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兵役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53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89.57
页数: 2
页码: 410-4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莒口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兵役制度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清朝以前兵役制度、民国兵役制度、民国兵役制度。
关键词: 莒口镇 军事 兵役制度

内容

一、清朝以前兵役制度
  唐代以前,大都实行征兵制。唐代征集服现役的士兵要自备兵器粮食。
  宋代普遍实行募兵制,每遇灾年,朝廷便乘机募兵。明宣德年间(1426—1435年),建阳兵额在200人以上。明弘治二年(1489年)立全民壮丁法:“富民不愿充兵者出值,官自为募”。称为“机兵”。
  清代招募汉人编为“绿营”。
  二、民国兵役制度
  民国初,连年战乱,各地军阀招兵买马,竞相扩充军队,实质上仍沿袭清末的“募兵制”。
  民国22年6月(1933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兵役法》,改募兵为征兵。
  民国26年(1937年)“七·七”事变后,建阳县开始实行《中华民国兵役法》。县成立团管区,负责征兵事宜。《中华民国兵役法》规定:18至35岁的男性为甲级适龄壮丁、36至45岁为乙级壮丁,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免征,在职教员和在校学生缓征。其他甲级适龄壮丁一律参加抽签,中签者经体检合格,则应征入伍,送团管区训练,服兵役时间一般为三年。
  民国27年(1938年),建阳县设兵役科,负责办理征兵工作。建阳城关设新兵招待所。次年,开始在城关抓壮丁,将所抓到的壮丁送入“招待所”,听候团管区接收。征兵制成了“抓丁制”。
  民国29年(1940年),福建省公布《国民兵组教管理细则》,规定18—45岁壮丁加入国民兵组训。
  民国35年6月(1946年6月),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为补充兵员,加强征兵力度,改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为三丁抽二、五丁抽三,大抓壮丁,许多壮丁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服兵役。
  三、苏区兵役制度
  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民军队实行志愿兵役制,工农红军、游击队、赤卫队、八路军、解放军等都属于志愿兵。1932年,中国工农红军闽北独立师进入闽北后,曾在莒口、长埂、翁山、焦岚招收兵员,扩大工农红军队伍。1933年冬建阳县苏维埃政府主席邱有贵带领独立营来莒口境内开展游击。从1933—1937年,经过动员,莒口的焦岚、樟㘵、翁山、炉上、炉下等地参加游击队的有20余人。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阅读

相关地名

莒口镇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