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金融 信用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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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464
颗粒名称: 第十一篇 金融 信用 保险
分类号: F832.757
页数: 11
页码: 314-3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莒口镇金融·信用·保险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机构、货币、存款、贷款、保险业、债券。
关键词: 莒口镇 金融 信用 保险

内容

第十一篇 金融 信用 保险
  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民间借贷
  建国前,本镇无当铺、钱庄、银行机构,只有民间借贷,其方式有:典押、高利贷、邀会、标会等。
  典押 是家境破落者将土地、房屋、店面或山林等大宗固定财产用典契形式抵押他人,以取得救急现款,到期可赎回的借贷方式。典押时先议定期限、金额,写出典契,廉价抵押。押期内财产由受押方经营或使用,到期按议定金额赎回,到期无力赎回者,受押方则催促出押方面议价款找断。
  邀会 是邀请亲友聚会,各出一股金额,以周济会东的借贷方式。议定会东按序号分月陆续归还原款额;也有用抽签的方法,每月每人交一股会金,按签序轮流使用,轮完为止。此种借贷为互助性,不计利息。
  标会 由“会头”发起议定每股出一定会金,由会头收用第一个月。第一月会友每股可少交伍角至一元(或更多),作为会头对会友的酬谢。从第二个月起,每月投标,急需用钱者从低向高投标,标得越高,会友缴交金额越少,中标者负重息,标得越低,会友缴交股金越多,中标者负轻息。大约先中标负息重,中期中标者保本,后期中标者得息,收尾者得高利。“会头”第一个月收入若定期存入银行,仅利息就基本够交每月股金了,显然“标头”带有剥削性质。
  高利贷 是民间一种利息高昂的借贷,利息高于一般贷款的数倍乃至数十倍。一般只是穷苦人家在走投无路时向富贵人家借贷。借方向贷方出借据,写明借款数额、利息和还款时间等,有的利息先付。自古以来,这种借贷方式民间甚广。解放后,高利贷逐渐消失,近年有部分地方复发。
  第二节 银行营业所
  莒口银行机构的设置,始于1951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建阳支行后山营业所,所址设在后山街。配备主任、会计、出纳各1人。营业所根据上级精神宣传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等原则,开展了定期、活期储蓄业务。鼓励农民节俭,涌跃参加储蓄的美德,为国家积累资金,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
  1954年,为了扶持和引导农民走农业合作化道路,营业所于当年及时发放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扶贫贷款和农业合作化长、短期贷款,帮助农民解决生产资金周转困难。
  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行新人民币和回收旧人民币的命令。营业所3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规定3月底停止旧币流通,4月份停止兑换,对旧币库存加强清关复核,裁角后待命上缴。同年,营业所对农业生产合作化举办三种贷款:一是基本建设贷款;二是周期性生产费用贷款;三是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月息四厘。
  1959年,公社化时,营业所从后山迁到莒口和平路。同时发动群众捐献金银首饰,支援地方办工业,莒口营业所承办凡贫下中农捐献的金银,折成现金转为个人存款,凡“五类分子”捐献的金额,一律缴公。
  1963年,营业所根据上级“关于清理1961年以前的农业贷款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放宽了豁免范围。凡因工作上失错(如瞎指挥等)造成的贷款悬案和因社队负担过重到1970年还不能偿还的部分贷款给予豁免。
  1980年中国农业银行从人行分出,农村金融业务划归农行,莒口营业所划为农行领导直到现今。
  1984年投资26.2万元,新建钢筋混凝土四层综合楼壹座,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地址莒滨路66号。
  2000年全所共有干部、职工8人,设主任、会计、出纳和内、外勤。
  营业所历任主任负责人:杨水根、徐树桐、陈添成、蔡仕盛、李柳兴、宋林浩、魏健、叶水松。
  第三节 信用合作社
  民国28年(1939年)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有开办类似信用合作社的组织“保农社”,为农民发放低息贷款。后来由于国民党腐败,农贷多数被乡镇保长冒名顶替,农民仍受高利贷剥削,“保农社”徒具虚名。
  建国后,1954年贯彻“积极领导,稳步发展”的方针,采取由组建社和直接建社双管齐下的办法,在各乡普遍建立信用社,(当时四区有15个乡,即:后山、马伏、陈布、庵口、东山、长埂、周屯、茶㘵、莒口、社州、策口、焦岚、湖桥、周墩与东徐)。入社农户1821户,股金3204元,(新版人民币)吸收存款7万余元。
  1958年5月贯彻四社合一(信用社、供销社、手工业社、农业社)政策,全镇九个乡(后山、长埂、马伏、周墩、策口、茶㘵、湖桥、焦岚、莒口)都建立信用社,并在21个农业社建立信用部,实现乡乡建社,社社建部,入社农户2500余户,股金6787元,各项存款余额12万元,贷款8.9万元。
  1959年1月信用社并入银行,公社设信用处(即下放的银行营业所),生产大队设信用部,受生产大队领导,有的食堂设储蓄代办所。1959年7月信用社划为银行(仍为营业所),信用社分部单独建帐。
  1961年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管理”的方针,开展“三清”(清资、清财、清帐)整新财务,对贷款全面核对、复查、落实、澄清债权债务,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平调退赔,按公社建立信用社,按大队建立信用部,年底储蓄余额15万元,全年发放贷款12万元,年底贷款余额8万元。1962年本着有利生产,有利群众,便于领导,便于核算原则,建立信用社2个,信用部15个。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信用社工作遭受干扰,发展缓慢,把信用社作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统得过多,使信用社由集体金融组织,逐步向国家金融机构转化。1972~1973年信用社进行全面整顿后,本镇设信用社一个,分社(茶㘵)一个,信用部15个,对信用社干部进行定级,对信用部干部给予补贴。
  1978年以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行生产责任制,发展农村商品生产。信用社贷款和对象有了转变,在支持粮食生产的同时,支持多种经营和支持农村承包户、专业户,支持乡镇企业。集体农业贷款比重下降。1983年信用社体制改革,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上的灵活性,恢复理、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落实股权,清股付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监事,发展社员,增股扩股。1983年底镇信用社有分社一个,信用站15个,入社农户7500户,股金1.5万元,各项存款余额317.7万元。各项贷款余额31.2万元。
  1984年,随着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县建立县信用合作联社,县联社是在农业银行领导下,由各个基层信用社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组织,是集体经济性质。1985年撤并行政村的信用站,按行政村建立储蓄代办站,贷款委托代办站发放。2000年底镇信用社有干部职工12人,下设茶布分社及后山、马伏二个储蓄代办所。
  莒口信用合作社历任主任或负责人:罗任章、黄小咕、丁朝阳、吕鹏举、黄春辉、施文清。
  第四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莒口代理处
  1951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建阳人民银行设立保险公司特约代理处。1956年8月成立保险公司建阳县支公司。1959年1月保险机构裁撤。1985年莒口乡成立保险公司代理处,负责人徐杏年,代理处未成立之前,人民保险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莒口营业所代理,2000年莒口代理处撤消。
  第五节 农业合作基金会
  莒口农业合作基金会,始于1992年,先在莒口村试点,然后推广至各行政村,为集体金融组织,其宗旨为收集本镇零散资金,为本镇村民、个体、集体经营者发放短期贷款,以资发展本镇农业生产,村办企业和个性企业,促进个体与集体共同致富。基金会设理事会,行使经营业务职权,设有正副理事长、会计、出纳。截止1998年全镇有14个村建立合作基金会,融资1800万元。2000年根据有关精神,对全镇各村基金会进行整顿,作了债权债务及帐目移交镇财政所处理。
  第二章 货币 存款 贷款
  第一节 货币
  货币流通:唐朝开始,使用铜钱,一千文钱为一緍。用银当时也是以铜钱计算,一緍值银一两。宋朝一千钱叫一贯。直至清末市面流通银元(俗称光洋、花边)、银毫(俗称毫子)、铜元(俗称铜片)。一枚银圆,重七钱二分,可兑小毫10角,一角小毫兑铜元十枚,一个铜元兑铜钱十文(一个铜钱称一文)。
  民国以后,铜钱减少,银毫、银圆增多,铜钱逐废。银圆有本国铸造的,也有外国流进的。银毫有双龙毫、单龙毫、三年毫、五年毫、黄花岗毫等。
  “二战”时期,使用苏币、分纸币、硬币、苏维埃纸币,票面为:1角、2角、5角、1元、5元、10元6种,硬币只有5分的铜元1种。
  民国政府时期,我镇使用“国币”,中国银行、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货币名曰法币。主币票面有1元、5元、10元3种;辅币有1角、2角、5角。纸币价值与银币同等,同时禁止银元在市面流通,强行收兑银元和民间藏银,法币1元比价银元1元,民国37年法币为金元券代替。
  民国20年5月,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兑换券作为缴纳关税之用的关金券,它是“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的简称。民国31年以关金券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与法币并在市面上流通。
  民国37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再次进行币制改革,规定以金元为本位,发行金元券(每元折统金0.2217克)。按比价收兑关金券和法币,金元券1元折合法币3百万元,并强制收兑民间的黄金、外汇。金元券流通不久,以比法币更快的速度膨胀贬值。不到10月增加发行额65万倍,贬值到无法使用,沦为废纸,市场上改用银元、铜元,并以大米做为交易计价的手段。
  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发行人民币,在市面上流通的票面为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30000元和50000元等12种。
  195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币”又称“新版”,(即现行人民币)面额为1元、2元、3元、5元、1角、2角、5角、1分、2分、5分等10种。以新版人民币1元折合旧版币1万元的比价,收兑旧版人民币。
  1957年12月1日,人民银行增发10元面额的人民币及1分、2分、5分3种铝质辅币并在市面上流通。1964年4月15日起,停止使用苏联版印10元、5元、3元币。1980年人民银行发行1角、2角、5角铜制币和面额1元的镍币。1984年发行建国35周年纪念币(面额1元)。1986年发行纪念“世界和平年”铝合金硬币,面额1元。1987年5月发行面额50元的人民币,在市面上流通;年底发行纪念“第六届全运会”铝合金硬币三枚,面额均为1角。1989年发行100元的人民币。1999年发行新版100元、50元、20元。
  第二节 单位存款
  民国时期,本镇无金融机构,工商存款往县城储存。
  建国后,莒口成立了营业所、信用合作社,办理私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和机关、团体、农村集体存款。1978年以前,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单位存款年末余额不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乡(镇)村企业崛起,农、副、土、特产品渠道畅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财政收入显著增加,单位存款有了较大幅度增长,2000年单位存款年末余额242万元。
  第三节 民众储蓄
  1953年农村普遍建立信用社,开始办理定、活期储蓄。采取定时定点,结合墟场服务,农副产品收购和年终分配等吸取储蓄。1958年把社员年终收入全部转作存款。1959年全乡年末存款余额23.9万元。困难时期1963年底减少到2.3万元,仅1959年的十分之一。1965年后逐渐回升。“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储蓄受到“左”的干扰,加之农村家庭副业生产减少,干部、职工工资低,家庭子女就业少,导致1966~1973年连续7年储蓄徘徊不前。1977年回升到13.1万元。1978年后,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干部、职工多次大幅度增资,城镇居民扩大就业门路,农民离土经商做工,民众储蓄有了大幅度增长。1980年全乡储蓄余额301万元。1986年800万元。1990年营业所和信用社年末存款余额1419万元,加上邮电储蓄300万元,全年共1719万元。2000年达到4301万元。人均1590元。
  第四节 农业 工商贷款
  信贷业务,在农村分农业贷款和工商贷款两种。
  一、农业贷款
  对农业信贷是为了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一般是春放,秋收。
  建国初期,人行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总方针,向农村发放贷款,其中有水利贷款和农副业周转贷款。1952年起,扩大农业贷款种类,向农民提供较全面的多项农业贷款,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当时贷款的种类有水利、耕牛、农具、肥料、种籽、副业、生活口粮。在发放农业贷款过程中,贯彻阶级路线,对戴帽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不给予贷款。1953年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根据“深入农村,组织游资,支持合作化”的精神,贷款对象逐渐由个体转变为集体。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合作社(组)和信用社,同时照顾个体农民生产和生活困难。1955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为支持贫困农民解决缴纳入社股份基金困难,发放贫农基金贷款,对农村贫困户建立登记卡,发放长期低息贷款。1956年农贷先松后紧,上半年放得松,贷得多。
  1957年则先紧后松。
  1958年“大跃进”期间,放松对农贷的管理与监督,提倡“要多少,贷多少,哪里要,哪里给,何时要,何时给”,推行农业社存放合一,农业资金,农贷资金,信用社资金三结合,把社员贷款转为社员向农业社预支,致使资金管理混乱,贷款激增,贷款偏多,效益少。1959年2月取消农业社存放合一,贷款和存款分户管理,社员贷款仍归营业所办理。1960年银行同商业、财政、粮食、工交部门为社队送物资、送资金,支援春耕生产。
  1961年县人行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资金,清理不合理占用平调资金,办理退赔。
  1962年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银行工作“六条决定”,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分口分级相结合的办法,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加强农贷资金管理。
  1963年对农贷资金管理,实行“农贷资金固定制”,按照原则,加强管理,多收多贷,少收少贷,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统筹安排、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加速资金周转。1965年发放莆田移民贷款。
  1966~1976年,农村信贷受“文化大革命”干扰,管理放松,监督不力,偏重于集体农田基本建设,长期设备,周转性生产费用贷款少。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农贷管理体制,调整农贷资金结构,支持多种经营,支持乡(镇),村办企业,择优扶持柑桔、造林、茶叶、莲仔生产和小水电建设。
  1978年起发放社队企业贷款。1979年发放小水电贷款,社队企业设备贷款,农机专项无息贷款,农业设备贷款。
  1980年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在优先支持粮食生产的同时,发放副业贷款,积极推动多种经营,发展农村商品生产。
  1982年,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农贷对象由贷给社队为主,转变为贷给社员个人为主。1984年开始使用世界银行改造红壤开发新茶园及柑桔等项目贷款。1985年,对信贷有所控制,实行“实存实贷”的资金管理体制,注重经济效益,择优发放贷款。
  90年代末信用社贷款分为三类,一是农户小额贷款,二是乡镇企业贷款,三是其他贷款。
  2000年信用社年末贷款余额889.4万元。其中:农户小额贷款507.2万元(其中:入股社员贷款304.3万元;非入股社员贷款202.9万元);乡镇企业和其他贷款382.2元(其中质押贷款2.9万元)。
  二、工商贷款
  解放初期,银行按照“先公后私”原则,分别贷款给国营贸易公司、消费合作社和私营商业。1951年对私营工商业贷款,侧重于手工业,轻工业为次。1952年6月下旬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贷款,采取“放宽”、“放快”措施,至9月结束。城乡开展物资交流会,在会上贷款支持收购农副土特产。
  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期间,农村信贷的重点是支持合作社经济的发展,支持合作社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1954年粮食统购统销,给粮食企业发放贷款,有力支持粮食统购,对私营工商业贷款,采取“区别对待”政策,从紧发放。1958~1959年,信贷管理放松,在资金供应上提出保证满足企业全部流动资金需要,“何时要,何时给,要多少,给多少”。单位需要贷款,自己订出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银行发放。一些企业经营无计划,两类资金混用,把贷款作财政性垫款,赊销预付,使物资呆滞积压,贷款大幅度增长,而经济效果下降。1959年推行“全额信贷”的管理办法,对商业部门实行“存货合一,活存透支”办法,在核定限额内由企业自行运用,放松信贷监督,增加信贷投放。
  1962年3月,贯彻中央“银行工作六条”,贯彻“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对工商信贷认真贯彻“贷款三原则”即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和使用,贷款必须适用适销的物资保证,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对商业企业停止实行全额信贷,从而扭转贷款混乱局面。
  “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贷工作管理放任自流,贷款三原则和贷款三查制度(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未能得到贯彻,贷款偏多,企业单位不合理占用资金。
  1976年开始进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资金管理。1977年着重解决信贷分散,不合理占用流动资金,对信贷资金开始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按照供应资金的原则,区别“长线”和“短线”产品,区别经营好坏,效益大小,信用优劣,择优发放。1981年信贷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管理体制,改变过去统收统支“供给制”的状况,吸收存款多,发放贷款也可以多。
  1985年国务院提出“控制信贷投放,控制贷币发行,银行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控制信贷规模”。1988年信贷采取“紧中有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措施。
  2000年,莒口营业所年末贷款余额178万元,其中:工业贷款105万元,其他贷款73万元。
  第三章 保险业
  第一节 投保
  1985年贯彻国务院文件,保险发展方向有了较大转变,保险重点从城市移向农村,保险对象从集体转向分散,从企业转向个人,大力发展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当年莒口乡成为保险乡(指全乡农户参加家庭财产险超过85%),是年成立莒口保险代办站。同年4月,县政府批转《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报告》,我乡代办车辆第三者责任地方性强制保险。
  1986年开办学生平安险,独生子女险,个人养老金险,并将集体养老金险从国营企业扩大到乡镇企业。1987年,改革企业财产保险,一是改变按原值加成承保的办法,使被保人灾后能够得到足够的经济保障;二是改变承保农民房屋水灾保险为家庭财产保险,为农民扩大投保加成;三是改变机动车辆承保条款中不能体现“以责论处”及保险费与赔率之间不平衡等理赔弊端,经过改革,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发展。同年新开办母婴安康险,开展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险,只生两女结扎父母养老金险。
  莒口保险代办站自办站以来,开办的项目有:企业财产、家庭财产、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附加失窃保险,简易人身保险,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有关计划生育保险等项。
  第二节 理赔
  保险机构根据国务院《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把保险合同的经济手段和政府手段结合起来,使投保单位提高防灾防损的认识,共同做好防灾工作,密切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经常性防灾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危险隐患。1987年为加强危害管理建立了防灾资料卡。
  保险责任的理赔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每案都深入调查,认真理算,该赔就赔,不该赔不赔,合理处理赔案。
  参与保险的公、私财产及人身安全遇意外事故遭受损失,可得到保险机构理赔,人民保险理赔,以保险规定具体条款和保险保障对象,全额为依据被保人获得理赔数额,不得多于损失的实际价值。
  本镇开办保险业务以来,曾发生数起火害,如农具厂的厂房、综合厂的烘房也遭受火灾,还有特大洪水、冰雹和运输车辆事故等案件,经落实都逐项理赔。
  第四章 债券
  第一节 公债
  一、民国时期各种公债
  民国时期公债发行名目繁多,北洋政府共发行27种,国民政府共发行60种。这些公债极少用于经济建设,实际是搜刮民财。公债推销办法,有认募与劝募2种,以劝募为主,认募是自由认购,劝募是按军、政、商、粮(民)各界劝购,任务由县摊派到户。
  民国27年,县政府强制大商巨贾认购救国公债,除大商巨贾认购外,其余分摊商人、农民。民国34年派募储蓄券。这些公债和储蓄券都由福建省银行建阳办事处代办。后来由于储蓄券不按期还本付息,公债不按期公布中签号码,加上法币不断贬值,储蓄券、公债俱成废纸。
  二、新中国时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发行中国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以实物大米、面粉、龙头细布、煤炭的批发价为折算标准,以“份”为单位,本息5厘,保本保值,分5年抽签还本,每年9月30日开始还本付息,到1955年全部还清本息。
  1954年开始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年息4%,每年付息1次;从第二年开始,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8年还清。至1959年,共发行6次,以后停止。1955~1959年的公债,分十年还清本息。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面额,1954年设1元、2元、5元、10元、50元5种。1955~1959年增设100元面额票共有6种。
  1990年、1991年、1993年分别代理发行财政债券。
  公债发行对象主要是:机关干部、工人、教师、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私营工商业者、城镇居民及乡村农民。推销办法:县、区、乡各级成立推销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当时收入水平合理分配数额,采取自愿认购,不准强迫命令。
  第二节 国库券
  从1981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由国家财政部印制,通过各级人民银行发行国库券。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全部由财政和集体单位购买,年息4%,从第六年起一次抽签,分五年作五次偿还。1982年起分单位购买,年息4%;个人购买年息8%,从第六年起开始还本付息,规定个人购买一次抽签分五年偿还。单位购买改为发给收款收据,分五年作五次偿还,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1985年发行国库券改为单位购买,年息5%;个人购买年息9%,五年后一次还本付息。规定单位购买办给收款收据;个人购买也可以办给收款收据,并可记名、挂失和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还可在银行办理贴息兑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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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口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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