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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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53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89.57
页数: 3
页码: 412-4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莒口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志愿兵役制、义务兵役制、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关键词: 莒口镇 军事 兵役制度

内容

一、志愿兵役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1955年,人民政府实行志愿兵役制,群众自愿参军,不受年龄、身体状况限制,服役年限不定,主要根据部队需要而定。
  1950年12月至1951年9月,莒口人民子弟积极响应“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共有66人赴朝参战。
  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明确服役年限,确定定期征兵、定期退伍的制度。服役对象是年满18—22周岁的男性公民。当年开始征集义务兵,先开展征兵动员,发动适龄青年报名应征,经医院体检合格后,由县征兵机构审查批准入伍。之后,每年在冬末春初征集义务兵一次。1989年开始,凡年满18—22岁的男性公民,均应参加兵役登记,并发放《兵役登记证》。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1984年5月31日,国家颁布第二部《兵役法》,确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现役义务兵服役期满(陆军3年、海军和空军4年),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役1—2年。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役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如军队特殊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进行了修改。修正案删除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缩短了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修正案将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二年,并取消了超期服现役的规定。改革了志愿兵服现役制度,将志愿兵一次选改和退出现役的规定,改为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并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修正案还对志愿兵退出现役,由过去一律安排工作,改为服现役不满10年(含义务兵服役期),退出现役的,按义务兵退伍办法安置;满10年后退出现役的,由国家负责安排工作;连续服现役满30年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我镇从1984年至今,共有24人改为志愿兵,其中17人尚在服现役,3人已服满所规定的志愿兵服役年限,已安排工作,4人已满第一合同期(三年)而退出现役,按义务兵退伍办法安置。
  2、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0岁以下的与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目前,莒口村和茶㘵村各编有一个女基干民兵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直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35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35岁以下的地方与军队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28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29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以下人员: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35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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