欠款10.8万元,挽回经济损失40.5多万元。同时常年开展法律咨询,每年都在100多人次,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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