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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粮食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40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粮食购销
分类号:
F724.7
页数:
10
页码:
235-244
摘要:
本节记述了莒口镇粮食购销情况,内容包括了解放前粮食购销、解放后粮食购销等。
关键词:
莒口镇
粮食
购销
内容
一、解放前粮食购销
解放前莒口地广人稀,农业以生产粮食为主,本乡的粮食产量按人均计算自给有余,但遇到严重自然灾害,加上粮商操纵粮食市场,囤积奇居,提高粮价,平民百姓饥荒缺粮时有发生。因而,饥荒米贵激起民愤,曾出现农民抢米事件。明万历十八年(1590年)粮荒,长埂村民抢米于市,格杀22人。
自古以来,贫民生产的粮食除交田赋、地租和自用外,可上市的较少,乡绅、地主、富农的粮食多上市或高价出售。旧时,粮价一向操纵在粮商手里,新粮登场,资本厚的粮商就纷纷压价,大量收购囤积,青黄不接时,高价出售,牟取暴利,人民深受其害,民国政府虽作过“平粜”、“配售”,但杯水车薪,无济于事。
历史上莒口粮食经营方式主要有大宗与零市两种:大宗的是米行、米栈,多设在莒口、后山、茶㘵、马伏,利用码头地势,是本镇粮食的主要集散地。专营大宗粮食批发由水路贩运销往本县城区、建瓯、南平、福州。抗战时间,海运受阻,福州等城市靠闽北供粮,粮价暴涨,粮商趁机囤积投机,外地粮商也有来莒口抢购粮食。零市:是农民自产自销,利用墟日肩挑到本乡各墟市出售,大都以桶计量。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实行“三征”制度,即:田赋,以现粮缴纳;征购,用极低价强迫农民卖粮;征借,强迫农民把粮食按规定数量借给政府,实际上是加倍征收。粮食“三征”数量超过农民负担能力,农民一年辛苦到头,往往缺粮少食,无粮度岁。
民国30年(1941年),粮食奇缺,粮商大肆抢购,套购囤积,抬价,县设公沽局,统一粮食市场,贱价收购农民上市的粮食,高价出售,但政府无能运筹,物价飞涨,无粮供应的局面引起民愤。
1947年后物价暴涨,一日数涨,金元券不如草纸,农民早上挑担货物赶墟,散墟后仍挑一担钞票回家。当时所有商品无价可循,均以大米为标准经营买卖,用大米兑换商品,大宗买卖则用“米条仔”流通,大米取代了货币。
二、解放后粮食购销
(一)统购统销
统购。1950年,县人民政府成立贸易公司,一方面向农民征收公粮(农业税);一方面在集市上收购余粮,以供军需民食,平抑粮价,稳定市场价格。
1953年11月,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将粮食自由贸易改由国家控制,公粮由国营粮食部门按中等价代收。
1954年,国家对统购粮采取依率计征的办法,实行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政策。农民负担合理,征购任务以1953年为基础,采取“定中间,评两头”的办法,进行民主评议。
1955年春,开始执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实行定产后,规定开垦荒地的收获,三年内不计产量。(当时三定见附表)
1957年,国家提出以丰补歉的方针,实行增产增购的办法,凡农业社(户)实收产
1958年,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出现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刮共产风,当时还提出“放开肚皮吃饱饭”的口号,造成粮食的极大浪费,加上三年自然灾害,其征购任务由1957年314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44.72%,提高到1958年459.5万公斤,完成443万公斤,占任务96.42%,占当年产量56.59%;1959年任务为412万公斤,完成489.14万公斤,占任务的118.72%,占当年产量63.52%;1960年任务414.5万公斤,完成414.5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60.56%;1959、1960两年因人为和自然灾害,上报粮食产量与实际收成不符,严重地征了过头粮,造成1960年粮荒,饿死数百人;1961年任务调为358万公斤,完成355.33万公斤,占任务99.26%,占当年总产53.20%。1958~1961年这四年中粮食入库比1957年的基数多卖445.97万公斤,由于这几年多征“过头粮”农村人均口粮比1957年降低很多。量超过“三定”产量定为增产队(户),增产增购任务不低于增产部分40%。
1965年,实行粮食“一定三年”的政策,即将“生产队粮食征购任务,按正常年景确定后,三年不再变动”作为征购任务基数,当年任务398.68万公斤,完成392.6万公斤,占任务98.5%。
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部分农民进城闹“革命”,当时公社党政机关处于瘫痪,放松粮食生产,致使1966~1969年都没有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
1971年,征购任务改一定五年不变,基本精神与一定三年相同,只对征购基数稳定的时间由三年改为五年,如有超购,加价30%的奖励,当年入库422.11万公斤,占任务100%。
1979年,粮食生产和征购政策有了新的精神,中央决定调减18%的征购基数,同时,扩大超购、议购粮,提高20%的收购价格,超卖部分开展议购,调动农民卖粮积极性,粮食入库量猛增,当年入库836.7万公斤,比1978年入库737.4万公斤增加99.25万公斤,增幅为13.45%。在1979年入库817万公斤中,征购375.6万公斤比1978年415.33万公斤减少39.72万公斤,加价356.27万公斤,比1978年263.3万公斤,增加92.97万公斤,议购105.73万公斤,比1978年58.83万公斤增加46.9万公斤。这样征购粮减少,加价和议购增加,一减一加,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
1981年起实行粮食征购,加价任务一订三年不变的包干办法,核定莒口粮食征购369.46万公斤,加价347万公斤,议购125万公斤。
1985年,中央对粮食政策作了重大改革,取消统购和加价任务,实行合同订购,其内容:订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从当年起,合同订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算,即30%的按统购价,70%按加价计算,合同订购外的粮食可以自由购销。合同订购的粮食要与平价化肥、柴油、预购粮食定金三挂钩,1985—1987年共收购2978.96万公斤,其中议购491.68万公斤。
1988—1999年,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继续执行粮食订购合同制,继续推行平价化肥、柴油、预购定金三挂钩,按保护价收购,倘若市场粮价波动高于保护价,按市场价收购,合同订购外的粮食农民可以自由购销,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农民不能完成订购合同任务,除如数退还预购定金外,按保护价20%向粮站付违约金。
1999年起,国家对粮食购销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三项政策”和“一项改革”,即:国家制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制止低价亏本销售粮食,实行顺价销售政策;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实行资金封闭运行政策,保证收购资金供应。
2000年起,国家决定取消合同定购,没有指令性任务,放开粮食市场,粮食可以自由买卖,粮价随行就市。
划供应,供应办法是:机关、学校、企事业的干部职工、工人由单位编造用粮计划,交粮食局审核后,按计划供应,居民自订计划,由区、乡人民政府或居委会审批,凭计划供应证到指定粮店购米,城镇居民不分大小,每人每月供应大米11.5公斤。
1954年起,对城镇居民、机关、学校、企事业干部职工按年龄、工种确定供应量。
1960年8月起,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粮食定量由14公斤降为13公斤,并号召动员机关干部每人每月节约粮食5斤,实际吃粮21斤;工人、居民、儿童、学生保持原定量,次年8月机关学校干部恢复原定量。
1962年6月建阳县成立“压缩城镇人口与粮食销量办公室”,对干部、工人的家属及有劳动力而在城镇吃闲饭的居民压缩到农村去,由生产队供应口粮,全社的机关单位干部、职工的家属和居民压缩100多人。
1963年,整顿城镇粮食统销,核定人口,工种定量,查处死亡不报、冒名顶替、虚报工种等不合法销粮。
1965年10月,干部口粮由26斤恢复到28市斤,居民十周岁以上由23斤恢复到24斤,并对居民供应主粮(大米)搭配地瓜丝,一斤大米折一斤半地瓜丝,按月定量的10—15%搭配。
1970年对熟食品一律凭粮票供应。
1973年对集体食堂和居民搭地瓜,七斤地瓜折一斤大米,按月定量10—15%搭配供应。
1989年,实行购销和放开粮食市场双轨运行,取消定量供应,原商品粮用户换发一本既定粮籍证备用。
1992年党的十四大后,粮食计划供应转入市场经济,粮油敞开供应。
1993年底,市场粮价成倍上涨,1994年凭粮籍证到指定国营粮店按限量购买。
1995年初,将粮籍证换为购买证,并调低定量。
建设工程粮食补贴。1972~1983年农业人口参加公社、县主办的水利、交通和基地建设工程。除自带口粮外,实行用粮补贴,按每人每天补贴成品粮四两。
工商行业用粮。1955年起,工商行业用粮油实行计划供应,由用粮单位编制计划报经粮食局审批后按月供应。其中包括酿酒业(酿酒、酱油)用粮;饮食行业和工业用粮,莒口供销社饮食业纳入国家计划用粮油单位。
农村返销粮。农村生产队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因受各种灾害所短缺的口粮,国家按平价给以返销。供应至新粮登场。
(二)议购议销
粮油议购议销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市场调节的一种形式,在当时的条件下,是统购统销的补充部分,议购议销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活跃城乡经济,打击投机倒把,有利于调节余缺,是方便群众生活的经济政策。
议购粮食来源于农村生产队(户)完成国家征购、超购任务并留足口粮、种子、饲料粮后仍有余粮的,由基层粮站负责。议销本着“先购后销,量入为出”的原则,以城镇居民和一些集体单位及工商行业者为对象,其价格根据市场供应,随行就市,略低于市场价格,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
议购议销于1964年实行,“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当作“资本主义”经营加以批判,受到限制。本乡于1974年恢复,当年议购49.22万公斤。
1980年,议购议销数量激增,当年议购373.85万公斤,议销50多万公斤。
1983年1月,商业部发出《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改变了粮油议购只限于粮食部门经营的框框,允许多渠道经营,允许出县,允许贩运,通过改革,本乡粮食议购议销出现了活力。当年莒口粮站议购达630万公斤。
1983年后,粮油议购实行多渠道经营,国营粮站仍是议购的主渠道,农户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仍有大量的余粮需要出售,由于国家仓容不足,收购量受到限制,一度出现“卖粮难”的问题。1984年11月底,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秋粮征购的通知》精神,地、县要求对农民卖粮不准拒收,莒口粮站因地制宜,借乡、村仓库、礼堂、大楼等储粮,以缓解农民“卖粮难”问题。
1984年,根据省粮食厅“购销并重,以销促购”的经济方针,议购粮食一度采取限制,减少粮食仓容压力。但农民售粮要求甚切,议购粮压力加大,当年又逢秋粮大丰收,收购量达到历史高峰,出现了粮食供大于求,暂时“过剩”现象。同年,国务院决定从4月1日起允许各省“平价粮转议价粮销售”其价格又低于市价,严重冲击省内粮食市场,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
1985—1986年,继续执行党的开放,搞活政策,开展横向联合,搞活议价经营,1986年议购188.76万公斤。
1987年,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压缩粮油商品的统购统销,放宽了议价经营,加强粮油贸易工作的管理,提高了企业的经济利益。
1988年,保证重点供应,工商行业用粮用油一律开放,实行议价供应。
1989年,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政府在粮价下跌的年份制定保护价收购,以改变出现购销价格“倒挂”现象。
1993年下半年,粮食形势紧张,市场粮价持续上涨,购销价格“倒挂”状况消失,到1994年末每50公斤晚谷粮食部门收购牌价78元,实际市场交易价达90元左右。
(三)合同定购
1981年春,推行粮油征购一定五年合同制。
1983年,调整农村产品购销政策,农户完成征购合同任务后,还有余粮可继续卖给国家,也可自由交易,出县出省运销,农民个人可经营或合伙经营,工商行业在国家计划供应之外可自行采购粮食加工成品出售。
1985年4月,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在农村取消统销任务,改为合同定购。其内容:订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合同订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加价计算,合同订购外的粮食,实行自由购销,当年签订定购粮食872.58万公斤。
1986年,进一步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全乡16个行政村,160个村民小组,4334户签订合同定购粮食893.35万公斤,协同县农行、供销社等部门密切配合,推行合同定购与化肥、柴油、预购定金三挂钩。农民交售余粮热情高,此项定购政策延至1994年。
1987年,继续贯彻执行合同定购任务,全乡16个村,4452个农户签订定购合同750万公斤,全乡发放平价化肥28.125万公斤,柴油7.5万公斤,预购定金49万元。
1988年进一步完善落实合同定购任务,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继续推行平价化肥、柴油、预购定金三挂钩。1989年乡成立粮食市场领导小组,严格控制粮食外流,确保合同订购任务的完成。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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