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粮油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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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口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40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粮油购销
分类号: F724.7
页数: 18
页码: 235-252
摘要: 本章记述了莒口镇粮油购销内容包括了,粮食购销、食油购销、粮油加工、饲料供销等情况。
关键词: 莒口镇 粮油 购销

内容

第一节 粮食购销
  一、解放前粮食购销
  解放前莒口地广人稀,农业以生产粮食为主,本乡的粮食产量按人均计算自给有余,但遇到严重自然灾害,加上粮商操纵粮食市场,囤积奇居,提高粮价,平民百姓饥荒缺粮时有发生。因而,饥荒米贵激起民愤,曾出现农民抢米事件。明万历十八年(1590年)粮荒,长埂村民抢米于市,格杀22人。
  自古以来,贫民生产的粮食除交田赋、地租和自用外,可上市的较少,乡绅、地主、富农的粮食多上市或高价出售。旧时,粮价一向操纵在粮商手里,新粮登场,资本厚的粮商就纷纷压价,大量收购囤积,青黄不接时,高价出售,牟取暴利,人民深受其害,民国政府虽作过“平粜”、“配售”,但杯水车薪,无济于事。
  历史上莒口粮食经营方式主要有大宗与零市两种:大宗的是米行、米栈,多设在莒口、后山、茶㘵、马伏,利用码头地势,是本镇粮食的主要集散地。专营大宗粮食批发由水路贩运销往本县城区、建瓯、南平、福州。抗战时间,海运受阻,福州等城市靠闽北供粮,粮价暴涨,粮商趁机囤积投机,外地粮商也有来莒口抢购粮食。零市:是农民自产自销,利用墟日肩挑到本乡各墟市出售,大都以桶计量。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实行“三征”制度,即:田赋,以现粮缴纳;征购,用极低价强迫农民卖粮;征借,强迫农民把粮食按规定数量借给政府,实际上是加倍征收。粮食“三征”数量超过农民负担能力,农民一年辛苦到头,往往缺粮少食,无粮度岁。
  民国30年(1941年),粮食奇缺,粮商大肆抢购,套购囤积,抬价,县设公沽局,统一粮食市场,贱价收购农民上市的粮食,高价出售,但政府无能运筹,物价飞涨,无粮供应的局面引起民愤。
  1947年后物价暴涨,一日数涨,金元券不如草纸,农民早上挑担货物赶墟,散墟后仍挑一担钞票回家。当时所有商品无价可循,均以大米为标准经营买卖,用大米兑换商品,大宗买卖则用“米条仔”流通,大米取代了货币。
  二、解放后粮食购销
  (一)统购统销
  统购。1950年,县人民政府成立贸易公司,一方面向农民征收公粮(农业税);一方面在集市上收购余粮,以供军需民食,平抑粮价,稳定市场价格。
  1953年11月,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将粮食自由贸易改由国家控制,公粮由国营粮食部门按中等价代收。
  1954年,国家对统购粮采取依率计征的办法,实行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政策。农民负担合理,征购任务以1953年为基础,采取“定中间,评两头”的办法,进行民主评议。
  1955年春,开始执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实行定产后,规定开垦荒地的收获,三年内不计产量。(当时三定见附表)
  1957年,国家提出以丰补歉的方针,实行增产增购的办法,凡农业社(户)实收产
  1958年,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出现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刮共产风,当时还提出“放开肚皮吃饱饭”的口号,造成粮食的极大浪费,加上三年自然灾害,其征购任务由1957年314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44.72%,提高到1958年459.5万公斤,完成443万公斤,占任务96.42%,占当年产量56.59%;1959年任务为412万公斤,完成489.14万公斤,占任务的118.72%,占当年产量63.52%;1960年任务414.5万公斤,完成414.5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60.56%;1959、1960两年因人为和自然灾害,上报粮食产量与实际收成不符,严重地征了过头粮,造成1960年粮荒,饿死数百人;1961年任务调为358万公斤,完成355.33万公斤,占任务99.26%,占当年总产53.20%。1958~1961年这四年中粮食入库比1957年的基数多卖445.97万公斤,由于这几年多征“过头粮”农村人均口粮比1957年降低很多。量超过“三定”产量定为增产队(户),增产增购任务不低于增产部分40%。
  1965年,实行粮食“一定三年”的政策,即将“生产队粮食征购任务,按正常年景确定后,三年不再变动”作为征购任务基数,当年任务398.68万公斤,完成392.6万公斤,占任务98.5%。
  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部分农民进城闹“革命”,当时公社党政机关处于瘫痪,放松粮食生产,致使1966~1969年都没有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
  1971年,征购任务改一定五年不变,基本精神与一定三年相同,只对征购基数稳定的时间由三年改为五年,如有超购,加价30%的奖励,当年入库422.11万公斤,占任务100%。
  1979年,粮食生产和征购政策有了新的精神,中央决定调减18%的征购基数,同时,扩大超购、议购粮,提高20%的收购价格,超卖部分开展议购,调动农民卖粮积极性,粮食入库量猛增,当年入库836.7万公斤,比1978年入库737.4万公斤增加99.25万公斤,增幅为13.45%。在1979年入库817万公斤中,征购375.6万公斤比1978年415.33万公斤减少39.72万公斤,加价356.27万公斤,比1978年263.3万公斤,增加92.97万公斤,议购105.73万公斤,比1978年58.83万公斤增加46.9万公斤。这样征购粮减少,加价和议购增加,一减一加,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
  1981年起实行粮食征购,加价任务一订三年不变的包干办法,核定莒口粮食征购369.46万公斤,加价347万公斤,议购125万公斤。
  1985年,中央对粮食政策作了重大改革,取消统购和加价任务,实行合同订购,其内容:订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从当年起,合同订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算,即30%的按统购价,70%按加价计算,合同订购外的粮食可以自由购销。合同订购的粮食要与平价化肥、柴油、预购粮食定金三挂钩,1985—1987年共收购2978.96万公斤,其中议购491.68万公斤。
  1988—1999年,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继续执行粮食订购合同制,继续推行平价化肥、柴油、预购定金三挂钩,按保护价收购,倘若市场粮价波动高于保护价,按市场价收购,合同订购外的粮食农民可以自由购销,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农民不能完成订购合同任务,除如数退还预购定金外,按保护价20%向粮站付违约金。
  1999年起,国家对粮食购销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三项政策”和“一项改革”,即:国家制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制止低价亏本销售粮食,实行顺价销售政策;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实行资金封闭运行政策,保证收购资金供应。
  2000年起,国家决定取消合同定购,没有指令性任务,放开粮食市场,粮食可以自由买卖,粮价随行就市。
  划供应,供应办法是:机关、学校、企事业的干部职工、工人由单位编造用粮计划,交粮食局审核后,按计划供应,居民自订计划,由区、乡人民政府或居委会审批,凭计划供应证到指定粮店购米,城镇居民不分大小,每人每月供应大米11.5公斤。
  1954年起,对城镇居民、机关、学校、企事业干部职工按年龄、工种确定供应量。
  1960年8月起,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粮食定量由14公斤降为13公斤,并号召动员机关干部每人每月节约粮食5斤,实际吃粮21斤;工人、居民、儿童、学生保持原定量,次年8月机关学校干部恢复原定量。
  1962年6月建阳县成立“压缩城镇人口与粮食销量办公室”,对干部、工人的家属及有劳动力而在城镇吃闲饭的居民压缩到农村去,由生产队供应口粮,全社的机关单位干部、职工的家属和居民压缩100多人。
  1963年,整顿城镇粮食统销,核定人口,工种定量,查处死亡不报、冒名顶替、虚报工种等不合法销粮。
  1965年10月,干部口粮由26斤恢复到28市斤,居民十周岁以上由23斤恢复到24斤,并对居民供应主粮(大米)搭配地瓜丝,一斤大米折一斤半地瓜丝,按月定量的10—15%搭配。
  1970年对熟食品一律凭粮票供应。
  1973年对集体食堂和居民搭地瓜,七斤地瓜折一斤大米,按月定量10—15%搭配供应。
  1989年,实行购销和放开粮食市场双轨运行,取消定量供应,原商品粮用户换发一本既定粮籍证备用。
  1992年党的十四大后,粮食计划供应转入市场经济,粮油敞开供应。
  1993年底,市场粮价成倍上涨,1994年凭粮籍证到指定国营粮店按限量购买。
  1995年初,将粮籍证换为购买证,并调低定量。
  建设工程粮食补贴。1972~1983年农业人口参加公社、县主办的水利、交通和基地建设工程。除自带口粮外,实行用粮补贴,按每人每天补贴成品粮四两。
  工商行业用粮。1955年起,工商行业用粮油实行计划供应,由用粮单位编制计划报经粮食局审批后按月供应。其中包括酿酒业(酿酒、酱油)用粮;饮食行业和工业用粮,莒口供销社饮食业纳入国家计划用粮油单位。
  农村返销粮。农村生产队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因受各种灾害所短缺的口粮,国家按平价给以返销。供应至新粮登场。
  (二)议购议销
  粮油议购议销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市场调节的一种形式,在当时的条件下,是统购统销的补充部分,议购议销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活跃城乡经济,打击投机倒把,有利于调节余缺,是方便群众生活的经济政策。
  议购粮食来源于农村生产队(户)完成国家征购、超购任务并留足口粮、种子、饲料粮后仍有余粮的,由基层粮站负责。议销本着“先购后销,量入为出”的原则,以城镇居民和一些集体单位及工商行业者为对象,其价格根据市场供应,随行就市,略低于市场价格,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
  议购议销于1964年实行,“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当作“资本主义”经营加以批判,受到限制。本乡于1974年恢复,当年议购49.22万公斤。
  1980年,议购议销数量激增,当年议购373.85万公斤,议销50多万公斤。
  1983年1月,商业部发出《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改变了粮油议购只限于粮食部门经营的框框,允许多渠道经营,允许出县,允许贩运,通过改革,本乡粮食议购议销出现了活力。当年莒口粮站议购达630万公斤。
  1983年后,粮油议购实行多渠道经营,国营粮站仍是议购的主渠道,农户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仍有大量的余粮需要出售,由于国家仓容不足,收购量受到限制,一度出现“卖粮难”的问题。1984年11月底,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秋粮征购的通知》精神,地、县要求对农民卖粮不准拒收,莒口粮站因地制宜,借乡、村仓库、礼堂、大楼等储粮,以缓解农民“卖粮难”问题。
  1984年,根据省粮食厅“购销并重,以销促购”的经济方针,议购粮食一度采取限制,减少粮食仓容压力。但农民售粮要求甚切,议购粮压力加大,当年又逢秋粮大丰收,收购量达到历史高峰,出现了粮食供大于求,暂时“过剩”现象。同年,国务院决定从4月1日起允许各省“平价粮转议价粮销售”其价格又低于市价,严重冲击省内粮食市场,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
  1985—1986年,继续执行党的开放,搞活政策,开展横向联合,搞活议价经营,1986年议购188.76万公斤。
  1987年,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压缩粮油商品的统购统销,放宽了议价经营,加强粮油贸易工作的管理,提高了企业的经济利益。
  1988年,保证重点供应,工商行业用粮用油一律开放,实行议价供应。
  1989年,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政府在粮价下跌的年份制定保护价收购,以改变出现购销价格“倒挂”现象。
  1993年下半年,粮食形势紧张,市场粮价持续上涨,购销价格“倒挂”状况消失,到1994年末每50公斤晚谷粮食部门收购牌价78元,实际市场交易价达90元左右。
  (三)合同定购
  1981年春,推行粮油征购一定五年合同制。
  1983年,调整农村产品购销政策,农户完成征购合同任务后,还有余粮可继续卖给国家,也可自由交易,出县出省运销,农民个人可经营或合伙经营,工商行业在国家计划供应之外可自行采购粮食加工成品出售。
  1985年4月,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在农村取消统销任务,改为合同定购。其内容:订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合同订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加价计算,合同订购外的粮食,实行自由购销,当年签订定购粮食872.58万公斤。
  1986年,进一步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全乡16个行政村,160个村民小组,4334户签订合同定购粮食893.35万公斤,协同县农行、供销社等部门密切配合,推行合同定购与化肥、柴油、预购定金三挂钩。农民交售余粮热情高,此项定购政策延至1994年。
  1987年,继续贯彻执行合同定购任务,全乡16个村,4452个农户签订定购合同750万公斤,全乡发放平价化肥28.125万公斤,柴油7.5万公斤,预购定金49万元。
  1988年进一步完善落实合同定购任务,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继续推行平价化肥、柴油、预购定金三挂钩。1989年乡成立粮食市场领导小组,严格控制粮食外流,确保合同订购任务的完成。
  第二节 食油购销
  一、自由购销
  建国初期,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油脂经营实行自由购销。
  二、统购
  1953年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始,各方面对食油的需求量迅速增加,油脂形势发生急剧变化,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加之不法私商为牟取暴利,趁机囤积、套购,致使黑市油价高出牌价一倍以上,加剧群众的紧张心理,排队抢购食油现象到处发现,为确保油脂供应,促进油菜生产,支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1953年11月13日作出对油料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销售的决定精神,油料由国家统一收购,统一经营,私商不得插手。油菜籽均由国家统一下达收购计划,逐级向下分配。南平地区对油菜实行统购,当时粮食统购刚刚开始,油菜虽已进入上市旺季,但难以与粮食统购同时进行,实际上是普遍采取加强市场管理,禁止私商买卖,动员农民积极交售的方法进行收购,基于食油统购办法开始实行所存在的某些不足(主要是余油户,统购其产量扣除自用部分的余油没有体现差别),从1955年秋季开始,采取多种办法统购,一是产量扣除自用部分后,余数按比例统购;二是按产量的一定比例统购;三是按人均产量确定不同的留量标准。
  1956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油脂业务由商业部门划归粮食部门,内设油脂机构,成为政企合一的管理单位,为粮油统购工作密切结合,创造有利条件。从1957年开始,油脂统购在原有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在油料作物播种前,随同粮食一道统一布署,统一宣传,并在下达油料种植计划的同时,逐级下达油料统购任务,以农业社为单位进行统购,秋收后一般不再增加任务,体现“多产多得,增产多留”原则。1957年10月,根据福建省粮食厅《关于油脂、油料统购统销管理几点意见》,对农村采取划分余油队、自给队、缺油队三种类型,在购销中区别对待,对余油队实行统购,对自给队和缺油队不购不销。
  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油脂供应趋向紧张,国家油脂购销政策作较大调整。根据1961年中共中央批转粮食部提出《关于当前食油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即油脂八条)的精神,全地区在继续执行“多产多吃,少产少吃”政策的同时,针对过去曾经出现过估产偏高、任务过大、购多留少的问题,提出农民留油,国家统购的合理比例,实行先留后购,以保证农民自身的需要。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留给农民的食油由农民自行处理,允许进入农村集市自由买卖。同时,对集体和个人利用空闲地及自留地种的油料,实行谁种谁有,国家不计征,不统购。
  1966—1971年,由于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对油料生产未予重视,油料生产徘徊不前。
  1971—1978年,根据国务院棉油糖会议精神,为完成油脂收购计划,采取提高油脂价格,统一超购加价幅度的措施加强油脂油料收购管理,各种食用油加价幅度一律定为30%,不再区别不同品种,实行油脂收购基数一定三年(或五年)不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油脂收购政策多次进行调整,1979—1980年,根据“放宽政策”的精神,针对油料生产和统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整购留比例,增加农民留量,或提高起购点(即按人平均占有食油数量的限额,超过限额的开始计购)或恢复奖售政策,提高奖售标准,根据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出现的新情况,1983年国家对油脂收购政策作较大调整:一是从当年起,取消原有定购基数,改为按国家比例计价的办法,一般是按“倒四六”计算,其中品种略有不同;二是减少统购品种,开展多渠道经营,实际取消统购。
  三、统销
  1953年12月8日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下达《对食用油脂计划供应办法与市场管理办法意见》,决定在统购地区县以上的中小城市等实行与粮食计划供应办法大体相同的食油定额供应,同时取消食油和油料自由市场,在统购任务结束后,可保留一个国家管理下的自由市场,准许农民相互调节,从1954年4月起,对油料油脂实行计划供应。
  (一)城镇供应
  城乡食油消费水平历史上就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国家对城镇食油统销的原则是城乡兼顾,保证必需,承认现状,照顾特殊,城镇供应具体分为居民用油、食品行业用油(指供应饭店、糕点、炸油条等行业用油)和特殊用油。
  非农业人口用油供应:1956年起非农业人口食油实行计划供应,居民每人每月供应125克;机关单位、工厂、团体按人定量供应食油外,还可编选计划,每月适当增加补助食油。
  1960年10月起,非农业人口每月每人供应食油缩减为100克。
  1975年—1979年每人每月供应食油增至200克。1980—1988年增至250克,国庆、春节每人除定量外补助250克。
  (二)工商行业用油供应
  1955年起,商业行业用油,主要供应饮食业与糕点业,由行业制订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供应。
  对油料油脂实行计划供应以来,对农村食油基本实行只购不销或不购不销,只在农忙季节或受灾时对缺油户实行临时供应,一般每人每次50—100克时断时续。1969年以后,对知识青年,城镇居民,机关干部下放农村插队劳动,在校大学生下乡锻炼,退休退职人员携带家属到农村落户也予供应。
  1984年后,对工商行业用油逐步转为议价供应实行议销。
  (三)建设工程食油补贴
  农业人口参加基本建设工程,除粮补外,每人每月补食油15克。
  第三节 粮油加工
  历史上,本乡加工大米,以水碓为主。解放前夕,莒口有二家私人开办机械大米加工厂,以自购、自销、自加工和代农户加工的方式经营。
  面粉加工:主要靠当地种小麦加工面粉,其加工办法是用水碓带动石磨,重复磨麦数次,过箩数次即可。
  油料加工:主要用当地种植的油菜籽及山上采捡的油茶籽进行加工。
  上述传统的粮油加工设施一直延续至七十年代,随着电力机械加工业的发展,水碓逐渐被机械代替,传统的加工设施现已绝迹。
  1954年,粮食统购统销后,私营厂的生产在国家计划统一安排下,接受国家委托加工,私营厂的主要收入就是加工费。
  1956年,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山、莒口米厂经上级批准改为公私合营企业。在50年代的粮食加工,基本上是承袭解放前的旧方式,即以少量落后机器配以人力从事操作,工人尚未从繁重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大米生产采用老式砻谷机、米机。进料、清杂、分谷提筛仍为人工操作,劳动强度大而产量低。至50年代末,碾米设备稍有改进,机械设备有了增加,劳动强度有所改善,生产能力有所提高。
  60年代开始,国营粮食加工部门对粮食工业设备进行大规模更新换代,大米加工普遍采用升运输送设备,改善了劳动条件,提高了工效。
  1976年,莒口粮食加工厂转为国营性质,进一步促进本乡粮食加工业的发展。
  80年代,粮食加工厂生产从原料至成品全部实现自动化,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粮食加工系统,生产能力成倍增长。
  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除国营加工外,农村涌现了许多个体碾米、粉碎加工厂,担负着农民口粮及饲料的加工业务。
  第四节 饲料供销
  一、平价供应
  1950年至1954年农民饲养畜禽所需的饲料自行解决。1955年在农村实行粮食“三定”后,有“三留”粮,其中一项饲料粮留给农民饲养畜禽。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大办集体食堂,私人停止饲养畜禽,由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办畜牧场,莒口粮站经营销售饲料,饲料销售种类主要有细糠、粗糠、混合糠、麦皮等,1980年起细糠榨糠油,只供应糠饼,配合饲料由粮站销售。
  二、批条、奖售供应
  (一)批条供应:为发展畜禽生产,增加社会商品,对居民、干部家属、职工等饲养猪、鸡、鸭根据饲料库存量,由站长或经办人给以批条,粮站开票,加工厂付货。
  (二)奖售票供应:主要用于交售国家派购毛猪和家禽任务,县食品公司发放奖售粮票,在粮站折率购买大米,供应饲料标准每年相应调整。奖售票起用于1961年;1967年曾停止;1970年又恢复;禽蛋奖售于1983年3月停止。1985年4月取消畜禽奖售票供应。
  (三)凭票供应:饲养牲畜的生产大队、生产队,除自有饲料留粮外,不足部分根据饲养头数由粮食主管部门发给饲料证,供应平价饲料。机关团体食堂,按饲养牲畜头数所需的饲料标准(菜猪每月每头供应100斤,母猪200斤),由粮食主管部门发给饲料证,每月按计划凭证供应。
  (四)议价供应:1983年起饲料供应由县饲料工业公司统管,停止平价供应,实行议价销售,莒口粮站随之停止饲料批条。
  第五节 复制品加工
  1953年前,米、面粉、豆制品主要由分散的个体户沿用传统的工艺和手工操作加工生产,产品有粉干、挂面、线面、豆腐、白粿等。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限制个体户加工,为了满足人民生活的需求,莒口粮站于1975年建立复制品厂,是莒口粮站附属厂,厂址设在莒口。后山、茶㘵、长埂粮点,附设供应点加工面干、粉干、生面、豆腐,当时这些产品均由粮站独家经营,至80年代复制品厂规模由小到大,从粮站家属中招收县集体工,最多时职工人数达17人,实行按劳取酬,年产值一般在10万元右,至90年代粮油开放后,民营厂到处开花,复制品厂的垄断性经营已不适合新形势而停业。招收的家属工全部下岗。
  第六节 仓储
  一、仓库建设
  历代以来,建仓储粮皆有,据《建阳县志》载:本县自魏时有常平仓,隋有义仓,宋有社仓。常平仓、义仓皆属于州县,其权操之于官吏,而社仓则操之于民,收放自由,便于民食。
  建阳之旧志载社仓有九所,本乡有崇政、崇泰二所。
  光绪二年(1876年)刘鸣銮等三人在茶㘵双井倡办社仓。社仓由民众组织,积谷由民行义乐捐,旨在赈管贷粮,收后归还,谷息实行丰年平年不减,小歉免息一半,大饥全免,既救急于农,又得以易新。
  民国19年(1930年),实行分仓制,设县、市、区、乡、镇、义六种仓,统称积谷仓。性质是平粜、救济、借贷。民国25年(1936年),采取派收与劝募两个渠道征集,派收积谷三七分成,县仓三成,乡镇仓七成。由县募捐者募捐的积谷归县仓,由乡镇募捐者募捐的积谷归乡镇仓。
  民国35年(1946年)建阳“田赋粮食管理处”在莒口设办事处,办事处在莒口、茶㘵、后山设库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1949年莒口解放,区政府接管了旧政府“田粮科”下属在本乡的仓库有二座,储粮约35万公斤。
  1950年秋,由于粮食入库增多,旧政权遗留的仓库不够使用,利用祠堂、庙宇、公民房储粮,因陋就简,稍加修理就堆放粮食。
  50年代,本乡建造一批苏式矮胖散装仓库,仓容80万公斤,改建木盒子仓库1座,仓容40万公斤。
  60年代,本乡粮食征购入库大幅度增加,存粮逐步增多,仓容不足显得突出,新建仓库4座,仓容175万公斤,改建二座,仓容55万公斤。
  70年代,在仓房设计上下功夫,改革了各种仓型,新建仓库8座,仓容300万公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粮食连年丰收。1980—1986年,本乡又新建改建仓库七座,仓容380万公斤。
  建国以来,本乡原接收国民党的仓库及储粮的祠堂、庙宇和公房先后拆除,进行了重建,至2000年底,全镇总共建设粮食仓库21座,总库容1390万公斤。其中:莒口10座,仓容500万公斤;茶㘵3座,仓容175万公斤;马伏2座,仓容100万公斤;后山4座,仓容215万公斤;长埂5座,仓容250万公斤;东峰3座,仓容150万公斤。
  二、粮食保管
  1950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发出《关于加强公粮保管工作》的指示和“民兵护粮”的命令,区、乡设立护粮委员会,村设护粮小组,夜间组织民兵驻仓护粮,租借的民仓建立房东责任制,区乡间组织联防活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保管工作主要以体力劳动土法保粮,贯彻“防重于治”方针,坚持“三天一小查,五天一大查,风雨天随时查”的制度,保粮储备以护仓查粮、防治虫霉、捕抓老鼠、清理卫生和改善仓储条件为重点。
  解放初期,本镇的粮仓大都是祠堂、庙宇改的临时库,用篾摺围圈囤粮,地面垫以谷壳砂石,极难防范鼠害。为减少鼠害,保管员勤于打扫卫生,修漏开沟,平整地面,堵塞鼠洞,制作捕鼠器,杀鼠捕雀,天天察看粮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霉粮则采取盘仓、翻晒、风煽、筛选等方法。
  1952—1953年,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的保粮方针,粮库职工根据上级指示制订各项保管制度:(1)执行粮情检测制度,每日一小检,每周一大检,每月全面普查一次,测检情况及时详细记录,掌握粮情变化。当时缺少检验仪器,采取眼观、鼻嗅、牙咬来察看粮情(返潮、发霉、生虫等),后来使用温度计,干湿度计,水分测定器等科学仪器,粮情测报工作渐趋完善。(2)搞好粮库卫生。库内达到“三面光”(地面光、屋面光、四壁光),库外实现“三不留”(不留杂草、不留垃圾、不留积水)。仓管员天天打扫,主管部门经常派人检查。(3)开展捕鼠、除虫、灭雀活动。(4)建立“四邻护仓小组”。(5)建立清仓消毒制度,规定粮库空仓以后必须彻底打扫,用药消毒;一切仓库器材设备定期洗涤、曝晒和消毒,消灭隐藏的害虫。这些制度和措施,遏制虫、霉、鼠、雀对粮食的危害,为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起了很好的作用,许多措施至今仍在沿用。
  虫、霉是粮储的大敌。50年代对虫、霉的防治,是以机械为主、药剂为辅,晴天通风,雨天密闭,调节内温,防止粮食返潮,用扒沟打井、盘仓、摊凉来散粮温。用硫磺等辅之少量的化学药剂(666粉、DDT等)熏杀虫。
  60年代初和70年代中期,转为以化学药剂防治为主,物理机械防治为辅,由于大量使用化学药剂杀虫、造成污染,有损于人体健康。1975年,粮食部发出“利用自然条件和仓虫的生态习性,研究少用药的方法来消灭害虫”的通知,粮站采取“降氧保藏”和“低药、低氧、低温”的保粮新法,以破坏仓虫生长、繁衍的客观条件,取得用药少杀虫率高的良好效果,70年代经地、县检查,被定“四无”站。
  三、调运
  建国初期,莒口粮食调运是根据中央“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原则。遵照县粮食局下达调令安排粮食调运,同时贯彻“先中央,后地方,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好粮外调”的统一原则。
  解放前,我镇地处闽北山区,道路崎岖,运输工具落后,交通极为不便,粮食调运方式分水陆二路运输。陆路运输:从各自然村至乡镇墟市,主要靠肩挑,独轮羊角车运输,出境粮食均以水运为主,运输工具主要为小木船、竹筏等。
  建国后,国营运输业不断发展壮大,交通条件逐年改善,公路网向全镇乡村延伸。60年代后期,山区修建了林区公路,许多偏僻村落可通汽车、拖拉机。随着粮食生产的发展,全镇商品粮入库逐年增多,粮食调出量也逐年增大,自50年代至70年代初,粮食外调每年约500万公斤。1972年至1978年均调出粮食600万公斤,1986年出现了农民卖粮困难和调运难的情况。1987年调出粮食最高,达1250万公斤,1986年至2000年据统计共调出粮食1.2亿公斤。
  义运送粮
  1950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运送粮食往返50公里以内者,由纳税人义务运送,超过里程者,则按当地运费标准发给运费,以现金或折合现粮计算。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时,公粮入库规定义运里程单程不超过15公里,以当天能往返为限。统购粮因有地区差价,农民乐于到收粮点出售余粮。1961年7月,对统购粮入库按实际运送里程和当地运价付给运费,公粮仍按原规定的义运里程办法执行。由于统购粮付予全部运费,导致收粮点增设,给集运工作带来很大困难。1963年,恢复统购粮义务运送办法,即从基础核算单位(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所在地算起到收粮地仓库为止,按单程计算一般地区陆运为15公里;水运为20公里;偏僻山区靠劳力运送,单程减至10公里;少数征购量大、劳力少、送粮负担过重的单位和个人,则减至7.5公里;对超过义务运送里程分别发给超程补贴。标准为:人力肩挑单程式每50公里50公斤,平原地区3.8元;半山区4.2元;偏僻山区4.5元;使用车、船、竹筏载运最高不得超过人力肩挑标准,征粮与购粮的超程补贴运费分别由财政部门、粮食部门负担。
  1964年为解决农民义务运送粮食负担过重问题,省人民委员会对义务送粮限额重新作出规定,按单程计算,农业人口年均义务运送里程和限额为:2.5公里内不规定限额。其次3—10公里分3个档次,即3—5公里、5.5—7.5公里、8—10公里,偏僻山区(指只能用肩挑运送的地区)分别为200公斤、150公斤和100公斤,一般地区依次为300公斤、200公斤和150公斤。10.5—15公里则分为2档,即10.5—12.5公里和13—15公里,只限定一般地区,分别为120公斤和100公斤。可用车船运送的地区每人限额比照一般地区限额增加50%。该办法较为合理,多年来一直沿用。
  第七节 机构网点
  民国35年(1946年)县“田粮处”下设机构在莒口设办事处,办事处在莒口、茶㘵、后山等处设立库点。
  1952年10月,设莒口粮库,归县粮食局辖属。
  1955年,粮库改为粮食管理站,并规定站长由副区长兼任。
  1956年9月,后山米厂通过对私改造,转为公私合营碾米厂。
  1965年,后山碾米加工厂改为城关米厂附属车间。
  1966年11月,后山加工厂成为独立核算单位。设有厂长和财务。
  1966年12月,站厂合并,后山车间并入莒口粮站,成为粮站附属企业报帐单位。
  60年代,为方便粮食入库,节约劳力,加快进度,扩大了秋粮入库收购点,当时设有莒口、茶㘵、后山、焦岚、长埂、东徐、东山、庵口、策口、马伏、社州、中㘵、上㘵、湖桥、徐墩、塘源、九峰等十七个点。
  莒口粮站人员编制最多时达79人,至2000年由于粮食进行重大改革,取消了指令性收购,经营业务大为缩小,职工人数精减,现在编人员34人,聘用人员3人。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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